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們試圖找到有關該案的所有檔案。因此,我們的意思不僅是指司法檔案(《公共衛生年鑑》裡只出版了一部分),而且也指報刊文章,尤其是裡維耶回憶錄的完整版。事實上,《年鑑》僅僅轉載了第二部分。這些檔案大部分存放在卡昂的省立檔案館;蒐集工作主要是由j.-p.皮特(j.-p.peter)進行。除了一些無關緊要的法律檔案之外,我們在此出版了皮埃爾·裡維耶撰寫的或者與他相關的所有材料,只要是我們搞得到的,無論它是印刷的還是手稿的。
2.為了呈現這些檔案,我們放棄使用一種型別學方法(先是司法檔案,然後是醫學檔案)。圍繞著與這些檔案相關的事件,我們在一種近似編年體的順序中將其重新分類如下:犯罪、預審、重罪法庭、減刑。因而,話語的不同型別的對峙,以及這些對峙的規則和效應,都表現得清晰可辨。
在其撰寫之日,皮埃爾·裡維耶的回憶錄就完全佔據了其中心位置,即一種將所有事物整合在一起的機制(unemachinerie):這個機制事先隱秘地鋪陳開來,在整個回憶錄的第一部分都若隱若現;然後一旦出現,它就困住了所有人,包括作者本人;因為它被當成裡維耶顯然沒有發瘋的證據之後,幸虧有埃斯奎諾爾、馬克和奧菲拉,它就變成了一種裡維耶曾審慎以求地使其擺脫死刑的方法。
3.對於裡維耶的這些話語,我們決定不做闡釋,不對其進行任何精神病學或精神分析的評論。首先是因為我們將它設定為座標系的原點,以便我們測量其他話語之間的距離,評估在這些話語中所建立的各種關係。
其次是因為,如果不在這些(醫學的、司法的、心理學的、犯罪學的)話語中重新採用一種的話,我們就不太可能談論它,因為我們要從它開始討論。因此,我們會把這種力量關係強加給它,以此達到我們想要呈現的簡化效果,而我們反過來也會成為這種簡化效果的受害者。
最後要說的是,基於一種敬重之情,可能也是一種畏懼之心,因為這個文本奪去了四條人命,我們不希望把我們的文章加諸裡維耶的回憶錄之上。我們已經被那位血紅雙眼的弒親犯征服了。
4.在這本書的最後,我們彙集了一些文章:它們一部分涉及精神醫學的知識,這是醫生們的分析成果;另一部分涉及該案的司法方面的知識(從輕情節、弒親罪的判例);另一部分涉及在各種文書層面(證人證言、訴訟筆錄、合議書)之間的關係;另一部分涉及對各種犯罪的敘述。
我們知道我們已經忽視了很多主要方面。我們本來可以分析由裡維耶回憶錄的第一部分所構成的這份優秀的農民人種學材料。或者一再喚起那些出現在村民證言中的關於瘋癲的通俗的知識和定義。
然而,對於我們來說,最主要的工作便是刊行這些檔案。
該書是在法蘭西學院研討班上集體研究的結果。作者有:布朗迪安·巴蓋—克里格(blandinebarret-kriegel)、吉貝爾·布林賴—托爾維克(gilbertburlet-torvic)、羅貝爾·卡斯特(robertcastel)、讓娜·法威(jeannefavret)、亞歷山大·豐塔納(alexandrefontana)、格奧爾格·勒雷(georgettelegée)、帕特利西亞·穆蘭(patriciamoulin)、讓—皮埃爾·皮特(jean-pierrepeter)、菲利普·里奧(philipperiot)和瑪麗馮娜·賽榮(maryvonnesaison)。
我們的研究還得到以下諸位的幫助:國家圖書館的柯瓦塞女士(msupme/supcoisel)和布魯諾先生(m.bruno)、國家檔案館的拜爾塞先生(m.bercé)、卡爾瓦多省立檔案館的m.g.貝爾納先生(m.g.bernard)和格哈爾小姐(msuplle/supgral)、歷史研究中心的安娜·索耶女士(msupme/supannesohier)。
在審判的同一年,皮埃爾·裡維耶的回憶錄就成為一個小冊子出版物的主題。但我們在國家圖書館並未找到它。《公共衛生年鑑》部分轉載的正是這個版本,但是有很多錯誤。我們復原了手稿的文本、拼寫和標點符號。出於司法檔案的原因,我們採用了它實際的拼寫和標點符號。卷宗的全部內容見之於卡爾瓦多檔案館,編號2u907,卡爾瓦多重罪法庭,刑事審判,1835年第四季度。
現在,該卷宗在同一個檔案館編號為2mi204,作為微縮膠片流通(j.-p.皮特附註)。
m.f.
費耶斯基(fieschi,1790年—1836年)科西嘉島人。1835年7月28日,因謀殺行刺當時的法國國王路易—菲利普一世而當場被捕。1836年2月19日,他被送上斷頭臺,詳見本書邊碼第341頁註釋。拉瑟奈爾(lacenaire,1803年—1836年)是法國著名的花花公子、殺人犯和詩人,因謀殺兩人被判死刑,於1836年1月9日被送上斷頭臺。他放蕩不羈,惡名昭著,成為後世浪漫主義罪犯的代表,臨死前也寫有回憶錄。其事蹟影響到後來巴爾扎克《悲慘世界》和陀思妥耶夫斯基《罪與罰》的小說創作,參見邊碼第227頁。——譯註
昂利耶特·科妮耶殺害了鄰居家的小孩,並把小孩的頭顱扔在大街上,雷加殺害了過路的陌生小女孩,挖心嗜血。參見邊碼第404頁註釋。——譯註
1836年,《醫學與實用外科學期刊》(ijournaldemédecineetdechirurgiepratique/i)對《公共衛生年鑑》(iannales/i)上的這篇文章進行了綜述。範特雷涅(vingtrinier)在《刑事司法部門的賬戶審查》(iexamendescomptesdel'administrationdelajusticecriminelle/i,rouen,1846,p.9)中簡要提及了皮埃爾·裡維耶案(魯昂,1846年版,第9頁)。——原注
範特雷涅(arthusbarthélémyvingtrinier,1796年—1872年),法國醫生,曾擔任監獄醫生,畢生致力於減少司法中對刑罰的濫用。——譯註
埃斯奎諾爾(jean-Étiennedominiqueesquirol,1772年—1840年),法國精神病學家和精神病醫生,曾在巴黎的薩爾佩蒂耶醫院工作,是另一位著名精神病學家菲利普·皮內(philippepinel,1745年—1826年)的學生。——譯註
埃斯奎諾爾曾於1827年出版了《關於殺人單狂症的筆記》(inotesurlamonomaniehomicide/i)。
路易·菲利普(louisphilippe),此處指的是路易·菲利普二世(louisphilippeii,1747年—1793年),別名菲利普·平等(philippeÉgalité);是法國波旁王朝奧爾良公爵與後來的七月王朝的國王路易—菲利普一世的父親。他年輕時曾支援處死自己的表弟——法國國王路易十六。所以,福柯引述此二人,意在指出兩個人犯有弒親罪和弒君罪,其性質都差不多。參見邊碼第341頁註釋。——譯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