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非公民與政制改革

羅馬史 特奧多爾·蒙森 第2頁,共2頁

這四個徵兵地區所出計程車兵各佔總兵力的四分之一,而且每個地區要提供一些分隊,所以在每個城區,軍團和百夫隊的應徵士兵人數都相等,目的是要在一個共同公社的徵兵制中,消除所有氏族和地方性的差異,尤其是通過軍隊傾向平等的精神,將客民和公民融合為同一個民族的人。

羅馬軍隊編制

在軍事方面,男性中有服兵役能力的人口被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徵兵,前者從十八歲到四十六歲,稱為「少壯兵」,這一類大多數分配到戰場作戰,而「老兵」則留在城邦內守衛城牆。軍隊的步兵單位是現在的雙軍團,佇列和武裝完全按照古多利斯人的形式,每個方陣6000人,縱深六層,正面由1000名配備重武器計程車兵守衛,並附帶有2400名未裝備武器計程車兵。每個方陣四面的外圍第一排,即classis,由那些擁有整個胡符地產、全副裝備的裝甲步兵組成;第五、第六層則是裝備較差的第二、第三級農人;最後兩級則附加在方陣後面或者在方陣旁邊作為輕裝部隊參與戰爭。方陣如果遇到出現空隙的情況是十分不利的,需要有馬上提供補缺增援的準備。

因此每個軍團有84個百夫團,也就是8400人,其中6000人是重灌士兵,第一級4000人,接下來的兩級各1000人,2400名輕裝士兵,這其中1000人是第四級,1200人屬於第五級;每個徵兵區大概為一個方陣出2100名士兵,為一個百夫團提供士兵25名。方陣是用於征戰的軍隊,另一部分類似的軍隊卻被認為是「老兵」,是作為留下來守衛城市的部隊。這樣算起來,步兵的常額共16800名,分為168個百夫隊,其中第一級80隊,接下來的三級各20隊,最後一級28隊,而兩隊補充兵、數隊工匠以及樂師還不包括在內。騎兵分配在各軍團中,共有1800匹馬,通常在軍隊進攻的時候出動,但是每次僅出動總數的三分之一。因此羅馬軍隊第一、第二類徵兵的常額接近20000人;毫無疑問,這個數字,與施行新制時羅馬能夠從軍人口的實際人數大致相當。隨著人口增長,軍團的數量卻沒有增加,但是這幾個地區因為額外的兵力得到了鞏固,而基數沒有絲毫減少。羅馬的所有團體在總體上對數額都有限定,往往通過允許額外人員加入來規避它們受到的限制。

土地清查

與這種新的軍隊制度同時並舉的,還有更加嚴格的城邦土地清查。地籍造冊或許這時候才施行,或許至少在這個時候才規定得更加縝密。各級土地所有者,必須將自己的土地及其附屬物、地役權、奴隸、馱載用的大牲口都正式登記。財產轉讓如果在非公開沒有證人的情況下進行,就會被宣告無效;地籍冊和徵兵冊一樣,按照規定每四年修改一次。因此,依法購買和財產登記這兩種制度都是從塞維亞的軍事制度發展而來的。

塞維亞軍事制度的政治影響

很明顯這整個制度在一開始就是具有軍事性質的。在所有這些詳盡的制度體系中,凡是涉及百夫團的使命,都無一例外純粹出於軍事上的目的;但是每個習慣對這些內容細思考量的人,僅僅依據這個原因,就足以斷定百夫隊經過後期的改革,才在政治事務上開始發揮作用。在很早的時期,一個人很可能年過六十就會被排除出百夫團,那麼百夫隊的設定,從一開始意圖成為類似或者平行於區的公社自由民的代表團體,就沒有任何意義了。

然而,百夫隊制的創立,僅僅是為了將客民納入徵兵範圍,以擴大公民的兵源,但是如果認為塞維亞體制的建立是為了在羅馬施行財權政治,那就大錯特錯了;但是羅馬居民承擔了額外服兵役義務,因此他們的政治地位還是受到了實質的影響。有服兵役義務的人,只要城邦沒有腐敗,就有成為軍官的可能;在羅馬,平民毫無疑問也可以被選任為百夫長和軍團司令官。此外,區會到這時還代表的公民專有的政治權利,並沒有因為百夫隊而有所削減,但是很顯然,這並不是公民團作為區集會,而是作為公民徵兵行使的權利,這一權利這時應該轉移到了公民和客民組成的新百夫隊。從此以後,每當君主想要發動擴張戰爭,必須徵詢百夫隊的同意。因為要了解隨後的發展過程,我們必須瞭解百夫隊開始參與政治事務的情況;但是百夫隊最初獲取這種權利,更多是自然發展的結果,而非人為的創造,到了後來的塞維亞改革,和改革之前一樣,區會仍被當作是正式的公民團體,公民團對君主表示服從,全體人民必須效忠於君主。

除了這些新擁有土地的正式公民,還有來自拉丁姆定居於此的外籍人,他們也需要承擔公共義務,如納稅和服徭役;那些不在部區範圍內的非定居公民,沒有服兵役和投票選舉的資格,僅僅被視為「擁有納稅權」。

之前羅馬公社成員只分為兩個階層,即公民和客民,改革之後建立起了三個政治階層,這三個階層決定了數百年間的羅馬國家法。

塞維亞改革的時間和時勢

羅馬公社的這種新的軍事組織制度,什麼時候形成,如何形成,我們僅僅能加以揣測。這種軍事制度為羅馬四個區的形成奠定了前提;換句話說,塞維亞城牆肯定在改革發生之前就已經拔地而起了。但是羅馬城的領土這時肯定已經遠遠超過了原來的邊界,所以才能有8000名擁有整個胡符地產的土地所有者,以及很多擁有較少地產的人,或者這些財產所有者的子孫。羅馬通常每農戶擁有多少面積的土地,我們不得而知,但是可以估計至少40英畝以上。如果我們按最低數10000胡符計算,那麼羅馬可耕種土地面積應該有190平方英里;這樣算來,如果我們合理估計牧場、房屋所佔面積以及不適於耕種的土地,在進行改革之時,羅馬的土地面積至少有420平方英里,很可能比這更多。

根據流傳史料的資訊,我們可以認為能夠服兵役的財產所有者有84000人,因為在塞維亞第一次人口普查,確實得出了同樣的資料。可是我們只要看一眼地圖,就會發現這個數字是不可信的,這個流傳史料的真實性也有待商榷,很可能只是一個猜測性的估算,因為羅馬步兵隊伍通常能夠服役的似乎只有16800人,平均每戶5人,公民數量為84000人,結果就是把這個數字和有能力服兵役的人數混為一談了。

但是就根據上述的以較低標準計算,在大約16000胡符的領土上,有能力服兵役的人數有20000左右,婦孺老少、無地產者以及奴隸的數量至少是其三倍。這樣看來,我們必然可以假定:在塞維亞體制建立之前,羅馬就已經將臺伯河與阿尼奧河中間地帶,以及阿爾巴地區據為己有,這一點和流傳史料不謀而合。但是貴族和平民在軍隊中的初始比例是多少,這一點我們無從考證。

總之,顯而易見,塞維亞體制的產生並不是由於等級衝突。相反,正如萊庫古、梭倫和扎萊烏庫斯的體制,塞維亞體制也帶有改革家的印記,而且很明顯是在古希臘的影響之下產生的。古羅馬和古希臘的個別相似之處,也許會讓人產生誤解,正如古代已經有人指出的,比如在科林斯,寡婦和孤兒也有為騎兵提供馬匹的義務;但羅馬採用希臘重灌步兵的裝備和編制,當然不是偶然的巧合。

在羅馬紀元二世紀,義大利南部的希臘各城邦從單一的氏族體制,發展到改良之後的氏族制度,土地所有者因此得到很多優勢,我們將看到塞維亞改革在羅馬注入了強大的發展動力,這種改革和希臘的改革建立在同一種基本觀點之上,但羅馬施行更加嚴格的君主政體,所以改革體制經由的道路也有一些不同。

habuitplebeminclientelasprincipiumdescriptam。見西塞羅《論國家》,第2卷,9頁。

也叫共食婚,在古羅馬,共食婚是一種傳統上由宗教主持的貴族婚姻儀式。該儀式需要新娘新郎共享一塊斯佩耳特小麥做成的、拉丁語稱為far或者panisfarreus的糕餅,儀式以此得名。

十二銅表法關於習俗(usus)的條款朋確表示,那時已經存在世俗婚姻。從以下事實可以同樣清楚看出世俗婚姻由來已久。世俗婚姻和宗教婚姻相同,必須包含夫權。世俗婚姻與宗教婚姻的不同之處僅僅在於取得夫權的方式不同。宗教婚姻本身作為依法取得財產的必要形式,是針對妻子而言的,與之相反的是世俗婚姻有另一種普遍取得財產的方式,即享有權利的移交或者規定時效,才能獲取有效的夫權。

hufe(胡符),古代面積單位,大小不一,因地而異,據《自然與故鄉》(natureandheimat)一書,hufe(胡符)的面積相當於一個農人及其家人所能耕種的土地(引自《現代德語詞典》,柏林,1973頁)。

出於同一原因,山丘羅馬人加入後,騎兵隊徵兵員額成倍增加,但步兵每次徵發兩個兵團,而非一個。

在480年前後,已經出現了接受七摩根(morgen)(普魯塔克《王政和帝政時代的格言》,235頁,迪布納版;普魯塔克的《克拉蘇傳》2,即據此改正)的無土地者,嫌所分得的土地太少。與德意志的情況相比,結果仍是如此。尤介羅(jugerum)與摩根(morgen摺合大約25.53公畝)原來主要是計人工而非計量面積的,所以可認為二者在最初時是相似的。德意志人的一「胡符」原先等於三十,有時等於二十或四十摩根,農民家庭佔地一般為一胡符的十分之一(至少盎格魯薩克森人是如此),考慮到氣候的差異以及羅馬heredium相當於兩個摩根的永業田面積,故而假設一胡符等於二十摩根,與當時情形完全契合。遺憾的是,我們無法找到流傳下來的史料。

所謂塞維亞體制與雅典對待客民的辦法相似,也值得特別指出。雅典與羅馬相同,很早就對客民實行開放政策,之後也要求客民共同承擔國家義務。我們愈不敢認定雅典與羅馬在此事上有直接關係,就愈加可以肯定,無論哪個地方,只要原因相同(人口集中於城市和城市日益發達),必然會產生類似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