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刑與無罪

撥雲見日 簡藍 第2頁,共2頁

吳慶傑看著馬早日黑紅的臉膛因為這句話變得更黑,心中有幾分快意。

他沒想到的是,同一棟樓裡,劉錚正在和王宛坤談話:「宛坤同志,省裡找我談過話了,我想推薦你做政法委書記。」

王宛坤有些意外:「換屆還早吧?」

見劉錚沒有接話,她蹙眉:「難道吳書記……」

劉錚打斷了她:「工作需要,總之你做好準備。」

轉眼兩個月又過去。

專案組忙碌依舊。

張昊回到辦公室,坐在椅子上感慨:「真的是由奢入儉難啊。以前讀書的時候,教室裡沒有空調,也不覺得多熱。」

王偉和陳唐隨後進來,陳唐笑道:「今天是真熱。他們家那戶型又不好,不通風。」

張昊正待附和兩句,王偉道:「張昊,你把今天搜查的情況彙總一下,寫個報告。」

張昊的頭往椅背上一靠,一副生無可戀的樣子。

這時,一雙手溫柔地搭在了他額頭上。

他扭頭一看,嚇得跳起來:「你走路都沒聲音的嗎?」

手的主人可沒那麼溫柔了:「同志,海關這個案子想要三延,你這麼寫報告可不行啊!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可是硬線sup/sup。」

張昊道:「書妙,鄭曉龍是首要分子和情節嚴重的主犯,數額按總數來算。受賄那麼大一筆數額,不夠十年嗎?」

周書妙道:「到現在鄭曉龍的口供都還沒突破,律師正拿當初你們拘傳超期的事情在鬧。而且,批捕的罪名可是翫忽職守,哪裡可能判到十年以上!你最好把報告改進一下,不然我們可要向省院提不延的意見啦!」

張昊目送周書妙晃著長長的馬尾辮走出辦公室,回身趴倒在桌上:「我討厭報告!」

袁圓圓笑著說:「知足吧。美女檢察官親自蒞臨指導,別人可沒這個待遇。」

大家都笑起來。

這時樊靜拿著判決書過來,說刑訊逼供的案子判了。

袁圓圓問判了幾年。

樊靜說,免予刑事處罰。

袁圓圓的臉刷地就氣紅了。

其他人的臉色也不好看。

刑訊逼供案件的判決出來之後沒多久,喬柯案件的判決也下來了。

「……原辦案刑警刑訊逼供,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被排除sup/sup。公安在應檢方要求對現場重新進行勘查sup/sup時發現,證人夏某證言存在疑點,經與其反覆核對,查明其不能證明被告人有傷害被害人及證人的舉動。因被害人屍體經法醫檢驗、鑑定後已火化,故無法對被害人傷勢進行二次鑑定……本案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喬柯無罪sup/sup,立即釋放sup/sup。」

沈凌含淚望向喬柯。

喬柯卻回身,看著旁聽席上的胡記。

四目相對。

沒有喜悅之情。

他們知道,這只是剛剛開始。

地下酒吧。

昏暗,嘈雜。

喬柯、胡記、沈凌窩在角落的卡座裡。

如果沒有隔板,任何人一眼就能看出他們三個和周圍是多麼格格不入。

喬柯道:「沈律師,感謝你這麼久以來的幫助。我想,法律援助的業務應該已經結束了吧。」

沈凌握著杯子的手緊了又松,竟然不知道怎麼回答。

胡記看在眼裡,插話道:「有律師和我們一起,還是必要的。喬柯,當時的情況究竟是怎樣的?」

喬柯沉默了一會兒,緩緩講述起那天的事情:「那天,我和丁彤已經冷戰了好幾天,她突然打電話來說,鍾伯伯死了,她很害怕。」

沈凌問:「鍾伯伯是誰?」

喬柯看了一眼胡記,胡記道:「你應該聽說過。就是那個自殺的鐘市長。他女兒和丁彤是好朋友。」

沈凌像是被嚇到了,喬柯後面說的什麼,她都沒怎麼聽進去。

發了一陣呆,她猛地站起來,說:「我先走了。」

也不等喬、胡二人答話,風一般地消失了。

註釋

《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同級或者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者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及時進行審查,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

如前文所引之《刑事訴訟法》第44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原審人民法院對於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依照第一審程式進行審判。」另組合議庭,是為了防止原合議庭繼續作出相同的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實踐中,對於這個「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法定刑,還是對宣告刑的預測,存在爭議。

《刑事訴訟法》第56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第58條規定:「對於經過法庭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予以排除。」在經歷了一個刑訊逼供導致冤假錯案頻頻爆出的時期之後,2010年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出臺了《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此後的新《刑事訴訟法》(本文援引的《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也將非法證據排除作為重要的部分予以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13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複驗、複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複驗、複查,並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0條規定:「法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宣佈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對公訴人、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補充的和法庭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應當經過當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但是,經庭外徵求意見,控辯雙方沒有異議的除外。」因此,法院如果對證據有疑問,是不會直接告知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而是告知公訴人,由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進行復驗、複查。具體到喬柯案件,流程就是沈凌向省高法反映情況後,朱猛收到了省高法轉去的資料,然後告知檢察院,由檢察院要求公安對現場重新勘查。

《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在被告人最後陳述後,審判長宣佈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二)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三)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據此,一審判決有無罪判決和有罪判決。無罪判決中又有依法無罪和證據不足的無罪兩種。喬柯案件之所以以證據不足判處無罪,是源於前文所述,有一些證據指向他、有一些證據又存疑,不具有排他性,不能確定他就是兇手。這是比較客觀的判決了。畢竟判決依據的是合法證據還原出來的法律真相,不是永遠無法還原的、只有作者和讀者、兇手與被害人才知道的真相。

《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