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疑點重重

逝者證言 法醫秦明 第1頁,共2頁

刑偵實錄

「在學校的時候,我們上的課時最多、考試最嚴格、教學最有意思的課程是哪門學科呢?」王小美在解剖臺一端的水龍頭上仔細地清洗著她的手套。

屍體的表皮仍在不斷脫落,王小美每次接觸屍體,都會有表皮粘在她的手套上。廉峰則在一旁幫助丁全民,把屍體已經脫落的手部皮膚重新組合起來,為的是在一張指紋卡上,把屍體的十指指紋捺印下來。

「法醫病理學。」楊光一邊回答,一邊好奇地看著丁全民把屍體脫落的手皮像戴手套一樣戴在手指上,在指紋卡上捺印。

「對。」王小美說,「法醫工作的基礎是法醫病理學,但是法醫工作的靈魂卻是現場分析。如果只會法醫病理學,而不會現場分析,那麼就是解剖工,而不是法醫。如果只會現場分析,對於法醫病理學卻不精通,那麼這個人一定是紙上談兵,破不了案的。」

王小美的一段話,給法醫病理學這一門學科賦予了厚重的意義。

楊光和趙偉一臉崇拜地點了點頭。

「那麼,你們告訴我,法醫病理學研究的是什麼?」王小美一邊用解剖刀劃開屍體的胸腹部皮膚,一邊問。

隨著胸腹腔內臟器的暴露,一股惡臭衝過排風扇形成的空氣屏障,再次刺激著在場所有人的嗅覺。趙偉又有些不適,摘掉口罩往後退了兩步,做好隨時衝出解剖室嘔吐的準備。楊光則露出一絲嘲笑的表情。

王小美熟練地分離死者的胸部皮膚,手術刀在皮膚和肌肉之間的腱膜層中游走。廉峰和王小美一起配合著,很快把屍體的胸腹腔開啟了。王小美的手術刀遊刃有餘,切開了死者的肋軟骨和胸鎖關節,拿下了胸骨。墨綠色的胸腔臟器伴隨著胸腔裡的腐敗液體,晃了兩下。

「死亡,研究死亡的。」趙偉說。

王小美笑著點了點頭,說:「對。法醫病理學就是研究死亡的。機體終歸會走向死亡,生物體的死亡不是遵循自然規律,而是受到外界的因素作用所致,這就是我們研究的內容了。一切抽絲剝繭、明察秋毫都是從這裡開始的。我記得法醫秦明的小說裡說過,死亡,對法醫來說不是結束,而是開始……」

chapter6法醫病理學

從老秦大學時學完醫學基礎,開始法醫專業課學習時,老師就告訴我們,法醫病理學是一名法醫最最重要的一門課程。雖然在工作後,我認為法醫現場勘查的知識也同樣重要,但是現場勘查是很多刑事技術民警共同的專業,而法醫病理學則是法醫的「獨門暗器」。只有紮實掌握了法醫病理學的理論基礎,再結合現場勘查的分析推斷,才能真正地「讓死者說話」。

有人可能不以為然,「法醫病理學」聽起來就是說疾病的啊,有那麼重要嗎?其實不然,法醫病理學是法醫學中內容最為寬泛的一門科學。老秦從今天起,也會用大量的篇幅來介紹這一門法醫最基礎、最重要、最寬泛的「獨門暗器」。

什麼是法醫病理學呢?它是研究與法律有關的人身傷亡的發生發展規律的一門科學。在實際工作中,法醫病理學的主要研究物件就是屍體,研究屍體的最主要的科學就是法醫病理學。

一個人的死亡,可能是自然死亡,即因為衰老或疾病而死亡,也可能是非自然死亡,或者說是非正常死亡。非正常死亡的原因不是來自於機體本身,而是來自於自然界中的其他因素,比如說機械性暴力、中毒等。非正常死亡可能是意外事故造成的,比如說飛機失事、地震、不慎跌落懸崖;也可能是自身造成的,比如割腕自殺;還有可能是他人形成的,即是命案。

對於所有非正常死亡的屍體,法醫都必須要進行檢驗,明確死亡的性質,判明死因等,為下一步法律工作提供服務和依據。

所以,作為一名法醫,不僅要參與偵破命案,還要研究猝死、中毒等其他各種可能存在的死因以及這些死因的特徵和形成機理。而這些內容就是法醫病理學教會我們的。

總而言之,法醫病理學是研究死亡的一門科學,喜歡法醫學的同學們一定會喜歡這一門像是系列電影《死神來了》一樣的科學。

研究死亡,不等於研究死因,死因只是死亡的相關知識中的一部分。那麼,法醫病理學究竟要研究多少內容呢?

1.死因

這是法醫病理學中內容最多的一部分。能夠造成機體死亡的方式非常多,想要研究出每一種死因的特徵確實不易。作為法醫病理學中最基礎的內容,很多同學認為,死因豈不是很簡單?我不是法醫,也能初步判斷一個人的死因。大部分案件中,死因判斷是很容易的,但是也有一部分案件的死因判斷很難。有的是因為屍體毀壞,丟失了大量線索;有的是因為死亡後的特殊徵象不明顯;還有的是因為多種原因糾結在一起,難以判斷哪種原因才是主導……

死因鑑定,除了為相關訴訟活動提供證據以外,有時候還會成為破案的關鍵。

曾經有一個案件,一個奶奶帶著兩個孫子。某天,奶奶在家中被人掐死,兩個孫子失蹤了。兩天後,兩個孫子的屍體從河裡浮了上來。專案組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兩個孫子殺了奶奶,然後投河自盡。另一種意見是兇手另有其人,兇手殺完人後,把兩個孫子移出屋外,扔進河裡。這時候,兩個孫子的死因就成為案件偵破的關鍵,他們是溺死的,還是死後被拋屍入水的?最後法醫判斷兩個孫子是被人捂壓口鼻腔導致窒息死亡後,扔進水裡的。也因為這個正確的判斷,真正的兇手才沒有能夠逃脫法網。

2.損傷

很多死亡都是有損傷的,所以法醫對於損傷的研究也非常重要。哪一處損傷是致命傷,有可能在一些共同犯罪的案件中,明確真正的兇手是誰。對於損傷的研究,除了研究損傷形態以外,還需要研究損傷時間。比如屍體上的損傷是生前傷還是死後傷。曾經有過一案,法醫在屍檢過程中發現,屍體上有很多死後損傷。說明兇手在殺完人後,又對屍體進行了破壞,這個動作表明兇手和死者之間一定有著深仇大恨。警察叔叔從死者的

一些仇人中進行排查,很快就找到了殺人兇手。(見本書chapter14損傷)

3.死亡時間

刑偵劇中,法醫到達現場後,看一眼屍體就會說出死者死於幾點鐘。其實這是不科學的。因為個體差異巨大,所以死亡時間的推斷,一直是法醫界的一個難題。雖然現在有很多種研究死亡時間的辦法,但是無論用哪一種辦法,都很難做到死亡時間推斷的高精度和高準確率。對於死亡時間推斷的介紹,老秦會在後面用專門的篇幅介紹。在這裡,先說一個案例:

在一起命案中,因為法醫準確判斷出了死者死亡的大概時間,通過影片監控的這個時間點,很快找到一輛可疑車輛,從而將案件偵破。可見,有的時候死亡時間推斷是破案的捷徑。

4.死亡方式

死亡方式就是判斷死者的死亡是意外、自殺還是他殺。雖然法醫是判斷死亡方式最重要的警種,但是死亡方式絕對不能僅僅依靠法醫來判斷。死亡方式的判斷有的時候很簡單,比如一個人被人掐死,那麼這起案件肯定是他殺,因為沒有人能夠自己掐死自己。死亡方式有的時候也很複雜,必須結合調查、現場勘查的結果來綜合判斷。比如一個高墜死亡的人,法醫只能解決死者是高墜死亡,還是被人殺死後又被人從高處拋屍。至於他是自己從樓頂跳下來的,還是別人把他推下來的,則需要調查和現場勘查後再進行綜合判斷。

5.個體識別

很多對於死者的個體識別工作都是通過法醫人類學、法醫物證學的理論知識來進行的。但法醫病理學有的時候也可以利用屍體的個體特徵、瘢痕、體表附著物、文身、體內特異結構等來進行個體識別。比如一個右位心的患者突然失蹤,而在不久後發現一具未知名屍體也是右位心,因為右位心的發病率是萬分之二,那麼這個死者就很有可能是這個失蹤者。這樣就可以給偵查部門節約很多確證屍源所需的時間。

6.傷病關係

在很多案件中,傷病關係也是法醫需要研究的一項較為複雜、疑難的問題。比如在一起死亡案件中,死者全身多處骨折,但是這多處骨折也不足以立即致死。法醫就對死者進行組織病理學檢驗,發現死者有嚴重的心臟疾病。那麼這起案件中,病成為死亡的主要因素,而傷則是誘發疾病急性發作的因素。

對於傷病關係的研究,很容易引起事件當事人家屬的不滿。比如一個人在糾紛中心臟病突發而死亡,法醫認為損傷輕微不足以致死,外傷只是死亡的誘因,而疾病才是主要死因。這樣的結論,尤其是在死者具有一些平時發現不了的潛在性疾病的情況下,通常會引發死者家屬的強烈不滿。所以如何向死者家屬解釋清楚法醫專業的問題也非常重要。

有讀者問,法醫怎麼從屍體上判斷他生前有沒有患疾病呢?其實在法醫病理學範疇內,還有一個分支科學即法醫組織病理學。法醫在解剖完屍體時,若懷疑死者有疾病,則會取下死者的一些重要臟器,經過固定、脫水、包埋、切片、染色後,在顯微鏡下觀察組織結構的微觀形態,從而對死者有無疾病或潛在性疾病進行診斷。

7.中毒病理

中毒死亡也是幾大類死亡原因的一種,對於中毒死亡的研究,有專門的法醫毒理學。但是法醫病理學中也對中毒死亡的屍體病理現象進行了研究,這樣的研究可以幫助毒物化驗部門提供毒物檢測的大體方向,提高了工作效率。

另外,中毒病理學也研究了中毒和疾病、中毒和外傷之間的關係,在一些死因比較複雜的案件中,可以用得到。

chapter7關於死亡

生命是什麼?死亡是什麼?活著為了什麼?很多人會去思考這些問題,但是更多的是從哲學、社會學的角度去考慮。老秦這裡說的是科學,那麼就用最通俗易懂的話語來解釋一下死亡:死亡就是維持機體生命的一切代謝活動完全停止,一切功能活動完全喪失。

死亡也有分類,分為肺性死亡、心性死亡、腦死亡。顧名思義,肺性死亡就是因為呼吸功能喪失或停止,即便心臟還暫時在跳動,但腦缺氧繼而腦死亡;心性死亡是因為一些外界或自身的因素,心臟停止跳動,不能將血液搏出以供應腦部和全身,最終機體死亡。

隨著人工呼吸機和心臟起搏器的普及運用,很多肺性死亡、心性死亡的病人因為得到了及時有效的治療而轉危為安。但如果腦功能活動已經喪失,即便用這些儀器來維持病人的呼吸和心跳,依舊無法挽回他的生命。撤去儀器,就意味著死亡。所以,現在醫學界日益主張將腦死亡作為診斷死亡的依據和指標。

作為醫生,可以通過醫學檢驗以及一些儀器的幫助,來判斷一個人是否已經腦死亡,各國也有相關立法和診斷標準(見附錄)。作為法醫,在對屍體進行檢驗之前,必須首先確證死者已經死亡,不然後果不堪設想。曾經有一個笑話,說局長問法醫,死者的死因是什麼呢?法醫說,死於解剖。

這當然只是一個網路段子,在實際工作中是不可能出現的。法醫在對屍體進行檢驗的時候,距離死亡至少都有幾個小時了。在機體死亡後的這幾個小時中,會出現很多屍體現象(屍體現象將在後文逐一闡述),有一些屍體現象是可以確證死亡的。也就是說,法醫只需要看見這些屍體現象,就可以確證死者已經死亡了。不過由於法醫要在死者被發現後第一時間來判斷其是否已經死亡,所以他們等不到在死後幾個小時才出現的屍體現象,只有通過一些儀器和醫學檢驗來判斷。

值得一提的是,很多讀者會認為腦死亡和植物人是同一個概念,其實不然。

腦死亡和植物人在診斷上有很多區別點。簡單地說,這兩個完全就不是一回事。概括一下,腦死亡就是人死了,生命隕滅,植物人是人活著,但不能動。究其原因,是因為植物人雖然喪失了很多功能,但是呼吸、心跳等一些自主功能還是存在的,而腦死亡則是所有的功能永久地、不可逆地喪失。

另外,法醫還要研究死亡的過程。當然,我們不可能完整地研究死亡經歷的每一分鐘。但是,我們必須掌握人體死亡過程中的三個階段。

首先,機體在死亡前,會出現意識障礙、呼吸障礙、心跳血壓變化和代謝障礙。這個出現上述臨終表現的時期,被法醫稱之為瀕死期。研究瀕死期有時可以幫助破案。

在一起案件中,法醫發現死者有幾處生活反應(只有機體存活才會出現的反應,比如出血、充血、血栓、吞嚥等)不是很明顯的損傷。說明這些損傷是在死者瀕死期才出現的,以此判斷兇手在實施完殺人行為後,在死者還處於瀕死期時,再次對死者進行了加害。那麼通過這個行為就可以推斷出兇手當時處於一個復仇、恐其不死等可能存在的心態中,依據這樣的推斷可以分析兇手應該具備哪些條件。

其次,是臨床死亡期。按照現在醫學上診斷死亡新的依據——腦死亡的情況來講,人在腦死亡後,全身還有很多組織細胞並沒有死亡,還有可能存活一段時間。但是這些細胞的存活並不能改變死者死亡的結果。

法醫可以利用臨床死亡期,來觀察超生反應(見chapter12早期屍體現象),根據屍體某些特殊部位的超生反應,來判斷死亡時間。

最後,是生物學死亡期。臨床死亡期中,仍存活的細胞逐漸衰退最終全部死亡,稱之為生物學死亡期。這時候,機體器官、組織、細胞的生命活動已經完全終止,機體開始出現屍體現象。

同樣,生物學死亡期後的屍體,出現的很多屍體現象一樣被法醫充分利用,作為斷案的依據。

在介紹完死亡的過程後,不得不說一說假死的故事。

在老秦的老家,出現過醫生誤診嬰兒死亡,嬰兒在殯儀館「復活」的故事。這就是「假死」在作祟。

人的個體生命活動處在極度微弱的狀態,用一般的醫學檢查檢測不到生命體徵,醫生誤以為人已經死亡,其實人還活著,就叫作假死。假死的人可能繼續走向死亡,也可能會復甦。

很多讀者開始擔心了,那既然有這樣的情況出現,把活人當屍體處理了怎麼辦?其實這樣的情況一般不會發生,一來現在醫學檢驗手段越來越先進,二來屍體在處理前是要觀測可以確證死亡的屍體現象的。如屍體出現屍斑、屍僵,那麼就可以確證死者死亡,繼而處理屍體了。如果真有誤判,那一定是確證過程出現了問題。

但在古時候,由於檢驗手段落後,造成很多假死的人被裝在棺材裡埋進墳墓一段時間之後活過來,敲打棺材求救,這才出了這麼多「鬼故事」。

老秦也遇見過「假死」。一個老人家在自家床上躺了好些天,鄰居發現後,認為他已經死亡,就報了警。老秦到現場後,正準備檢驗「屍體」,老人家突然活了過來,瞪著眼睛,把老秦著實嚇個半死。從此以後,老秦就牢記住一條,法醫到達現場後,第一件事是排除現場險情,第二件事就是確證當事人是否已經死亡。

既然法醫病理學是研究死亡的,那麼是不是要對所有的死亡法醫都進行研究呢?

每一秒鐘都有死亡發生,如果每一個個體死亡,法醫都要研究的話,法醫「蜀黍」早就被累死完了。其實公安法醫研究的主要內容是死亡中的一個部分——非正常死亡,或者說是非自然死亡。

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非自然死亡。

自然死亡,顧名思義,就是自然界萬物生老病死這樣一種自然規律的結果。

一種是生理性死亡,就是衰老死。當機體的器官已經老化到不能使用的程度,機體就會出現多方面功能障礙,這些功能障礙會最終導致機體死亡。秦始皇想尋找的長生不老藥就違反了自然界的規律,是不可能存在的。

另一種是病理性死亡。機體在生前被診斷為某種疾病後,因為疾病的發展或不可治癒等,最終導致組織器官衰竭、功能喪失進而引發機體的死亡,也就是病死。在這裡值得一提的是猝死[注]。

老秦會詳細地說說猝死,這是法醫經常會遇見、也是麻煩比較多的死亡種類。猝死一般都是機體患有潛在性疾病,這些疾病平時不易被發現,在一些外界誘因的作用下,突然發作,這種發作可能就會直接導致機體的死亡。尤其是在外傷的誘發下,平時沒有發現的潛在疾病突然發作而死亡,經常會引發死者家屬對死因的質疑。猝死,也是唯一一種屬於自然死亡卻需要法醫深入研究的死亡種類。

除了猝死,法醫絕大多數研究的都是非自然死亡。

非正常死亡的種類非常多,這也是為什麼法醫要掌握那麼許多種死因的原因。但是綜合概括,非正常死亡比較多見的是物理因素導致的死亡,比如工具打擊人體導致死亡,掐扼頸部導致機械性窒息死亡,落入水中溺死,被雷電擊中死亡等,都屬於物理性死亡。另外還有化學因素和生物因素導致的死亡,比如中毒死亡,被化學藥品腐蝕導致的死亡等。如果想再簡單一些概括非自然死亡的原因,那麼比較多見的就是外傷、窒息、中毒三種。

自然死亡也好,非自然死亡也好,只是死亡的種類,卻不是死亡的方式。死亡的方式是法醫在勘查、檢驗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現場和屍體後,第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當然這個問題不僅僅是法醫專業,更需要現場勘查、偵查等專業人士共同工作,綜合研判,最終才能得出一個比較準確的結論。什麼是死亡的方式呢?簡單說,死亡方式就是導致機體死亡結果的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自殺,二是他殺,三是災害事故(意外)。只有準確判斷出死亡方式,才能指導警方是否需要立案偵查。

比如法醫到達現場後,判斷死者是被人掐扼頸部導致死亡。這種死亡,自己是不可能完成的,那麼這就是一起命案。

最後舉個案例。某縣一位男子失蹤,兩天後在一座旱橋下發現其屍體,屍體上壓著他自己的摩托車。在所有人眼裡,這都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法醫到達現場經過調查後,發現了三個疑點:首先,其頭部的傷情不是一次性形成,不符合交通事故傷情;其次,衣服上多處血跡有疑點,如果是交通事故,死者著地後即呈仰臥位,血液流不到衣服上;最後,通過解剖發現死者後背和會陰部沒有損傷。綜合這三點,法醫判斷這不是一起災害事故,而是一起他殺後偽裝成交通事故的案件。因為法醫的判斷,這個機關算盡的兇手最終無處藏匿,被繩之以法。

***

[注]世界衛生組織將急性症狀發生後6小時內死亡的死亡者定義為猝死。特點為死亡急驟,死亡出人意料,自然死亡或非暴力死亡。

附錄

部分國家或地區腦死亡判斷標準

因為國情不同,科學研究的發展成果也在不斷進步,所以各個國家在各個時期都有著各自的腦死亡鑑定標準。世界上許多國家多是採用「哈佛標準」或與其相近的標準,我們可以大致地瞭解一下其中一些標準。

美國哈佛大學標準(1968年)

1.感受性和反應性喪失:對外界刺激和內在需要完全無知覺和反應,甚至最強烈的疼痛刺激也不能引起發音、呻吟、肢體退縮或呼吸加快等

2.自發性肌肉運動和自主呼吸消失:經醫生觀察至少1小時,關閉呼吸機3分鐘,仍無自主呼吸

3.反射消失:包括瞳孔對光反應消失,頭—眼反射及眼前庭反射消失,瞬目運動、吞嚥、呵欠、發音、角膜反射和咽反射消失,各種深淺反射消失

4.腦電圖示腦電波變平或等電位腦電圖(腦電活動不超過2微伏)

5.所有上述表現持續24小時無變化

6.排除低溫(體溫低於32.2攝氏度)和中樞神經系抑制藥物(如巴比妥類藥)的影響後才能確立

英國皇家學會標準(1976年)

1.必要條件

(1)深度昏迷,因排抑制性藥物、原發性低溫、代謝和內分泌紊亂引起的昏迷

(2)因自主呼吸不足或停止而需用呼吸機維持(排除鬆弛劑或其他藥物所致的呼吸衰竭)者

(3)確診為不可逆的腦部器質性損害2.確診試驗

所有腦幹反射均消失

(1)瞳孔固定,對光反應消失

(2)角膜反射消失

(3)眼前庭反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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