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SE 1 徵地與賣地

撥雲見日 簡藍 第2頁,共2頁

彌勒佛點頭:「那就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和濫用職權了。」陳唐搖頭:「最後判的是受賄。而且是其他事情上的問題,和竹寨村徵地完全沒有關係。」

旁邊一位面相粗獷、神情威武的男青年伸手翻了翻陳唐面前的卷宗,問:「樊靜,公訴為什麼沒能抗訴sup/sup呢?」

被點名的是一位瘦瘦小小的姑娘。她馬上開口回應。洪亮的聲音、飛快的語速,和身材完全無法聯絡在一起:「因為證據確實薄弱。當時縣檢公訴的同志來請示的時候,判決已經作出八天了sup/sup,時間緊迫。我們看完案卷後,認為確實證據不足。兩個問題,一是土地證是辦在賣地農民名下的,不是辦在李世耀名下,李世耀買賣的行為難以證實。二是從徵地的紅線圖來看,那幾塊地是不在徵地範圍內的,根據規定,確實可以辦理土地證。」

粗獷男點頭:「那就沒辦法了,畢竟舉證責任在我們sup/sup,自己沒查清,不能怨別人。」

樊靜一笑:「感謝梁大哥理解啊。」

這時,樊靜旁邊傳來一聲驚呼。一張清秀的臉龐從檔案堆裡揚起來,靈動的大眼睛因為興奮而更顯神采:「我找到證據了!」

沒等大家發問,她就連珠炮似地說起來:「建設局、國土局本來的紅線圖和後來的不一樣。本來裡面有的地塊後來沒有了。本來裡面沒有的,後來又有了。」

大家都笑起來。

蔣震東笑著對「彌勒佛」說:「老馮,這可真是你徒弟。口齒伶俐,說話跟背貫口似的。」老馮含笑向「大眼睛」伸出手:「來,給安組長看看。」

拿過幾份畫得有些亂的檔案,安、蔣、馮三人仔細翻看了一下。這是國土局和建設局關於竹寨村徵地用於修路的紅線圖發文稿紙,裡面標註的徵地範圍,和最後徵得的土地有二十幾個小地塊的差異。

蔣震東把檔案遞給陳唐:「為什麼在辦理李世耀案件時沒有發現呢?」

陳唐:「我們當時調取的是國土局對外發出的正式的紅線圖,和最後徵來的地是吻合的。這個是發文草稿。哎,為什麼領導都籤批了,改動還會這麼大呢?圓圓,你們是從哪裡搞來的?」

被叫圓圓的,正是「大眼睛」。她望向老馮,欲言又止。安亞勇見狀敲了敲桌子,說:「有了這份證據,情況就比較明朗了。據證人講,地是準備倒賣給地產商陸勵徵的。陸勵徵那邊已經有點驚了,恐怕趙玉豐會有所動作。領導指示,我們馬上立案。老蔣、老馮,你們繼續跟紅線圖這條線。王偉、陳唐,去動員苟安作證。只要有一戶農民發聲,其他的也會一起的。至於趙玉豐,梁烈(正是前面向樊靜發問的粗獷男)、克軍(一個板寸頭的精壯青年),還是你們打頭陣,去把他請過來。」sup/sup

官陽縣城的朝陽棋牌室,趙玉豐剛走出門,就被梁烈和姜克軍一左一右夾在中間帶走了。

在審訊室裡,趙玉豐趴在桌子上:「我要睡覺,我不行了。你們不能不讓我睡覺。」

梁烈看著他一個黑胖黑胖的中年男人,卻一副女人撒嬌耍賴般的嘴臉,哭笑不得:「趙鎮長,咱不能有點領導的樣子?」

趙玉豐:「你們可以去問啊,我真的是三天三夜沒睡覺了。」梁烈正待發問,姜克軍領著一位中年大姐進來,說:「醫生來了,看看吧。」

中年大姐是市檢的法醫杜梅,被調到專案組負責問話安全。她拿出聽診器和血壓計,開始給趙玉豐檢查身體。

一邊姜克軍跟梁烈耳語道:「我剛剛問了棋牌室的老闆,趙玉豐確實在那裡打了三天三夜的麻將,一直沒閤眼。」

梁烈:「這下可麻煩,給他一睡,我們的時間又要縮水了。」sup/sup

杜梅檢查後道:「他確實已經出現了過勞現象,最好先安排他休息。」

看著梁、姜二人沮喪的臉,忍不住又打趣道:「咱們禁止疲勞審訊,可這沒審訊就疲勞上了,算誰的責任哪。」

專案組辦公室。張昊和袁圓圓在整理紅線圖檔案資料。

張昊:「可以啊,袁圓圓同志,發現了專案組第一案的關鍵線索。」

圓圓眉頭一皺:「張昊,我覺得還是你跟的師父好。」

張昊:「何以見得?」

圓圓:「馮旭他固然有手段,可比起蔣震東,總覺得差那麼一點正氣。」

張昊:「你是說這次紅線圖的事情?他的手段也是正常啊。」圓圓:「誘使對領導心懷不滿的秘書拿出對領導不利的證據。哎,總覺得不是很好。」

張昊:「所有與人有關的偵查手段,哪個不是利用人性弱點。我倒是很佩服你師父,能一眼看出秘書對領導不滿。畢竟在外人看來,秘書一定是領導的人。」

圓圓正待說話,走廊裡傳來安亞勇打電話的聲音:「小雪,沒什麼事就先回來吧,案子還是需要你啊。梁烈他們遇到‘瓶頸’了。」

圓圓悄聲對張昊道:「安組長是給洪雪姐打電話呢吧?」張昊:「領導們不都這麼叫雪姐嘛!哎,老書記的千金,卻非要幹偵查這種苦差事。」

圓圓:「怎麼啦,官二代就不能有理想有抱負了?據說很多案子都是她審開來的呢!這種又有個性又有能力的傳奇人物,太值得崇拜了。」

張昊笑道:「看來,雪姐休完假回來,你就該去要簽名了。」

「我不籤。」苟安面對詢問通知書,恨不得把頭搖掉。

「凡是知道案情的,都有義務作證。這是法律規定的啊。」王偉特意把法律二字說得重些。

「別提什麼法不法的,還讓不讓我們在村裡待了。」苟安老婆語氣不善。

「這你不用擔心。村裡其他人我們也會找的。不光你一家。」

「那你們先找他們去。別拿我們開頭刀。」

「嫂子,看你還是精明人。怎麼被賣了還替人數錢。」陳唐突然說。

「你啥意思?」

「你知不知道,其實趙玉豐買你們的地,是要賣給陸勵徵的?」

「陸勵徵是誰你知道不?那可是全省有名的房地產商。」王偉領會了陳唐的意思,開始一唱一和。

「要是你們不把地給趙玉豐,也不給政府徵,等著陸勵徵來開發,你知道能賺多少嗎?」

「那就不是十六萬了,六十萬都不止啊。」

「你們以為趙玉豐做了好人,其實他只是給你們一個零頭而已。」

二人都不給苟安老婆說話的機會,一人一句,把事情給說明白了。

苟安夫妻倆開始發愣。

「如果你們不相信,再等個一年半載就知道了。」王偉最後總結。

苟安老婆站起來,原地踱了兩步,叉起腰來,罵了句娘。對苟安道:「我就說姓趙的沒那麼好心。咱可得給鄉親們討公道。」

幾天後的專案組,安亞勇滿臉喜氣地走進來,拍拍手說:「同志們,咱們專案組首戰告捷啊。趙玉豐因為涉嫌濫用職權被留置了sup/sup。還牽出了市裡的領導。咱們李書記的判斷沒有錯,小蝦米後面跟著大魚哇!」

梁烈感慨道:「竹寨村徵地,竟然連市裡的國土局、建設局領導都有份。」

姜克軍憤憤不平,板寸頭根根豎起:「這些人膽子太肥。藉著修路徵地,篡改檔案資料,去農民手裡弄地,就等著發財。可惜最後還沒能轉手給陸勵徵,不然何止是定他個濫用職權。最慘的是那些農民,無論是被徵地還是賣地給趙玉豐,永遠都是利益鏈的最末端。」

袁圓圓說:「幸好最後趙玉豐招了,才能把這些人都扯出來。話說牽扯這麼廣,趙玉豐居然短短幾天就交代了,連報捕的十天時間都沒佔用,雪姐果然厲害啊!」

她轉身問蔣震東:「雪姐呢?怎麼沒見她?」

蔣震東說:「繼續休假。」

張昊問:「師父,你們是怎麼搭檔的啊,突破得這麼神奇。」

蔣震東笑笑,沒有說話。

註釋

《刑法》第397條第1款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最高檢瀆職案件立案標準》)規定:「濫用職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超越職權,違法決定、處理其無權決定、處理的事項,或者違反規定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需要說明的是,只有濫用職權行為造成了一定的後果才能構成濫用職權罪,《最高檢瀆職案件立案標準》中也對應當入罪的情況進行了規定。因此,在案件的查辦過程中,偵查部門除了證明犯罪嫌疑人有濫用職權行為之外,還要證明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造成了應受刑罰處罰的後果。

本書中,最高人民檢察院簡稱最高檢,省級人民檢察簡稱省檢院,市級人民檢察院簡稱市檢,區、縣級人民檢察院簡稱區檢、縣檢。最高人民法院簡稱最高法,省級人民法院簡稱省高院,市級人民法院簡稱市中院,區、縣級人民法院簡稱區院、縣院。省級公安機關簡稱省廳,市級公安機關簡稱市局,區、縣級公安機關簡稱區局、縣局。省級監察委員會簡稱省監委,市級監察委員會簡稱市監委,區、縣級監察委員會簡稱區監委、縣監委。「去年」尚未轉隸,因此依然是縣檢履行偵查職責。

一般徵地時有規劃的紅線圖。紅線內的土地是要徵收的。本案中,趙玉豐等人就是通過偷改紅線圖實現以徵地為名、行買賣土地之實的目的。

苟安搖搖手:「我們沒徵地。我們賣地。」

《刑法》第228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土地使用權的享有和轉讓,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還要通過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查和批准,不能像普通商品一樣隨意買賣。

監察法第18條第一款規定:監察機關行使監督、調查職權,有權依法向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情況,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刑事訴訟規則》第58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否正確實行監督,對人民法院確有錯誤的判決、裁定,應當依法提出抗訴。」第584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出抗訴:(一)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二)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三)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四)認定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五)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禁止令、限制減刑錯誤的;(六)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式的。」這裡提問者的意思是法院對李世耀涉嫌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濫用職權的罪名沒有認定,符合第四項的規定,檢察院應當提出抗訴。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監察法)第20條:在調查過程中,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要求其就涉嫌違法行為作出陳述,必要時向被調查人出具書面通知。對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

監察委員會訊問被調查人有時間方面的限制。鑑於《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涉密,不能公開,不能明確該方面的規定。但可從刑訴法對檢察機關偵查案件的相關規定窺得一斑(後文涉及到該工作規定的部分,均以刑訴法對檢察機關偵查案件的相關規定予以類比,但不意味著二者相同):《刑事訴訟法》第16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第85條第2款規定:「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刑事訴訟規則》第122條也作了相同的規定。

監察法第22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其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及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一步調查,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監察機關依法審批,可以將其留置在特定場所:(一)涉及案情重大、複雜的;(二)可能逃跑、自殺的;(三)可能串供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行為的。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留置場所的設定和管理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