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3 刑訊逼供與冤假錯案

撥雲見日 簡藍 第2頁,共2頁

掛掉電話,李焱望向安亞勇,炯炯有神的星目深邃而堅定:「亞勇,這個案子,要查,要徹查,查個清清楚楚。」市檢門口。王偉給靜坐的警察發盒飯。有不願意拿的,他就直接放在面前:「兄弟們,大家都是辦案的,也都清楚程式。請相信我們……」

「叮鈴鈴」一聲清脆的腳踏車鈴打斷了王偉的話。一個和王偉身材相仿的中年人騎著車子徑直衝到了靜坐警察們的面前,下了車就吼:「幹什麼這是?還嫌不夠丟臉?趕緊回去!」

王偉連忙走過去:「盛局,您……」

盛局擺擺手:「不好意思啊,給檢察院的同志添麻煩了。」轉頭又吼道:「聽不懂人話?趕緊走!馬局可說了啊,誰還留在這,明天就不用上班了!」安亞勇和馮旭在樓上看著警察們散去。安亞勇:「老馮,你今天和徒弟演了場戲啊。」

馮旭:「這難道不是你希望的結果?」

安亞勇:「但是你們不爭論爭論,我怕有的同志有畏難情緒。」

馮旭:「不是畏難,怕是畏權。」

安亞勇:「都不可怕。可怕的,是我們無法撥亂反正。」馮旭扭頭看向安亞勇,這是個做了多年偵查工作的男人,過度辛勞讓歲月在他臉上留下了比其他人更深的印記,但果敢的神色從未褪去。

馮旭回到專案組辦公室,其他人已經下班了,只剩蔣震東還抱著茶杯坐在沙發上。

馮旭打趣道:「怎麼,漫漫長夜,無心睡眠?」

蔣震東微微一笑:「我是在等你。案子是不是很棘手?」

馮旭:「其實存在刑訊逼供是毋庸置疑。關鍵是確定不了是誰幹的。

喬柯說一直被燈映著眼睛,認不得人。參與辦案的刑警又幾乎都在撒謊。」

蔣震東皺眉:「是不是鄭武?」馮旭答:「沒辦法確認。但是鄭武確實有嫌疑。因為只有他,至今堅持喬柯的傷是抗拒抓捕時造成的。」

蔣震東拍拍馮旭的肩膀:「我才聽說,喬柯的老爸是省委的人,鄭武的老爸是匯安市曾經很有影響的人。你們壓力大啊。」

馮旭:「說起這個,我還真的挺佩服老喬的。有過去的老幹部風範。兒子都判死刑了,他也沒有給下面打一聲招呼。反倒鄭武這邊,不停地託人打電話來。」

蔣震東:「老喬的家風嚴我是聽說的。你們一定要頂住壓力查清楚啊!可不能讓這樣的人家蒙冤。」

馮旭嘆道:「你老兄站著說話不腰疼。老喬的位子在那裡,公安還這樣刑訊,說明這個案子水很深啊!」

蔣震東皺眉:「你總是搞這些陰謀論可不好。公安辦案遇到的官二代、富二代多得很,怎麼可能考慮這個。」

馮旭笑道:「這麼多年,你還是這麼不食煙火!等著吧,遲早讓你碰到一單二代案!」

註釋

《刑法》第247條規定:「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換言之,刑訊逼供罪的成立,不要求被刑訊的被害人達到傷殘程度。刑法第19條第二款規定,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此處規定是可以,那麼監察委員會也可以對此進行調查。本文就由專案組進行調查。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刑法考慮到了故意殺人案件的複雜情況,如被害人嚴重過錯等,設計了「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這也就是為什麼一些關注度比較高、大家比較同情被告的故意殺人案件最終能夠判處輕刑的原因。我們期待更多的刑法條文能夠考慮到實踐中案件的複雜性,設計更能夠實現個案正義的、更精細化的規定。

轉隸之後,檢察機關保留了部分偵查權,其中包括刑訊逼供偵查權。本案中因是專案組,有監察機關的人也有檢察機關的人,所以也具有偵查權。

《刑事訴訟法》第132條第1、2款規定:「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刑事訴訟規則》第199條規定:「人身檢查不得采用損害被檢查人生命、健康或貶低其名譽或人格的方法。在人身檢查過程中知悉的被檢查人的個人隱私,檢察人員應當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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