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的領土擴張
義大利民族向來勇敢,而且充滿激情,因此內部紛爭不斷,在外又常與鄰國結仇。隨著國家發展繁榮,文明發展進步,長期不和必然逐漸演化成戰爭,侵襲搶掠逐漸變成攻城略地,於是政權開始顯露雛形。這些最早期的爭鬥和對他族的搶掠,塑造並表露了義大利的民族個性,正如兒童的運動和遊戲能夠塑造和表現成人的心智,然而,義大利不存在荷馬這樣的人物,未能將這些畫面保留下來。關於拉丁各州的力量對比以及政權外向發展狀況,稍微接近準確、可供參考的歷史傳說亦無跡可尋。只有羅馬還有一些線索,但我們至多僅能在某種程度上追尋到其政權和領土擴張的情況。羅馬聯合公社最早可以考證的邊界在前文已有敘述。往內陸方向,從羅馬首府到邊界的平均距離大概僅有五英里,但是往海岸方向,邊界線一直延伸到臺伯河口,距羅馬城大約十四英里開外。斯特拉波在其對古羅馬的描述中寫道:「新羅馬城周圍坐落著大大小小的部落(聚落、部族),其中有些部落居住在獨立的村落中,不屬於任何民族聯合。」羅馬最初開疆拓土之時,似乎首先吞併了這些同種族的鄰邦。
阿涅內河至阿爾巴的疆域
安登尼、克魯斯圖美倫、菲考尼、梅都里亞、凱尼那、考尼庫隆姆、卡梅里亞以及科拉提亞,這些位於臺伯河上游和臺伯河與阿涅內河之間的拉丁公社,距離羅馬非常近。在羅馬的武力侵攘之下,它們似乎很早就喪失了獨立地位。在這個區域範圍內,以後仍然獨立的公社似乎只剩下諾門圖姆;也許是因為與羅馬結盟,它才不至於失去自由。臺伯河左岸的菲登尼是埃特魯斯坎人的橋頭堡。拉丁人和埃特魯斯坎人,即羅馬人和維愛人,不斷爭奪這個地方的歸屬權,雙方勝負交替,其歸屬權也不斷轉換。伽比佔據著阿涅內河與阿爾巴山之間的平原,羅馬為爭奪這個地方發動的戰爭久久不能分出勝敗(勢均力敵),直到後世,伽比人的服裝還被認為是軍裝的別名,伽比也被認為是敵國的原型。在攻佔這些地方之後,羅馬的疆域大概擴大到了約190平方英里。
羅馬在軍事上的另一個早期成就,雖然帶有傳奇色彩,但比那些失傳的戰史更加煊赫,一直為世人所銘記:羅馬軍隊佔據了拉丁姆的神聖古都阿爾巴,並將其摧毀。其間的衝突如何產生,又如何得以解決,流傳史料中沒有任何線索。羅馬的三胞胎兄弟與阿爾巴三胞胎兄弟的戰鬥,不過是對這兩個強大而且關係密切的城邑之間鬥爭的擬人化說法,至少說明羅馬是由三部分組成的。除了羅馬征服並摧毀阿爾巴這一直白的事實,其他的我們一無所知。
羅馬在興建阿涅內河與阿爾巴山的同時,後來稱霸於鄰近八個地區的普雷內斯特,以及提布林等其他拉丁公社也正在擴充套件疆域,為建立隨後頗為強大的勢力奠定基礎,這雖然完全只是猜測,但是也不無可能。
早期征服領土的治理
關於拉丁人早期征戰的記錄,我們已經感覺到很難找到詳盡的資料,但關於拉丁民族這些早期征伐活動的法律性質和法律後果,我們尤其深感準確資料的匱乏。總的來說,這些由戰爭攻掠而來的地盤,毫無疑問受到了與羅馬公社興起的三合一制度同等的對待;羅馬原始三個城區在合併成新的聯合公社之後,各城區依然保持著某種程度上相對獨立的狀態,而這些受武力脅迫併入的地區在聯合公社中並沒有任何獨立可言,它們完全融入這個整體之中,再也無跡可尋。在遠古時期,拉丁各州的勢力範圍不管如何發展,但只允許存在一個固定的首都作為政治中心;在這些地方也沒有發現任何獨立的聚居地,正如腓尼基人和希臘人那樣,形成一時依附於本國、而在將來與之爭鋒的殖民地。在這個方面,羅馬對待奧斯提亞的方法尤其值得一提:羅馬人不能也不願阻礙一個城市在奧斯提亞興起,但是不允許該處獲取政治上的獨立,因此定居該地的人不具備當地的公民權,如果已經擁有當地公民權,那就僅僅允許他們保留羅馬的普通公民權。有些弱小的州郡迫於武力,或者出於自願臣服勢力更強的州郡,它們的命運也根據這一原則來確定。被征服的弱小州郡,它們的堡壘被夷為平地,它們的疆域歸於征服者,它們的居民和神祇在戰勝方的首府另起爐灶。正式將這些被征服地區的人民遷入羅馬城,不能絕對地理解為等同於東方城市建立所遵循的規則。那個時候拉丁姆的城鎮不過相當於堡壘以及每週一次的農人市集,所以,只要把集市和審判場所遷到羅馬城,大致就足夠令人滿意了。
神廟往往仍保留在原來的地方,從阿爾巴和凱尼那的例子可以看出,這兩座城市在毀滅之後,它們在宗教方面似乎保持了表面的獨立。即使這些被侵佔地區的防禦工事已然盡數毀壞,當地居民很有遷移的必要,但是為了耕植土地,他們往往會留居原地,住在不設防的村落裡。然而,被征服者常常被迫全體或部分遷入羅馬城。羅馬國家法中有一條規定,比拉丁姆傳說時代的故事更能充分證明這一點,即:只有那些開疆拓土的人才有權力擴充套件城牆的範圍。當然,被征服的人民,無論他們遷居與否,通常都被迫在法律上居於客民的地位;但一些特殊的個人或氏族偶爾也會被賦予公民權利,換句話說,會被授予貴族身份。阿爾巴被征服之後,加入羅馬公民的阿爾巴氏族,直到羅馬帝國時代,人們仍然能辨識出它們;其中有尤利族、塞維利族、昆克提族、克羅利族、格加尼族、庫裡阿提族以及密提利族;它們的阿爾巴宗祠裡還保留著祖籍的記憶,其中坐落在保維拉的尤利氏族,在羅馬帝國時代就頗負盛名。
這種將數個規模較小公社併入較大公社的集中過程,並不是羅馬人獨有的做法。拉丁姆和薩貝利族因國家集權與地方獨立的矛盾而得以發展,這與希臘的發展不謀而合;拉丁姆的羅馬和阿提卡的雅典都是由許多地區合併組成的國家;愛奧尼亞諸城組成的聯盟屢屢受挫,開明的泰勒斯建議採用類似的融合,這是儲存他們民族特性的唯一方式。但是羅馬更好地堅持了這一統一原則,始終如一,毫不妥協,並且卓有成效,這是其他拉丁地區所不能比擬的;正如雅典在希臘的顯著地位是其早期實行集權制的結果,羅馬對這一種制度發揮得淋漓盡致,它的輝煌成就完全拜其所賜。
羅馬稱霸拉丁姆之徵服阿爾巴
如果說羅馬在拉丁姆進行的征伐,大致可以視為對其疆域和公社採取同樣方式進行的直接擴張,那麼征服阿爾巴就具有更加重要、特殊的意義。阿爾巴的人口數量已經無從考證,其殷富狀況也只能稍加推測,但是傳說對羅馬攻佔阿爾巴添油加醋,卻不是因為阿爾巴物阜民豐。阿爾巴曾一度被視為拉丁聯盟的首都,有權管理屬於拉丁聯盟的三十個公社。當然,正如底比斯的毀滅並未導致貝奧提亞同盟的解散,阿爾巴的毀滅也沒有導致拉丁同盟的解體;但是羅馬完全根據拉丁戰爭法規的嚴格私法性質,自認為是阿爾巴的法定繼承者,聲稱自己是拉丁聯盟的盟主。這一要求得到應允前後是否發生過事變,我們無從知曉。
總體而言,羅馬在拉丁姆的霸權地位似乎很快就受到了普遍的承認,但是有個別公社,比如拉比奇,尤其是伽比,也許在一段時間內是否認的。甚至在那個時候,很可能羅馬和拉丁相比,就已經像是海洋之於陸地,城市之於鄉村,一個統一的國家之於同盟了;甚至在那個時候,拉丁人只有通過與羅馬人聯合,藉助羅馬的力量,才能抵禦迦太基人、希臘人以及埃特魯斯坎人對其海岸線的侵犯,才能維持和擴張其陸地邊界,免受好戰的鄰邦薩貝利人的侵擾。羅馬征服阿爾巴所得的實際利益是否大於攻佔安登尼或科拉提亞所增強的勢力,我們無法確定,但是很可能羅馬成為拉丁姆最強大的公社,並不是因為征服阿爾巴才被冠以此項殊榮,而是很久以前她的地位就不容撼動了;的確,通過征服阿爾巴,羅馬獲得了主持拉丁節慶活動的權力,這為羅馬日後稱霸整個拉丁聯盟奠定了基礎。對這樣影響深刻的關係,儘量將其闡述詳盡,這是非常重要的。
羅馬與拉丁姆的關係
總的來說,羅馬稱霸拉丁姆採取以下形式:一方面,羅馬與拉丁聯盟締結為平等的同盟關係,另一方面,在拉丁姆全境建立起永久和平以及永久共同攻守的聯盟關係。「羅馬與各拉丁公社應和睦相處,與天地共存;絕不相互攻伐,不得引敵入境,不得應允敵人假道過境;任何一個公社受敵入侵襲時需要全力向其提供援助,共同作戰所得應平均分配。」在貿易往來、商業信用以及財產繼承方面,羅馬人和拉丁人按規定享有平等權利,會造成商業往來關係的複雜化,這些公社因為具有相同的語言風俗,相互間早已有所聯絡,再加上紛繁交錯的商業利益關係,它們之間的關係就更加緊密了,因此導致同當今破除貿易壁壘相似的結果。在形式方面,每個公社必定保留了自己的法律,直到後來的同盟戰爭時期,拉丁法和羅馬法也未必完全相同,例如,我們知道訂婚申訴權在羅馬很早就廢除了,但在很多拉丁公社裡卻得以繼續執行。但是拉丁法的淳樸、保留髮展民族特色,以及儘量保持法律權利平等所做的努力,最終使全拉丁姆的私法在內容和形式方面基本上保持一致。最明顯的是,在有關個人自由的喪失和恢復的規則中,公民在法律上享有平等的權利。
根據一條古老而令人敬重的拉丁法律條例:任何一個在其城邦內擁有自由的公民,不可以被貶為奴隸,也不能被剝奪公民權;如果公民受到懲罰,喪失了自由和公民權(自由也就等同於公民權),他就必須被驅逐出國,在異邦淪為奴隸。這條法律準則在那個時候被推廣到了拉丁聯盟全境;聯盟疆域內任何一個城邦裡不允許成員以奴隸的身份在此生活。這一原則的應用可見於《十二銅表法》的法令:無力還債的人,如果債主想將他賣作奴隸,必須將他賣到臺伯河的界限以外,換句話說,就是賣到聯盟的領土範圍之外;而且羅馬與迦太基第二次簽訂的條約中有這樣一項條款:羅馬同盟國的人如果被迦太基人俘虜,他一進入羅馬的海港範圍內,便可重獲自由。
雖然在聯盟內部通婚似乎並不普遍,但是正如前文提到過的,不同公社之間相互通婚十分常見。最初每個拉丁人都只能在自己加入國籍所在地行使政治權利,但是另一方面,任何一個拉丁人都在拉丁疆域內的任何一個地方定居,用現在的話來說,除了各公社的特殊公民權利外,公民還具有一種在聯盟範圍內的普遍定居權,這一點符合私法權利平等的精神實質;平民在羅馬的公民地位得到承認之後,對於羅馬來說,公民權利就成了一項完全自由的定居權。不難理解,羅馬只是為拉丁姆提供了城市交通、城市利益以及城市消遣,而上述的權利平等實質上轉化成了羅馬的優勢;也不難理解在拉丁地區與羅馬建立永久和平的關係之後,羅馬客民的數量快速增長。
在體制和行政方面,只要不涉及聯盟義務,各公社就仍可以保持獨立自主,而且更重要的是,這三十個聯盟內的公社對羅馬仍保留各自的自治權利。如果確定阿爾巴在聯盟公社中的地位高於羅馬,在阿爾巴潰敗之後,各公社都獲得了自治權,那麼很可能,阿爾巴實際上是聯盟成員,而羅馬一開始就是分離於聯盟之外的獨立城邦,而非聯盟內的成員;但是正如萊茵河同盟成員都是具有正式主權的城邦,而德意志帝國的成員擁有君主,阿爾巴的盟主地位也許和德意志帝王一樣,在實際上只是一種名譽上的權利,而羅馬的保護權從一開始就是類似於拿破崙的統治權。
實際上,阿爾巴似乎曾經行使主持聯盟會議的權力,而羅馬允許拉丁代表在他們自己成員當中選出主席,在其領導下舉行會議討論,而羅馬則滿足於充任名譽盟主,主持聯盟舉行節慶儀式,為羅馬和拉丁姆獻祭,以及在羅馬建立第二個同盟聖廟,即阿文廷山上的狄安娜神廟,所以自此以後在羅馬境內為羅馬和拉丁姆獻祭,也在拉丁境內為羅馬和拉丁姆獻祭。羅馬人與拉丁姆簽訂的協議也同樣尊重同盟的利益,羅馬承諾不與任何拉丁公社單獨結盟,從該項規定可以明顯看出,同盟各邦對這個強大的盟主心懷疑懼,這也無可厚非。從軍事方面可以明顯看出,羅馬並非受拉丁姆支配,而是與其平起平坐。後來的徵兵方式無可辯駁地表明,聯盟的作戰軍隊由兩個勢均力敵的部分組成,即羅馬軍隊和拉丁軍隊。軍隊的最高統帥一直由羅馬將領擔任,每年,拉丁同盟會議先委託羅馬人觀鳥占卜並確認神靈滿意的統帥人選,然後拉丁軍隊來到羅馬城門前,在那裡向被選出的司令官歡呼致敬,將其奉為自己的統帥。聯盟在戰爭中所得的土地和財產,由羅馬人裁決分配給聯盟成員。
羅馬-拉丁同盟的對外關係也一律由羅馬代理,但是這一點並不能確定。同盟協議不禁止羅馬或者拉丁姆為自己的利益發動擴張戰爭;如果聯盟共同發起戰爭,不管是遵照同盟會議的決議,還是由於敵人的侵犯,拉丁同盟會議都有權依法參與商議進行或者結束戰爭。實際上當時羅馬已經取得了霸權地位,因為任何一個統一國與一個聯邦建立永久同盟關係,優勢總是歸於前者。
阿爾巴覆滅之後羅馬的擴張步代——赫尼克人、魯圖爾人以及沃爾斯克人
阿爾巴覆滅之後,羅馬成為領土相對廣闊的統治者,很可能也是拉丁同盟的主宰。羅馬的直接和間接統治領域是否有相應的擴充套件,對此已經沒有可以追尋的線索。羅馬人和埃特魯斯坎人宿怨紛爭不斷,尤其是和維愛人在關於爭奪費登尼的歸屬權上,雙方爭執不休;費登尼位於拉丁方面的河岸,是埃特魯斯坎的前哨站,距離羅馬不過五英里,埃特魯斯坎人可以從這個根據地對羅馬發動攻勢,但是羅馬似乎未能將其永久佔據,也未能將維愛人驅離這個地方。
另一方面羅馬佔據了耶努山和臺伯河河口兩岸,這一點明顯毫無爭議。至於對薩賓人和埃奎人,羅馬似乎一直處於更加有利的地位;後來羅馬與遠方的赫尼克人建立緊密的聯絡,至少始於君主政體時期;但在此之前,拉丁人與赫尼克人聯合,兩面包圍羅馬東面的鄰族,鉗制住其發展步伐。但是在南方邊界,羅馬在魯圖爾人,尤其是沃爾斯克人的疆域內,長年戰爭不斷。拉丁人早期的領土擴張首先在南方進行,在這裡我們最早看到,羅馬和拉丁姆在敵境建立公社,成立拉丁聯盟的自治成員,即所謂的拉丁殖民地。最古老的拉丁殖民地似乎可以追溯到王政時期,到王政時期結束,羅馬人征服的疆土範圍有多大,我們無法確定。關於羅馬與鄰近的拉丁公社以及沃爾斯克公社的爭端,王政時期的羅馬年鑑中對此有十分詳盡的敘述;但其中確實含有史實很少,只有些許支離破碎的記載,例如羅馬攻佔彭丁平原的蘇埃撒。王政時期不僅奠定了羅馬的政治基礎,而且奠定了羅馬對外擴張勢力的基礎,這一點無可置疑;羅馬城在拉丁同盟中的地位,與其在羅馬共和國時期作為拉丁聯邦的一部分相比,已經有明顯差異,因此我們可以確定羅馬在王政時期就已經發展了強勁的對外勢力。當然,羅馬人的豐功偉績都已隨歷史的煙波散去,但是其餘暉,猶如遠方的夕照和暮色,仍映照著羅馬的王權時代,尤其是光彩奪目的塔昆王室,只是輪廓有欠分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