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法律與司法

羅馬史 特奧多爾·蒙森 第1頁,共2頁

義大利文明的現代化色彩

歷史無法細緻再現多彩紛呈的民族生活,它必定只能滿足於從整體上闡述生活的發展軌跡。個人的行為處事、思維創造,無論怎樣影響民族精神的特性,都不屬於歷史範疇。不過,對於那些幾乎湮沒在歷史上的較早時代而言,僅僅嘗試勾勒出個人生活特點的大致輪廓還是有必要的。因為只有在這個研究領域,我們才能知道將我們的思想情感與古文明國家的思維模式分隔開來的鴻溝究竟有多寬。歷史傳說、紛繁複雜的民族名稱及其晦澀不明的神話故事就好似枯葉,我們很難辨別它曾經青蔥的模樣。我們不去穿越枯燥的迷宮,不去試圖細分那些零星的人類群落,如寇恩人和歐諾特雷人,西庫里人和佩拉斯吉人,而是提出以下這些問題可能會更加合適,譬如:古義大利人民的現實生活如何反映在法律當中,他們理想生活又如何在宗教中得以體現?他們如何務農,如何經商?以及幾個民族從何處獲得文字和其他文化要素?

儘管在這方面,我們對羅馬人知之甚少,對薩貝利人和埃特魯斯坎人的瞭解則更是少之又少,但這些殘缺不全的少量資訊卻足以讓我們將這些名稱與古代各民族的真實生活聯絡在一起,使人們對其有個大致清晰的瞭解。不妨在這裡先提一下,這種見解的主要結果可用一句話加以概括,那就是:義大利人,尤其是羅馬人在原始狀態下留存下來的遺蹟比起其他任何印度日耳曼民族來說都相對較少。弓箭、戰車、婦女的產權、購買妻室、原始喪葬禮俗、殺人報仇、宗族體制與聯邦機構的衝突、生動的自然象徵主義——所有這些以及無數同類現象都必須被假定為義大利文明和其他各地文明的基礎。但當這類文明清楚地展現於我們眼前時,它們卻已完全消失不見,只有與同類民族比較,我們才能感知到此類事件確實曾經存在過。在這方面,義大利史開始時所處的文明階段要遠遠晚於希臘史或德意志史,從一開始,它就顯示出一種相對現代化的色彩。

義大利民族的法律大多已經消亡。僅僅只有拉丁國家的一些資料還留存於羅馬傳說中。

審判權

一切權力都歸於城邦,換句話說,就是歸君主所有。君主於「審判日」(-diesfasti-)登上公審會的「審判臺」(-tribunal-),坐在「戰車車座」(-sellacurulis-)上執行審判或釋出命令;他的「校尉」(-lictores-)站在兩旁,被告或「雙方」(-rei-)站在他面前。毋庸置疑,裁決奴隸之權歸其主人所有,裁決婦女之權歸於父親、丈夫或最近的男性親屬。但奴隸和婦女都不屬於城邦成員。若子孫從屬於家族,那家父權便與君主審判權並存,然而,家父權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審判權,它僅僅只是由父親對子女的所有權所衍生出來的結果。我們沒有找到任何氏族審判權的遺蹟,同樣地,任何不需假借君主權威的司法權也都無跡可尋,如果一人被殺,那麼被殺者的親屬則可依法殺死這個兇手或任何非法包庇兇手的人。但恰恰是這些傳說對這條律法提出異議,據此看來,羅馬似乎很早就積極出臺權威決議,禁止殺人報復。同樣,在最早的德意志制度下,被告的同伴和在場人員都有權對宣判施加影響,而在最早的羅馬法律中,則沒有此類蹤跡可尋。人只要有意志和實力,便可手執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這在司法被認為是必要的,或者說至少是可接受的,這一準則在古代的德意志法律中很常見,但在羅馬法中也未有所見。

罪行

司法程式或由國王親自幹預,或由被害人上訴,據此可分為公私兩種。前一種僅適用於破壞公共安寧的案件。因此,它首先適用於叛國、通敵(-proditio-)以及犯上作亂(-perduellio-)等案件。但殺人犯(-parricida-)、獸姦犯、強姦犯、縱火犯、偽證人以及那些用妖術毀壞莊稼或無故連夜盜割受神靈和人民保護的穀物的人也都破壞了公共安寧。所以以上這些人也都需要受到與叛國者同樣的懲處。國王主持審判,宣佈審判開始,在與其召來的元老院議員商議後再審判量刑。而他開始一項審判議程後便可撒手不管,將後續的處理與裁定事宜交予他的代理人,這些代理人通常選自元老院。後來的特派代表,兩名審判人員(-duoviriperduellionis-)以及之後的常任代表,即「兇犯緝捕者」(-quaestoresparricidii-),他們的主要任務是緝拿兇犯,因此在某種程度上會行使警察職權,他們不屬於王政時代,但很可能是由某些政府機構衍生而來。

通常,如果案件還在審理過程中,被告則會受到監禁,但他也可保釋外放。嚴刑逼供只用於奴隸。任何人一旦被判定破壞了公共安寧,他都將付出生命的代價。判處死刑的方式有多種,比如,做偽證的會被丟到要塞岩石之下;盜割莊稼的將會處以絞刑;縱火的則會被焚燒致死。國王並沒有赦免權,因為這種權利僅為聯邦所有,但國王有權同意或拒絕罪犯請求寬大處理(-provocatio-)。除此之外,法律還認可天神替罪犯進行居間調停。在朱庇特主神面前下跪臣服的人當天不會受到二次懲處,桎梏之下的人一踏入朱庇特主神的宅邸便需解除束縛,如果罪犯在行刑途中偶遇一位聖潔的維斯塔女神,那他便可免除死刑。

擾亂秩序的刑罰

如有人擾亂秩序或冒犯警察,國王便可自由裁定其繳納罰款。罰款包括上繳一定數量的牛羊(故又稱-multa-)。宣判鞭笞之刑也在國王的職權範圍之內。

私人侵害法

在其他所有案件中,如果受侵害的僅為個人利益而不關乎公共安寧,國家則只會受理被害方的上訴,受害者迫使對方或在必要時採取強硬手段威逼對方與其親自面見國王。如果雙方出庭,原告口頭提出要求,而被告也口頭予以拒絕,那麼國王要麼就親自調查案件緣由,要麼就委託一位代理人以國王的名義處理此案。此類案件最理想的解決辦法就是原被告雙方相互妥協達成一致意見。如果侵犯者不支付足量賠償(-poena-)以使受害者滿意,如果有人扣押其財產或不滿足其正當要求,那麼國家只會補充性地加以干涉調停。

偷盜

在這個時代,盜竊在何種情況下是可抵償的。在這種情況下,失主有權向竊賊索要何物,這些都無從考證。但比起事後偵查到的竊賊,失主有理由向當場抓獲的竊賊索要更重的賠償,因為現場抓獲竊賊時失主需平息的怒氣比起事後偵破時要更為猛烈。如果這種盜竊行為無以償付,或者盜賊無力賠償失主要求以及法官批准的金額,那麼法官就會把竊賊判給失主當奴隸。

損害

在人身財產損害的案件中,如果損失並不嚴重,那麼受損失方可能需要無條件接受賠償。另一方面,如果因此造成了任何人身傷殘,傷殘人員可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地向對方提要求。

財產

由於羅馬人的耕地長期沿用公有制,直到較晚時期才進行分田耕作,所以財產的概念最初並不與不動產聯絡在一起,而是指「奴隸和牲畜財產」(-familiapecuniaque-)。強者的權力並非是財產的法律依據。相反,所有財產都是由聯邦賦予各個公民,公民享有財產專有權和專用權;因此只有公民以及在這方面與公民平等的城邦才能擁有財產。一切財產都可自由易主。羅馬法律中並沒有特別明確動產與不動產之間的界限(自從不動產列入私有財產範疇以來),也不承認子女和其他親屬對父系財產與家族財產擁有絕對的既定權利。不過,父親也無權擅自剝奪其子女的繼承權,因為除非得到整個城邦的一致贊同,他既不能取消父權,也不能設立一份遺囑,因為這些可能會遭到拒絕,並且在這種情況下必然會經常遭到拒絕。

毫無疑問,父親在世時可能會作出對子女不利的處置,因為法律對財產所有者的個人約束很有限,它大致允許成年男性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然而,法律規定,如果有人變賣祖傳家產並剝奪其子女對祖傳家產的繼承權,那麼地方官員便會視他為瘋子並將其置於監護之下。這項規定出臺之時,分田耕作可能才剛開始,從而私有財產在聯邦中的地位越加重要。通過這種方式,兩種對立的原則(一是業主對其所有的財產持有無限支配權,二是家產應得到細緻儲存,確保完好無損)在羅馬法中儘可能地實現融合。對財產的永恆限制是絕不允許的,只有耕作中所需的地役權除外。永佃權和物權地租依法是不能存在的。法律也不承認抵押。財產作為抵押品立即送交債主,就好像他是財產的購買者,然後債主對該財產作出擔保,在借款到期之前不得轉讓抵押品,借款償清後,債權人需將抵押品歸還原主。

契約

國家與公民之間簽訂的契約,尤其是向國家交款的擔保人義務(-praevides-,-praedes-),不需再辦理手續即可生效。另一方面,私人之間簽訂的契約一般無權向國家申請法律援助。債權人唯一的保障就是債務人的口頭承諾,依商人慣例而言,這種口頭承諾具有很高的公信力,另外,在此類情況下,債務人通常還會起誓,他們也擔心一旦背信棄義,天神便會降罪,這也是債權人的一種保障。依法可以起訴的只有婚約(如果父親未把已許婚的新娘遣送出嫁,那麼他就必須道歉並予以賠償)、購買(-mancipatio-)和借款(-nexum-)。當賣主將貨物交到買主(-mancipare-)手裡,買主同時在證人面前將既定款項支付給賣主,買賣便依法結束。在銅取代牛羊成為衡量價值的正式本位之後,公證人便調整天平以稱出銅的既定數量。在這些條件成立的情況下,賣主必須保證他自己就是貨物所有者,另外買賣雙方都必須履行每一項特別商定的條款。未能履行這些條款的一方需賠償對方損失,就像他剝奪了對方的問題貨物一樣。但買賣只有在現金交易的情況下才能提起訴訟。信用買賣無法交易產權,也就不構成訴訟依據。借貸也是以相似的方式辦理;債權人在證人面前將定量的銅稱重交予債務人,債務人有義務(-nexum-)進行償還。除了本金之外,債務人還需支付利息,通常年息可能達到百分之十。還款期限一到,借貸償還也會以同樣的方式進行。

私人流程

如果債務人不履行對國家的義務,那麼國家可徑直出售他所擁有的一切資產。國家提出的簡單要求足以證明債務有效。相反,如果私人告知國王其財產(-vindiciae-)受到侵害或借款逾期未還,那麼這種手續就取決於事實情況是否需要確鑿證據,產權訴訟通常就是這種情況,或者取決於案情是否已經真相大白,在借款訴訟案件中,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只要證人作證,便很容易提起訴訟。定案是以賭注的形式進行,雙方各支付一筆押金(-sacramentum-),以備後患。在重大案件中,若所涉價值超過十頭牛,則押金需為五頭牛,在情節較輕的案件中,押金則只需五隻羊,然後由法官裁定哪一方勝訴,於是敗訴方的押金就落入祭司之手,以供公共祭祀之用。如果敗訴方逾期三十日未給對方滿意的答覆,且他的償付義務自起始之日起便已確定,那麼一般來說,已接收貸款卻又無證人證明其完成償還行為的債務人應受到「緝拿歸案」(-manusiniectio-)的懲處。原告無論在何處發現他的蹤影都可將他抓捕起來並送交法庭,只為了促使他償還已承認的借款。債務人被逮捕之後無權為自己辯護。

誠然,第三方可替他求情,並聲稱這種暴力行徑是毫無根據的(-vindex-)。這種情況下,訴訟程式暫時中止。但是該調解人對這種說情負有個人責任,因此,無產階級不會為獻貢的公民說情。如果債務人不予償付,又無第三方調停,那麼國王就會將被抓的債務人判給債主,債主能把他帶走並能把他似奴隸一般扣留起來。六十天時間內,債主三次將債務人放置在市場上,並且發出公告以確認是否有人憐憫他,如果過期仍無結果,那麼他的債主便有權對他們處以死刑並分解其屍體,或者將他連同他的兒女和財物一起賣到外國為奴,或者把他留在家裡做奴隸。根據羅馬法律,只要他繼續待在羅馬城邦境內,他就不會完全變成奴隸。因此,羅馬城邦對每一個人的財產都厲行保護,使它們免遭偷竊與侵害,也不受非法持有人和破產債務人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