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同態復仇

心理罪:城市之光 雷米 第2頁,共2頁

這樣一來,兇手的作案手段就表現出強烈的「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味道。一個人,因為自己的無公德心的行為,導致另一個人慘死。而同樣的報應,最終纖毫無差地落在自己身上。

這種在犯罪現場呈現出來的氣質,與第47中學殺人案及富民小區殺人案何其相似!

據此,方木向負責偵辦此案的單位鄭重提出,要將三起殺人案合併偵查。理由是:其一,三起案件反映出嫌疑人相似的犯罪心理定勢。因體罰而導致學生自殺的教師(第47中學殺人案);因貪利而將生母逐出門外的逆子(富民小區殺人案);因忽視公共安全而致他人慘死的車主。在兇手看來,這三個人身上都有某種「惡」。這種「惡」,並非尋常意義上的大奸大惡。然而,對兇手而言卻是不可饒恕的。

雖然從現有的證據資料來看,兇手與這些死者並無生活上的交集,甚至連那些「惡行」的間接被害人都算不上。然而,在他的內心,也許已經把自己當作一個懲罰者,並擁有讓這些所謂的「作惡者」自食其果的權力。也就是說,他似乎對那些死者的「惡行」感同身受,並竭力想把這種感受,反作用於作惡者身上。

這是一種非常簡單的、近乎直線般的作惡——報應的思維。在某種意義上,它非常符合人類復仇文明中的一種——同態復仇。亦即以牙還牙,以血洗血。而與這種比較原始的報應觀念相關的另一個詞是:公平。換句話來說,兇手用這種「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手段,來實現他內心中的所謂公平與正義。

於是,魏明軍像於光一樣,用計算數學題與時間和生命賽跑;

姜維利應驗了自己的狂妄,重回「子宮」,並在溫暖的「羊水」中宛若嬰兒般倒懸;

吳兆光則再次被自己的車堵住了生命之路,只不過,這一次死於熊熊烈火的是他本人。

此外,這三起案件引起的社會轟動效應也恰恰是兇手最希望看到的。

當那三名被民眾口誅筆伐的「作惡者」相繼以極具宿命感的方式死去時,拍手稱快者大有人在。似乎整個社會的激烈情緒都從這些命案中得以宣洩。他得到了肯定,甚至是讚揚,似乎也更加確信自己的行為並不違反道德,至少是維護公平與正義所必需的。

在某種程度上,兇手的犯罪心理定勢在這種外部環境中再次得到鞏固和加強。他敢於在短短幾個月時間內多次犯案,也印證了這一點。

其二,被害人相似。從表面意義上來看,三起殺人案的被害人的自身屬性幾乎毫無相似之處。除了性別相同之外,被害人的職業、學歷程度、家庭成員情況、社會交往關係、經濟狀況都有很大差異。然而,在對三名被害人進行被害風險評估之後,就能夠發現,在遭受侵害的風險程度上,三名被害人有高度相似之處。

那就是,三名被害人都曾是「名人」。這種突如其來的「名聲」,都來自於死者生前的所謂「惡行」。經新聞媒體披露後,他們的所作所為都被展示在公眾的視野之內,並迅速成為街頭巷尾討論的熱點。

在媒介的引導及渲染下,他們的「惡行」都被無限放大,從無心之失或者一意孤行變成千夫所指。嚴厲譴責者有之,喊打喊殺者有之。一面倒的輿論讓這些普通人一夜之間成為全民公敵。

魏明軍和姜維利的「臭名昭著」自不必多言,在侯永梅被燒死後,吳兆光同樣在輿論的重壓下苦不堪言。除了紙質媒體連篇累牘的報導之外,電視、廣播中也將他和那輛灰色五菱麵包車反覆曝光。特別是在網路上,好事者對吳兆光的相關資訊進行人肉搜尋後公之於眾。從手機號碼、住宅電話號碼到家庭住址、工作單位,甚至吳兆光的妻女及親屬的資訊資料都被公開。

從楊學武下載並列印出來的那些網頁來看,幾乎每個入口網站的國內新聞中,都有關於吳兆光的相關連結,各大搜尋引擎中,「吳兆光」與「菱車主」、「消防車道」等都是熱門關鍵詞。尤其是網路論壇,每個關於富都華城火災的帖子下面都附隨著大最回覆。其中,「燒死他全家」、「無良車主必須付出代價」、「人渣!去死」等觸目驚心的字眼數不勝數。

如果把公眾發洩到吳兆光身上的憤怒換算成熱能的話,他何止會成為一具焦屍,只怕連一點骨頭渣子都不會剩下。

這種全民皆言可殺的社會效應,在魏明軍、姜維利和吳兆光身上都有明顯的體現,而恰恰是這種共性,讓三名被害人成為兇手彰顯「公平與正義」的目標。不可否認的是,被害人所有的這種輿論背景,大大強化了兇手的作案動機。在某種程度上,兇手的意圖與公眾情感宣洩的需要高度契合。換句話來說,兇手之所為,即是公眾之所想。實際上,兇手似乎成為公眾意願的代言人和執行者。也許,不僅在兇手心目中,甚至在整個社會的視線裡,殺死這三個人,雖已觸犯刑法,但並不有違道德。於光的母親直唿其為「大俠」,或許恰恰就是這種心念的體現。

其三,犯罪手法相似。從表面上來看,這三起殺人案的手法各不相同。三名死者分別死於失血性休克、溺死及火災。然而,透過表面徵象,仍可以發現其中的共性。

首先,兇手在作案時都戴了手套以及帽子,並著意清除足跡;

其次,因每次犯案時都需要攜帶一定數量的犯罪工具,例如保險箱、水囊、水桶及油桶等等,兇手疑似駕駛機動車輛前往犯罪現場;再次,部分犯罪工具性質相同。在富民小區殺人案及富都華城縱火案中,兇手都曾用乙醚來麻醉被害人,並用相同(或相似)的黃色膠帶束縛被害人的手腳。值得注意的是,在第47中學殺人案中,兇手用木棍敲擊的方式使被害人喪失反抗,而在後兩起案件中則使用了乙醚。這似乎表明兇手在系列作案中,對作案手段的風險及可靠係數進行反思,並有意升級,進而選擇更有效、保險的手法;最後,兇手在三起案件中,都採用了非常不必要的繁瑣程式來完成殺人。從現場重建分析的情況來看,在致被害人死地之前,兇手都已將被害人徹底制服。此時,殺死他們實在是易如反掌。然而,兇手甘願冒著在現場停留時間過長、隨時可能暴露罪行的風險,費時費力地安排了非常複雜的「儀式」來殺死對方。

於是,魏明軍被迫用自己的血當作墨水來解題以獲得密碼。姜維利重回「予宮」並溺死於「羊水」之中,以實現「有能耐你把我塞回去」的狂言。在吳兆光身上,則幾近完美地重現了侯永梅被燒死的整個過程。

這種「儀式化」的現場傳達出來的意義是,死者曾給他人帶來的痛苦,最終都報應在自己的身上。

以兇手的縝密心思,不可能不知道這樣一個道理:他在現場進行的活動越多,留下痕跡物證的風險越大。他之所以仍然堅持這麼做,乃是他希望藉此實現所謂「公平」的強烈意願所致。換句話來說,單純殺死三個被害人,並不能充分滿足兇手的內心需要。致其於死地,固然是兇手追求的目標。然而,相對於死亡這一結果,兇手顯然更看重死亡的形式。而且,通過這些極具宿命感及形式化的「儀式」,兇手一方面得到了某種情緒及心理的宣洩,另一方面,他也試圖藉此向整個社會傳達這樣一個資訊:善惡有報。

儘管方木提出的以上依據與傳統的併案偵查條件並不完全符合,且多是出於主觀推測,然而,在楊學武的大力支援下,市局最終還是同意了方木的主張,並從市局及案發地所屬的數個公安分局抽調人員,成立專案組。

三起案件的相關證據材料被統一整合,集中到專案組做分析處理,力求在最短的時間內確定偵查方向及範圍。與此同時,方木也接受了一個任務:為兇手做心理畫像。

簡單地說,方木要根據已經掌握的情況,對兇手的動機、行為、目的及其心理特點進行相關分析,進而對兇手的相關屬性進行描述。這種描述,將為警方提供一份較為直觀的嫌疑人特徵描繪提綱,以便縮小排查範圍,並預測新的犯罪可能性及其特點,在確定偵查方向的同時,也提出防範工作的重點。

在一般情況下,犯罪心理畫像所依據的資訊主要來自於現場勘查以及對被害人、現場感知人(例如目擊者)的分析研究。從這三起案件來看,幾乎不存在現場感知人。而且,兇手在現場留存的明態痕跡少之又少。然而,沒有資訊,本身就是一種資訊,也能在某些方面說明嫌疑人的心理屬性。

從現有情況來看,這項任務無疑是很艱鉅的,而且,它的意義在於能夠指明偵查方向。否則,一切偵查活動都只能是無的放矢。專案組只給了方木五天時間。

所有人都在期待,他,究竟是一個什麼樣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