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了解一個國家的法律,最重要的是看它的刑法。
要了解一個國家的刑法,最重要的就是看它對待死刑的態度。
而貞觀法治之所以被後人津津樂道,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於「寬仁慎刑」的理念以及嚴格的死刑複核制度。
早在貞觀元年,李世民就依據「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的立法思想,以詔令的形式對「死刑複核」做出了嚴格規定:「古者斷獄,必訊於三槐、九棘之官,今三公、九卿即其職也,自今以後,大辟罪(死刑)皆令中書、門下四品以上及尚書九卿議之。如此,庶免冤濫!」(《貞觀政要》卷八)
這就是中國歷史上著名的「三司推事、九卿議刑」的死刑複核制度。在上一章我們說過,李世民曾在貞觀元年正月廢除了五十多種絞刑條款,而隨後繼續修訂律法時,貞觀君臣又在隋朝律法的基礎上,把多達九十二種的死刑罪名降格為流刑,又把七十一種流刑降為徒刑。除此之外,「凡削煩去蠹、變重為輕者,不可勝紀」(《舊唐書·刑法志》)。在這種「寬仁慎刑」理念的引導之下,到了貞觀四年,國家就出現了「斷死刑,天下二十九人,幾致刑措」的良好治安形勢。當時唐朝的戶數將近三百萬,若以平均一戶六口人計算,總人口大約一千八百萬。以這個人口數量來看,這個死刑人數的比例顯然是非常低的。
「幾致刑措」是中國歷史上經常用來形容天下太平、社會安定的詞彙,其意思是刑法幾乎到了擱置不用的地步。如果我們參考一下近代歐洲的相關數字,就更容易明白這種形容詞絕非過譽。
在18世紀的英國,死刑罪名多達222種,不但名目繁多,而且濫用死刑達到了令人匪夷所思的程度,只要偷竊一先令,或者是砍了一棵不該砍的樹,又或者寫了一封恐嚇信,甚至僅僅是與吉普賽人來往,都有可能被處以死刑。到19世紀初,還曾經有一個13歲的少年因偷竊一把勺子而被判處絞刑。由於刑法的嚴苛和氾濫,導致每年被判死刑的高達1000人以上,而當時英國的總人口也不過1000萬。
生命權是最為重要的人權。
對死刑的慎重意味著對生命和人權的尊重。
如果單純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們似乎有理由認為——7世紀的中國唐朝在「人權領域」顯然要比18世紀的英國先進得多。
當然,毋庸諱言,無論貞觀時代的法治精神多麼具有超越時代的先進性,當時的中國畢竟仍然是君主專制的社會;無論唐太宗李世民是一個如何尊重法律、慎用死刑的皇帝,他都難免有獨斷專行、枉法濫殺的時候。
貞觀五年發生的「張蘊古事件」就說明了這一點。
張蘊古,河內相州(今河南安陽市)人,曾任幽州記室,武德九年十二月因呈上一道「文義甚美,可為規誡」的奏疏《大寶箴》,博得李世民的賞識,被擢升為大理寺丞。
然而,就是這麼一個由皇帝一手提拔的人,也難免在皇帝的一時盛怒之下被錯殺。
事情緣於一個叫張好德的人,此人因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妄為妖言」,被有關部門逮捕下獄。張蘊古上奏為他辯護,說他癲癇病的症狀十分明顯,胡言亂語在所難免,根據法律應該判處無罪。李世民覺得有道理,就同意了他的請求。張蘊古隨即前去探監,將皇帝準備赦免的訊息透露給了張好德,並且頗為忘形地在獄中陪張好德下棋。以張蘊古的身份,這麼做顯然已經觸犯了法律,而且是執法犯法。侍御史權萬紀立刻發出彈劾,聲稱張好德的哥哥張厚德曾在張蘊古的家鄉相州擔任刺史,與張蘊古有過交情,所以張蘊古替張好德辯護顯然並不是在秉公執法,而是在徇私包庇。
李世民大怒,未及調查便下令將張蘊古斬於長安東市。
張蘊古被殺不久,李世民經過一番冷靜的反省之後,深感後悔。他對房玄齡等人說:「公等食人之祿,須憂人之憂,事無鉅細,鹹當留意。今不問則不言,見事都不諫諍,何所輔弼?如蘊古身為法官,與囚博戲,漏洩朕言,此亦罪狀甚重。若據常律,未至極刑。朕當時盛怒,即令處置。公等竟無一言,所司又不覆奏,遂即決之,豈是道理?」
李世民之所以責怪大臣們沒有及時諫諍,正是因為他認識到:即便張蘊古確有徇私,論罪也不至於死,自己顯然是在盛怒之下辦了一樁錯案。
為了汲取教訓,杜絕此後類似錯案冤案的發生,李世民隨即下詔,規定今後「凡有死刑,雖令即決,皆須五覆奏」(《貞觀政要》卷八)。具體而言,就是凡判處死刑的案件,即便是下令立即執行的,京畿地區內也必須在兩天內五次覆奏,其他州縣也至少要三次覆奏,以確保司法公正,避免濫殺無辜。
此舉是對「三司推事、九卿議刑」的死刑複核制度的進一步完善。隨後,這項「五覆奏」的死刑複核規定就被納入了《永徽律》,成為正式的成文法。後來的《唐律疏議》對這條法律的執行做出了詳細解釋和嚴格規定:凡是「不待覆奏」而擅自處決死刑犯的官員,一律處以「二千里」的流刑;即便經過了覆奏,也必須在上級的最後一次批覆下達的三天後,才能執行死刑,若未滿三日即行刑,有關官員必須處以一年徒刑。
從這裡,我們足以看出唐代的死刑複核制度之嚴及其對待死刑的態度之慎重。
貞觀五年,李世民在做出「五覆奏」的規定後不久,發現許多司法官員在審判中完全拘泥於法律條文,即使是情有可原的案子也不敢從寬處理。雖然如此執法不失嚴明,但李世民還是擔心這樣難以避免冤案,於是他再次頒佈詔令,規定:「自今以後,門下省覆,有據法令合死而情可矜者,宜錄奏聞。」(《貞觀政要》卷八)也就是說,門下省在複核死刑案件的時候,凡是發現有依法應予處死但確屬情有可原的,應寫明情況直接向皇帝奏報。
「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務在寬簡」的貞觀法治精神在這裡又一次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如果說,制定一部嚴明而公正的法律需要執政者具備一種卓越的政治智慧的話,那麼在執法過程中既能貫徹「法理」又能兼顧「人情」,就不僅需要執政者具備卓越的智慧,更需要有一種悲憫的情懷。
在李世民身上,我們顯然看見了這種悲憫。
貞觀六年(西元632年),李世民又做了一件不可思議的事情,更是把這種難能可貴的悲憫之心表現得淋漓盡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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