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遞延稅項

先前我曾提到在1990年會有另一項會計規則的重大變動,主要與遞延稅務的計算有關。這項規則既複雜,又極具爭議性,以致原定於1989年的實施,不得不延後一年。

當這項規則開始實施後,對我們有幾個方面的影響,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我們必須重新計算旗下保險公司所持有的未實現股票資本利得,以計算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方式。

現在,我們在這方面的負債分為幾層。對於1986年以前的未實現收益,大約在12億美元左右,我們以28%的稅率估算。對於1986年之後的未實現收益,大約在6億美元左右,我們以34%的稅率估算。這其中的稅負差異上升反映了1987年起調整稅率的差異。

然而,現在看來,新的會計規則要求我們從1990年開始必須將所有未實現利益的預估稅率按照34%執行。經估算,光是這一項做法就會使我們的年度盈餘(以及我們的財報淨值)減少7100萬美元。這個規則也會對財報上的其他專案產生影響,但是對於我們的盈利和淨資產影響不大。

我們不認為這項遞延稅計算規則的變化有其強烈的必要性,因為對於伯克希爾而言,不管稅率是28%還是34%,都不能反映我們公司的實質現況,因為我們從來不考慮出售我們具有龐大未實現利益的股票。

新的會計規則有可能被採用,會要求公司將所有的利得以現行的稅率估算(不管實際可能會是多少)。如果以34%來計(等於將稅率提高6個百分點),這樣的規則可能會大幅增加我們遞延所得稅的負債,並使我們的賬面淨值減少約7100萬美元。由於新提出的規定引發相當大的爭議,最後的結果尚難定論,所以目前公司賬上尚未做此調整。

如果我們在年底,按照市場價格出售我們持有的全部證券,我們應該支付的稅項超過11億美元。這11億應稅金額就是我們的負債,它等於或是類似於,在年終之後的15天裡應該結算給貿易商的應付賬款嗎?當然不是,儘管二者在公司審計淨值方面具有同樣的效果,都是減掉11億美元。

從另一個方面來看,難道這項估計所得稅負債,會因為我們從來沒有意願要把股票賣掉,所以政府收不到所得稅,就表示它不具重大的意義嗎?答案很顯然也不是。

以經濟術語而言,這項遞延稅項的負債就好像是美國財政部借給我們的無息貸款,而且到期日由我們自己來決定。(當然,除非國會修改稅法,將課稅時點提前到未實現資本利得之前)。這種「貸款」還有一項很奇怪的特點,它只能被用來購買某些特定的、升值的股票,而且額度會隨市場價格變動,有時也會因為稅率變動而改變。事實上這種遞延所得稅其實有點類似於資產移轉時所要繳納的交易稅。事實上,我們在1989年只出售了一小部分持股,總共產生了2.24億美元的資本利得,因此發生了7600萬美元的交易稅。

關鍵詞:一動不如一靜

由於稅法運作的方式,如果情況許可的話,我們偏愛的瑞普·範·溫克爾(ripvanwinkle)式的投資方式,較之瘋狂短線進出的方法,這種方式有一個很重要的絕對優勢。必須強調的是,我們並不是因為這種簡單的算術就傾向採用長期投資的態度,沒準兒經常性的變動有可能使我們的稅後報酬高一些,事實上,很多年前,芒格和我就是這樣做的。

但現在我們覺得一動不如一靜,雖然這樣做的投資回報看起來可能會少一點。理由很簡單,我們已經找到相當難得的、令人滿意的商業合作關係,並享受珍惜我們彼此間所發展出來的情感。做出這種決定對我們來說一點都不困難,因為我們相信這樣的關係一定會讓我們有一個滿意的投資成果,雖然它可能不是最佳的。要我們捨棄那些已經熟悉的、欣賞並尊敬的人,而把時間浪費在我們不認識、且人格可能會在平均水平以下的人身上,我們覺得實在沒有意義。

一項與遞延所得稅有關的新頒會計規則在1993年開始生效,它取消了我們先前曾經在年報中提過會計賬上的二分法,而這又與我們賬上未實現投資收益所需計提的應付所得稅有關。以1992年年底計,這部分未實現收益高達76億美元,其中64億美元以34%的稅率計算應付所得稅,剩下的12億美元則按發生時點按28%計算。新的會計規則要求我們必須以現行稅率估計所有遞延稅項,我們也認為這樣的做法較合理。

新頒的規則意味著,從1993年的第一季開始,我們未實現的股票收益就必須以34%的稅率來估算,因而增加我們所得稅的負債,並使淨值減少7000萬美元。新規定也使我們在計算遞延所得稅時,在幾個地方做了一些小的修正。

未來稅率有任何變動時,我們的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及淨值也必須馬上相應做調整。這個影響可能會很大。不過無論如何,真正重要的是我們在最終出售證券,那些資本利得由「未實現」到「實現」時,所適用的稅率到底是多少。

1988年,1989年,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