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50章罪犯宣判
「很好,這說明百姓對我們的幣制改革工作還是認可的,也只有取得了他們的信任,幣制改革才能真正得到貫徹實施。」
司機踩了踩油門,汽車加快了速度朝國會大樓駛去。
「……諸位議員,自護國戰爭勝利,新政府組建以來歷時已半年,在秦總統之英明領導下,我國形勢逐步轉好,內政穩定、外交鞏固、經濟發展、人民安康……各地動盪之局面為之一新,河南匪患業已剷除……近三月來,德國、義大利、奧地利、美國、日本等主要國家相繼承認我國,我國之國際地位與日俱增……」望著張謇在臺上做政府工作報告那意氣風發奮發的樣子,秦時竹笑了,隨即便低下頭去看標有「絕密」字樣的情報:……職張孝準奉命戡平川亂,尹、熊束手,現著手整編部隊,以備藏事。
尹昌衡和熊克武原本在四川爭奪不下,前者自恃經袁世凱中央政府任命,是理所當然的地方官,後者有國民黨激進分子的聲援,認為自己才代表「進步」勢力……在一月份藍天蔚如約平定河南匪患後,30師逶迤出發,直奔成都。作亂兩人都把張孝準率軍前來看作是爭取奧援,一舉壓倒對方的機會,紛紛派出使者接洽。張孝准將計就計,稱奉秦時竹之名前來調停,擬以尹為四川都督,熊為重慶鎮守使,兩人不疑有它,紛紛帶衛隊前來赴會。孰料,張孝準借「調停」機會,一舉逮捕兩人,同時出動大軍迅速控制成都局勢,尹、熊兩人在川中作亂多時,早為民所厭。張孝準一舉戡平,立即得到了輿論的支援,而尹、熊兩人所剩餘的軍隊,在如虎狼一般的30師面前也沒有掙扎的勇氣,一個個乖乖放下武器投降。
秦時竹在情報上批示:四川都督、西南軍區副司令之任命公開發表,現以安定四川局勢為主,藏事我擬派雲南蔡松坡前往,你部出兵協助即可……四川袍哥勢力非同小可。若犯上作亂,可按剿匪名義查辦。
「去年中央對地方政府體制改革進行了試點,遼寧、吉林兩省率先全部完成軍政分離,民政以省長為最高領導,接受中央政府之領導,對地方負全責,效果良好,擬全面推廣。黑龍江、山西、甘肅等為下一批試點省份。
去年,京畿、直隸、山東、河南陸續進行政府架構重組、加強警備力量等穩定手段,目前已基本完成省-縣兩級分管體制,充實了基層機構,裁撤了不必要中間機構。不僅大為提高了政府運作效率,而且節約了辦公經費和人員開支。警備力量的加強可以使國防軍騰出手來,不必為地方治安牽涉太多精力,在河南剿匪一役中。警察隊伍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深得人民之信賴,今年將全面完成陝西、直隸、山東等省地警備加強。另一方面,深入貫徹‘三條禁令’之要求,在輿論監督和民眾配合的基礎上,查處了一系列案件,純潔了官員隊伍,改善了官員在民眾心目中的形象……」
「去年雖然財政困難。赤字嚴重,但中央政府在可能的基礎上也加大了對教育的投入,現在已設立北京大學、北洋大學、人民大學、山西大學、東南大學、復旦大學、交通大學等六所國立大學,擬在人民大學完成遷址後設立國立東北大學,中國醫科大學,在武漢設立國立武漢大學……教育部鼓勵設立私立大學,在將來時機成熟可進一步升格為國立大學……去年,各地新建各類職業學校28所。高階中學36所。初級中學112所,高階小學359所。初級小學1045所,使適齡之兒童入學率提高近一成,今年將進一步加大對教育的投入,力爭在民國四年實現小學總入學率超過五成,中學入學率超過兩成的目標……」
……
張謇的工作報告完畢後,是聽取最高法院關於袁世凱集團審判報告。
「集團主犯袁世凱,原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為‘秦時竹案’、‘宋教仁案’、‘吳祿貞案’、‘張振武案’、‘京城兵變案’等一系列惡性案件之幕後主使,經本院查實,尚犯有貪汙、受賄等罪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沒收其本人全部財產,剝奪一切榮譽稱號,該犯已在護國戰爭一役中身亡;
集團一號從犯袁克定,系袁世凱之子,經查實,跟隨袁世凱參與一系列大案,積極為其出謀劃策、上下奔走,並有其餘罪行,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處沒收本人全部財產,該犯在羈押期間自殺身亡;
集團二號從犯趙秉鈞,原中華民國國務院總理、內務部長,跟隨袁世凱參與一系列大案,積極為其效勞,原本判處無期徒刑,因在護國戰爭中反正檢舉有功,並能揭發他人,故判處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20年,並處罰款50萬,剝奪一切榮譽稱號,因本人體弱多病,頑疾纏身,且認罪態度良好,現予以保外就醫;
集團三號從犯黎元洪,原中華民國副總統、湖北省都督兼參謀總長,捏造謠言、偽造證據,夥同袁世凱處死張振武,在湖北任上並有其他罪行,判處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20年,並處罰款50萬,剝奪一切榮譽稱號,該犯在護國戰爭中因飛艇墜地而身亡;
集團四號從犯曹錕,原陸軍第三師中將師長,一貫跟隨袁世凱,重點煽動兵變,並有貪汙、受賄等其他情節,判處有期徒刑20年,褫奪公權20年,沒收本人全部財產,剝奪一切榮譽稱號。該犯已在護國戰爭中飲彈身亡;
集團五號從犯張懷芝,原天津鎮守使,一貫跟隨袁世凱,重點煽動兵變,給天津造成重大損失,並有貪汙、受賄等其他情節,鑑於認罪態度良好且能揭發其他罪犯罪行,故從輕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5年,處罰金20萬,剝奪一切榮譽稱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