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證號碼:_____
(3)有限合夥企業之有限合夥人為:
姓名:_____
住所: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
姓名:_____
住所: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
6.經營期限:
有限合夥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成立,經營期限為_____年。
第三條出資方式、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1.出資方式:
所有合夥人之出資方式均為人民幣現金出資,自營業執照簽發日起,1個月內完成繳付。
2.認繳出資額:
全體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總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萬元。
其中,普通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萬元,佔總認繳出資額的_____%;有限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萬元,佔總認繳出資額的_____%。
3.出資繳付:
普通合夥人應於有限合夥企業成立後根據情況就每筆出資簽發繳付出資通知書。各合夥人應於普通合夥人簽發的繳付出資通知書上載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將其出資通知書上載明的其應繳付金額支付至普通合夥人指定的賬戶。
第四條合夥人
1.有限合夥人:
(1)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
(2)有限合夥人不執行有限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任何有限合夥人均不得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業務及其他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進行的活動、交易和業務,不得代表有限合夥企業簽署檔案,亦不得從事其他對有限合夥企業形成約束的行為。
(3)有限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行使有限合夥人權利,不應被視為構成有限合夥人參與管理或控制有限合夥企業的投資業務或其他活動,從而引致有限合夥人被認定為根據法律或其他規定需要對有限合夥企業之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普通合夥人。為避免歧義,前述行使權利的行為包括: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普通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有限合夥企業提供擔保。
2.普通合夥人:
(1)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3)身份轉換:
1經合夥人會議一致同意,有限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夥人;
2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經合夥人會議一致同意,普通合夥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夥人;
4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3.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則有限合夥企業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可以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五條合夥事務執行
1.有限合夥企業之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如下條件:
(1)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2)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普通合夥人;
(3)雙方一致同意選擇普通合夥人擔任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2.執行事務合夥人的許可權:
執行事務合夥人擁有《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所規定的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事務的獨佔及排他的執行合夥事務的權利,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第六條有限合夥費用
有限合夥企業應直接承擔的費用包括與有限合夥企業之設立、運營、終止、解散、清算等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年度財務報表審計費、律師費、交易費、訴訟費和仲裁費、清算費、工商年檢等其他政府收費、有限合夥企業應繳納的稅金、有限合夥企業自身的費用開支等。
第七條合夥人會議
(1)合夥人會議為合夥人之議事程式,由普通合夥人召集並主持。合夥人會議討論決定如下事項:
1聽取普通合夥人的年度報告;
2變更有限合夥企業的企業名稱;
3變更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4修改有限合夥協議;
5有限合夥企業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6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
7普通合夥人除名;
8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應當由合夥人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合夥人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合夥人會議,直接做出決議。
(2)合夥人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普通合夥人及有限合夥人均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3)召開合夥人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合夥人;合夥人可以委託代表出席。
(4)合夥人會議決議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方可做出。
第八條分配與虧損分擔
1.分配:
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收益在扣除本協議第六條所述有限合夥企業的費用後,按照合夥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2.所得稅:
根據《合夥企業法》及相關稅務之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並非所得稅納稅主體,由各合夥人自行按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如法律要求有限合夥企業代扣代繳,則有限合夥企業將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代扣代繳。
3.虧損和債務承擔:
(1)有限合夥企業的虧損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共同分擔;
(2)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九條權益轉讓
1.有限合夥人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轉讓:
(1)有限合夥人向普通合夥人轉讓有限合夥權益的,普通合夥人有權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該等轉讓;
(2)有限合夥人擬對外轉讓有限合夥權益的,應向普通合夥人提交書面申請,載明轉讓的權益份額以及擬轉讓價格。同等條件下,普通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2.普通合夥人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轉讓:
除依照本協議之明確規定進行的轉讓,普通合夥人不應以其他任何方式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如出現其被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之特殊情況,確需轉讓其權益,且受讓人承諾承擔原普通合夥人之全部責任和義務,在經有限合夥人同意後方可轉讓,否則有限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式。
3.有限合夥權益質押:
合夥人不得將其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進行質押。
第十條退夥
1.有限合夥人退夥:
(1)有限合夥人可依據本協議約定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從而退出有限合夥,除此之外,有限合夥人不得提出退夥或提前收回實繳出資額的要求;
(2)有限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時,屬於當然退夥:
1喪失償債能力;
2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發生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被視為當然退夥的其他情形。
2.普通合夥人退夥:
(1)普通合夥人在此承諾,除非本協議另有明確約定,在有限合夥企業按照本協議約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夥人始終履行本協議項下的職責;
在有限合夥企業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夥,不轉讓其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其自身亦不會採取任何行動主動解散或終止。
(2)普通合夥人發生下列情形時,屬於當然退夥:
1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2持有的有限合夥權益被法院強制執行;
3《合夥企業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3)普通合夥人依上述約定當然退夥時,除非有限合夥企業立即接納了新的普通合夥人並任命其為有限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否則有限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式。
3.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及更換:
(1)因執行事務合夥人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致使有限合夥企業受到重大損害或承擔有限合夥企業無力償還或解決的重大債務、責任時,經合夥人會議決議通過,有限合夥企業可將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
(2)若合夥人會議在做出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決議之時有限合夥企業未能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做出決議,則有限合夥企業進入清算程式。
(3)執行事務合夥人更換應履行如下程式:
1合夥人會議在做出執行事務合夥人除名決議的同時就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做出決議;
2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簽署書面檔案確認同意受本協議約束,並履行本協議規定的應由執行事務合夥人履行的職責和義務。
4.自所述程式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執行事務合夥人退出有限合夥企業,停止執行有限合夥事務,並向合夥人會議同意接納的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交接有限合夥事務。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的,應當依法或依照本協議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由於一方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屬雙方違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法律適用:
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爭議解決:
因本協議引起的及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首先應由雙方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雙方不能協商解決,則應提交商會仲裁院仲裁解決。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相關各方均有約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決,仲裁費應由敗訴一方負擔。
第十三條解散和清算
1.解散:
(1)當下列任何情形之一發生時,有限合夥企業應當解散:
1有限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
2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30)日;
3執行事務合夥人被除名且有限合夥企業沒有接納新的執行事務合夥人;
4執行事務合夥人提議並經全體合夥人表決通過;
5有限合夥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
6出現《合夥企業法》及本協議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2.清算:
(1)清算人由普通合夥人擔任。
(2)在確定清算人以後,所有有限合夥企業未變現的資產由清算人負責管理。
3.清算清償順序:
有限合夥企業經營期滿或終止清算時,有限合夥企業財產按下列順序進行清償及分配:
(1)支付清算費用;
(2)支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
(3)繳納所欠稅款;
(4)清償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
(5)根據本協議約定的收益分配原則和程式在所有合夥人之間進行分配。
4.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有限合夥企業債務的,由普通合夥人向債權人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第十四條其他
1.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在本協議簽署後發生的、本協議簽署時不能預見的、其發生與後果無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礙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約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國際或國內運輸中斷、政府或公共機構的行為(包括重大法律變更或政策調整)、流行病、民亂、罷工,以及一般國際商業慣例認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
(2)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影響一方履行其在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則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誤期內中止履行,而不視為違約。
2.標題:
本協議各部分的標題僅為索引方便而設,標題不應構成對本協議及其條款的定義、限制或擴大範圍。
3.可分割性:
如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或該條款對任何人或情形適用時被認定為無效,其餘條款或該條款對其他人或情形適用時的有效性並不受影響。
4.簽署文本:
(1)本協議雙方簽署正本一式_____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各合夥人簽字:_____日期: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