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家及其相關的所有事務中,做到團結一致和無所不能這兩點,是義大利政治體制的核心原則,但它允許一個國家首腦終身享有無上的權力,這一點不僅其敵人能夠感受到,它的臣民也必然會有深切的體會。權力濫用和壓迫人民是這種制度的必然結果,同時,也必然會有人努力去削弱這種權力。然而,羅馬的改革和革命鬥爭與它們的不同之處則在於:人們從未致力於限制國家的權力,或者去剝奪國家相關機構的權力,人們從未在爭奪個人天賦權利的同時去反對國家的權力,相反,他們反對的是國家所體現的那個政治體制。從塔昆氏時代直至格拉古時代,羅馬進步黨派的訴求都不是為了限制國家的權力,而是要限制官吏的權力,此外,羅馬人從未忘記一條事實:人民不應該是統治者,而應該是被統治者。
這種鬥爭都發生在公民內部,但與之並行的還有另外一種鬥爭:非公民爭取政治平等的努力,其中包括平民、拉丁人、義大利人以及其他被解放奴隸的鬥爭。所有這些人,不管是否是公民(平民和自由民屬於公民,而拉丁人和義大利人不是),他們都極其缺乏並深切渴求政治平等。
第三種矛盾更為普遍,那就是貧富矛盾,尤其是財產被沒收者或受威脅者與富人之間的差異。羅馬的法律和政治關係造成了為數眾多的農民階級的興起:他們一部分是依賴於資本家的小型業主,一部分是依賴於地主的短期承租人。這種政治關係還經常剝奪他們個人甚至整個階層的田產,但不會影響到他們的個人自由。由於這些原因,農業無產階級在早期就逐漸壯大,對於整個國家的命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而城市無產階級直到很久以後才在政治上取得了立足之位。
就是以上這些矛盾決定了羅馬的國內史,可以想見,它們還決定了義大利其他一些國家的歷史,雖然這些歷史我們無從考證。享有充分特權的公民們內部的政治運動、排斥者與被排斥者之間的戰爭、有產者與無產者之間的衝突雖然相互交織、錯綜複雜,並經常結成奇特的同盟,但它們從本質上還是有區別的。
國家首腦終身制的取消
塞維烏斯改革使得非公民和公民在軍事上處於平等的地位,但這次改革的原因似乎是出於行政的考慮,而不是某一政治黨派的主張,我們由此可以推斷,這次導致內部危機和政體改變的運動,最初的目的是為了限制官吏的權力。這次羅馬最早的反對派運動最初的成績就是取消了國家首腦的任期終身制,也就是說,取消了君主專制。這是事物自然運動的必然結果,這一點事實已經證明,因為此後,在整個義大利-希臘世界裡,政治體制都遭到了相似的變革。不僅在羅馬,在其他一些拉丁國家,甚至薩貝利、埃特魯里亞、阿普利亞等國。可以說,和希臘各國一樣,在所有的義大利城邦內,我們發現,早期的國家首腦終身制都被廢棄,取而代之的則是每年一任的首腦制。比如在盧卡利亞地區,有證據表明,在和平時期,那裡實行的是民主制,只有面臨戰爭時,行政官員們才會指派一個國王,也就是類似於羅馬獨裁官的一位官員。在薩貝利各國,如卡普亞和龐貝,後期都由一個「國家管理人」來管理,而且每年一換。我們由此可以推斷,類似的制度也存在於義大利其他國家和城邦。
從這個角度看,羅馬執政官取代國王的原因就無需任何解釋了。古希臘和義大利的政體由首腦終身制發展成為首腦任期制,且通常為每年一任,這是其自我發展的必然結果。這種變化的原因雖然簡單,其途徑卻有很多種,可能是因為一個終身制統治者死後,他們決定不再選舉下一個,據說在羅慕路斯死後,羅馬元老院就決定採取這條道路;也可能是因為統治者本人主動退位,相傳塞維烏斯·圖利烏斯國王就是這個打算;或者可能是廣大人民群起反抗一個殘暴的統治者,並將他驅逐下臺。
塔昆氏被逐出羅馬
羅馬的君主專制制度就是以最後這種方式結束的。儘管塔昆氏王朝的最後一任國王「驕傲」的塔昆氏被趕下臺一事在歷史上流傳著很多軼事和佳話,最終被演變成了一段羅曼史,但最主要的事實還是無可置疑的。以下事實據說就是人民反抗他的原因:國王沒有按要求與元老院洽商、沒有補足元老院缺額;沒有諮詢元老的意見就自作主張宣判某人死刑或沒收某人財產;他在穀倉裡囤積了大量糧食,還要求公民額外服兵役和工役。以下事實可以證明人民的怒火有多大:他們以自己和子孫後代的名義起誓,此後再也不願容忍一個國王;在羅馬,「國王」這個名字總會引起人們莫名的憎恨;最重要的是,他們出臺法令規定「國王僅為祭祀」(祭獻人)。他們認為必須有這樣一個人進行祭獻,這樣諸神才不會失去自己已經習慣的中間人,但他不能擔任一切職務,他地位雖高,權力卻是最小。和末代國王一起,他的族人被全部放逐,這也說明當時的氏族關係多麼密切。塔昆氏家族由此輾轉到了卡西里,那兒也許就是他們最早的家鄉,他們的祖墓最近就在那裡發現。從此,羅馬廢棄了一個終身制的首腦,取而代之的是兩個每年一任的執政官。
關於這個重大的事件,以上就是歷史上可以確定的事實。可以想見,在羅馬這樣一個幅員遼闊的大國,王權,尤其是累世執政於此的王朝,必然會遭到比在小國更激烈的抵制,鬥爭也會更加殘酷,好在沒有確鑿的證據表明,它會遭到其他國家的干涉。和埃特魯里亞的那場戰爭——由於羅馬編年史時間順序混亂,被排在緊挨塔昆氏家族慘遭驅逐的時期——也不能被看作是埃特魯里亞為了支援一個在羅馬受到傷害的同胞,就干預了羅馬的內政,因為儘管埃特魯里亞人大獲全勝,他們並沒有恢復羅馬的君主專制制度,甚至根本沒有迎回塔昆氏家族。
執政官的許可權
雖然我們無法知曉這個重大事件的歷史聯絡,幸運的是,我們對於此次政體變化的本質卻有著清楚的瞭解。事實證明,此次王權遭到剝奪,跟以前王位空缺時,臨時找一個「過渡國王」的情況完全不同。實際情況就是,終身制的國王已經完全被兩個「一年王」所取代。這些執政官自稱「將軍」或者「大法官」,或者就是簡單的同僚執政官。同僚職位和一年任期正是共和制區別於君主制的地方,這也是歷史上第一次出現。
同僚安排
上面第三個也即現在最常見的一個稱呼,就來自於「同僚原則」,它在此以一種特別的形式出現。最高權力並不是移交給兩個執政官共同行使,而是每個執政官都可以單獨擁有,並充分行使這種權力,如同一個國王。並非一個執行官掌管司法,另一個掌管軍隊,而是同時掌管國家司法,共同去軍隊巡察。如有衝突發生,解決問題的方式就是按月份或者天數輪流掌管。此外,權力範圍的劃分,至少在最高軍事指揮權方面,毫無疑問從一開始就有的,比如一個執政官帶領部隊攻打埃魁人,另一個則帶隊攻打沃爾西人,但這種分工沒有絕對的約束力。每一位執政官都可以隨時干預另一位許可權內的事情,所以,當兩種最高權發生碰撞,一個執政官禁止另一個命令的事情,他們的命令就會相互抵消。這種最高長官同僚的政體,若非羅馬人所特有,也是拉丁人特有的,至少在羅馬共和國它還行得通,但在其他大國找到類似的例子就很難了。很明顯,這種體制的初衷是在法律上儘可能地儲存王權。結果,它沒有把王權分成幾部分,也沒有把它從一個人移交給兩個人,相反,它讓王權成倍增加,然後在必要的時候,讓它相互抵消。
任職期限
至於他們的任職期限,之前「過渡國王」五天的過渡期為其提供了一個法律先例。通常,執政官的執政期限自即位之日起不允許超過一年,一年期滿就不再是執政官,就如「過渡國王」五天的過渡期一樣。由於規定了任職期限,以前國王各種事實上的不負責行為,在執政官這裡都不復存在。羅馬共和國的國王固然要受到法律限制,而不是凌駕於法律之上,然而,羅馬人認為,你不能在他自己的法庭起訴最高法官,同樣,國王可能確實犯了錯,但沒有法庭可以起訴他,所以他就逃脫了懲罰。對於執政官,如果他犯了謀殺罪或叛國罪,只要他在位,他的職位可能會保護他,不過一旦任職到期,他就會遭到與其他公民一樣的懲罰。
除了這些主要的、影響政體原則的變化之外,還有一些次要的、更多有關外部的限制,其中一些限制還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國王利用公民耕其私田的做法,非公民們作為整體必須服從國王從而獲得其保護的特殊關係,隨著終身制的廢除也都蕩然無存了。
上訴權
迄今為止,涉及到刑事訴訟、罰款和體罰時,案件都要由國王來偵查和裁判,甚至罪犯是否有權上訴也要由國王來決定。瓦萊裡法現在(羅馬紀元245年即前509年)規定,除非軍法從事,否則執政官必須允許被判死刑或體罰的犯人進行上訴,後來一條法律(具體日期不定,但於羅馬紀元303年即前451年通過)又增加了罰重金一罪,擴大了此項規定的範圍。當執政官以法官的身份而不是將軍的身份出現時,其侍從會把斧鉞置於一旁作為上訴權的象徵,而之前,侍從們都是手持斧鉞,表示其主人擁有刑事裁判權。如果法官不允許犯人上訴,法律對他的懲罰也無非就是聲名狼藉,按照當時的情況,也就是道德上有汙點,其壞處無非就是此人作證的資格被取消。同樣,在法律上,舊的王權不可能削弱,改革後對於首腦們權力的限制,嚴格來講,只在事實和道德上具有一定作用。所以,執政官是在舊的王權框架內行事,他完全可能歪曲正義,但這不算犯罪,從而不會受到懲罰。
同樣,民事訴訟方面也產生了相同趨勢的限制。可能執政官剛就職時,他們自由裁判私人之間法律爭端的權力就被剝奪了。
委任權的限制
刑事和民事訴訟改革與將職權交給副手或繼任人的有關規定相聯絡。儘管國王擁有絕對自由去委任代理人,但他沒有這麼做的必要,執政官們移交權力的方式則截然不同。如果最高法官離開都城,他必須指派一位副手來掌管司法這樣的規定對於執政官也同樣適用,但這個副手並不擁有同僚執政的權力,相反,任命副手的任務會落到最後一位離城的執政官身上。但是執政官本人仍在都城時,他的委任權在設定這一職位時就遭到限制,他只能在某些規定的情況下行使這種權力,超過規定的範圍則禁止行使。如前所言,整個司法體系就是根據這個原則組建的。執政官可以在重大案件中行使他的刑事裁判權,他把裁決結果呈交給公眾,由公眾來肯定或者否決。就我們所知,他從來沒有或者很快就不能行使這種權力了,或許只有在由於某種原因不能訴諸公眾時,他才可以進行刑事裁決。最高長官理論上有最高司法權,但實際上都是通過代理人行使,雖然此人是由他來任命的。
刑事訴訟過程這麼安排,避免了最高長官和國家利益之間產生衝突。這些代理人包括兩位非常任的審判暴亂和叛國罪的法官以及兩位常任的緝兇法官。其實在王權時期,國王派人代表他審理案件時其安排也大概類似,但是後來這個政體的常任職位以及行使權力的同僚原則,都是共和國所特有的。後面這種安排之所以如此重要,是因為它第一次和兩個常任最高長官並列設定了兩個助手,助手由各最高長官就職時指派,並和他同時離任。助手的職位和最高長官一樣,也是按照常任的原則設定的,遵守同僚安排,任期也是一年。這還不是後來的低階官吏制度,至少從共和國與官吏職位的聯絡這方面來說還不是,因為它的被委任長官不是來自於人民的選舉,但有一點毫無疑問,後來的低階官吏制度發展形式雖然多樣,但它們的起點都源於此。
與此類似,最高長官裁判民事訴訟的權力也遭到限制,正如國王派副手審理私人案件的權力也移交給了執政官。當他確定案件原被告的身份後,再派人按照自己的命令去處理此案件。
這樣,留給執政官的主要政務就是管理國庫和國家檔案庫,但同時,至少是從很早開始,就會有常任助理和他們一起完成此項任務。毫無疑問,這些助理,比如財務官等,在辦理案件時絕對聽命於執行官,但是如果沒有他們的幫助和參與,執政官就無法開展工作。
另一方面,如若沒有上述規定,身在都城的首腦本人必須親自處理事務,比如在案件審理之初,他無論如何都不能委託別人來代替自己。對於執政官委託權的這種雙重約束存在於城市管理之中,主要存在於司法和財務方面。然而,作為國家的最高統帥,執政官仍然享有將自己全部或部分職責委託給別人的權力。對於移交民事權力和軍事權力的不同規定解釋了以下一些問題:為什麼在羅馬政府民事活動中,代理行政長官不可能存在?為什麼非行政長官永遠不可能代表純粹的民事行政長官?另一方面,為什麼軍事代理長官會被排除在國家民事活動之外?
繼任人提名
國王沒有提名繼任人的權力,臨時執政者才有。從這方面看,執政官和後者的地位相似,然而,在羅馬共和國政府內部,如若臨時執政者沒有行使此項權力,他仍和以前一樣享有此項權力,其職位也仍然會持續下去,任期不會縮短。不過,考慮到公民的利益,其提名權已遭到極大限制,他提名繼任人時必須徵得公民的贊同,也就是說,他只能提名公民愛戴的人。毫無疑問,從某種意義上看,由於這種限制,最高執政長官的提名權已經大部分轉移到了國家和公民的手中,但事實上,建議權和正式提名權之間還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操縱選舉的執政官不僅僅是個選舉監察人,他仍然可以利用自己的王者特權排擠一些候選人,或者對於選票置之不顧。起初,他甚至可以把候選人的名單縮減為自己選中的幾個人,然後,更重要的是,當獨裁官指定同僚執政官的時候(下文很快要講到這一點),他們並沒有諮詢民意,相反,他們同樣可以自由行事,正如以前的臨時執政者指定國王一樣。
祭祀提名的一些改變
對於祭司的提名,原本是國王的特權,並沒有移交給執政官:祭司團的職位如有空缺,則由同級別的祭司自行補充,而維斯塔貞女和單獨的祭司則由主教祭司團推舉產生,同時,主教祭司團對於維斯塔女祭司還擁有父輩一樣的管制權。其實以上權力只有在單個人行使時,才最為恰當,所以主教祭司團此時會首先推舉一位領頭,稱作大祭司長。我們之前所提到的「獻祭王」既沒有國王的民政權,也沒有其宗教權,他所擁有的僅僅是授予其身的一個頭銜。這樣,宗教和民政最高領導權的分離——新任大祭司長的半官方職位和羅馬其他祭司的特徵完全不同,這是政體改革最有意義、最為重要的一點。它們的目的就是為了限制官吏的權力,保護貴族的利益。
我們曾經提到,國王的身份會帶來人們的崇敬和畏懼,而執政官既無國王身份,又無宗教權力,侍從們又沒有手持斧鉞,故其外部身份遠不如原先的國王。不僅如此,國王們身著紫衣以示尊貴,而執政官與其他公民的區別僅僅是衣服上鑲有一道紫邊,同時,國王外出時一般乘坐戰車,而執政官則必須遵守規定,在城內均需步行。
獨裁官
對於執政長官權力和外部排場的限制,僅適用於一般的國家元首。在特殊情況下,會出現一個單獨的元首,和另外兩位公眾推舉的執政官並列,這位元首就是「陸軍統帥」,通常也被稱為「獨裁官」。在選舉獨裁官時,民眾無法產生任何影響,他完全是由其中一位時任執政官推舉的,對此,其同僚或其他任何官員都無法阻撓。和之前的國王一樣,獨裁官對案件的判決是終結性的,除非他本人允許,否則任何人不得提起上訴。獨裁官一旦上任,其他一切官員必須聽命於他。另一方面,獨裁官的任期也受到兩方面的限制:首先,作為兩位執政官的同僚,且其中一個還是他的推舉人,所以他的任期不能超過兩個執政官;其次,法律規定,他任期的最大期限為六個月。對於獨裁官還有一個特殊的規定:在他上任伊始,這個「陸軍統帥」就要指定一個「騎兵統帥」作為他的直屬下屬,並與他同時離職,就如財務官之於執政官一樣。毫無疑問,這項規定源於如下一個事實:獨裁官是陸軍首領,所以依律不能騎馬。從這些規定來看,獨裁官制度和執政官制度應該是同時產生的,其目的是為了避免戰事爆發時分割權力的不便,並在短期內恢復王權,因為在戰時,兩位執政官權力平等會招致危險。獨裁官一職就是為了軍事目的而設計的,這有確鑿的文獻證明,更重要的是獨裁官及其屬下的古老名稱、其任期僅限於一場夏季戰役的時間、其判決不允許上訴等特性都證明了這一點。
總而言之,兩位執政官仍然是國家的最高行政長官、最高法官及最高將領,如同過去的國王一樣,即使從宗教方面看,為國家祈福和祭祀,並以國家名義,藉助精通神學者的幫助去了解神意的也是執政官而不是「獻祭王」(他被推舉為「獻祭王」的目的也許就是為了儲存這個名字)。
不僅如此,執政官還享有一種特權:在緊急時刻,無需徵得民意,即可隨時完全恢復王權,以此來避免由於同僚制度和司法權特別削減而引起的弊端。所以,領導這次革命的不知名的政治家就用這種純粹羅馬人的精神,以精明又簡易的方式解決了問題,既在法律上儲存了王權,又在實際上對其加以限制。
百夫隊與公民大會
由於政體改變,民眾獲得了最重要的權利,如每年選舉元首的權利、在最後時刻決定一個公民生死的權利,但是獲得這些權利的不可能是推動政體改革的人們,那些元老們已經成為貴族階層。相反,國家的力量存在於民眾中間,其中大部分人都聚集了一定的知名度和財富。儘管這部分人同樣分擔國家重任,他們仍被排除在公民大會之外,但是隻要公民大會對國家機器的運轉不產生太大的影響,只要王權高貴而自由的地位仍然得到民眾的敬畏,從而在國家內部能夠保持法律上的平等,那麼他們被排除在公民大會之外也可以容忍。國家本身要定期進行選舉並決定一些重大事宜,而元首本人也會在任期之後會從主人降為下屬,這種情況就無法再持續下去,尤其是改革之初,國家經歷重大變革之時,貴族和平民們只有通力合作才能完成改革大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