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16日
印度洋沿岸多國遭遇海嘯。慘重的傷亡,提升世人對預警和保險體系的關注。人們從天災中獲得啟示:有人認為生命脆弱,應該珍惜和平;有人認為天災無國界,國與國應該守望相助;而我從制度上看,強調保險機制在追求資訊和分攤損失上的作用。
保險機制比保險公司的歷史遠為悠久、滲透更為廣泛,是人類偉大的發明之一。在大部分時間裡,它只是在自發地形成和延續,並沒有經歷有意的設計和執行。可能正因為這樣,其執行機制和對社會衝突的協調作用,往往被低估了。
所謂保險機制,就是三個環環相扣的功能:準確評估風險的或然率,對投保者提出合理的行為約束,並分攤個別投保者遭遇的損失。任何同時具有上述三項功能的社會機制,都是有形或無形的保險機制。
家庭就是一種典型的保險機制。父母之所以擔負起對子女的教育和監督責任,不僅是出於對子女的愛護,也是為了降低子女潛在的保險索賠,因為子女一旦遭遇意外損失,全體家庭成員將共同分擔。為了降低風險,家庭成員傾向於互相關心、互相監督。
我的老師威廉斯(s)對保險機制有個經典的運用。他第一堂課總是跟學生約法三章,規定誰的手機在課間響鈴,坐在他左右兩邊的同學將要蒙受學期成績下降一檔的懲罰。於是,互相提醒成了同學們上課前的習慣。
一群學生坐在一起,聽到手機響起,要確定到底是誰的手機,需要花費時間成本。而因為不容易被認定,學生就有麻痺大意的意圖,這意圖增進了最終有手機響起的機率。想有效地抑制手機響鈴的機會,而不花費大量的調查費用,辦法就是「株連」——所謂有福同享,有難同當。
幾年前,重慶有市民被高樓上墜落的花盆擊傷。因無法確定花盆到底從哪一家墜落,這位受傷的市民便將整樓住戶一齊推上法庭。法院後來作出判決,50家住戶被判共同賠償受害人14餘萬元。這件事曾經引起廣泛爭議,而我認為法官在判決中運用了「株連」的概念,不僅符合經濟原則,其判例也有助於防患未然。
保險機制的實質,也是一種「株連」。一旦出現無人能事前準確預測的意外,那麼意外的直接承受人可以得到預先約定的全額補償,而意外造成的損失,將「株連」所有參加同種保險的投保人——是他們共同承擔了某個個別人本來要獨立承擔的損失。
有趣的題目是:「9·11事件」中,兩幢世貿大樓倒塌,誰是損失的承擔者?世貿大樓的業主肯定不是,因為他們買了保險。保險公司也不是損失的承擔者,因為紐約曼哈頓區和其他地區高樓的保險費將增加,保險公司可以徵收足夠的保費來應付賠償。即使保險公司入不敷出,其損失也將由其投保的「再保險公司」支付。
那麼,是高樓的租戶嗎?也不是。世貿大樓的租戶——如《華爾街日報》——給業主支付的租金,最終是由這些租戶的客戶支付的。那麼,《華爾街日報》的訂閱者(如我)是世貿大樓倒塌的承受者嗎?也不是,我的訂閱費是從稿費中支付的。我不寫稿,也就不訂報了。到底誰是損失的承受者?
是全世界。因為社會廣泛採用了層層的保險機制,世貿大樓倒塌的損失,實際「株連」了全世界人民,是全世界人民共同分擔了損失。每人承擔的份額未必一樣,但都小得微不足道。也正因為這個屬性,保險機制又進一步得到了推廣。
保險機制的另一項功能是規範行為。直觀的例子是美國的駕車保險。在美國開車,司機普遍比我們國內小心得多。究其原因,是法律嚴格規定司機必須事先購買足夠保險;而司機一旦違反交通規則,他要交納的保費必定大增。雖然保險公司從不直接提醒司機要遵守交通規則,但它向投保人索取的歧視性保費,不折不扣表明了它的立場和分寸。
海嘯發生後,我想到了保險機制。我的疑問是,為什麼保險機制還停留在目前的規模,而沒有得到更廣泛的推廣。大自然的災害連年發生,當中涉及鉅額的生命和財物價值。保險公司只要在預測災害的準確率上有半個百分點的改進,就能帶來豐厚的利潤。歐美的天氣預報,早在幾年前就走上了商業化的道路;而災難預報與保險機制的緊密結合,還要等多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