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與毒販

撥雲見日 簡藍 第2頁,共2頁

張易來聽了莊晨的講述,皺眉道:「感覺這個案件裡,公安隊伍利恐怕有內鬼啊。!」

莊晨冷笑道:「何止公安隊伍,我們的隊伍都要出問題了!」

一輛麵包車在安城區的老街蹣跚前行。

看起來和送快遞的麵包車並無兩樣。

裡面坐著的,卻是專案組最核心的三個人:安亞勇、蔣震東、馮旭。

安亞勇道:「今天省紀委向我們通報了梁烈和姜克軍的問題。據姜克軍的前妻舉報,他們通過篡改甚至隱匿筆錄等證據的方式幫人脫罪,從中牟利。初步推測,他們主要是幫助陸家兄弟。之前田仲利的事情直到宋麗芳鬧事才案發,就是因為他們。房雲飛的案子裡,他們也做了些事情。我們以為陸勵志是因為礦山爆炸才跑的,其實是因為他和房雲飛有關。」

他拍拍坐在旁邊的馮旭:「當時你懷疑會不會是內部出了問題,我們還不願意相信。好在後來為了保險起見,啟用了新人。」

馮旭嘆道:「難怪他們主動要求去房雲飛專案組。能力這麼強的兩個人,可惜了。以前那麼多硬骨頭,都是他倆啃下來的啊!」

蔣震東皺眉道:「我還是建議慎重處理這件事情。聽省紀委的同志講,現在除了姜克軍前妻的舉報,並沒有其他證據。」

安亞勇點頭道:「聽說姜克軍和前妻鬧得比較僵,不排除舉報有水分。所以我們也在等省紀委的進一步調查。但是他們擅離職守,還出國了,不得不令人懷疑啊!」

馮旭:「我只是覺得,白北會跟姜克軍一起走,實在是有些令人費解。她難道連孩子都不要了?」

蔣震東嘆了口氣:「她女兒現在住洪雪家。」

安亞勇和馮旭相視一笑,馮旭還伸出胖胖的手掌,拍了拍蔣震東。

這時,麵包車連拐了幾個彎,開進一處僻靜院落。

安亞勇等三人一下車,就有人迎上來,收走了他們的手機。

他們走進西廂房。

一個國字臉的中年男子向安亞勇略一點頭,算是打了招呼:「時間緊迫,我們開始吧!」

話音剛落,一個小夥子熟練地開啟投影儀,開始播放幻燈片進行講解。

正是火災事故現場。

疑點主要有兩個。

一是起火房間標註了多處起火點。

這在意外火災中是很少見的。

二是其他房間的消防感應噴頭都被堵住,只有起火房間的感應噴頭是通的。

經過專家細緻勘驗和排查,初步推測縱火人是將消防管道內的水換成汽油,利用感應噴頭噴灑汽油到房間,後又將管道內汽油點燃,經噴頭灑出火花,將灑落的汽油點燃,導致起火。

李斌叔侄在熟睡中很難防備。

安亞勇對國字臉道:「楊局,看來縱火人的目標很明確,也下了一番功夫。」

楊震點頭道:「是的。不過雁過總留痕,我們已經初步鎖定縱火的嫌疑人叫‘旺仔’。」

幻燈片切換到一幅「族譜」式的關係圖。

裡面赫然標識了丁志忠、「旺仔」等人。

講解員道:「目前我們確定,‘旺仔’和丁志忠交往密切,他們同是跨國販毒集團的人。」

馮旭微微眯起眼睛,指著一個標明瞭「已抓獲」的頭像問道:「林鳳國,怎麼聽起來這麼熟悉?」

講解員道:「林鳳國是這個跨國集團在大陸最大的毒販,也是聚義幫的老三。聚義幫被打掉之後,林鳳國被省廳秘密抓捕。他交代,曾帶了幾箱麻黃素以及上千萬現金過邊檢站,被查到後,為脫身,搬出五百萬現金送給邊檢站站長林如海。」

馮旭一拍腿:「是了!林如海就是因為聽說林鳳國被抓,才失聯的!」繼而轉身對安亞勇、蔣震東道:「李霆宇回來,應該就是要舉報林如海的問題的。」

林如海在邊檢站很多年。

他的青春和熱情都獻給了這個地方。

然而並沒有換來多麼豐厚的回報。

——在他的字典裡,如果權力不能帶來利益,那就什麼都不是。當林鳳國從車上搬下幾箱人民幣的時候,林如海血脈賁張,在心中狂喊:「這才是我這個站長的正確開啟方式哇!」

從那一天起,林如海致力於把幾乎所有的下屬威逼利誘成權錢交易的棋子。

所謂幾乎,是因為有一個人,他始終搞不定。

李霆宇。

軍人世家。

剛正不阿。

曾因在邊檢站執勤時拒收賄賂,屢次立功。

這麼優秀的戰士,在林如海眼中,就是赤裸裸的兩個字:「麻煩」。

為了解決這個麻煩,林如海傷透了腦筋。

直到邊檢站迎來了第一個軍校學習名額。

他幾乎是敲鑼打鼓,把李霆宇送走的。

終於,邊檢站毫無阻礙成了連線國內外販毒渠道的據點。

終於,所有林鳳國的同道,都可以從這裡堂而皇之地出入關。無論攜帶的是麻黃素,還是毒資,甚至,是大量的毒品。

終於,林如海成了一個隱形富豪。

蔣震東道:「我們對林如海的經濟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他和親屬名下的財產高達上億元之多。如果林如海一年後仍不到案,我們準備向中院sup/sup提出沒收林如海違法所得的申請sup/sup。」

楊震:「那這官司又有得打了,公告,審理,裁定sup/sup,上訴sup/sup。」

安亞勇打趣道:「楊局怎麼這麼沒信心。說不定還沒裁定,我們就把人抓到了呢。」

大家都是一笑。

安亞勇繼續道:「時間緊迫,我們要打好配合,在不打草驚蛇的情況下,揭開內幕,把幕後勢力都繩之以法。」

楊震:「我們準備重新移送起訴向德凱,由檢察院公訴提出重新鑑定火災原因sup/sup。這樣,就能把真相擺到臺前,進而對‘旺仔’、丁志忠採取措施。」

安亞勇:「我們會從馬早日、蘇家兄弟那裡入手,內查保護傘,外查行賄人。」

馮旭笑著插話道:「楊局,我們要查的行賄人,可就是你們要抓的毒販和黑社會分子啊!這活兒可危險,你們有槍,到時候還是你們實施抓捕吧!」

楊局一揮手:「沒問題,弟兄們可都憋著勁兒,端掉這些危害社會、腐蝕警隊的混蛋呢!」這時,蔣震東肅容道:「丁志忠那邊的證據還是比較薄弱。火災和他好像沒什麼關係。」

楊震道:「沒關係!至少他對丁彤的死,是要負責任的。」

他一揮手,講解人放出了一段錄音。

正是喬柯胡記錄下的那段。

「丁老闆,怎麼樣,他們沒為難你吧?」

「別以為我不知道你葫蘆裡賣得什麼藥。你以為搞死我,你就安全了嗎?」

「怎麼說話呢。你可是我撈出來的。」

「撈我?你巴不得我死在裡面吧!咱們早就是一條船上的人了,你別總想著自己一個人平安上岸。我為了你們,可連女兒都……」

「老丁,你這就沒意思了。丁彤那個案子,我為了幫你脫身,費了多少心思……」

砰地一聲,錄音戛然而止。

蔣震東長嘆一聲:「喬柯那個案子,居然是蓄意做出來的。不過,這段錄音能作為證據使用嗎?sup/sup」

楊震:「這是喬柯和胡記在丁志忠的別墅竊聽來的。我們已經吸收他們協助調查sup/sup,並且把他們保護起來了sup/sup。」

馮旭:「胡記?就是那個很有名的記者?」

楊震點點頭:「他和喬柯是很要好的朋友。」

馮旭感慨道:「難怪自從專案組成立,這個胡記好像對我們辦理的案件都跟得很緊,有時候還在網上匿名提供線索或者製造輿論。」

安亞勇道:「胡記知道的事情恐怕比我們要多,一定要好好保護。」

半個月後。

隱蔽院落的東廂房。

沒有人想得到,這裡隱藏著一個現代化的指揮部。

安亞勇緊盯大螢幕。

旁邊楊震在向省廳緝毒總隊的王隊長介紹情況:「這個人是曾會士的兒子,曾子聰。他現在子承父業,當了丁志忠的左膀右臂。控制他之後,出於辦案需要,秘密地採取監視居住sup/sup,並且有控制地維持他與販毒集團的聯絡。從收到的微信、電郵等情況sup/sup來看,販毒集團的人還沒有發覺曾子聰已經被控制。現在,我們放出風,說曾子聰研製出新型毒品,純度很高,準備先試水後大批次生產,以吸引境外販毒集團頭目前來驗貨。」

王隊點點頭:「所以你就借了我們新繳獲的毒品來用sup/sup?要控制好啊,可不能讓這批貨重見天日。曾子聰監居時表現怎麼樣?」

楊震答道:「迄今為止都還很好,沒有耍花樣。我們做了大量的政策宣講工作,小到監視居住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sup/sup、違反監視居住要求會被送到看守所sup/sup,大到只有配合我們,爭取寬大處理,才能保住性命。這些道理都講給他聽了。」

楊震接話道:「以目前的形勢來看,他如果到了看守所,大幫派還有販毒集團被關押在看守所的人都不會待見他,日子會很難熬。所以我們一直跟他強調,和我們配合,受我們保護,是唯一的出路。並且我們也答應他,到時候他不需要公開出庭指證販毒集團的人sup/sup。」

這時對講機裡傳來報告聲:「目標已經進入驗貨地點。」

劉錚辦公室。

王宛坤:「從曾子聰和丁老闆開始,我們撕開了跨國販毒團伙的運輸鏈。大部分大陸人員已經落網。在國際刑警組織和他國警察的配合下,他們在東南亞的勢力也在被圍剿中。」

李焱:「馬早日等人也開始供述了。聚義幫的老大是王九,他們通過曾會士等人開設皇家大酒店涉毒、涉賭以及王九直接經營偷採河砂生意等進行斂財並維持組織執行。背後的保護傘就是馬早日,而馬早日的背後,是李兆令。」

劉錚道:「看來是時候收網了!」

註釋

《刑法》第139條規定:「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第9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於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於經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檢察院。」

《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不起訴的話,意味著不會留案底,很多人因此能夠保住工作。這也就是不起訴書要送達給被不起訴人單位的原因。

《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複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複核。」這是公安機關對檢察機關的監督制約的體現。在向德凱案件中,公安沒有這麼做,是李焱他們定下的策略。不主動出擊,而是由向德凱作出不堪輿論壓力的舉動。為的是不引起幕後黑手的警覺。

《刑事訴訟法》第181條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複查決定,通知被不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180條規定:「對於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複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該條規定的是檢察院的羈押必要性審查職責。偵查階段主要由偵查監督和刑事執行部門負責。

《刑事訴訟法》第299條規定:「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後,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託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後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係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規定:「對於貪汙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後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並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也就是說,不要以為逃跑了就沒事了。人跑得了,財產未必跑得了。這也就是出逃的貪官常常隱姓埋名窮困潦倒的重要原因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於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於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對於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係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綜觀《刑事訴訟法》條文,對每一項可能侵犯公民權益的措施都設定了程式性的保障,這就是法治進步的體現。

《刑事訴訟法》第240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經過審查後,應當參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和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分別情形用裁定駁回上訴、抗訴,或者撤銷、變更原裁定。」對於沒收財產的裁定,一樣也可以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刑事訴訟規則》第36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對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定而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沒有鑑定的,應當要求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進行鑑定;必要時也可以由人民檢察院進行鑑定或者由人民檢察院送交有鑑定資格的人進行。人民檢察院自行進行鑑定的,可以商請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派員參加,必要時可以聘請有鑑定資格或者有專門知識的人參加。」在這裡,安亞勇和楊震商議的,就是由檢察院訊問向德凱後提出重新鑑定火災原因的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2款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4條規定:「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定案的根據:(一)經審查無法確定真偽的;(二)製作、取得的時間、地點、方式等有疑問,不能提供必要證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這段錄音顯然存在這樣的問題。也因此只能作為偵破案件的參考資料,而不能作為通常所說的「呈堂證供」。

《刑事訴訟法》第52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刑事訴訟法》第63條第1款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

《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於曾子聰的監視居住,就採用的是第四條理由。《刑事訴訟法》第75條第1、2款規定:「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執行監視居住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監視居住人的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採取電子監控、不定期檢查等監視方法對其遵守監視居住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在偵查期間,可以對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訊進行監控。」

《刑事訴訟法》第153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涉及給付毒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被判處管制的,監視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的,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曾子聰怕進了看守所暴露自己「叛變」的情況,怕遭到報復。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規定:「依照本節規定採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採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火災案關係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