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書·崔毛徐何邢鮑司馬傳

三國志 陳壽 第2頁,共2頁

今聞曹公法令嚴。民厭亂矣,亂極則平。請以身先。「遂裝還鄉里。田疇曰:」刑顒,民之先覺也。「乃見太祖,求為鄉導以克柳城。

太祖闢顒為冀州從事,時人稱之曰:「德行堂堂刑子昂。」除廣宗長,以故將喪棄官。有司舉正,太祖曰:「顒篤於舊君,有一致之節。」勿問也。更闢司空掾,除行唐令,勸民農桑,風化大行。人為丞相門下督,遷左馮翊,病,去官。是時,太祖諸子高選官屬,令曰:「侯家吏,宜得淵深法度如刑顒輩。」遂以為平原侯植家丞。顒防閒以禮,無所屈撓,由是不合。庶子劉楨書諫植曰:「家丞刑顒,北王之彥,少秉高節,玄靜淡泊,言少理多,真雅士也。楨誠不足同貫斯人,並列左右。而楨禮遇殊特,顒反疏簡,私懼觀者將謂君侯習近不肖,禮賢不足,採庶子之春華,忘家丞之秋實,為上招謗,其罪不小,以此反側。」後參丞相軍事,轉東曹掾。初,太子未定,而臨菑侯植有寵,丁儀等並贊冀其美。太祖問顒,顒對曰:「以庶代宗,先世之戒也。願殿下深重察之!」

太子識其意,後遂以為太子少傅,遷太傅。文帝踐阼,為侍中尚書僕射,賜爵關內侯,出為司隸校尉,徙太常。黃四年薨,子友嗣。

鮑勳字叔業,泰山平陽人也,漢司隸校尉鮑宣九世孫。宣後嗣有從上黨能泰山者,遂家焉。勳父信,靈帝時為騎都尉,大將軍何進遣東募兵。後為濟北相,協規太祖,身以遇害。語在《董卓傳》、《武帝紀》。建安十七年,太祖追錄信功,表封勳兄邵新都亭侯。闢勳丞相掾。

二十二年,立太子,以勳為中庶子。徙黃門侍郎,出為魏郡西部都尉,太子郭夫人弟為曲周縣吏,斷盜官布,法應棄市。太祖時在譙,太子留鄴,數手書為之請罪。勳不敢擅縱,具列上。勳前在東宮,守正不撓,太子固不能悅,及重此事,恚望滋甚。會郡界休兵有失期者,密敕中尉奏免勳宮。久之,拜侍御史。延康元年,太祖崩,太子即王位,勳以駙馬都尉兼侍中。

文帝受禪,勳每陳「今之所急,唯在軍農,寬惠百姓,臺榭苑囿,宜以為後。」文帝將出遊獵,勳停車上疏曰:「臣聞五帝三王,靡不明本立教,以孝治天下。陛下仁聖惻隱,有同古烈。臣冀當繼蹤前代。令萬世可則也。如何在諒暗之中,修馳騁之事乎!

臣冒死以聞,唯陛下察焉「。帝手毀其表而竟行獵,中道頓息,問侍臣曰:」獵之為樂,何如八音也?「侍中劉曄對曰:」獵勝於樂。「勳抗辭曰:」夫樂,上通神明,下和人理,隆治致化,萬邦鹹乂.移風易俗,莫善於樂。況獵,暴華蓋於原野,傷生育之至理,櫛風休雨,不以時隙哉?昔魯隱現漁於棠,《春秋》譏之。雖陛下以為務,愚臣所不願也。「因奏:」劉曄佞諛不忠,阿順陛下過戲之言。昔梁丘據取媚於遄臺,曄之謂也。

請有司議罪以清皇朝。「帝怒作色,罷還,即出勳為右中郎將。

黃初四年,尚書令陳群、僕射司馬宣王並舉勳為宮正,宮正即御史中丞也。帝不得已而用之,百寮嚴憚,罔不肅然。六年秋,帝欲徵吳,群臣大議,勳面諫曰:「王師屢徵而未有所克者,蓋以吳、蜀唇齒相依,憑阻山水,有難拔之勢故也。往年龍舟飄蕩,隔在南岸,聖躬蹈危,臣下破膽。此時宗廟幾至傾履,為百世之戒。今又勞兵襲遠,日費千金,中國虛耗,令黠虜玩威,臣竊以為不可。」帝益忿之,左遷勳為治書執法。

帝從壽春還,屯陳留郡界。太守孫邕見,出過勳。時營壘未成,但立標埒,邕邪行不從正道,軍營令史劉曜欲推之,勳以塹壘未成,解止不舉。大軍還洛陽,曜有罪,勳奏絀遣,而曜密表勳私解邕事。詔曰:「勳指鹿作馬,收付廷尉。」廷尉法議:「正刑五歲」。三官駁:「依律罰金二斤」。帝大怒曰:「勳無活分,而汝等敢縱之!收三官已下付刺奸,當令十鼠同穴。」太尉鍾繇、司徒華歆、鎮軍大將軍陳群、侍中辛毗、尚書衛臻、守廷尉高柔等並表「勳父信有功於太祖」,求請勳罪。帝不許,遂誅勳。勳內行既修,廉而能施,死之日,家無餘財。後二旬,文帝亦崩,莫不為勳嘆恨。

司馬芝字子華,河內溫人也。少為書生,避亂荊州,於魯陽山遇賊,同行者皆棄老弱走,芝獨坐守老母。賊至,以刃臨芝,芝叩頭曰:「母老,唯在諸君!」賊曰:「此孝子也,殺之不義。」遂得免害,以鹿車推載母。居南方十餘年,躬耕守節。

太祖平荊州,以芝為菅長。時天下草創,多不奉法。郡主簿劉節,舊族豪俠,賓客千餘家,出為盜賊,入亂吏治。頃之,芝差節客王同等為兵,掾史據白:「節家前後未嘗給繇,若至時藏匿,必為留負。」芝不聽,與節書曰:「君為大宗,加股肱郡,而賓客每不與役,既眾庶怨望,或流聲上聞。今條同等為兵,幸時發遣。」兵已集郡,而節藏同等,因令督郵以軍興詭責縣,縣掾史窮困,乞代同行。芝乃馳檄濟南,具陳節罪。

太守郝光素敬信芝,即以節代同行,青州號芝「以郡主簿為兵。」遷廣平令。徵虜將軍劉勳,貴寵驕豪,又芝故郡將,賓客子弟在界數犯法。勳與芝書,不著姓名,而多所屬託,芝不報其書,一皆如法。後勳以不軌誅,交關者皆獲罪,而芝以見稱。

遷大理正。有盜官練置都廁上者,吏疑女工,收以付獄。芝曰:「夫刑罪之失,失在苛暴。今贓物先得而後訊其辭,若不勝掠,或至誣服。誣服之情,不可以拆獄。且簡而易從,大人之化也。不失有罪,庸世之治耳。今宥所疑,以隆易從之義,不亦可乎!」

太祖從其議。歷甘陵、沛、陽平太守,所在有績。黃初中,人為河南尹,抑強扶弱,私請不行。會內官欲以事託芝,不敢發言,因芝妻伯父董昭。昭猶憚芝,不為通。芝為教與群下曰:「蓋君能設教,不能使吏必不犯也。吏能犯教,而不能使君必不聞也。夫設教而犯,君之劣也;犯教而聞,吏之禍也。君劣於上,吏禍於下,此政事所以不理也。

可不各勉之哉!「於是下吏莫不自勵。門下循行嘗疑門幹盜簪,幹辭不符,曹執為獄。

芝教曰:「凡物有相似而難分者,自非離婁,鮮能不惑。就其實然,循行何忍重借一簪輕傷同類乎!其寢勿問。」

明帝即位,賜爵關內侯。頃之,特進曹洪乳母當,與臨汾公主侍者共事無澗神繫獄。

卞太后遣黃門詣府傳令,芝不通,輒敕洛陽獄考竟,而上疏曰:「諸應死罪者,皆當先表須報。前制書禁絕婬祀以正風俗,今當等所犯妖刑,辭語始定,黃門吳達詣臣,傳太皇太后令。臣不敢通,懼有救護,速聞聖聽,若不得已,以垂宿留。由事不早竟,是臣之罪,是以冒犯常科,輒敕縣考竟,擅行刑戮,伏須誅罰。」帝手報曰:「省表,明卿至心,欲奉詔書,以權行事,是也。此乃卿奉詔之意,何謝之有?後黃門復往,慎勿通也。」芝居官十一年,數議科條所不便者。其在公卿間,直道而行。會諸王來朝,與京都人交通,坐免。

後為大司農。先是諸典農各部吏民,末作治生,以要利人。芝奏曰:「王者之治,祟本抑末,務農重谷。《王制》:」無三年之儲,國非其國也。‘《管子區言》以積穀為急。方今二虜未滅,師旅不息,國家之要,惟在谷帛。武皇帝特開屯田之官,專以農桑為業。建安中,天下倉廩充實,百姓殷足。自黃初以來,聽諸典農治生,各為部下之計,誠非國家大體所宜也。夫王者以海內為家,故《傳》曰:「百姓不足,君誰與足!’富足之由,在於不失時而盡地力。今商旅所求,雖有加倍之顯利,然於一統之計,已有不貲之損,不如墾田益一畝之收也。夫農民之事田,自正月耕種,耘鋤條桑,耕熯種麥,獲刈築場,十月乃畢。治廩系橋,運輸租賦,除道理梁,熯塗室屋,以是終歲,無日不為農事也。今諸典農,各言‘留者為行者宗田計,課其力,勢不得不爾。不有所廢,則當素有餘力。’臣愚以為不宜復以商事雜亂,專以農桑為務,於國計為便。」明帝從之。

每上官有所召問,常先見掾史,為斷其意故,教其所以答塞之狀,皆如所度。芝性亮直,不矜廉隅。與賓客談論,有不可意,便面折其短,退無異言。卒於官,家無餘財,自魏迄今為河南尹者莫及芝。

芝亡,子岐嗣,從河南丞轉廷尉正,遷陳留相。梁郡有繫囚,多所連及,數歲不決。

詔書徙獄於岐屬縣,縣請豫治牢具。岐曰:「今囚有數十,既巧詐難符,且已倦楚毒,其情易見。豈當復久處囹圄邪!」及囚至,詰之,皆莫敢匿詐,一朝決競,遂超為廷尉。

是時大將軍爽專權,尚書何晏、鄧颺等為之輔冀。南陽圭泰嘗以言進指,考系廷尉。颺訊獄,將致泰重刑。岐數颺曰:「夫樞機大臣,王室之佐,既不能輔化成德,齊美古人,而乃肆其私忿,枉論無辜。使百姓危心,非此焉在?」颺於是慚怒而退。岐終恐久獲罪,以疾去官。居家未期而卒,年三十五。子肇嗣。

評曰:「徐奕、何夔、刑顒貴尚峻厲,為世名人。毛玠清公素履,司馬芝忠亮不傾,庶乎不吐剛茹柔。崔琰高格最優,鮑勳秉正無虧,而皆不免其身,借哉!《大雅》貴」既明且哲「,《虞書》尚」直而能溫「,自非兼才,疇克備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