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現場二
地點:
·柏樹街旁的巷子內,靠近百老匯大街,位於三個商務大廈(關門時間分別是晚上八點半和晚上十點),和一個政府辦公樓後方(關門時間是下午六點)。
·巷子只有一個出口。寬十五英尺,長一百英尺,地面鋪有鵝卵石。屍體離柏樹街十五英尺。
被害人:
·西奧多·亞當斯。
·住在炮臺公園。
·自由文案。
·無已知仇人。
·無州或聯邦調查局案底。
·尋找與周圍建築大樓的關聯,無發現。
兇手:
·鐘錶匠。
·男性。
·沒有鐘錶匠相關資料資訊。
作案手法:
·將被害人從車內拖曳至小巷中,在被害人上方懸掛金屬橫樑,最終碾碎被害人喉嚨。
·等待法醫屍檢結果。
·無性行為證據。
死亡時間:
·大約在週一晚上十點十五分至十一點之間。等待法醫檢驗確認。
證據:
·時鐘。
·不含爆炸物、化學或生物製劑。
·與碼頭第一現場發現的時鐘相同。
·阿諾德製造生產,製造商地址位於馬薩諸塞州的弗雷明翰。目前正在打電話詢問經銷商和零售商。
·兇手在兩個現場均留下詩文。
·電腦列印字型,普通列印紙,惠普印表機及列印墨水。
·詩文:
寒冷滿月高懸於空,
無言死屍沐浴銀光,
死將至,生將終。
——鐘錶匠
·未發現匹配詩文;推測為兇手原創。
·「冷月」出自陰曆,為死亡之月。
·被害人口袋中有六十美元現金,序列號不可追蹤;無指紋。
·現場發現細沙,推測為兇手用來掩蓋痕跡的干擾手段。普通沙子。因為兇手要回到現場嗎?
·金屬橫樑,重八十一磅,兩端帶有孔洞。小巷口施工單位並未使用這種金屬橫樑,未找到其他來源。
·膠帶,一般膠帶,但切口整齊,不同尋常,每截膠帶長度相等。
·細沙中發現硫酸鉈(用於滅鼠藥)。
·被害人外套上的土壤中含有魚類蛋白。
·找到極少痕跡。
·褐色纖維,推測來自車內地墊。
其他:
·汽車:
·推測為福特探路者,車齡約為三年,內有褐色地墊。
·週二上午調查現場周圍車輛沒有任何異常,週一晚間沒有車輛違停。
·有待召妓熱線問詢現場附近的賣淫者記錄,尋找潛在目擊者。
·無更多線索。
與哈勒斯坦因的對話
兇手:
·efit技術合成了鐘錶匠外貌。五十歲左右,圓臉,雙下巴,大鼻子,不尋常的淺藍色眼睛。身高超過六英尺,中長的黑色頭髮,未佩戴首飾,黑色衣服,姓名未知。
·熟知鐘錶知識,知道哪裡有哪些名錶在最近的拍賣會賣出,哪些名錶正在市裡展出。
·威脅店主保密購買資訊。
·共買了十座時鐘,為了殺十個人?
·現金付款。
·要求時鐘上有月相,且有響亮的嘀嗒聲。
證據:
·時鐘購買於哈勒斯坦因鐘錶店,位於熨斗區。
·鐘錶匠所付現金上沒有指紋,鈔票序列號不可追蹤。紙幣上沒有痕跡。
犯罪現場三
地點:
·泉水街四百八十一號。
被害人:
·喬安娜·哈珀。
·無明顯犯罪動機。
·不認識第二位被害人。
兇手:
·鐘錶匠
·同夥:
·很可能是被害人早些時候在工作室發現的一名男子。
·白人,體格高大。戴墨鏡,奶白色防風大衣,戴帽子。駕駛一輛suv。
作案手法:
·撬鎖進入。
·襲擊方式未知。很可能將工作室內扎花細鐵線作為兇器。
證據:
·含有魚類蛋白的土壤來自喬安娜的花藝工作室(作為蘭花花肥使用)。
·硫酸鉈來自附近區域。
·花藝工作室的扎花鐵線被剪成相等長度。作為殺人兇器使用?
·時鐘:
·與其他兩座相同,不含硝酸。
·沒有紙條或詩文。
·現在沒有發現腳印、指紋、武器等。
·黑色斑點:屋頂用瀝青。
·用aster熱成像技術在紐約市內尋找可能的來源地點。
其他:
·兇手會在作案前檢查被害人的狀況。出於某種原因而選擇了被害人,是什麼原因?
·有警用對講機。改用加密頻道。
·汽車:
·棕褐色suv。
·車牌號碼未知。
·已發出緊急車輛定位指令尋找。
·案發區域共有四百二十三名棕褐色suv車主。與通緝令對比搜查發現兩名車主。其中一位年紀不符,另一位因販毒在獄中服刑。
·車主為獄中服刑男子。
鐘錶匠的探路者
地點:
·哈得孫河與休斯敦大街交會處停車場,二樓。
證據:
·探路者的車主,就是此前查到的正在服刑的犯人。車輛已被沒收,等待拍賣,在停車場中被偷走。
·停在了相對開闊的環境中,附近沒有出口。
·車內發現食物殘渣,殘渣來自玉米片、薯片、脆餅和巧克力,還有一些花生醬餅乾留下的碎屑,有蘇打水(不是可樂)的痕跡。
·一盒雷明頓點三二口徑自動手槍子彈,缺少七顆。罪犯所用手槍可能是奧陶加mkii型手槍。
·書——《終極審訊技巧》或為鐘錶匠行兇殺人藍本。出版方處未得到有用資訊。
·一撮黑灰相間的毛髮,初步推測為中年女子頭髮。
·車身內外沒有發現任何指紋。
·肉色棉質纖維來自手套。
·後座沙粒與柏樹街小巷中使用的細沙相符。
·發現十三碼平底鞋鞋印。
註釋:
格令是一種重量單位,七十一格令約為四點六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