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倆又過上了暗無天日的生活。
不同的是,「小傢伙」長大了。
他不再是那個需要保護的小寶寶了。
他暗暗發誓,這一次,輪到他來保護姐姐。
可是,他畢竟只是個高中生而已。
還是個從小營養不良的高中生。
沒等他開始反抗,吳貴就把姐姐打流產了。
姐姐被送去了醫院。
吳貴居然還能安然打著酒鼾。
「小傢伙」終於忍無可忍。
他拿起鐵鎖,狠狠地砸向了酣睡中的吳貴。
看著鮮血從吳貴的頭上湧出,他拔腿就往外跑。
吳貴重傷未死。
「小傢伙」被公安從姐姐病床邊帶走。
沒過多久,吳貴的媽媽聯合了村裡很多人,寫了聯名信給公安。為「小傢伙」求情。
公安綜合瞭解情況後sup/sup,採取了一系列措施。
以故意傷害對吳貴立案。
聯絡民政部門,依照姐姐的申請,幫她辦了離婚。
按規定替「小傢伙」請了法援sup/sup。
袁圓圓聽著,眼眶紅紅地:「給警察叔叔點贊。‘小傢伙’太可憐了!後來呢?為什麼會判緩刑?」
張易來道:「這個事情就比較曲折了。」
無論是什麼緣由,「小傢伙」畢竟是故意傷害致人重傷。很多程式是繞不開的。
比如,公安循例還是要報捕他。後來縣檢沒有批捕。sup/sup再如,公安循例還是要移送起訴他。後來縣檢的公訴給他作了附條件不起訴sup/sup。
不起訴的好處,是不留案底。
但是,凡事都是要付出代價的。
尤其是有關潑皮無賴的事情。
重傷的案件想要附條件不起訴,被害人的諒解很重要。
吳貴這種人,不給他很多錢,是很難取得諒解的。
好在吳貴也面臨被起訴。
——他把「小傢伙」的姐姐打流產,可是故意傷害致人輕傷。
最後為了獲得「小傢伙」姐姐的諒解以求緩刑,他同意諒解「小傢伙」。
於是,「小傢伙」附條件不起訴,自由了。
吳貴被判緩刑,也出來了。
「小傢伙」實在忍不住。
忘記了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就是「不要主動去見吳貴」。
結果兩個人又打了一架。
違反了規定sup/sup,又沒有了和吳貴談判的籌碼,「小傢伙」只能面臨被起訴的命運sup/sup。
洪雪聽到這裡,忍不住插話道:「年輕人就是沉不住氣,怎麼也等考驗期過了啊。」
張易來道:「‘小傢伙’就是這個脾氣。庭審的時候,他愣是把想要旁聽的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人拒之門外,說你們早幹嘛去了sup/sup!要不是他姐姐住院,學校的人必須在場sup/sup,他估計得把老師也趕出去。」
洪雪搖著頭道:「幸虧是未成年,記錄封存sup/sup。哎,這孩子,叛逆期,吃大虧啊。」轉而表揚張易來道:「易來,我真是沒看錯你,能夠迅速得到這麼有個性的孩子的信任,很厲害!」
這時馮旭和蔣震東走了進來。馮旭道:「‘小傢伙’提供的受賄名單裡,有銀釧的新治安大隊隊長王強。我們通過省廳紀委秘密接觸他,他已同意作為臥底,帶領省廳的人搗毀地下賭場。省廳的行動就在今晚,我們要在同時對名單上的人採取措施。」
山莊茶舍。
李兆令有幾分酒意。
眼睛閃閃發亮,甚至透出點兒瘋狂。
江霈神情淡然,呷了口茶悠悠道:「你今晚情緒不錯啊。」
李兆令哈哈一笑,做了個拔釘子的動作:「老吳走了,我要把他們的樁都拔掉。銀釧的地盤,很快就是我的了!」
江霈哂然:「小心別連自己的都拔了。」李兆令伸出手指來點了點江霈:「你啊,就是太小心謹慎了。拔錯了又如何,我手裡樁多的是。只要還有下樁的本事就行。」
他繼而湊近了,輕聲道:「老李,你應該感謝我啊。要不是我這裡轉移了專案組視線,河砂的事情,你可兜得住?」
問話室。
一個三十多歲的男人坐在張易來和袁圓圓對面。
他面前攤開了很多卷宗。
每一本都翻到了屍體照片那一頁。
正是馮旭和袁圓圓在銀釧縣公安局找到的那些卷宗。
做了多年法醫,他很熟悉這些畫面。
然而額頭還是有細小的汗珠沁出來。
他沒有伸手去擦。
他扶扶眼鏡,抬起頭望著張易來的眼睛道:「我的拍照習慣是這樣的。拍軀幹部分已經能表明是在水中久泡的了。沒必要再拍其他。」
袁圓圓:「那我問你,在水中久泡就能說明是自殺嗎?」
他雙臂在胸前交疊了一下,伸出右手點了點照片,道:「沒有明顯外傷勒痕,肺裡又有水。」
袁圓圓:「你們都沒有解剖,怎麼發現肺裡有水?」
他笑了,像是個教授在給學生講課一般,道:「檢察官,有很多方法可以確定肺裡有沒有水,不一定非要解剖。」
袁圓圓露出了「你敢在我面前顯擺」的神情,逼問道:「那你們檢測了肺裡的水了嗎?和河水成分一致嗎?會不會是在別處淹死,又被扔到河裡的呢?」
他笑著搖頭道:「你這想象力太豐富了。」袁圓圓不依不饒:「你敢說沒有這種可能性嗎?而且,你說沒有外傷,可是都泡成這樣了,你不解剖怎麼知道有沒有傷?」
他有些急了:「死因不明才解剖,既然都知道是自殺了,還檢什麼?法律給了我們解剖權,可沒說必須行使!sup/sup」
袁圓圓道:「你不解剖,怎麼能排除其他死因?你這簡直是因果倒置!」
他一時語塞。
張易來見狀,趁熱打鐵:「李沈,為什麼在場的見證人留的手機號碼都是空號或者錯號?」
他的思維還沒跟上,磕磕巴巴道:「也……也……也許人家覺得……晦氣!對,晦氣!」他似乎抓住了什麼重點,突然大聲道:「反正我們是按照程式來的,該有的資質都有sup/sup,該有的檔案都有sup/sup,該有的簽章也都有sup/sup。你們這麼懷疑我們,是不對的!」
他和她對視一眼,知道這人已是強弩之末。
他盯著李沈的臉,手指緩緩劃過一本卷裡見證人簽名的地方:「這些見證人是不是都是報案人?」
李沈扭過頭,抓了抓頭髮,煩躁道:「我哪知道!」
他又翻開另一本卷,摩挲著見證人簽名的地方:「那你們是怎麼選的見證人呢?」
李沈瞟著簽名,左手緊緊捏著右手臂,語氣中多了些不耐煩:「他們刑偵的,一般會找主動幫忙保護現場的群眾sup/sup。」
李沈的小動作,沒有逃開他的眼睛。
他「啪」地一聲,把一張白紙拍在李沈面前:「你用左手籤個名字。」
李沈一愣:「這……這……」
袁圓圓脆聲道:「別廢話,讓你籤你就籤!」
李沈把紙筆一推:「我不是左撇子,不會。」
張易來樂了:「我相信如果你簽了,我們就會發現你有很多個名字,恰好和這些見證人重名。」
李沈終於伸手擦了擦額頭上的汗,虛弱道:「你證明不了。」
袁圓圓咯咯一笑:「所以,只是證明不了,並非不是事實?」
李沈抿緊了嘴唇,一言不發。
她笑得更開心了:「沒關係。沒法做筆跡鑑定,我們可以做照片復原。現在的相機,記憶功能可是很強大的。我不信你一次都沒拍到過他們的手腕腳腕。只要你拍到過,哪怕刪除了,我們也能復原!」
李沈的臉色突然變了。
張易來緊接著道:「這些人一旦被證明不是自殺,你猜誰會是頭號嫌疑犯?」
李沈的神色開始動搖。袁圓圓收起笑容,柔聲道:「你願意自己的孩子被鄰居指著脊樑說‘他爸爸是連環殺人犯’嗎?」
李沈的太陽穴突突地跳了跳,他咬著牙,低聲道:「我會交代的,但現在還不行。」
張易來笑了:「你要等到什麼時候?沈醉可已經在警車上了。」
李沈一愣,長出一口氣:「好,我交代。」
武警醫院。
一箇中年男子佇立在魯伯叔的床邊。
面向窗外,語帶戲謔,道:「老魯,你不僅還清了債,還因為舉報賭場立了大功。這次你可是大贏家啊!」
魯伯叔眉頭緊皺,語氣中難掩煩躁和不屑:「別指望我感謝你。」
那人搖搖頭:「謝就不用說了。只是以後還有很多事情仰仗,你可別推辭。」說得客氣,然而語氣卻是不容拒絕。
魯伯叔道:「你堂堂一個公安局副局長,哪裡有仰仗我的地方。」
那人輕笑:「你的地方,才是處理一些人最好的地方。」
魯伯叔神情一變,正待說話,那人彷彿知道他要拒絕,接著說道:「你每個月都要跟司法所報告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就要接受病情複查sup/sup。沒有我幫你搞定診斷證明,你可不會符合保外就醫監外執行sup/sup。你自己是不可能瞞過公檢法sup/sup的。」
魯伯叔道:「大不了收監,我是無所謂的。」
那人道:「是啊,反正還有兩個多月的時間刑期就到了,是不會送去監獄的,不必擔心有些人在那裡為難你sup/sup。可是……」那人突然得意起來,像是打遊戲通關了的樣子。「你不要忘了,通過非法手段被監外執行的期間,是不計入執行刑期的sup/sup。只要我一舉報……」
魯伯叔不耐煩地打斷了他的話:「反正我也沒有牽掛了,有什麼關係。」
那人提高了聲音,道:「真的嗎?你不想知道嫂子和孩子怎麼樣了嗎?」
他轉過身,盯著魯伯叔的眼睛。
燈光映著他的臉,赫然就是監控室裡,監視馮旭和袁圓圓的中年男子。
魯伯叔咬著牙:「宋力,你不要太過分。」
入夜,專案組的辦公室。
梁烈給馮旭遞了支菸:「銀釧公安局涉案的人,都在我們問話室了。幾乎各個都要求自首、立功。」
馮旭露出了彌勒佛般的招牌笑容,道:「那是自然。賭場被端,他們只有配合的份。」
安亞勇匆匆趕來:「馮旭、震東,趕快去武警醫院截人。賭場老闆沈醉在抓捕過程中受傷,被送過去了。」
馮旭和蔣震東對視一眼,異口同聲地說:「杜梅!」
安亞勇一揮手:「已經去接了,到武警醫院和你們會合!」
眼見他們匆匆而去,袁圓圓奇道:「武警醫院那麼多醫生,幹嘛還要杜梅姐?」
張易來眉頭緊鎖:「現在這種形勢下,咱們自己人最靠得住。」
袁圓圓大眼睛一轉,驚道:「難道還有人要殺人滅口?」
註釋
監察法第41條第一款規定:「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適用刑訴法的案件也有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此外,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司法解釋都強調:訊問同案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分別進行。一個案件的偵查、調查工作,只有兩個人是做不來的。因為訊問、搜查、抓捕、取證等工作很多都是要同時進行的。
《刑事訴訟法》第11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141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檔案,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檔案,不得查封、扣押。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調換或者損毀。」《刑事訴訟規則》第210條規定:「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或者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財物和檔案,應當查封或者扣押;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應當經檢察長批准。不能立即查明是否與案件有關的可疑的財物和檔案,也可以查封或者扣押,但應當及時審查。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或者予以退還。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檔案的,可以強制查封、扣押。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時隨身攜帶的物品需要扣押的,可以依照前款規定辦理。對於與案件無關的個人用品,應當逐件登記,並隨案移交或者退還其家屬。」也就是說,即便是隨身攜帶的物品,也並非都應當扣押。
《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係人對於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權向該機關申訴或者控告:(一)採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不予以釋放、解除或者變更的;(二)應當退還取保候審保證金不退還的;(三)對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四)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不解除的;(五)貪汙、挪用、私分、調換、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的。」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規定:「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檔案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這一系列的程式設計,為的就是在偵查案件的過程中,確保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監察法第34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審計機關等國家機關在工作中發現公職人員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的問題線索,應當移送監察機關,由監察機關依法調查處置。被調查人既涉嫌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又涉嫌其他違法犯罪的,一般應當由監察機關為主調查,其他機關予以協助。」
檢察機關偵查案件也有類似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二款有一句話:「對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刑事訴訟規則》第1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涉及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應當將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如果涉嫌的主罪屬於公安機關管轄,由公安機關為主偵查,人民檢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的主罪屬於人民檢察院管轄,由人民檢察院為主偵查,公安機關予以配合。對於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還實施其他犯罪、多個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存在關聯,併案處理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和訴訟進行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對職責範圍內對相關犯罪案件併案處理。」實踐中,普通刑事案件和職務犯罪案件確實會出現交叉的情況,尤其是瀆職案件,往往和普通刑事案件是相關聯的。有時候,併案處理或者聯合辦案的確更能提高效率、取得突破性進展。
因為開設賭場罪是公安偵查的普通刑事案件,所以適用《刑事訴訟法》第62條第1、2款規定:「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採取以下一項或者多項保護措施:(一)不公開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二)採取不暴露外貌、真實聲音等出庭作證措施;(三)禁止特定的人員接觸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及其近親屬;(四)對人身和住宅採取專門性保護措施;(五)其他必要的保護措施。證人、鑑定人、被害人認為因在訴訟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請求予以保護。」《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09條規定:「審判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證人、鑑定人、被害人因出庭作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人民法院應當採取不公開其真實姓名、住址和工作單位等個人資訊,或者不暴露其外貌、真實聲音等保護措施。審判期間,證人、鑑定人、被害人提出保護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立即審查;認為確有保護必要的,應當及時決定採取相應保護措施。」《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對證人的保護設計得還是比較完善的,但是保護措施的施行不是隻靠制度就行的,還有賴於大量的人力物力保障。
《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司法機關對於犯罪的未成年人一直是特別重視並且區別於成人對待的。最高檢2013年出臺了《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在檢察系統內部設有未檢辦專門從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相關工作。儘管近年來,有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惡性案件見諸報端,引發了人們關於如何對待未成年人犯罪的爭議。但不可否認,大多數未成年人的犯罪,社會、家庭的責任較之其本人的責任是更大的。「小傢伙」的遭遇,其實比起很多未成年人罪犯來說,還算是不錯的了。對這樣的未成年人,只要幫扶、教育、引導得當,健康成長的可能性很大。至於那些的確惡性很大、自身有問題的未成年人,是否能夠參照有些國家的規定,參照成人接受審判,有待於在今後的司法實踐中慢慢探索。
《刑事訴訟法》第279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311條規定:「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並製作調查報告。作出調查報告的,在提請批准逮捕、移送審查起訴時,應當結合案情綜合考慮,並將調查報告與案卷材料一併移送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46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並製作社會調查報告,作為辦案和教育的參考。人民檢察院開展社會調查,可以委託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開展社會調查應當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隱私,不得向不知情人員洩露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涉案資訊。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製作的社會調查報告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實踐中,公檢兩家所做的工作比調查報告更多。比如,在「小傢伙」這個案件裡,公安機關發現他打吳貴的背後原因之後,就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來幫助他和他姐姐。
《刑事訴訟法》第278條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款規定:「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刑事訴訟規則》第463條規定:「對於罪行較輕,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沒有社會危險性或者社會危險性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不批准逮捕。對於罪行比較嚴重,但主觀惡性不大,有悔罪表現,具備有效監護條件或者社會幫教措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逮捕不致妨礙訴訟正常進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不批准逮捕:(一)初次犯罪、過失犯罪的;(二)犯罪預備、中止、未遂的;(三)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四)犯罪後如實交代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盡力減少和賠償損失,被害人諒解的;(五)不屬於共同犯罪的煮主犯或者集團犯罪中的首要分子的;(六)屬於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或者系在校學生的;(八)其他可以不批准逮捕的情形。對於沒有固定住所、無法提供保證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適用取保候審的,可以指定合適的成年人作為保證人。」縣檢為「小傢伙」提供了社會幫教,所以才能適用這一條。
《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請複核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刑法》第234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中規定:「……故意傷害致一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調節結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且罪責刑相適應的,可以直接確定為宣告刑;只有從輕處罰情節的,可以依法確定法定最低刑為宣告刑;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因此,「小傢伙」也是可能被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適用附條件不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283條規定:「在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內,由人民檢察院對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進行監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強管教,配合人民檢察院做好監督考察工作。附條件不起訴的考驗期為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從人民檢察院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之日起計算。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二)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三)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四)按照考察機關的要求接受矯治和教育。」《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476條:「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接受下列矯治和教育:(一)完成戒癮治療、心理輔導或者其他適當的處遇措施;(二)向社群或者公益團體提供公益勞動;(三)不得進入特定場所,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五)接受相關教育;(六)遵守其他保護被害人安全以及預防再犯的禁止性規定。」在這裡,檢察院就是要求「小傢伙」不再見吳貴,防止他再犯。
《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撤銷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提起公訴:(一)實施新的犯罪或者發現決定附條件不起訴以前還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訴的;(二)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或者考察機關有關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被附條件不起訴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驗期內沒有上述情形,考驗期滿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小傢伙」與吳貴打架,屬於第二種情況,應當被提起公訴。
《刑事訴訟法》第285條規定:「審判的時候被告人不滿十八週歲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但是,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近些年,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有了比較快速的發展,很多組織作出了令人敬佩的成績。但是不排除少陣列織貪圖名利,只往能夠產生新聞熱點的未成年案件裡湊;活動有頭無尾,甚至給未成年人帶來二次傷害。
《刑事訴訟法》第281條規定:「對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並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小傢伙」的法定代理人是他姐姐,不能到場;沒有其他的成年親屬;保護組織的人被他趕出去了,所以學校的人必須留在庭審現場。
《刑事訴訟法》第286條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213條規定:「為了確定死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解剖屍體,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讓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簽名。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或者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解剖屍體通知書上註明。對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這裡用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給了偵查人員自由裁量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刑事訴訟法》第130條規定:「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
《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並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刑事訴訟法》第269條規定:「對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依法實行社群矯正,由社群矯正機構負責執行。」《社群矯正實施辦法》第11條第2款規定:「保外就醫的社群矯正人員還應當每個月向司法所報告本人身體情況,每三個月向司法所提交病情複查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前四款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對適用保外就醫可能有社會危險性的罪犯,或者自傷自殘的罪犯,不得保外就醫。對罪犯確有嚴重疾病,必須保外就醫的,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檔案。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對於暫予監外執行,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國家衛生計生委在2014年聯合釋出了《暫予監外執行規定》,目的就是為了防止監外執行的濫用。
《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五款規定:「在交付執行前,暫予監外執行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決定;在交付執行後,暫予監外執行由監獄或者看守所提出書面意見,報省級以上監獄管理機關或者設區的市一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第266條規定:「監獄、看守所提出暫予監外執行的書面意見的,應當將書面意見的副本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決定或者批准機關提出書面意見。」第267條規定:「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應當將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抄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暫予監外執行不當的,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決定或者批准暫予監外執行的機關接到人民檢察院的書面意見後,應當立即對該決定進行重新核查。」實踐中,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執行部門負責這方面的工作。暫予監外執行的程式涉及監獄或看守所、人民檢察院、法院,這種程式設計,就是為了防止暫予監外執行的濫用導致應當被羈押的罪犯脫管。
《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刑事訴訟法》第268條規定:「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後,罪犯刑期未滿的。對於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予以收監的,由人民法院作出決定,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死亡的,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監獄或者看守所。」
case11關係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