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5年6月3日晌午時分,法國西北部諾曼底大區卡爾瓦多省卡昂市歐奈鎮的一個叫福克特耶的小村莊裡,發生了一起連環殺人案。兇手名叫皮埃爾·裡維耶(pierrerivière),是當地的農民,年僅20歲,受過一些基礎教育。他用砍柴刀蓄意砍殺了自己的母親,8歲的弟弟和18歲的妹妹,而且當時他的母親已有6個半月的身孕。作案後,他冷靜離開現場並逍遙法外一個多月。在被捕後,他在監獄裡寫下了一份近百頁的回憶錄,交給法官和負責該案的精神病醫生,詳細講述了自己的家庭情況、父母感情的失和,以及他弒親報仇,解救父親脫離苦難的原因。1836年,法國《公共衛生和法律醫學年鑑》全文刊載了該回憶錄。
1969年底,福柯進入法蘭西學院執掌思想體系史的教席,開始了長達13年的開放教學生涯。1970年,福柯的一位學生讓—皮埃爾·皮特偶然發現了裡維耶案,同時找到了裡維耶的回憶錄以及全部相關檔案。從1971年開始,福柯開始指導研討班。在法蘭西學院講授《刑事理論與刑事制度》之餘,應學生的邀請,福柯與他的朋友和學生們組成了一個讀書會,在每週一的研討班上圍繞皮埃爾·裡維耶案的檔案來系統考察19世紀的醫學—法律思想。在福柯的帶領下,研討會的骨幹於1973年9月把研究成果結集彙編,作為單行本出版,取名叫《我,皮埃爾·裡維耶,殺害了我的母親、妹妹和弟弟:19世紀的一樁弒親案》(imoi/i,ipierrerivière/i,iayantégorgémamère/i,imasoeuretmonfrère…/i,iuncasdeparricideauxixsupe/supsiècle/i,gallimard,1973.本前言中的引文頁碼為法文版頁碼),這便是該書的由來。
該書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皮埃爾·裡維耶案裡維耶本人撰寫的回憶錄、案件的卷宗檔案和新聞報道,第二部分是七位小組骨幹成員撰寫的評論文章,其中包括:讓—皮埃爾·皮特,讓娜·法威,帕特利西亞·穆蘭,布朗迪安·巴蓋—克里格,菲利普·茹耀,羅伯特·卡斯特,亞歷山大·馮塔納以及福柯自己。該書由福柯親自作序,並撰寫了一篇論文。此時的福柯,正與達尼埃爾·德福爾一起醉心於1968年「五月風暴」之後的街頭政治,正是他領導、組織和參與「監獄資訊小組」(grouped'informationsurlesprisons)深入認識並反抗權力機器的高峰時期。該書甫一齣版,就造成了重大的社會影響。1976年,法國戲劇導演熱內·阿里約(renéallio)就迅速將其改編成了同名電影,影像語言的介入,讓該書以及該事件的影響深入社會之中。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該書最終被伽利瑪出版社收入「檔案文庫」(collectionarchives)系列之49冊。彼時,正是結構主義人類學和民族誌研究如日中天之際,皮埃爾·裡維耶的回憶錄及其案件檔案恰恰為法國七月王朝時期諾曼底地區的鄉下農民的民族誌研究提供了難得的一手資料。
有賴於讓—皮埃爾·皮特的精心查詢,18—19世紀眾多的「不正常的人」浮出歷史的水面。這樣一個名不見經傳的小人物皮埃爾·裡維耶,在當時或者在現代,都是籍籍無名,不足掛齒的邊緣人。然而,福柯卻在其中發現了價值連城的寶藏。圍繞著皮埃爾·裡維耶的回憶錄而牽連起來的各種檔案(證人證言、訴訟筆錄、法庭合議、民間傳說)和文書材料(醫生的證明書和鑑定書),首先成為印證19世紀初刑罰理論與精神病學結合的重要資料。正如福柯所預料的,如果我們「通過精神病學與刑事司法的關係來研究歷史。那么,我們就會與裡維耶案不期而遇。」(imoi/i,ipierrerivière/i,p.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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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維耶回憶錄的文本本身,正是福柯中期孜孜以求的權力—知識關係的真實案例。裡維耶案的卷宗,與其說是一部長篇累牘的檔案(dossier),毋寧說是一個硝煙四起的戰場。「它關涉到對起因、形式、組織和不同功能的交叉論述」:這裡面有治安法官、檢察官、刑事法庭庭長以及司法部長的論述;有鄉村醫生、市醫院內科醫生以及巴黎王家醫學院權威醫生的論述;有村民、鎮長以及本堂神甫的論述;最終還有殺人犯裡維耶本人的論述。(iibid./i,p.16)從表面上看來,這些不同層級、不同領域的論述無疑都在描述同一件事情,都是圍繞著發生在6月3日的裡維耶兇殺案所展開。然而,在福柯之眼觀之,所有的論述旨趣皆各不相同,「它們既不是一部作品,也不是一個文本,而是一場古怪的角力,一種對抗,一種權力關係,一場關於話語的戰爭,以及一場通過話語的戰爭。」(iibid./i,p.16—17)福柯曾說他覺得裡維耶的文字很美。無疑,這就是其具有美感的原因。
福柯所說的回憶錄之「美」還表現其具有一種原初的樸素性。這位受過基本教育,能夠讀寫的青年農民,並沒有任何專業知識背景。因此,他的回憶錄就是一部最自然的人類學民俗志。所以,福柯極力避免使用任何高深的醫學的、法律的、心理學的、哲學的和犯罪學的話語來進行霸凌地解讀。「對於裡維埃的話語,我們決定不對它進行解釋,也不使其屈從隸屬於任何精神病學或精神分析的解說。」(iibid./i,p.19)在筆者看來,裡維耶回憶錄中不斷出現的拼寫錯誤和語法錯誤,也應作如是觀,它意在維持原狀。一部承載了四條鮮活生命的文本,其分量遠非幾篇評論文字[原書稱作筆記(notes)]能夠承受其重的。因此,福柯選擇原樣整理、原樣呈現,這或許是他選擇做一個編者的原因。於是,該書成為福柯一生中所編著的影響最大的唯二本書之一,另一本是主題、風格、體例類似的《雙性人巴爾班》。
從1835年6月皮埃爾·裡維耶案發至今,在我們這個社會中,用以鑑定某人是否有罪的標準,依然如故。他是個道德敗壞的人,因此他必然要為後來的觸犯刑法負責任。我們對此依然持有相同的立場:皮埃爾·裡維耶虐殺青蛙和小鳥,恐嚇小孩,想要燒傷弟弟的腳。「他玩木頭做的手槍」「他用棍子劈砍捲心菜」「他使父母感到難過」「他逃學」「他懶惰」。然後,「我們由此得出結論,他對此負有責任」。(《不正常的人》,第28頁)我們的思路正是如此,在他童年時就有一種品行在醞釀,而正是這種品行將來會促使他殺死自己的母親、弟弟和妹妹。(《不正常的人》,第253頁)顯然,我們習慣性地在用道德優劣來作為判斷法律入罪的標準。這種思路和做法,依然沒有超越出義大利法學家切薩雷·貝卡里亞(cesarebeccaria)在半個世紀前所批評的道德責任與法律責任含混的中世紀晚期症候。而1830年代,正是一個微妙的分水嶺。自此之後,資產階級法律體系就逐漸建立起來。就皮埃爾·裡維耶案來說,精神病學家已經開始介入司法調查和審判過程,(《不正常的人》,第15頁)對瘋人的酌情減刑已經熱烈討論並付諸實踐,當時,以精神病理學家如埃斯奎諾爾(esquirol)為代表的醫學權威就已經開始討論單狂症(monomania)是否是一種疾病的問題,殺人單狂症(monomaniehomicide)是否是基於一種疾病的問題。他們討論裡維耶是否首先是這個意義上的病人。結果,對裡維耶案的判定形成了兩派意見,一方認為裡維耶回憶錄的撰寫表明他非常理性,那么他就不是精神疾病患者;另一方認為回憶錄的內容表明他有明顯的單狂症傾向,那么他的行為都屬於單狂症的範疇。他既是行兇的罪犯,又是文本的作者。殺人的行為和寫作的行為相互齟齬。爭論到最後,法官戰勝了醫生,國王又戰勝了法官,最後則是皮埃爾·裡維耶戰勝了所有人。從死刑,到被赦免,再到自殺。
有關裡維耶案研討班的最早文字記錄見福柯在1971—1972年度的法蘭西學院講座《刑事理論與刑事制度》的附錄。隨後,在歷年講座均有提及。福柯在法蘭西學院的前五年講座(從1971年到1975年),都圍繞「懲罰的社會」展開。這些內容的精華部分,最終都構成了1974年完稿、1975年出版的名著《規訓與懲罰》。而這個思路,則一直延續到1975年的講稿《不正常的人》之中,結合兩年後出版的《性經驗史》第一卷《求知的意志》的內容可知,該稿正是福柯後來所廢棄的性經驗史系列原計劃的第五卷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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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皮埃爾·裡維耶案開始,福柯開始研究這些「不正常的人」、社會上的「危險個體」。比如勒格朗·杜索爾在《法庭上的瘋癲》中講述的一個名叫克勞德的人,殺死鄰家女孩的女僕昂裡耶特·科尼耶,有傷風化的浪蕩子夏爾·茹伊,殺人並吃人的雷加,雙性人巴爾班等等。「不正常的人」的群體影像就此建立了起來。社會對「不正常的人」異常警惕,務必對之進行改造。與這些不被馴服者的歸類意識一同建立起來的,是逐漸規訓化的權力—知識體系。這些「不正常的人」必將是社會的「危險個體」,他們的存在必將會危害到社會的穩定,而社會必須受到保衛(ilfautdéfendrelasociété)。從裡維耶案開始,新型的懲罰性社會逐漸形成,其發展到極致狀態,便是邊沁的全景敞視的環形監獄為代表的監獄化社會。福柯對該問題的研究,貫穿了他整個70年代的講學與思考。
正是在這個階段中,帶著《知識考古學》(1969年)的嫋嫋餘音,福柯投入到藉由尼采的「譜系學」而帶來的轉變之中。1971年發表在向自己的恩師讓·伊波利特致敬的論文集中的重要文章《尼采、譜系學、歷史》便成為一個明確的標誌。福柯反對歷史陳述的單一性,反對追尋起源,「如果譜系學家去傾聽歷史,而不是信奉形而上學,他就會發現事物背後‘有一個完全不同的東西’:那並非一種無時間的、本質的秘密,而是這樣的一個秘密,即這些事物都沒有本質,或者說,它們的本質都是一點點地從異己的形式中建構出來的。」我們必須在這個意義上來看待皮埃爾·裡維耶的回憶錄。它所扮演的正是另類的歷史敘述,它的出現具有偶然性,是對「紀念碑式的歷史」的戲仿。其次,在福柯看來,回憶錄的撰寫成為原本弒親行為的重要組成部分,謀殺和文本既分裂又同一,兇手和作者身份既分裂又同一。再次,一個被視為瘋癲與低能的「裡維耶家的傻子」(imoi/i,ipierrerivière/i,p.75),終於寫下了自己的並非「瘋言瘋語」的自傳性歷史,這就消解了理性語言無法描述瘋癲狀態的德里達式置疑,這恰恰指向了福柯所要描述的那個「另類空間」(heterotopias)。
法國學者朱迪特·勒薇爾(judithrevel)用系譜學把福柯一生研究加以整合。她認為,系譜學旨在考察關於我們自身的歷史和本體論。「我們處在與真理的關係中,這使我們得以把自己構成為認識主體;我們處在權力領域的關係中,這使我們得以把自己構成為作用於他人的主體;我們處在與道德的關係中,這使我們得以把自己構成為倫理主體。」所以,介於《知識考古學》和《規訓與懲罰》之間的皮埃爾·裡維耶的《回憶錄》以及「裡維耶案」,也應該被置於權力領域的關係中加以考察,它使得我們把自己構成為作用於他人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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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再就譯文體例情況說明如下:
一、譯文中的楷體字部分為原著中所強調的內容。
二、譯文中所出現的腳註,如在註釋後標出為「譯註」的,是譯者所新增的內容,如其為原書原注,則不再標明。但如在同一註釋中同時有原注和譯註的情況,則分別標明原注和譯註。
三、譯文末附錄中的法律術語表和醫學術語表均為譯者所增加的,便於讀者查閱,精神醫學的術語參考了《精神障礙診斷與統計手冊》(dsm-5)。
四、皮埃爾·裡維耶的回憶錄中涉及一些諾曼底地區的方言,在書中會在該詞處以上標星號的方式顯示,法文版也附有編者專門為這些詞彙製作的方言詞彙表。譯者參照英文版、德文版和日文版的慣例,中文版不再隨文註明這些標星號的詞語,而是按照方言詞彙表直接譯出,並融入回憶錄正文中,方言詞彙表也一併刪除。(參見邊碼第88頁)
五、此外需要特別說明的是,為了突顯出皮埃爾·裡維耶寫作中標點使用的不規範,譯者儘量尊重和還原了裡維耶回憶錄原文之標點,比如經常「一逗到底」,或者在應該使用句號的地方依然使用逗號,在應該有逗號的地方又沒有設定,應該使用句號的地方又誤用分號,對話本應使用引號括起來等等,不一而足。但是即便如此,譯者還是在個別地方[比如其文中最常見的不規範是用「et」(和,與,及)連線兩個意義完全無關的句子或片語]重新設定了逗號和句號,以確保文義的連貫與清晰。另外,皮埃爾·裡維耶的回憶錄正文中極少分段(在本應該另起一段的地方都連綴在一起),為尊重原著,譯者選擇維持原貌,請各位讀者注意。
熱內·阿里約(renéallio)拍攝的同名紀實電影全長135分鐘,於1976年首映。另有dvd版本:imoi/i,ipierrerivière/i,dvd,inaéditions,2007。參見網際網路電影資料庫/title/tt0074910/。
嚴格地說,福柯參與編輯的著作還有其他六七本,但是這些書無論福柯的參與度和出版社的名氣都不高,故影響力都相當有限。比如:(1)《居住政策(1800年—1850年)》。jean-mariealliaume,ipolitiquesdel'habitat/i(i1800—1850/i),paris:comitédelarechercheetdudéveloppementenarchitecture,1977.該書為福柯指導下的論文集,由巴黎建築發展與研究委員會出版。(2)《治癒的機制:現代醫院的誕生》。michelfoucault,blandinebarretkriegel,annethalamy,françoisbeguin,brunofortier,ilesmachinesàguérir/i:iauxoriginsdel'hôpitalmoderne/i;idossiersetdocuments/i,paris:l'institutdel'environnement,1976.該書也是福柯指導下的論文集,福柯提交的論文是《18世紀的健康政治》。(3)《家庭的失序:18世紀巴士底獄檔案中的告發信》。arlettefarge,michelfoucault,iledésordredesfamilles.lettresdecachetdesarchivesdelabastilleauxviiisupe/supsiècle/i,paris:gallimard,1982.該書的寫作思路是福柯的,但主要為第一作者阿萊特·法爾熱(arlettefarge)所撰寫。
福柯編:《雙性人巴爾班》,張引弘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
michelfoucault,ithéoriesetinstitutionspénales/i,leseuil/gallimard,2015,p.234.中文版參見福柯:《刑事理論與刑事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14—316頁。
michelfoucault,iditsetécrits/i,i.1954—1975,gallimard,2001,n°84,p.1006.
朱迪特·勒薇爾:《福柯思想辭典》,重慶大學出版社2015年版,第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