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章談到,盎格魯-撒克遜傳統的英美兩國先後成為全球霸主,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它們有國家性和世界性這雙重屬性,這與它們的普通法傳統之間有著深刻關聯。人們關注國際政治的時候,較少關注到法系問題,畢竟這遠不如軍事問題刺激。然而,軍事戰爭畢竟是出現得相對少的非常關係,法律所維繫的合作才是我們面對得更多的日常關係;而一個國家在日常關係中積累的各種能力,才是軍事戰爭能力的基礎。所以,法系給政治、經濟、社會等各方面所帶來的影響,是我們理解現代世界秩序非常關鍵的一個角度。
要說清楚普通法系對英美作為霸主的重要性,得先解釋一下普通法的基本邏輯。
被髮明的法律與被發現的法律
英美普通法又叫習慣法,區別於起源於歐洲大陸的成文法。中國境內除了香港屬於普通法系,其他地區都屬於成文法系,所以一般中國人對普通法的思維方式很陌生。普通法和成文法的深層差異在哪裡呢?用一句話來簡單概括:對普通法來說,法律是被發現出來的;對成文法來說,法律是被髮明出來的。
成文法對法律的發明,就是通常所說的立法。立法機構以一些基於理性推匯出的理念、價值為基礎,依照一整套法學思維方法,制定出非常整齊劃一的、具有美感的法律。德國、法國、俄國、中國、日本都是屬於大陸法系的國家。
習慣法主要是案例的堆積,跟成文法比起來,就顯得亂七八糟了。但是直到16、17世紀之前,歐洲大陸的法律多半也是習慣法,跟英國的普通法有差別,但差別並不大,重要的是,歐陸習慣法也都是被發現出來的。為簡便起見,我後面不太嚴謹地把它們統稱為普通法。到16、17世紀,英國和歐陸走上了分岔路。在英國以及作為其後繼者的美國,法律仍然是被發現出來的,保持著普通法的狀態;但是歐陸的法律就變成被髮明出來的,走上了大陸法的道路。
為什麼近代以前歐洲各處的法律都是被發現出來的呢?
這與近代以前歐洲的政治狀態有關。當時的歐洲到處都處於封建割據的狀態,國王根本管不了手下的大貴族。這和中國的周朝有些類似,天子下面有一堆諸侯,誰都不聽天子的。國王們想強行做一些事,根本做不了,因為力量不夠。國王和貴族之間、貴族和貴族之間,形成了很複雜的彼此互動博弈的關係。博弈的結果會獲得某種法律化的表達,過去的博弈結果會構成未來人們的參照標準,逐漸就成了習慣傳統。普通法就是這樣在博弈中演化出來的。由於國王只是參與博弈的一方,所以,普通法中一定是「王在法下」,也就是說國王低於法律。這不是因為國王願意遵守法律,而是因為國王沒能力挑戰法律,說白了,就是國王沒能力挑戰那些貴族。
各種博弈後來逐漸轉移到了法庭上。普通法的司法過程逐漸規範化,初審、上訴等審理層級的劃分也越來越清楚,法律就在司法過程中逐漸被發現出來了。
依照後來英國的普通法,在初審法院層面,訴訟雙方的是非曲直是由陪審團裁定的,法官只是在陪審團認定一方有罪錯之後,來具體地適用法律,判某一方應該蹲幾年牢或賠多少錢。陪審團成員從初審法院的周邊社群裡遴選,他們對案件不做法律判斷,只做事實判斷,判斷是非的標準不是法律,而是本地的公序良俗或社會傳統。所以陪審員不一定要懂法,但他們一定得有健康的常識感,能夠從本地的社會傳統出發判斷具體的事情。
我們可以假想一下,a、b、c三個地方出現了類似的訴訟,但是由於這幾個地方離得比較遠,風俗不同,所以在初審法庭上的裁決也不一樣。有可能這些當事人對初審都不服,全都上訴了。
到了上訴法院這一層,會假定初審法院所做的事實判斷是沒問題的,它就不再做事實判斷而只做法律判斷,看看初審法院在法律適用上是否有問題。上訴法院完全可能裁斷這些訴訟的初審都沒有問題,可是這些不一樣的裁決怎麼會都是正確的呢?上訴法院就必須從幾個訴訟中抽象出一些共同的原則,以此來解釋這些看上去不一樣的裁決實際上是一樣的。不斷上訴的案例越來越多,被提煉出的共同原則就會越來越抽象。
打個比方,一部手機和一個水杯放在一起。它們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東西,但經過抽象提煉後,你就可以說它們是一樣的,都是中國製造;再拿來一部韓國汽車,你仍可以說它們是一樣的,都是亞洲製造;再拿來一部美國電影,你還可以說它們是一樣的,都是人類製造。
普通法經過這樣不斷抽象提煉的過程,逐漸就只剩下程式正義了,換言之,只承諾正當程式,不再承諾實質正義,也就是不承諾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因為一旦承諾實質正義,遇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善惡的標準是什麼?十里不同風,百里不同俗,應該用哪兒的標準?你憑什麼用別的地方的標準來約束我?就算你不打算跟我講理,想強迫我接受你認可的標準,我也不會乖乖就範。
這麼一來,經過長期的演化,英國普通法就發展成把實質正義放在初審法院這個層面,基於地方性的公序良俗來實現;越到高等級法院,就越強調程式正義。說得誇張點,到最高法院就只剩下對正當程式的承諾了,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把風俗各不相同的地方整合在統一的規則體系之下。也就是說,不強調正義內容的統一,只強調程式規則的統一。
成文法系就不一樣了,它會承諾實質正義,也就是承諾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善惡的標準或者說正義的內容是什麼呢?它就包含在立法時所依憑的理性原則裡。誰不服這個實質正義就強制他服,用強制來確保統一。
成文法在被髮明出來的那一刻就定型了,之後會在司法實踐中基於案例的充實而有所調整,但是調整的空間相對有限,因為法律條文是個硬約束。但普通法則沒有定型的時候,隨著社會演化,新的案例會不斷產生,普通法的司法過程要把它們和老案例都整合在統一的規則下,法律就會不斷演化。法律演化的方向是沒法事先判斷和預測的,但它一定跟社會演化、運動的方向相同,因為法律的演化在相當程度上是被社會演化所驅動的。
那為什麼近代早期英國和歐陸走上了分岔路,英國仍然保留著普通法傳統,歐陸卻沒有了呢?這又跟英國和歐陸的地理差異有關了。英國是島國,不面臨任何陸地上的威脅,不需要強大的陸軍,所以國王就沒有辦法壓制貴族和各種民間自治的利益群體,只能繼續和各種利益群體博弈,普通法因此得以延續。
而歐陸國家必須面對陸地上的威脅,於是就需要一支強大的陸軍。在近代以前,國王沒有能力組建強大的軍隊壓制貴族,但是大航海時代的開啟和遠洋貿易讓國王找到了資金和辦法建立起強大的陸軍,滅掉了國內的貴族。這樣一來,過去依靠博弈形成的習慣法,在歐陸國家就保不住了,因為沒人能繼續約束國王了。國王就會按照自己的想法,開始全新的立法,形成「王在法上」的新局面,法律變成由立法者發明出來的成文法了。法國大革命後,大立法者由「國王」變成了「人民」,但整個法律邏輯沒有發生實質變化。
也就是說,「王」究竟是「在法下」還是「在法上」,不能依賴於「王」的覺悟,它是由政府與社會之間的權力結構關係決定的,法律秩序的底層基礎是政治秩序。
由這些區別可以看出,普通法國家是大社會小政府的結構;成文法國家跟它相比,多半是大政府小社會的結構。並且只有海洋國家能把普通法的秩序維繫下來,大陸國家則做不到。當然,這裡說的是原生性的普通法;在此之外,還有次生性的普通法。在大英帝國曾經統治過的地方,它會把普通法系統都移植過去;在殖民統治崩潰之後,法系留在了已經變成英聯邦成員的前殖民地,這些地方的法律就屬於次生性的普通法。它們和英美的原生性普通法在法律邏輯上是一樣的,但是法律背後深層的政治邏輯是不一樣的。
英格蘭的擴張
說了這麼多,普通法和英美的國家性和世界性的雙重屬性之間又是什麼關係呢?我們來看看英國的擴張過程就明白了。
英國是大社會小政府,社會非常有活力。所以英國的對外擴張首先是民間行為,而不是國家行為。英國商人在海外進行貿易的時候,得適應當地的法律和習慣,這些法律和英國法律可能很不一樣。但對普通法來說,它最擅長的就是在大不相同的習慣之上尋找共通的規則了。結果就是,英國商人走到哪兒,英國法律就會被帶到哪兒。但這並不是要求對方接受英國法律,而是雙方保留各自的法律,但為了做生意,要去找到超越於各自法律的更有普遍性的一些規則。
在這個過程中,普通法就開始呈現出兩個層次。一個層次是英國人自己的法律,另一個層次是超越於各方的更有普遍性的規則,這個更高的規則也會不斷演化並擴充套件,這樣英國的法律秩序就不斷擴充套件為世界的法律秩序。
即便到了今天,不同國家的商人之間在進行國際貿易的時候,如果各自的法律規定有衝突,雙方也經常會約定採用普通法來保障合同的執行。幾乎可以說,普通法體系就是規範整個海洋世界與國際經濟秩序的基本法律邏輯。
大英帝國那些到海外冒險獲得成功的商人,一般會更傾向於自己保護自己的海外利益,不願讓國家插手,免得受到國家掣肘或者被國家分利。但有時他們發現自己保護不了了,就會希望國家派軍隊來保護。出兵的事情需要英國議會通過,但議員們不會願意讓國家隨便為冒險的商人去火中取栗,商人們就只好到議會四處遊說。遊說成功,他們的海外利益就被界定為國家利益,由國家來進行保護;遊說不成功,他們在海外還是自生自滅。
軍隊出動的目的是什麼呢?通常只是要求強制執行英國商人與對方簽訂的協議。這種軍事目標是一種有限目標,只要對方在英國的軍事打擊下,同意執行當初簽訂的協議,英國就會停止強迫。兩國之間接下來的貿易規則該是什麼樣,則會通過商人的活動繼續演化。
大英帝國就是逐漸以這種方式擴張起來的。英國有一個歷史學家叫希利,他寫了一本書叫作《英格蘭的擴張》。書中提出了一個很有意思的說法:英國在漫不經心中獲得了一個帝國。之所以說是「漫不經心」,是因為這個帝國的成長並不是英國一開始就有一盤大棋,沿著國家戰略向外推進的結果,而是民間冒險家出去冒險,成功的冒險家又和英國議會進行各種博弈的結果。
總結一下就是,英國法律跟著商人到來,軍隊又跟著法律到來。軍隊到來的主要目的是保證各種貿易規則得到執行。
說到這兒,大家也就清楚了,為什麼英國以及後來的美國這兩個原生性的普通法國家,能夠作為平臺型國家,成為世界霸主。因為平臺首先就是規則,英美的擴張首先是規則的擴充套件,而不是領土的擴張。
問題是,為什麼成文法國家就只能作為產品型國家,成為區域霸主呢?這跟不同法系之下,霸主國統治世界的成本差異相關。統治成本決定帝國的規模以及可持續性。我們對比一下英法兩國的海外殖民統治手法就能看明白了。
霸主國統治世界的成本
英國在整個19世紀都是世界秩序毫無爭議的主導者。不過,除了印度這個特例,在很長的時間裡,它在海外的殖民地並不多。有一篇研究大英帝國史的著名論文,題為《自由貿易的帝國主義》。這篇文章就提出,大英帝國包括正式帝國和非正式帝國兩個部分。正式帝國就是英國直接統治的地方,比如印度;但規模更大的是非正式帝國,也就是加入了英國主導的世界貿易體系,但又不被英國直接統治的地方。
我們在世界歷史地圖上經常看到,世界各地到處都是英國殖民地,但這是19世紀末期的狀態。在此之前,英國並沒有佔領太多殖民地。原因很簡單。自大航海時代開始的遠洋貿易,再加上工業革命,使得世界各地都被捲入全球貿易網路當中,沒有哪個地方可以脫離這個系統。而對英國來說,只要能夠把一個地方納入貿易體系,就可以通過自己的主導權獲得很多利益,犯不著花錢去直接統治。直到19世紀末期,其他歐洲國家開始大規模搶佔殖民地了,英國才開始主動佔領殖民地,免得其他列強佔了殖民地,用政治手段關閉市場。英國對國際秩序的主導,從根本上來說是通過對規則的主導來實現的。覆蓋全球的政治規則體系和貿易規則體系相互支撐,大英帝國在世界範圍內的治理物件並不是具體的領土,而是普遍的規則體系。加入英國這套規則體系的國家,都會進入全球市場,讓自己的經濟獲得更好的發展條件。如果不願加入這套規則體系,那就沒法搭上發展的快車。
英國主導的這種秩序,在原則上不會排斥其他國家的參與,所以是一種開放秩序。對規則制定權的掌握,在軍事意義上,並不以對土地的佔領為前提,只要控制住最重要的貿易通道——海洋——就可以。而要控制海洋相對簡單,只要控制住海上航道的幾個咽喉要道、佔領幾個據點就行,比如直布羅陀海峽、好望角、蘇伊士運河、新加坡。對據點的佔領和統治,與對大片殖民地的佔領和統治,是大不一樣的。
在18世紀乃至19世紀末期以前,除了那幾個咽喉要道上的據點,英國經常在把一個地方打下來,確保當地願意加入世界貿易體系之後,又退出這個地方。實際上,即便是在印度,仍有許多地方是通過當地土邦王公進行間接統治的。可以說,幾乎整個非西方世界都處在大英帝國的非正式帝國範圍當中。如此一來,英國不需要付出多少統治成本,卻能收穫貿易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