裡維耶的家庭並不和睦。他母親的性格不好,刻板頑固、蠻橫無理、脾氣暴躁,使得他父親長年處於不幸之中。這種持續性的騷擾幾乎從未消停過,他對此感到非常悲痛,以至於都想自殺,想從這種他看不見頭的持續的折磨中解脫出來。他的兒子有一個非常強烈的想象力,以便不被這些事情壓垮;這些事情深刻地作用於他,使他大受刺激,扭曲了他本就為數不多的正確觀念。他設想有一類人,他們屈從於女性的奴役之下,忍受著她們那可恥的法令,順服於她們的恣意妄為。他認為,如果他能把他們從這種奴役中解救出來,那么他就是崇高和光榮的,他所需要的只是一個勇敢的表率;無論何時,在關鍵時刻的場合,都有一些人甘願自我獻身,他們的名字將被後代傳揚。他的回憶錄給出了好幾個《舊約》中甘願獻身的例子,救贖的奧秘已然證實了他的想法:如果有一個神為了人類而自我犧牲,他則有一個更強大的理由,他要為了同胞而自我犧牲。拉·羅徹傑奎拉的英勇無畏,夏綠蒂·科黛的模範榜樣,在他腦海中不斷重現;他自認為受到上帝的啟示,以上帝之名而行事,為了解救所有人,尤其是為了解救他的父親,他決定獻出自己的生命,他決定殺死他的母親。不久,他的妹妹也被捲進了這個致命的審判中,因為她一直與他母親一起生活,她是他母親一夥兒的;如果她被留下來,她將繼續對他父親施加一種致命的影響,所以也必須擺脫掉她,獻身必須是徹底的。我們認為這種妄想已經無法繼續推進了,但是裡維耶卻能推進到更遠。他設想,在謀殺之後的安寧之中,他的父親依然無法享受完全的幸福;他的兒子解救了他,當法律要判處他死罪,他會為此心生愧疚。所以,這種愧疚必須避免,他父親必須是完全地幸福,倘若解救者也死了,他會暗自高興的。如果我們對此一無所知,那么我們就無法想象,始終處於妄想中的裡維耶決定用何種方法達到目標:這就是也要殺死他的弟弟,這個弟弟深受他的憐愛,也深受他那可憐的父親的疼愛。當我對我弟弟行兇時,裡維耶說,我的父親會生起異常的驚駭之情,以至於他不再對我懊悔惋惜,而是希望我也去死。於是,從妄想走向妄想,為了要獲得他的幸福,這個瘋子決心讓他的全家人都縞素服喪。
在我看來,這種獨一無二的解決方案完全是瘋癲的標記,它足以說明裡維耶是個瘋子。從來沒有哪個判斷的錯誤比這更離譜的,從來沒有哪個精神錯亂的狂熱比這更明顯的。然而,時間一長,這個不幸之人的勇氣開始消散,他不能下定決心,於是徒勞地責怪著自己的怯懦。無論如何,決定命運的那天還是到來了,他穿上節日的盛裝,讓她的妹妹唱了一首聖歌,剛開頭的幾句是:「哦,幸福的日子!神聖的喜悅!」他的精神完全不正常,手裡攥著斧子,殺死了他的母親、他的妹妹和他的弟弟。
這樁恐怖的大劫難,這個人間的煉獄場,鮮血橫飛,但他掩飾得很好,完全沒有慌亂;他冷靜地離開了,然後從容地宣佈他剛才解救了他的父親,而且殺人的兇器裡還握在手裡,他平靜地踏上了去往維爾的國道,要向法官們自豪地宣告他剛才乾的大事。
事實上,在我所治療的幾百個單狂症(monomanes)患者中,我沒有見過更明顯的精神異常的了;該案例是如此的明顯,以至於面對這個瘋子時,內心感受到的更多的是憐憫,而不是恐懼。
我甚至認為,如果裡維耶忠於他最初的計劃,立即出庭受審,毫無疑問可能就不會出現這個問題。然而,這個可憐的人剛逃亡沒多久,就經歷了天空的廣袤和森林的靜謐,它們把光線引回到他晦暗的理性之上,與剛才他的行兇行為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他停了下來,好像害怕他自己了,他問自己是不是剛才做了一個可怕的夢,但是馬上意識到這是一個恐怖的事實,他陷入了更加徹底絕望中。理性已經部分地迴歸了,狂熱的亢奮已經消散,本性已經重新掌權,他承認殺害了親人。
5.從行兇至今以來,裡維耶的行為和感受
此時此刻,在裡維耶身上出現了一個非常重要的道德現象,我們不能止步於此。在整整一個月的時間裡,他思考著他所幹過的那件事,反思著它,為它做好準備,盤算著被處決的方式,不過他永遠不會親眼看到自己受刑。他對此想得越多,恰恰相反,他在其目標中就越堅定,他自己就越狂熱。然而剛剛行兇完,他就醒悟了,他突然間變得比之前的他更加理性。在這種對他的神經系統的沉重而深刻的打擊之下,他不可能還認識不清楚;既然我們看到他的理性伴隨著強烈的道德感的消失而日漸消失,那么我們就不應該因為看到道德感在相同的狀況中迴歸而感到驚愕。再說,此事也絕非始作俑者;所有的作者在論述瘋癲時都會引述類似的案例,如果不是擔心這篇診斷書篇幅太長,我本可以引用好些例子。「這種事情經常發生,」奧菲拉先生(m.orfila)在他的《法醫學概論》(itraitédemédecinelégale/i)中說,「在一陣強烈的道德震盪之後,瘋癲的發作陡然停止了;當病人成功地執行了一種他們認為相當重要的計劃之時,我們看到病人重新恢復了平靜。」霍夫鮑爾(hoffbauer),一位在德國最有聲望的法醫學家,宣稱「理性的恢復往往是計劃得到執行的結果」。我堅信這一點,因為自從行兇之後,雖然裡維耶沒有徹底恢復理智,但是他已經完全是另一個人。
於是,我們很容易設想到,在某個真實的一天之中,他剛剛犯下恐怖和瘋狂的罪行,他不再有決心去法官面前吹噓自己的所作所為了。在自責的重負之下,他被徹底嚇呆了,希望大地把他吞沒。對於他而言,生命已然成了負擔,他決定擺脫這生命,當神聖的正義觀念抓住他的時候,他已經做好了吊死自己的準備。從這一刻起,直到他被捕之時(恰好一個月),他都過著一種流浪的生活。時而,他屈從於要活下去的想法,在森林深處東躲西藏;時而,與此相反,他厭倦了活著,想要去死,他試圖上吊自殺,但卻沒有自首的勇氣。現在,只要我們把這種意志薄弱、這種猶豫不決、這種決斷力的缺失,與裡維耶行兇時的性格對比一下,我們就能確定,他的堅決和冷酷都是其理智的病態和暫時的結果。當一切都結束之後,他只能回到他本來就身處的不幸之中,思想也不強大,膽小而猶豫。
他所犯下的弒親罪不斷地浮現在他的腦海中,最終在他看來,這樁案件事實上只是一個瘋癲的行為。於是,他回想起他讀到的其他瘋子的故事,他決定表達那些真正引導著他的感受,以便被當作瘋子,就像他還在體驗著這些感受一樣。如果他被抓獲,或者當他被捕時,他確實會試著裝瘋,然後在初審法官面前把這個角色再多堅持幾天。但是,他不能下定決心長期持續裝瘋,在他看來這種假裝是有罪的。於是,他坦白了自己所有的感受,在法官的要求下,他寫下了一部長篇回憶錄。下面我將進行考察。
我之前已經注意到,裡維耶所採用的裝瘋並沒有摧毀他有精神錯亂的既成事實,裝瘋並不必然以他的理效能力高度發展為前提。他並未發明出一個用來遊戲的瘋子角色,而只是為了掩飾由他的弒親行為所引起的恐懼,他在法官面前說出了真正導致他行兇的動機,只是在所有的荒謬行為完結之後,他才認識到這一點。因此,當他重新獲得了理性之時,重新獲得了那種在其理智被遮蔽時並未中斷的理性和他所蔑視的理性之時,難道我們還要為酷刑的觀念和臭名昭著的懲罰使他一時感到害怕而震驚嗎?「我們設想」,奧菲拉先生說,「在這種情況下,在行兇的那一刻,對懲罰的擔心是不存在的,只是在行兇之後才更強烈。」好像這位著名的法醫學家猜到了裡維耶的行為,他補充說,「懲罰並不能阻止大部分事後全部坦白的病人以及那些甘願接受法律制裁的病人:他們說他們甘願為自己的惡劣行徑而接受懲罰。」這正是我們正在審問的這個瘋子所說的原話。
現在,如果我們考查一下里維耶所寫的那些回憶錄,我們會發現,無論它們有多合乎情理,它們並未假定他有與我們最初認為的那樣多的能力,而且,在前半部分中,除包括一種與事實的準確關聯外,它們並不怎么涉及裡維耶這個人所具有的一種非常發達的能力,即我要談的記憶力的問題。事實上,他回憶了過去幾年中發生的諸多事件的非常細微的狀況,他的記憶力居然沒有任何遺漏。此外,遇到一個記憶力驚人的人是很平常的,因為這些人的其它能力往往不見得好,我們也發現大多數瘋子的記憶力都是出類拔萃的。我們不必在這部回憶錄的後半部分中再去找裡維耶的感受和行動的完整故事了。他對很多事情都保持沉默,而這恰恰是那些最能建立起他瘋癲之前狀態的事件。最後,這部回憶錄能算作一部傑作嗎,我們都樂意這么說,同時,就作者的理智完整性而言,我們又不能得出肯定的結論。因為它是裡維耶在弒親之後所寫下來了,從另一個方面說,我們每天都看得到比裡維耶更不理智的瘋子們寫下很多更為合乎理智的文字。
因此,我覺得此人目前仍處於這種理性狀態中,儘管道德的打擊使他擺脫了一部分的狂躁,他還是很容易構思出新的想法,但是這些新想法的結果也許還和最初的一樣糟糕。所以,社會有提出訴訟的權利,而不是對瘋子進行懲罰,因為沒有道德自由,他不能建立起罪惡感,但是,基於行政措施的關押和監禁,作為唯一的解決方案,能夠使社會對這些瘋子以後的行為放心。
我總結如下:
自從小時候開始,裡維耶就患有精神錯亂。
這種精神錯亂的原因就在裡維耶的家族裡,這種瘋癲是遺傳性的。
他所居住的環境加重了最初的疾病。
瘋癲通過很多以前的行為而表現出來,與他所犯之罪並無關係;這些行為數量很多,大量的目擊證人都有報道,使得裡維耶通常都被冠上瘋子或是半瘋的名號。
在他的恐怖計劃的構思之中,在他決定殺死他弟弟的動機中,是見不到他有精神錯亂的。
我們完全可以在他行兇時的平靜狀態中,以及隨後就立即談起它的這種方式中發現這種瘋狂。
在此之前,裡維耶所擁有的更為廣泛的理由,是通過強烈的道德震動來說明的,而這種道德震動則由裡維耶所流的血來決定。
他對回憶錄的撰寫並沒有排除在弒親罪之前他就患有精神錯亂。
最後,裡維耶向更為健全的觀念上的迴歸不會持續太久,如果他沒有犯罪,也至少是危險的,應該被關押起來,這對他有利,更加對社會有利。
l.瓦斯泰爾
卡昂,1835年10月25日
為了便於展示,巴黎醫生的最後一個鑑定書,將見於赦免檔案中,第250到253頁。
馬修·奧菲拉(mathieuorfila,1787年—1853年),西班牙人,醫生和化學家,1818年後加入法國籍,為法醫學和毒理學的先驅人物,著有四卷本《法醫學概論》(itraitédemédecinelégale/i,1836)。——譯註
約翰·克里斯托弗·霍夫鮑爾(johannchristophhoffbauer,1766年—1827年),德國哲學家,哈勒大學哲學教授,其著作《根據一般法律條款在司法領域中主要使用的心理學》(idiepsychologieinihrenhauptanwendungenaufdierechtspflegenachdenallgemeinengesichtspunktendergesetzgebung/i,1808,2ndedition1823),1827年由埃斯基羅爾的學生尚貝隆(antoine-mariechambeyron)譯為法文出版。埃斯奎諾爾和醫生讓·伊塔爾(jeanitard)為法譯本新增了註釋,書名也改為《與瘋子和聾啞人有關的法醫學,或者適用於智障者的法律》(imédecinelégalerelativeauxaliénésetauxsourds-muets/i;iou/i,ilesloisappliquéesauxdésordresdel'intelligence/i,1827)。——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