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9 鍍金廠與汞中毒

撥雲見日 簡藍 第2頁,共2頁

正說著,白北和姜克軍拿了一份厚厚的鑑定材料回來。經委託,匯安大學水環境檢測中心出具了報告,一是勝利廠確實向逾河排放了汞等有毒廢水、廢料,二是治理逾河因勝利廠造成的汙染,至少得三百多萬元。另外,逾水縣醫院也出具了報告,沿岸村民存在不同程度的汞等有害物質的慢性中毒現象,時間可追溯到五年前。剛好是勝利廠開始排汙的時間。

蔣震東仔細翻了一遍,道:「瀆職案件和貪賄案件的證據要求還是不一樣的。咱們現在的證據,能把勝利廠排汙和逾河水受汙染聯絡起來,但單靠時間吻合,是不能把勝利廠的汙染和村民受害聯絡起來的。把勝利廠排汙、逾河水還有村民飲用的自用井水以及灌溉水的成分做個對比,如果能確定成分一致,最好。」洪雪補充道:「那些因為怪病死去的村民,有沒有直接土葬的?如果家人願意做屍檢的,可以做一個。找民營實驗室來做也行,只要有鑑定資格的人sup/sup做都行。」

梁烈笑著對白、姜二人說:「絕代雙雄發話了,你們還不趕緊。」洪雪道:「老梁,你和克軍兩個才是絕代雙驕呢。」

大家都笑起來。

陳大寧在逾水縣做了十幾年的局長。

從這個局到那個局。

他不是沒有想象過自己「硬著陸」的樣子。

但是他不曾想過會是因為勝利廠而「硬著陸」。

知道了原因,他反而放心了。

多大事呢。

不就是審批的時候放放水嘛。

又不是他一個人這麼幹。

恐怕連於書記也幹過這種事情。

只要查不出他收錢,也就是行政責任嘛。

行政責任就可大可小啦。

不要說像他這樣的資歷,組織上還是會給點同情分的。

單說他做局長十幾年,練就的乾坤大挪移,那也是妥妥地能夠解釋過去的。

所以,不管面前這兩位凶神怎麼說、怎麼問,他只反反覆覆重複這幾句話:

「所有檔案,副局長交給我,我都是批的。從來沒有不批。作為局長,和副局長之間沒有信任,那是很失敗的哇。」

「作為領導,我怎麼可能親自去做一線的工作。只要開會的時候多跟下屬強調要認真細緻就可以啦。」

「勝利廠的專案,是縣裡招商引資的大專案。於書記明確要求各部門各單位配合,哪個環節卡住哪個負責人承擔責任。我們怎麼可能不給它開綠燈?」

陳大寧的乾坤大挪移玩得利索。上樑不正下樑歪。

他的手下也都不是省油的燈。

監察隊的說了:「領導明確要求開證,我們有什麼辦法?」「之前我們打了報告,準備給勝利廠開停產通知,都被局長退回來啦。」

副局長歐陽辛說了:「他陳大寧為什麼那麼好心,每份檔案都籤同意?因為那是按照他的意思改過的,他當然籤同意啦!」「我這裡哪有一分實權,都是他陳大寧說了算啦!」

專案組裡,幾組問話的回來一碰頭,都覺得又好氣又好笑。

蔣震東道:「陳大寧絕對有問題。但如果是零口供,其他證據得紮實才行啊sup/sup。」

姜克軍道:「審訊的時候,我真想揍他。」

梁烈感慨道:「我現在可服了雪姐了,神預言。陳大寧果然推得一乾二淨。」正說著,洪雪進來,拿著一張反面被劃得亂七八糟的紙,道:「多虧了白北,可算找到證據了。」

原來洪雪和白北去了環保局,翻看所有檔案資料,都沒有什麼新發現。

最後白北發現,辦公室主任把一些單面列印的廢棄檔案裝訂起來,用空白麵做記事本。她拎過來一一翻看,找到了監察隊發停業整頓通知給勝利廠的申請,陳大寧在上面的批覆是「不發,檔案銷燬」。

姜克軍把這份申請拿上,風一般地衝回問話室,啪地拍在了陳大寧面前。

陳大寧看了看,垂下了頭。梁烈跟在姜克軍後面進門,緩緩道:「你還有什麼需要交代的,最好一併如實講出來。」

陳大寧抬頭問道:「如果我檢舉揭發,是不是能少判點兒?」

張昊把一個大黑箱子砰地放到桌子上。

袁圓圓嚇了一跳:「什麼情況?」

張昊苦笑道:「這錄音錄影裝置,太折磨人了。」

張易來問:「不都是小陳在錄嗎?」

張昊道:「陳大寧檢舉揭發的,剛好是小陳的家人,所以他迴避了sup/sup。」

袁圓圓搖頭道:「小陳還挺自覺的,要是我,肯定忍不住聽完。」易來:「那可違反規定了啊。」

袁圓圓大眼睛一閃:「違反啥規定?咱沒轉隸之前,刑訴法還規定領導決定我要回避之前不能停止案件偵查呢!sup/sup幸虧還有人替補,不然誰來錄音錄影?你們上次提審陳大寧讓小陳去錄音錄影,我們正好要提審馬早日,就只好自己錄,結果錄到一半光碟沒空間了,我們不知道,全白問了sup/sup。幸虧沒審著啥,不然怎麼辦?不能當作證據了?而且要是馬早日趁機說我們刑訊逼供,又怎麼辦?」

張易來:「你這是把案多人少問題拿來對抗法律規定。」

袁圓圓道:「這是實踐檢驗真理啊,說明這個規定不是真理。」

眼看二人要吵起來,洪雪插話說:「這的確也是兩難。如果迴避制度太嚴格,會擾亂正常的辦案秩序,也會被嫌疑人利用。如果太鬆,又起不到作用。」

正說著,蔣、梁、姜三人問話回來,蔣震東道:「陳大寧反映的盜採河砂問題很嚴重,恐怕要請示省紀委,和省公安廳一起合作了。」

註釋

《刑法》第338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汙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般而言,重大事故背後可能存在瀆職犯罪。書中馮旭是反瀆組的,蔣震東是反貪組的,但馮手中累件未結,想請蔣來查水泥染背後的瀆職問題,因此才會有方、馮這段對話。

監察法第27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對於案件中的專門性問題,可以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鑑定人進行鑑定後,應當出具鑑定意見,並且簽名。普通刑事案件也有類似規定:《刑事訴訟法》第144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這裡強調的是有專門知識的人,因此關於這一條的司法解釋,強調的都是鑑定人的鑑定資格,而不在於鑑定人所在的機構。

《刑事訴訟法》第55條第1款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即便調查工作不適用刑訴法,調查結束後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在審查起訴、法庭審判階段,都要適用該條規定。因此,無論偵查還是調查,對犯罪嫌疑人、調查物件的口供都不能輕信,更不能盲目追求。這也是為什麼監察法第33條規定:「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準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的原因。喬柯案件的刑訊逼供就是源於對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盲目追求。如果取證手段違法,即便有了口供,也無法定案。如果其他證據充分,即便是零口供案件,也能辦成鐵案。

監察法第58條:「辦理監察事項的監察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監察物件、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一)是監察物件或者檢舉人的近親屬的;(二)擔任過本案的證人的;(三)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辦理的監察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四)有可能影響監察事項公正處理的其他情形的。」普通刑事案件也有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監察法沒有該項規定,但監委內部是否有類似規定尚不明確。

監察法第41條第二款:「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留存備查。」對於適用刑訴法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23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對於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影。錄音或者錄影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的規定》對於職務犯罪案件的訊問錄音、錄影作出了詳細的程式性規定。其中,要求「應當對每一次訊問的全過程實施不間斷的錄音、錄影」。還規定「對於訊問中因技術故障等客觀情況無法錄音、錄影的,一般應當停止訊問,待故障排除後再行訊問……無法錄音錄影的客觀情況一時難以消除又必須繼續訊問的,訊問人員可以繼續進行訊問,但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同時報告檢察長並獲得批准……待條件具備時,應當對未錄的內容及時進行補錄。」這樣的規定無疑旨在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旨在防範因刑訊逼供引起冤假錯案。然而在實踐中,訊問是很講究時機的。倘若因為錄音、錄影的問題導致戰機貽誤,很有可能影響到整個案件的突破。這大概也就是打擊罪犯對人權保障的讓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