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5 徇私枉法與強姦犯

撥雲見日 簡藍 第2頁,共2頁

張昊:「其實他只要等一年期限sup/sup過去就好了啊,何必著急。」白北:「如果你是犯罪嫌疑人,你巴不得被放出來第二天就消失不見,哪裡等得了一年。誰知道這一年又會發生什麼。」

蔣震東點頭:「沒錯。所以他早就串通鍾志易做好準備。不要說護照,連他的駕照都沒有沒收sup/sup。而鍾志易方面更是藉由預審環節sup/sup,決定有關方磊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偵查終結sup/sup,先行起訴,而將洪源泉涉嫌的部分單獨留下來,準備找機會撤案sup/sup。但沒想到繆紅玉的媽媽上訪力度這麼大,案件又被重新調查。」

講到這裡,蔣震東拍拍手,示意大家注意聽他講話:「現在這個案件基本情況已經明朗,接下來我們一方面展開對鍾、朱二人的調查,以此為突破口,查當時案件辦理存在的問題。另一方面督促公安機關重新調查洪源泉案件。」

洪雪補充說:「可以請公安以現有證據以及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為由,再次報捕洪sup/sup,併發出通緝令sup/sup。」

莊晨略一搖頭:「這個案子太害人了。趕緊結了吧。要不我還不知道要被罵多少次呢。哎,城門失火,殃及池魚。」

原來周書妙因為洪源泉一案對張昊莊晨頗有不滿,導致在海關案上也沒有給他們好臉色。海關一案下放到安城區,報送市院審查逮捕。周書妙他們審查時,鄭曉龍不僅不認罪,還聲稱自己被刑訊逼供。更可氣的是,鄭龍也推翻了之前的證言。結果只能以翫忽職守sup/sup罪決定逮捕鄭曉龍。

周書妙當面k了張昊一頓,說要不是他們把案子放在安城區,不需要報省院決定,肯定捕不成sup/sup。

就連在一旁的莊晨也沒能倖免。周書妙指著莊晨的鼻子說,你辦強姦案時找我們問話的勁頭,要是用在這個案子上,早就可以起訴了!

莊晨學著周書妙的樣子,自己先笑倒了。

這時,馮旭一行人回到專案組,各個神情黯然。

袁圓圓給了張昊、莊晨一個白眼:「笑什麼笑?什麼好笑的?」蔣震東問道:「這麼快結案了?」

姜克軍陰陽怪氣道:「上面有指示,點到為止。逮著一個,殺雞給猴看就行了。」

刑訊逼供一案,最終只抓了一個犯罪嫌疑人就草草結案。一方面,是證據確實不足。另一方面,是政法委書記吳慶傑出面,要求儘快結案。

刑訊逼供的案子結了,強姦案還得繼續。

匯安市看守所的一樓,是律師會見室。會見室樓上,是訊問室。

洪雪和張易來正在問話。

坐在他們對面的,是洪源泉的遠房外甥楊卓然。他是幫洪源泉送錢給鍾志堅的人。

他懶洋洋地倚在囚椅上。

號子裡的人早就說了,像他這種情況不會判太久。

「你知道洪源泉現在在哪裡嗎?」

他坐起來,趴在囚椅前的桌板上,漫不經心道:「不知道。」

一個女人,外加一個憨憨的小子,也想從他這裡問出話來。

洪雪皺皺眉頭,又問了幾個例行要問的問題,結束了訊問。

看著楊卓然被帶走時自得的樣子,張易來忍不住道:「他是知道洪源泉在哪裡的啊。雪姐,為什麼不繼續問?」

洪雪笑道:「你是怎麼看出來的?」

張易來:「他之前一直保持同一個姿勢回答問題,後來被問到洪源泉去向時就改變了。而且,雖然他看起來心不在焉,實際上兩隻手一直是交叉握著的,說明他保持著警惕心。」

洪雪點點頭:「不錯。不過易來,你好像也剛工作沒多久吧?這麼快就能夠掌握這些規律,不簡單哪。」

張易來摸摸頭,笑得憨憨地:「我也不知道。但我從小就能察言觀色,大概是一直被寄養在各個親戚家的緣故吧。」

張易來的身世,洪雪是有所耳聞的。

母親是父親從越南買來的媳婦。

父親不幸患病癱瘓之後,母親離家出走。

幾年後,父親撒手人寰。

留下年僅十歲的小易來。

吃百家飯,穿百家衣,已是不易。

能讓家家戶戶都贊他懂事、能幹,更是不簡單。

洪雪看著他,有些心疼這個家世悽楚卻樂觀憨厚的年輕人。

她拍拍他的肩膀,說:「對幹我們這行來說,是個值得驕傲的本領。我看你還是有些不自信。你想想,不要說震東,就連我們李書記都是貧苦家庭出身,沒什麼好自卑的。用好你的天賦,別浪費。」

張易來用力點點頭。

洪雪:「至於你的疑惑,要知道,不逼問楊卓然是有原因的。我們現在還不知道楊卓然和洪源泉究竟是什麼利益關係。僅僅是遠房舅甥,洪源泉為什麼會選擇楊卓然為他跑腿,楊卓然又為什麼會為洪源泉死扛著。這時候貿然逼問,只能讓他知道我們什麼外圍情況都還沒掌握,甚至還給了他機會把謊話說得更圓。所以,不如先了解一下外圍情況,再作突破。」

幾天後。

王宛坤辦公室。

「不好意思,李書記,讓你久等了。」

王宛坤匆匆走進來,手裡還拿著開會的筆記本。

李焱笑道:「才五分鐘,哪裡久。我是來向您彙報,洪源泉歸案了。」

楊卓然的口供終於突破了。

楊卓然的媽媽,是洪源泉的表姐,也是他兒時的保姆。

洪源泉和楊卓然是表舅甥,卻親似兄弟。

楊卓然想,他已經進來了,不能再讓洪源泉進來。

媽媽還需要人照顧呢。

他不曾想過,洪源泉用他時,似親兄弟;棄他時,還不如表舅甥。洪雪給他和媽媽通話的機會,他就什麼都說了。

洪源泉並沒有出境。

甚至都沒有出匯安市。

他覺得,最危險的地方最安全。

所以,他摟著小情人,在公寓式酒店足不出戶,逍遙了幾個月。

想著風頭過了再出門活動。

現在,風頭沒過,他就不得不出門了——被專案組的人請出門,估計很久都不能回來了。

王宛坤聽罷很高興:「太好了,洪副市長的事情總算是了結了。」李焱:「是,洪源泉並沒有找洪副市長說情,但是,他找了別人。」王宛坤摸了摸桌面上鋪著的市委機關電話表。

右手食指停在了吳慶傑的名字上。

李焱點點頭。

王宛坤嘆口氣:「又是他……」

註釋

《刑法》第399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徇私既包括徇私利,也包括徇私情。徇私利的,有可能既是徇私枉法又是受賄,那麼依法擇一重罪處罰。徇私情的,即便沒有獲利,也能構成徇私枉法罪。

《刑法》第236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姦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需要說明的是,實踐中對「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的認定,主要是看手段是否能導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

監察法第35條規定:監察機關對於報案或者舉報,應當接受並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對於不屬於本機關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於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並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而又必須採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採取緊急措施,然後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對於強姦案件,報案時機特別重要。在繆紅玉這個案件中,洪源泉鑽的最大空子,是沒有他的體液。實踐中,很多強姦案的被害人出於各種各樣的原因,不願意站出來指證罪犯;或者鼓起勇氣站出來,又在作證時含糊其辭,如果碰到故意鑽空子的罪犯與辯護人、碰到像繆紅玉案件中的辦案人,很容易受到二次傷害。這與女性的羞恥心有關,也與社會對強姦案被害人的包容度不夠有關。很多強姦案的被害人被周圍的人說是「蒼蠅不叮無縫的蛋」,被責怪說「穿得性感才被強姦」。還有的被害人因為本身不是處女而被輕視。比如在繆案中,方磊就因為謬不是處女而認為強姦她不是嚴重的事情。然而實踐證明,被強姦與否和品行、穿著並無必然關聯。有埋伏一晝夜只為等到他心儀的被害人出現的強姦犯,也有專門強姦五六十歲老人的強姦犯,當然也有包藏禍心專門對熟人下手的強姦犯,甚至還有戀童的強姦犯。被害人是沒有過錯的,應該堂堂正正站出來指證罪犯,給自己討回公道,防止更多的人受害,是應該被社會同情、理解、治癒的。

《刑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酒店監控屬於視聽資料,是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是證據。

《刑事訴訟法》第87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移送的證據是否齊全有賴於公安機關。因此,《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64條規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起訴意見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124條規定:「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

《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第122條規定:「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於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准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也就是說,對證人的詢問筆錄需要證人核對、補正、簽章等。偵監部門,即偵查監督部門,負責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偵查監督等工作。2019年檢察機關機構改革後,與公訴部門合併。

《刑事訴訟法》第125條:「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刑事訴訟規則》第194條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問明證人的基本情況以及與當事人的關係,並且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和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但是不得向證人洩露案情,不得采用羈押、暴力、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8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刑事訴訟規則》則規定檢察院在審查批准逮捕階段必要時,可以詢問證人。因此,詢問證人在批捕階段是一個自由裁量的行為。實踐中,除非特殊情況,一般是不會詢問證人的。畢竟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短,辦理審查批捕案件的部門(偵查監督部門)又總是存在案多人少的問題,訴訟成本難以保證。

《刑事訴訟法》第89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這一條在實踐中的適用也不多。畢竟檢委會討論的程式複雜,對於辦案時限短的審查逮捕案件可操作性不強。

《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關於詢問證人的規定在後文有介紹,這裡就不多言。需要說明的是,職務犯罪案件中很少有被害人,因此洪雪說她沒怎麼接觸過被害人。而公安機關辦理的普通刑事案件,比如故意傷害、故意殺人、強姦、盜竊等案件,都有被害人,因此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接觸被害人的時候就比較多。

《刑事訴訟法》第90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聯合釋出的《關於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7條規定:「……對於人民檢察院決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收到不批捕決定書後,應當立即釋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因此,實際上,公安接到不批捕決定書,馬上給洪源泉取保候審的做法是符合規定的。只是這個不批捕決定本身,是偵查人員隱瞞真相而導致的。

《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本案中洪源泉的取保候審用的就是第四項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需要說明的是,《刑事訴訟規則》等司法解釋都明確規定,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取保候審的,不得同時使用保證人保證和保證金保證。

《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洪源泉變更保證形式的理由就是洪妻出國,沒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聯合釋出的《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9條規定:「採取保證人形式取保候審的,執行機關發現保證人喪失了擔保條件時,應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決定機關收到執行機關的書面通知後,應當責令被取保候審人重新提出保證人或者繳納保證金,或者作出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最高檢、公安部聯合釋出的《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2條規定,取保候審的最終執行機關是被取保候審人居住地派出所。本案中,洪源泉是本地人,決定機關和執行機關具有直接的上下級關係,操作起來十分便利。不過在實踐中,被取保候審人的居住地與決定機關所在地距離遙遠,比如在浙江的案件,取保候審執行機關可能是甘肅的某派出所,才是更容易令被取保候審人脫離管控的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72條規定:「取保候審的決定機關應當綜合考慮保證訴訟活動正常進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審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性質、情節,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被取保候審人的經濟狀況等情況,確定保證金的數額。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將保證金存入執行機關指定銀行的專門賬戶。」《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84條規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應當在其指定的銀行設立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戶,委託銀行代為收取和保管保證金。提供保證金的人,應當一次性將保證金存入取保候審保證金專門賬戶。保證金應當以人民幣交納。保證金應當由辦案部門以外的部門管理。嚴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70條規定:「保證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監督被保證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二)發現被保證人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的,應當及時向執行機關報告。被保證人有違反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對保證人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洪源泉作為脫管的被取保候審人,自然是違反了取保候審規定的。因此他如果繳納了保證金,那麼將被沒收。反之,第73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未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的,取保候審結束的時候,憑解除取保候審的通知或者有關法律文書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需要說明的是,《關於取保候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規定「……受案機關作出繼續取保候審或者變更保證方式決定的,原取保候審自動解除,不再辦理解除手續。」指的是案件由一個辦案機關移送到另一個辦案機關時,接收案件的機關可以對被取保候審人繼續取保候審,這時取保候審的期限將重新計算。但是同一辦案機關的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如前文所引,《刑事訴訟法》第71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予以核實。」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規定:「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需要說明的是,在有多個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中,存在先處理一部分犯罪嫌疑人,對另一部分「另案處理」的情況。洪源泉案就是利用了這種「另案處理」,將洪源泉和方磊分離開來。為了清理這種亂象,2014年最高檢、公安部出臺了《關於規範刑事案件「另案處理」適用的指導意見》,規範了「另案處理」的適用、動態管理、核銷制度、監督情況等,同時規定,在辦理這類案件中,辦案人員出現違法違紀行為的,要依法依紀處理。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如前文所引,《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4款規定:「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同時,第81條也規定:「……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規定:「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在逃,公安機關可以釋出通緝令,採取有效措施,追捕歸案。各級公安機關在自己管轄的地區以內,可以直接釋出通緝令;超出自己管轄的地區,應當報請有權決定的上級機關釋出。」《刑事訴訟規則》第232~235條規定,檢察院有決定通緝的權力,但是通緝令的釋出、追捕的執行、邊控措施手續的辦理等權力都屬於公安機關。

《刑法》第397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最高檢瀆職案件立案標準》規定:「翫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儘管翫忽職守和濫用職權的量刑幅度相同,但是考慮到主觀心態、行為方式的不同,翫忽職守的立案標準要比濫用職權高,造成相同後果的情況下,翫忽職守的量刑要比濫用職權輕。海關這個案件,會貫穿全文,一方面是為了展現一個案件的整個訴訟過程,另一方面是為了說明偵查(調查)工作並不像某些偵探片裡描寫的一樣,抓到嫌疑人(調查物件)就算結束了,有時候會是一個漫長而折磨人的過程。偵查人員(調查人員)在突破案件、鎖定犯罪嫌疑人(調查物件)的同時,還要跟進之前的案件,就好比是一邊剁著餃子餡兒,一邊還要看著鍋裡的餃子別煮爛了。

轉隸之前,職務犯罪案件的審查逮捕是上提一級的。比如海關這個案件,如果是匯安市檢立案偵查,那麼要報請省檢審查逮捕。如果是安城區檢立案偵查,那麼要報請匯安市檢審查逮捕。一般來說,省檢把關要比市檢嚴。所以周書妙才說,如果不把海關案件放在安城區檢立案偵查,肯定捕不成。

case5關係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