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2日
很多人不假思索地認為,我們的福利來自完善的規定和法律。每當想到要提高生活水平,他們的直覺就是要讓政府下個規定,甚至立個法。這樣,「起碼」的生活水平就有了保障。如果有人違反法規,就予以追究和嚴懲。他們似乎不知道,好生活從來不是「規定」出來的。
b工資是由什麼確定的/b
收入怎樣才合理,眾說紛紜。常常有人認為工資應該根據人的素質來定。如果考古學博士去教小學,紅樓夢專家去掃地,那麼工資似乎就應該高一點。反過來,如果連中專都沒有畢業,倒是賺了高收入,似乎就不正常。有些暴富的明星,靠的只是搔首弄姿,並沒有下過苦功,於是大家就覺得不合理。
這種想法是錯的。說得深奧一點,錯誤的根源就在於,他們以為原材料的「成本」決定了最終產品的「價格」。但經濟分析的觀點則正好相反:「供求」先決定最終產品的「價格」,而最終產品的「價格」再決定原材料的「成本」。哪個是因,哪個是果,順序完全顛倒過來了。
那個搔首弄姿的明星,之所以賺大錢,是因為市場對她有需求。您可以討厭她,但得承認,別的很多人喜歡她,所以她的勞動力才值錢;而不是反過來,因為她投入的成本低,所以她的表演就不值錢。培養博士和專家的成本確實很大,但他們如果去掃地,那就只能接受掃地的工資,而他們過去鑽研學問的成本與此無關。如果我搬到總統套房裡寫專欄,那麼應該提高我的稿酬嗎?不。
歸根結底,市場的「供需」是勞動力價格的唯一決定因素。
b最低工資法的惡果/b
既然工資是由勞動力的供需決定的,那麼用命令或法律來規定工資和福利的高低,就是枉費心機。理由再簡單不過:我們既不能「規定」勞動力的供應,也不能「規定」勞動力的需求,否則我們早就乾脆「規定」自己是個富翁了。
「最低工資法」是世界上最典型的法定福利。工人收入低嗎?規定它高一點好了——人們往往這麼想。但大家沒有料到,這種硬性規定的後果,是低薪工人失業,是低薪求職者再也找不到工作。其實,低薪工人自己本來不想漫天要價,漫天要價會傷害他們。
我們知道,「最低工資法」規定的只是貨幣工資,而貨幣工資僅僅是「全部報酬」的一部分,此外還有勞動保障、醫療費、有薪假期、工作環境、職業培訓等等,那才是「全部報酬」。如果用法律來硬性規定其中的貨幣工資,那麼僱主就會在長期內調整其他報酬,使「全部報酬」回落到本來的水平,使法律失效。
我們也知道,很多人出於好心贊成「最低工資法」,那是因為他們沒有意識到它的害處。但有些人則是別有用心的,因為強制性地提高工資,會產生極為微妙的後果。
例如,美國北部的工資比較高,南部的比較低,但北部的工會卻極力呼籲,要提高南部的工資。那是為什麼?那是沒安好心。因為北部的工資本來就高,而且勞動力不密集,所以提高最低工資對成本的影響小;但南部勞動力密集,一旦提高法定最低工資,成本就會大增,競爭力就會削弱。
美國的製衣工會,也一直強烈要求提高最低工資,聲稱那是為了保護新移民和年輕人,不讓他們受低工資的「剝削」。但實際上,如果真的提高了最低工資,大部分的新移民和年輕人就會失業,最終得益的是工資本來就比較高的白人和中年人。
b苦難不是因為規定不力/b
萬一我淪落到要討飯,請您不要禁止我討飯,那隻會進一步傷害我。您或許會說我該去學點會計或英語,但「應該」不等於「可以」。如果我給人擦鞋,請不要規定我力所不及的最低工資。如果您愛護我,就請保護我追求最好生活的權利——擦鞋,以及保護我的顧客用最便宜的價格購買服務的權利——被擦鞋。
狄更斯(charlesdickens)筆下的苦難,與其說是因為福利規定不足或資本家貪婪引起的,不如說那是因為低下的生產力水平造成的。是的,當時利物浦的工人平均壽命只有36歲,但他們如果不做苦力,就只會更早死亡。
我們周圍也有很多陰暗面:到工業區看看打工者,到鐵路沿線看看流浪兒童,到卡拉ok看看陪酒的小姐,到街頭看看拉車的下崗工人。看看還可以,如果細聽他們的故事,會心痛的。不妨儘量掏些錢給他們,當是做善事。但不要因為自己看不慣,就阻止他們以不體面的方式謀生。
我們不僅要用心去愛,也要用腦去想。有些人通過不切實際的呼籲,為自己贏得了「有良心」的稱譽;而那些呼籲,卻變為進一步損害窮人的實際政策。經濟學人不喊「讓低薪工人拿到最低工資」之類的口號,因為不懂的人這麼說,是善於「終極關懷」;但懂的人這麼說,就是「偽善」和「造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