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改革就是要落實轉讓權

2004年9月9日

望文生義,很多人以為「國有資產」就是人人有份的資產。但產權經濟學並不這麼看。一份資產究竟歸誰所有,不能只看文字上的規定,而必須考察其「使用權」「收入支配權」和「轉讓權」,看這三權究竟歸誰掌控。誰掌控,誰才是物主。

從文字的角度看,「國有資產」歸全國人民所有,這樣的產權界定白紙黑字,已經非常明晰;但從產權的角度看,這樣的界定還很模糊,因為只要無法指出哪些人掌控了上述三權,就不能說產權已經明晰。要說明的是,能真正行使產權的只有活生生的個人。

當然,任何資產都總有人在掌控,國有資產也不例外。撇開名義上的規定不說,實際上總有這樣或那樣的個人,對國有資產行使著「使用權」和「收入支配權」;問題是第三權,即「轉讓權」,並沒有得到落實。這種「三缺一」的產權結構,是全部問題的癥結。

表面上,國有資產和標準的股份制公司有很多共同點,例如規模都可以很大,所有者都可以很多,日常事務都得委託經營班子來處理,等等。但國有資產和股份公司有本質區別。股份公司的股東可以隨時行使「轉讓權」把股票賣掉,把換得的錢看病買藥、購書上學。但對國有資產來說,無論是名義上的每個國民,還是實際上掌控「使用權」和「收入支配權」的官員,都不享有這種「轉讓權」。

國有資產不落實「轉讓權」,這要緊嗎?非常要緊!因為只有享有「轉讓權」的物主,才會關心資源的長遠價值。人們穩紮穩打地建造能住上百年的房子,或者精心栽培一棵他死後才結果的果樹,那是為什麼?那是因為遙遠的收益也體現在資產的現值中。只要物主享有「轉讓權」,他就可以隨時把果樹按現值賣掉,把遙遠的收益兌換成眼前的享受。

而國有資產的「轉讓權」沒有得到落實,被暫時掌握的僅僅是「使用權」和「收入支配權」,這樣,國有資產就難免遭到「濫用」。俯拾皆是的現象,是種草代替了種樹,豆腐渣工程代替了優質工程,任人唯親代替了建章立制,鋪張浪費代替了開源節流。一般地,資源不會用到帶來最大長遠利益的用途上,而是用到了帶來最大當前利益的用途上。

這一點,我們有過慘痛的歷史經驗。我們經歷過絕大部分資產(包括人力資產)都歸國有的時代。準確地說,我們今天之所以要搞經濟改革,就是被這段慘痛的經驗逼出來的。而經濟改革的本質,就是要糾正「三缺一」的產權結構,就是要落實資產的「轉讓權」。

這帶出了下一個問題:「轉讓權」應該如何落實?應該落實到誰的手上?我們必須理解,這是一個帶有很大爭論空間的問題,而且永遠不會有讓所有人滿意的答案。唯一可以確定的是:爭論應該適可而止,「落實」比「如何落實」重要,而最終採取的方式也只能大致合理,不可能十全十美,也不可能皆大歡喜。

其中一個「大致合理」的原則是:誰為企業帶來較大的收益,誰就應該分得較大的股權。這個原則的依據是:不管企業的「賬面價值」是高是低,經營班子的管理能力很大程度決定了企業未來的「市場價值」。

人們批評企業家在瓜分國有資產的「盛宴」。問題是,如果沒有企業家的成功管理,「盛宴」可能根本不存在,企業可能本來就是一潭死水。從這個角度看,由銀行、國資管理部門和企業三方面共同操作的、以經營班子經營能力為依據的產權改革,符合了「大致合理」的標準。

在這場爭論中,不少人把注意力放到了腐敗現象和法規漏洞上,或者放到了當事人的動機、立場、身份、身家、甚至發言的場合上。確實存在這些問題,但它們遠不是最重要的。壓倒一切的重要問題是:究竟什麼叫「國有資產」?不落實「轉讓權」的國有資產有什麼致命缺陷?為什麼必須堅持經濟改革?為什麼只能退而求其次,追求一個大致合理的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