1932年5月5日,中日雙方代表簽訂《上海停戰協定》。協定全文如下:
當事人
第一條中國及日本當局既經下令停戰,茲雙方協定,自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確定停戰。雙方軍隊盡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圍停止一切及各種敵對行為。關於停戰情形,遇有疑問發生時,由與會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條中國軍隊在本協定所涉及區域內之常態恢復,未經決定辦法以前,留駐其現在地位。此項地位,在本協定附件第一號內列明之。
第三條日本軍隊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築路,一如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變之前。但鑑於須待容納之日本軍隊人數,有若干部隊可暫駐紮於上述區域之毗連地方。此項地方,在本協定附件第二號內列明之。
第四條為證明雙方撤退起見,設立共同委員會,列入與會友邦代表為委員。該委員會協助佈置撤退之日本軍隊與接管之中國警察間移交事宜,以便日本軍隊撤退時,中國警察立即接管。該委員會之組織,及其辦事程式,在本協定附件第三號內列明之。
第五條本協定自簽字之日起,發生效力。
本協定用中、日、英三國文字繕成,如意義上發生疑義時,或中、日、英三文間發生有不同意義時,應以英文本為準。
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訂於上海
簽署人
外交次長郭泰祺
陸軍中將戴戟
陸軍中將黃強
陸軍中將植田謙吉
特命全權公使重光葵
海軍少將鳴田繁太郎
陸軍少將田代皖一郎
見證人
依據國際聯合大會中華民國二十一年三月四日決議案協助談判之友邦代表駐華英國公使藍普森駐華美國公使詹森駐華法國公使韋禮德駐華意國代辦使事伯爵齊亞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