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晨插嘴道:「我和雪姐搭檔吧!」
蔣震東點頭同意。
眾人散去,張昊拍拍莊晨,說:「挺積極啊!」
莊晨皺眉道:「我可不想老幹這苦差事。只是我爸和雪姐他爸都吩咐我跟著雪姐。」
張昊暗自感嘆:原來是來鍍金的活寶。
皇家大酒店茶室。
洪辰和王宛坤對坐飲茶。
王宛坤:「洪副市長請茶,倒是少見。」
洪辰:「相請不如偶遇,既然遇到,自然要喝一杯。」
王宛坤哈哈一笑:「皇家大酒店是咱們定點接待領導的地方,偶遇都不出奇了吧。」
洪辰也笑,繼而正色道:「宛坤姐,我只跟你一人解釋。海關那件事情,我從頭至尾是不知情的。」
王宛坤搖搖頭:「你跟我解釋,倒不如跟餘山解釋。」
洪辰也搖頭:「就算跟他解釋,他也不信的。」
接著,他給王宛坤續上一杯茶,抬眼望著她,誠懇地說:「我覺得該跟你解釋,是敬你一直以來像個大姐一樣關照我。」
這是話裡有話了。或許,他已經知道專案組在針對他。王宛坤反應倒也快:「真沒想到兩個案子就把大家搞成這個樣子。其實都沒有你分管的事。」
洪辰:「我雖不喜歡循規蹈矩,但更討厭違法亂紀。我跟銀行那幫人早就講好,缺錢可以找我,萬不能收借貸人的錢。」。
王宛坤嘆道:「自從再聖市長走了以後,好像局勢越來越難看清了。」言畢,她盯著洪辰的臉,希望能看出什麼來。
洪辰神色一暗:「其實他走的那晚,是約我談話的。結果我姐夫出了車禍,我一夜都在醫院。倘若我去找他,或許他就不會……」
王宛坤端茶的手一頓,聲音都有些不穩:「你真的沒有去?」
同一時間,馮旭和蔣震東也在喝茶。
從專案組辦公室門口望過去,很像金庸筆下的胖瘦頭陀。當然,馮蔣組合的顏值還是更高一些的。
馮旭問:「海關的案子如何了?」蔣震東說:「常徵還供認說事情被媒體曝光後,鄭曾退了一部分錢。洪雪帶著莊晨,短短幾天,把與鄭曉龍相關的周邊情況都摸了一遍,發現提款記錄和通話記錄都能和常徵的證言對應。」
馮旭道:「這還是不夠啊。」
蔣震東:「還有,當天鄭曉龍和哥哥鄭龍見過面,還一起開了房,應該就是向他哥哥求教。如果鄭龍肯出面作證,應該不成問題了。」
馮旭端著他鐘愛的小茶壺,往嘴裡倒了一口茶,沉吟道:「鄭龍固然會念及兄弟情,但身為稅務局長,為了自己的官譽,應該會配合調查。」
蔣震東笑著點頭稱是。
馮旭驚道:「老蔣,士別三日,刮目相看啊。以前你可是最反對用這種離間計、攻心計的啊。」
蔣震東說:「小雪說不妨一試。」
馮旭大笑著拍拍桌子:「哎呀,還是雪姑娘能感化你這個一根筋。我說,你倆還這麼端著幹啥,在一起啊!」
註釋
《刑法》第151條第3、4款規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青木將疫區凍品偷運至中國大陸的行為,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因為疫區凍品是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物品。
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反貪反瀆轉隸到監委後,之前偵查的、尚未辦結的案件被稱為遺留案件,仍然需要適用刑訴法繼續偵查。張昊所寫報告中的案件是轉隸遺留案件,轉隸後監委立案調查的案件適用監察法而不是刑訴法,已經不需要這個程式。《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實踐中這一條被稱為「一延」,相應地,第158條、第159條被稱為「二延」「三延」。最高檢的《人民檢察院辦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案件的規定》對這三次延長期限的審查有詳細的規定。其中第14條規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包括以下情形之一:(一)影響定罪量刑的重要證據無法在偵查羈押期限內調取到的;(二)共同犯罪案件,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的;(三)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者多個罪名,犯罪事實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四)涉外案件,需要境外取證的;(五)與其他重大案件有關聯,重大案件尚未偵查終結,影響本案或者其他重大案件處理的。」
《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檔案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期間的最後一日為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為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關於適用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65條規定:「以月計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為一個月。期限起算日為本月最後一日的,至下月最後一日為一個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後一日為一個月。半個月一律按十五日計算。」莊晨之所以提醒張昊2月只有28天,是因為一延如果是從1月30日起算,那麼文書上就要寫「一月三十日至二月二十八日」,因為2月是沒有30日的。
case4關係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