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烈揮揮手,嫌疑人跟著管教回監倉去了。
姜克軍道:「正碰上提案‘旺季’,管教們忙不過來,下一個可能還要等很久。」
梁烈坐下來,點了根菸,揉揉眉心,說:「不著急。正好休息一下。」二人沉默了一會兒,姜克軍忍不住開口道:「聽說房雲飛是直接從家裡被拘走的,走之前跟老婆說了一句家鄉話,專案組的人沒聽明白,以為他們可能要毀滅證據,就臨時決定搜查他家裡。他老婆好彪悍,不僅不配合、不協助,還強力阻攔,把一個女同志的手指頭差點咬掉了,最後更不肯簽字。幸虧小區物業的人在場見證sup/sup。」
梁烈:「這麼拼命,那一定是有東西了。」
姜克軍點頭:「在他家發現一個暗房,全是名貴藥材、名牌手錶和玉器,保守估計就有五六百萬。」
梁烈:「玉器肯定沒估價,不然一定不止五六百萬。」
姜克軍:「是。我聽說,登記扣押物品時,把玉石全登記的是石頭。」
梁烈吐一口菸圈,笑了:「聽說以前有個案子,扣押了一塊玉石,結果沒想到行賄人送的是假玉。但受賄人不相信,認為肯定是辦案人貪汙了,他的律師於是一直幫他做控告sup/sup,以為搞成了還算檢舉揭發、算立功呢。結果行賄人自己招了,說送的就是地攤貨。所以啊,為了防止這種情況出現,從此以後,凡沒有鑑定過的玉石,全部登記為石頭。」
姜克軍搖頭道:「那個律師也傻。認定是假的,他的當事人涉案數額能少很多呢,肯定可以少判幾年,比立功划算多了。」
正說著,門外傳來了腳步聲。
姜克軍站起來一邊開門一邊說:「哎呀,這次這麼快。」
門外,白北帶著一個女犯。
姜克軍笑著說:「還以為是我們的呢。這麼巧,你們也在提人。」白北道:「真是好巧啊。我們就在隔壁。」
姜克軍看著她,幾天不見,好像瘦了很多,額頭上還貼了塊很大的創可貼。
沒影響到花容月貌,反而更顯嬌弱。
他指指創可貼:「你的頭怎麼了?」
白北摸摸頭,哈哈一笑:「哎呀,不小心撞到了。」然後頭也不回地領著女犯進了隔壁審訊室。
姜克軍一愣。
做偵查的,基本技能之一,就是鑑謊。
鍾牧笛這個名字很好聽。
田園畫風呼之欲出。
人如其名。
鍾牧笛這個人也很好看。
清新脫俗,小巧玲瓏。
監倉裡沒有護膚品,沒有彩妝,更沒有美顏相機。
鍾牧笛卻和進去之前沒有差別。
容顏沒有差別。
態度也沒有差別。
回答完「姓名……年齡……」等等的例行問話後,一言不發。
不回答,不辯解。
靜靜地坐在那裡。
彷彿這個世界不存在。
白北摸摸頭上的創可貼,咬咬嘴唇,望向蔣震東。
蔣震東點點頭。
白北輕輕咳了一聲,用了一句很俗套的開場白:「你的事情,我們都知道。」
陸勵志是陸勵徵的弟弟。
陸家有這兩個兒子,祖墳上真的是冒了青煙。
一個開發房地產,風生水起。
另一個經營礦山,財源滾滾。
在匯安市提到陸老闆,大家不會想到第三個人。
然而,像所有成功人士一樣,他們也有煩惱。
陸勵志不知道他哥哥的煩惱是什麼。
他也不想知道。
他只知道,他的煩惱,只需要一個人就能夠解決。
生意場上的煩惱,酒桌飯局上的煩惱,甚至,床上的煩惱。
一個月幾千塊錢,就能請到這麼萬能的助理。
他覺得,這是上天賜給他的福氣。
這福氣的名字,叫鍾牧笛。
有顏值,有頭腦,知進退。
丈夫死了。
兒子放在千里之外的孃家。
沒有想過再嫁。
聽起來是紅顏薄命。
對陸勵志來說,簡直完美。
畢竟,他是要她來解決煩惱,而不是帶來煩惱。
反正,他也給她發工資了不是。
可是對於鍾牧笛來說,陸勵志是她最大的煩惱。
他的行程安排,他的決策執行,他的身心健康,他的各種需求。
她都要放在心上,排憂解難。
因為她需要那份工資。
年邁的父母,帶著她稚嫩的兒子。沒有錢,會有多艱辛。
這就是全部的理由嗎?
鍾牧笛知道答案。
沒辦法責怪誰。
誰讓陸勵志那麼奪目呢?
不要說在那群土肥圓的礦老闆裡鶴立雞群。
不要說在國際峰會上與人談判、殺伐決斷。
就算是和技高一籌、位高一段的人討價還價、被逼讓步,都那麼談笑自若、瀟灑從容。
所以她心甘情願,俯首稱臣。
當他把煩惱交給她的時候,她覺得,她是被信任的,被需要的,這就足夠了。
別無所求。
在經濟最窘迫的時候,她都沒有向他開口。
因為這會讓她的付出顯得廉價。
她知道,他有家庭,有老婆,有孩子。
她甚至屢次幫他維持他的家庭。
因為她知道,對於孩子來說,父親有多重要;對於妻子來說,丈夫有多重要;對於他來說,積累的身家有多重要。
她陷入了這種自作多情的自我犧牲而不能自拔。
即便進了看守所,也不能讓她醒悟半分。
即便對面這個明眸皓齒的檢察官,含著眼淚講述自己的親身經歷,也不能打動她半分。
直到一句話穿透了她城牆般的防線。
「老四的名單上,你排在第一個。」
鍾牧笛是陸勵志拿在手上的一支筆,是brain。用來解決煩惱。
老四是陸勵志藏在背後的一把刀,是muscle。用來清除麻煩。
鍾牧笛想不到,她有一天會成為需要消失的麻煩。
「你以為你是特別的那一個?」
——也對。是特別傻的那一個。廉價又可笑。
「他早就做好出國的準備了。帶的是他老婆,不是你。」
——不帶不重要。為什麼連知會一聲都沒有?
「你現在因為他,要坐牢啊!」
——早就畫地為牢了不是嗎?
「如果不是他的律師舉報sup/sup,你不坐牢也要被老四做掉啊!」
——做掉也好。心都沒了,要命幹什麼?
「你想沒想過兒子?想沒想過父母?」
鍾牧笛的表情終於有了微妙的變化。
她望向白北。
兩個人就這麼對視著。
好像不同時空的自己在對話。
字字見血,句句誅心。
鍾牧笛的眼睛裡含著淚水,手指緊緊摳著囚椅的鐵邊。
她的頭腦是空白的,麻木的,卻也是空前冷靜的,清醒的。
她深吸一口氣,道:「你們想知道什麼,我知無不言。」
專案組。
「唉!」張昊把鍵盤敲得啪啪響。
正在和王偉一起對銀行流水的陳唐輕輕拍拍桌子:「張昊,一唉三年窮。你再唉下去,這輩子都沒飯吃了。」
張昊道:「默哥!圓圓打電話來說礦山大案已經突破,又立一功。可是我們呢,我們還在這裡燙剩飯啊!」
「你能燙好剩飯就不錯了!」涼涼的聲音從門口傳來。一個長髮及腰的清秀姑娘緩緩向張昊走來,梨渦淺笑。
張昊可笑不出來了:「書……書妙,你一這麼笑準沒好事。」
周書妙的表情突然變得兇狠起來:「你還想要好事?海關那個案子,二延的報告交得那麼晚,我們怎麼報省檢批?」
張昊:「安城區人手不夠,我……」
周書妙擺擺手:「打住!雖然案子放在安城區,但報告可都是你們在弄。難不成你之前說加班寫海關案子的報告,是騙我的?」
張昊直搖頭:「不是!不是!千真萬確!報告是我寫的!哎,你又不是不知道,我們的人都去礦山那邊了,人手不夠。海關的案子你知道的,案件涉及那麼多人,取證困難,一定符合二延條件sup/sup。」
周書妙:「你跟我說沒用。還是和省檢的同志好好解釋解釋吧!」帶著一臉恨鐵不成鋼的表情,周書妙轉身走了。陳唐笑著說:「你看,剩飯燙不好,捱罵了吧!」
一直沒有出聲的王偉接過話來:「海關這案子,哪裡是剩飯,分明還是夾生飯。張昊,咱們要上新案,可也不能停舊案啊!都得熬到火候才行!」
正說著,去礦山的大部隊回來了。「哎呦,這還是我們的翩翩公子張大昊嗎?怎麼有點兒張老員外的意思了?」
袁圓圓拍著張昊的肩膀,一臉「我辦案我驕傲;你留守你著惱」的炫耀表情。
沒等他答話,她就又指著張易來道:「對了,我發現易來可厲害了!上到老奶奶,下到小年輕,沒有他搞不定的問話物件!」
幾個年輕人正待聊上幾句,只見蔣震東走進來,對馮旭說:「陸勵志和他的律師說,如果可以,他願意和事故遇難家庭達成和解協議。錢不是問題,只要不定他的罪。他還真的以為錢是萬能的。」
馮旭冷笑一聲:「想得美。」
莊晨道:「就算危險物品肇事罪可以和解。行賄和僱兇殺人(故意殺人)可都是故意犯罪,沒得和解sup/sup。」
袁圓圓:「就算事故方面和解,那也不能證明他沒有罪,怎麼判還是看法院。頂多少判點兒,怎麼可能不定罪sup/sup。」
張易來遲疑著,斟字酌句道:「如果賠償合適,倒是可以救助肖奶奶和月寶這樣的老人孩子。估計礦工家屬會願意和解的sup/sup。」
袁圓圓瞪了他一眼:「剛誇了你,你怎麼這麼沒立場。沒收他的財產,能救助的人還更多呢!」
張易來:「先不說沒收財產是很久以後的事情。就算沒收了,肖奶奶他們能得到多少?對於遇難礦工的家屬來說,現在最迫切的問題是生存,最需要的東西是錢。」
白北突然感慨道:「陸勵志還可以出錢和解,鍾牧笛真的是什麼都沒有啊。」說完轉身出去了。
莊晨看著她的背影,搖頭道:「物傷其類啊。」
蔣震東說:「不要隨便評論別人。小雪,你去看看她。」
袁圓圓拉過莊晨:「什麼情況?」
莊晨看著袁圓圓,眉眼堆滿了笑:「晚上一起吃飯唄,一邊吃一邊講給你聽。」
袁圓圓被莊晨閃亮的眼睛盯得不自在,扭過頭,切了一聲,說:「姐姐沒空。」眼神卻瞟向張易來。
張易來渾然不覺,正在和張昊看網上的新聞:「咱們剛查到炸藥有問題,網上就傳出了公安審批系統的事情,接著鍾武就來自首了,你們不覺得奇怪嗎?」
莊晨撇嘴道:「這有什麼奇怪的,丟卒保帥唄。要我說,這種瀆職案件辦起來最窩火,太容易內傷了。」
袁圓圓凝眉拍桌:「我又想起那個刑訊逼供的案子了!」
註釋
《刑法》第136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89條:「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行賄論處。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不是行賄。」在行賄案件中,最常遇到的問題是不正當利益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規定:「行賄犯罪中的‘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的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或者要求國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為自己提供幫助或者方便條件。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在爆炸案中,陸勵志為了能夠用運輸許可證超期的車運輸超量炸藥並儲存在沒有儲存資質的倉庫以方便開採礦藏賺取利潤,而賄送錢財給鍾武等人,違反了法律法規,屬於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行為,應當認定為行賄罪。需要說明的是,受賄罪是不要求存在不正當利益的,因此,有受賄罪,不一定有行賄罪。
前文有交代,姜克軍此時和梁烈一起在調查房雲飛的省紀委專案組工作。此次姜克軍是去調查房雲飛與石谷縣礦老闆們的不正當經濟往來的(包括房雲飛和陸勵志之間的錢權交易)。
一般而言,市看守所的條件比縣、區的要好一些。
監察法第24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在搜查時,應當出示搜查證,並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屬等見證人在場。搜查女性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監察機關進行搜查時,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公安機關配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予以協助」。第42條規定:「調查人員採取訊問、詢問、留置、搜查、調取、查封、扣押、勘驗檢查等調查措施,均應當依照規定出示證件,出具書面通知,由二人以上進行,形成筆錄、報告等書面材料,並由相關人員簽名、蓋章。調查人員進行訊問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證工作,應當對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留存備查。」
《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辯護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託人的有關情況和資訊,有權予以保密。但是,辯護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知悉委託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應當及時告知司法機關。」因此,陸勵志德律師舉報他準備殺人滅口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並不違背律師的職業操守。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規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這一條的應用被簡稱為「二延」。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基層法院職務犯罪案件的「二延」要通過偵監部門層報省檢批准。所以,前文周書妙才會說「我們怎麼報省檢批?」
《刑事訴訟法》第288條第1款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對可以刑事和解的案件範圍控制得嚴格,是法、理、情的兼顧,是在考慮到個案情況、社會效果與改造效果的同時,對不放縱犯罪、不因個案和解導致整個社會承擔風險的堅持。
《刑事訴訟法》第290條規定:「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需要說明的是,從這一條文來看,達成和解協議並不必然導致從寬處理、從寬處罰,因為法條規定的是「可以」,而不是「應當」。然而在《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505條規定中,變成了「應當」:「對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的,應當適用非監禁刑;判處法定最低刑仍然過重的,可以減輕處罰;綜合全案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除刑事處罰。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法對該部分被告人從寬處罰,但應當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同時,在第502條中,強調:「和解協議約定的賠償損失內容,被告人應當在協議簽署後即時履行。」防止被告人為了輕判而開空頭支票。
前文已引,《刑事訴訟法》第288條規定:「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同時,《刑事訴訟法》第28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這說明和解協議以自願、合法為原則,旨在鼓勵悔罪與諒解,恢復因犯罪行為造成的社會關係的傷害。
說到和解,難免要講到賠償金額。它有時候與悔罪乃至諒解都是不成正比的。然而在實踐中,大量的刑事和解建立在賠償金額之上。這與被害人受到傷害後家庭陷入窘境有關(正如張易來所說的礦難家屬,因為張易來是困頓過的,所以他能夠理解);與缺乏其他可操作的、衡量悔罪與諒解的客觀指標有關;也與人的思想有關。實踐中,有兩種特別的現象:一是失去孩子的父母比失去父母的孩子要更難接受和解,形成了鮮明對比:明明是失去了孩子、將來可能無人贍養的老人,卻寧願不要鉅額賠償也要罪犯受到嚴懲;明明是能夠自食其力賺錢養家的壯年,卻寧願狠狠訛上罪犯一筆而不在乎對傷害父母的罪犯如何判決。二是因貧窮而一時走上邪路的人比腦滿腸肥的惡棍更容易萌生出淳樸的愧疚與自責。可是,本來就因窮而罪,哪裡有錢賠償?這種對比雖然不代表全部,但也不是少見。總是令人心生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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