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群體的分類
提要:群體的一般分類/1.異質性群體。它們的不同型別/種族的影響/群體精神敵不過種族精神/種族精神代表文明狀態,群體精神代表野蠻狀態。2.同質性群體。它們的不同型別/宗派、身份團體和階級。
我們已在本書中論述了群體心理的一般特點。仍然有待說明的是,當不同型別的集體在一定刺激因素的影響下變成群體時,它們各自具有的特點。我們先用幾句話來談談群體的分類。
我們的起點是簡單的人群。當許多人組成的人群是屬於不同種族時,我們便看到了它最初級的形態。在這種情況下,唯一能夠形成團結的共同紐帶,是頭領或多或少受到尊敬的意志。在幾百年的時間裡不斷進犯羅馬帝國的野蠻人,來源十分複雜,因此可以把他們作為這種人群的典型。
比不同種族的個人組成的人群更高的層面,是那些在某些影響下獲得了共同特徵,因而最終形成一個種族的人群。它們有時表現出某些群體的特徵,不過這些特徵在一定程度上敵不過種族的因素。
在本書闡述過的某些影響的作用下,這兩種人群可以轉變成有機的或心理學意義上的群體。我們把這些有機的群體分為以下兩類:
(1)異質性群體
a.無名稱的群體(如街頭群體)
b.有名稱的群體(如陪審團、議會等)
(2)同質性群體
a.派別(政治派別、宗教派別等)
b.身份團體(軍人、僧侶、勞工等)
c.階級(中產階級、農民階級等)
我們將簡單地指出這些不同型別群體的特徵。
1.異質性群體
本書前面研究的一直就是這種群體的特點。它們是由有著任何特點、任何職業、任何智力水平的個人組成的。
我們只根據事實便已知道,人作為行動的群體中的一員,他們的集體心理與他們的個人心理有著本質的差別,而且他們的智力也會受到這種差別的影響。我們已經知道,智力在集體中不起作用,它完全處在無意識情緒的支配之下。
一個基本因素,即種族的因素,使不同的異質性群體幾乎完全不同。
我們經常談到種族的作用,指出它是人們行動最強大的決定因素。它的作用在群體的性格中也有跡可尋。由偶然聚集在一起的個人組成的群體,如果他們全是英國人或中國人,同有著任何不同特徵但屬於同一個種族的個人——如俄國人、法國人或西班牙人——組成的群體,會有很大的差別。
當環境形成了一個群體,並且——雖然這種情況相當罕見——其中有著不同民族但比例大體相同的個人時,他們所繼承的心理成分給人的感情和思想方式造成的巨大差異,立刻就會變得十分突出,不管讓他們聚集在一起的是多麼一致的利益,都會發生這種情況。社會主義者試圖在大型集會中把不同國家的工人代表集合在一起的努力,最後總是以公開的分歧收場。拉丁民族的群體,不管它多麼革命或多麼保守,為了實現自己的要求,無一例外地求助於國家的干預。它總是傾向於集權,總是或明或暗地傾向於贊成獨裁。相反,英國人或美國人的群體就不拿國家當回事,他們只求助於個人的主動精神。法國的群體特別看重平等,英國的群體則特別看重自由。這些差異解釋了為何幾乎有多少個國家就有多少種不同形式的社會主義和民主。
由此可見,種族的氣質對群體性格有著重大影響。它是一種決定性力量,限制著群體性格的變化。因此可以認為,一條基本定律就是,由於種族精神的強大,群體的次要性格相比之下並不十分重要。群體狀態或支配群體的力量類似於野蠻狀態,或者說是向這種狀態的迴歸。種族正是通過獲得結構穩定的集體精神,才使自身在越來越大的程度上擺脫了缺乏思考的群體力量,走出了野蠻狀態。除了種族因素之外,對異質性群體最重要的分類,就是把它們分為無名稱的群體——如街頭群體——和有名稱的群體,如精心組織起來的議會和陪審團。前一種群體缺乏責任感,而後一種群體則發展出了這種責任感,這往往使它們的行動有著很大的不同。
2.同質性群體
同質性群體包括:(1)派別;(2)身份團體;(3)階級。
派別是同質性群體組織過程的第一步。一個派別包括在教育、職業和社會階級的歸屬方面大不相同的個人,把他們聯絡在一起的是共同的信仰。這方面的例子是宗教和政治派別。身份團體是最易於組織起群體的一個因素。派別中包含著職業、教育程度和社會環境大不相同的個人,他們僅僅是被共同的信仰聯絡在一起,而身份團體則由職業相同的個人組成,因此他們也有相似的教養和相當一致的社會地位。這方面的例子如軍人和僧侶團體。
階級是由來源不同的個人組成的,和派別有所不同,使他們結合在一起的不是共同的信仰,也不像身份團體那樣,是因為相同的職業,而是某種利益、生活習慣以及幾乎相同的教育。這方面的例子是中產階級和農民階級。
本書只討論異質性群體,把同質性群體(派別、身份團體和階級)放在另一書本里研究,因此我不打算在這裡談論後一種群體的特點。在結束對異質性群體的研究時,我會考察一下幾種典型的特殊群體。
第二章被稱為犯罪群體的群體
提要:被稱為犯罪群體的群體/群體犯法時在心理上也許不能稱之為犯罪/群體行為絕對是無意識的/九月慘案參與者的心理/他們的邏輯、殘忍和道德觀念。
在興奮期過後,群體就會進入一種純粹自動的無意識狀態,在這種狀態下,它受著各種暗示的支配,因此似乎很難把它說成是一個犯罪群體。我保留這一錯誤的定性,是因為最近一些心理學研究使它變得十分流行。不錯,群體的一些行為,如果僅就其本身而論,的確是犯罪行為,但是在某些情況下,這種犯罪行為同一只老虎為了消遣而讓其幼虎把一個印度人撕得血肉模糊,然後再把它吃掉的行為是一樣的。
通常,群體犯罪的動機是一種強烈的暗示,參與這種犯罪的個人事後會堅信他們的行為是在履行責任,這與平常的犯罪大不相同。
群體犯罪的歷史說明了實情。
巴士底獄監獄長的遇害可以作為一個典型的事例。在這位監獄長的堡壘被攻破後,一群極度興奮的人把他團團圍住,從四面八方對他拳腳相加。有人建議吊死他,砍下他的頭,把他拴在馬尾巴上。在反抗過程中,他偶爾踢到了一個在場的人,於是有人建議,讓那個挨踢的人割斷監獄長的喉嚨,他的建議立刻就博得了群眾的贊同。
這個人,一個幹完活的廚子,來巴士底獄的主要原因是無所事事的好奇心,他只是想來看看發生了什麼。然而由於普遍的意見就是如此,於是他也相信這是一種愛國行為,甚至自以為應為殺死一個惡棍而得到一枚勳章。他用一把借來的刀切那裸露出來的脖子,因為武器有些鈍了,他沒能切動。於是他從自己兜裡掏出一把黑柄小刀(既然有廚子的手藝,他對切肉應當很有經驗),成功地執行了命令。
以上指出的過程的作用,清楚地反映在這個例子中。我們服從別人的慫恿,它會因為來自集體而更為強大,殺人者認為自己是做了一件很有功德的事情,既然他得到了無數同胞的贊同,他這樣想是很自然的。這種事從法律上可以視為犯罪,從心理上卻不是犯罪。
犯罪群體的一般特徵與我們在所有群體中看到的特徵並無不同:易受慫恿,輕信,易變,把良好或惡劣的感情加以誇大,表現出某種道德,等等。
我們會發現,在法國曆史上留下最兇殘記錄的群體,即參與九月慘案的群體中間,這些特徵一應俱全。事實上,它與製造聖巴託羅繆慘案的群體十分相似。讓我引用泰納根據當時的文獻所作的詳細描述。
沒有人確切知道是誰下了殺掉犯人、空出監獄的命令。也許是丹東或別的什麼人,這並不重要。我們關心的是這樣一個事實,即參與屠殺的群體受到了強烈的慫恿。
這個殺人群體殺了大約三百人,而且它完全是個典型的異質性群體。除了少數職業無賴,主要是一些小店主和各行各業的手藝人:靴匠、鎖匠、理髮的、泥瓦匠、店員、郵差等等。在別人的慫恿下,他們就像前面提到的那個廚子一樣,完全相信自己是在完成一項愛國主義任務。他們擠進一間雙開門的辦公室,既當法官又當執行人,但是他們絲毫不認為自己是在犯罪。
他們深信自己肩負著重要使命,著手搭起一座審判臺,與這種行動聯絡在一起的是,他們立刻表現出群體的率直和幼稚的正義感。考慮到受指控的人數眾多,他們決定把貴族、僧侶、官員和王室僕役一律處死,沒有必要對他們的案件一一進行審判——這就是說,在一個傑出的愛國者眼裡,對於所有的個人,只憑職業就可證明他是罪犯。其他人將根據他們的個人表現和聲譽作出判決。群體幼稚的良知以這種方式得到了滿足。現在可以合法地進行屠殺了,殘忍的本能也可以盡情地釋放了。我在別處討論過這種本能的來源,集體總是會將它發揮得淋漓盡致。不過正像群體通常的表現那樣,這種本能並不妨礙他們表現出一些相反的感情,他們的善心常常和他們的殘忍一樣極端。
「他們對巴黎的工人有著極大的同情和敏銳的理解。在阿巴耶,那幫人中的一員在得知囚犯24小時沒喝上水後,簡直想把獄卒打死,如果不是犯人們為其求情,他是一定會這樣做的。當一名囚犯被(臨時法庭)宣告無罪後,包括衛兵和劊子手在內的所有人都高興地與他擁抱,瘋狂地鼓掌」,然後開始了大屠殺。在這個過程中,歡快的情緒從未間斷。他們圍在屍體旁跳舞唱歌,「為女士」安排了長凳,以享觀看處死貴族之樂。而且這種表演一直具有一種特殊的正義氣氛。
阿巴耶的一名劊子手當時抱怨說,為了讓女士們看得真切,把她們安排得太近了,使在場的人中只有很少的人享受了痛打貴族的樂趣。於是決定讓受害者在兩排劊子手中間慢慢走過,讓他們用刀背砍他以延長其受苦的時間。在福斯監獄,受害人被剝得精光,在半小時裡施以「凌遲」,直到每個人都看夠了以後,再來上一刀切開他們的五臟六腑。
劊子手並非全無顧忌,我們指出過的存在於群體中的道德意識也表現在他們身上。他們拒絕佔有受害人的錢財和首飾,把這些東西全都放在會議桌上。
在他們的所有行為中,都可以看到群體頭腦特有的那種幼稚的推理方式。因此,在屠殺了1200到1500個民族的敵人之後,有人提議說,那些關著老年人、乞丐和流浪漢的監獄其實是在養著一些沒用的人,因此不如把他們全都殺掉,他的建議立刻就被採納。他們中間當然也有人民的敵人,如一位名叫德拉盧的婦女,一個下毒者的寡婦:「她肯定對坐牢非常憤怒,如果她能辦到的話,她會一把火燒掉巴黎。她肯定這樣說過,她已經這樣說過了。除掉她算了。」這種說法好像很令人信服,囚犯被無一例外地處死了,其中包括50名12到17歲的兒童,他們當然也變成了人民公敵,於是全都被解決掉了。
當一週的工作結束時,所有這些處決也終於停止,劊子手們想來可以休息一下了。但他們深信自己為祖國立了大功,於是前往政府請賞。最熱情的人甚至要求被授予勳章。
1871年巴黎公社的歷史也提供了一些類似的事實。既然群體的勢力不斷增長,政府的權力在它面前節節敗退,因此我們一定還會看到許多性質相同的事情。
第三章刑事案件的陪審團
提要:陪審團的一般特點/統計資料顯示,它們的判決獨立於它們的人員成分/影響陪審團的方法/辯護的形式與作用/說服關鍵人物的技巧/令陪審團遲疑或嚴厲的不同罪行/陪審團制度的好處。
由於不可能在這裡對所有型別的陪審團一一進行研究,因此我只想評價一下最重要的,即法國刑事法庭的陪審團。這些陪審團為有名稱的異質性群體提供了一個極好的例子。我們會看到,它也表現出易受暗示和缺乏推理能力的特點。當它處在群眾領袖的影響之下時,也主要受無意識情緒的支配。在這一研究的過程中,我們不時還會看到一些不懂群眾心理的人犯下錯誤的有趣事例。
首先,組成群體的不同成員在作出判決時,其智力水平無關緊要,陪審團為此提供了一個很好的例子。我們已經知道,當一個善於思考的團體要求就某個並非完全技術性的問題發表意見時,智力起不了多少作用。例如,一群科學家或藝術家,僅僅因為他們組成一個團體這個事實,並不能就一般性問題作出與一群泥瓦匠或雜貨商十分不同的判斷。在不同的時期,尤其是在1848年以前,法國政府規定對召集起來組成陪審團的人要慎加選擇,要從有教養的階層選出陪審員,即選擇教授、官員、文人等等。如今,大多數陪審員來自小商人、小資本家或僱員。然而令專家大惑不解的是,無論組成陪審團的是什麼人,他們的判決總是一樣。甚至那些敵視陪審制度的地方長官,也不得不承認判決的準確性。貝拉·德·格拉熱先生是刑事法庭的前庭長,他在自己的《回憶錄》中用下面一席話表達了自己的看法:
今天,選擇陪審員的權力實際掌握在市議員手裡。他們根據自己環境中的政治和選舉要求,把人們列入名單或從名單上劃掉。……大多數選入陪審團的人都是生意人(但並不是像過去那樣重要的人)和屬於某個政府部門的僱員。……只要法官的開庭時間表一定,他們的意見和專長便不再有多少作用。許多陪審員有著新手的熱情,有著最良好的意圖的人,被同時放在了恭順的處境下,陪審團的精神並未改變:它的判決依然如故。
對於這段話,我們必須記住的是它的結論,而不是那些軟弱無力的解釋。對這樣的解釋我們不必感到奇怪,因為法官通常和地方長官一樣,對群體心理一竅不通,因此他們也不瞭解陪審團。我從一個與剛才提到的這位作者有關的事實中,還發現了一個證據。他認為,刑事法庭最著名的出庭律師之一拉肖先生,處心積慮地利用自己的權利,在所有案件中反對讓聰明人出現在名單上。但是經驗終究會告訴我們,這種反對是毫無用處的,這可由一個事實來證明,即今天的公訴人和出庭律師,以及所有那些關在巴黎監獄裡的人,都已完全放棄了他們反對陪審員的權利,因為正如德·格拉熱先生所言,陪審團的判決並無變化,「它們既不更好,也不更差」。
就像群體一樣,陪審團也受著感情因素極強烈的影響,很少被證據所打動。一位出庭律師說,「他們見不得有位母親用乳房喂孩子或者一個孤兒」;德·格拉熱則說,「一個婦女只要裝出一副唯命是從的樣子,就足以贏得陪審團的慈悲心腸。」
陪審團對自己有可能成為其受害者的罪行毫不留情,當然,這些罪行對社會也是最危險的,但是對於一些因為感情原因而違法的案件,陪審團卻十分優柔寡斷。對未婚母親的殺嬰罪,或者用潑硫酸來對付誘姦或拋棄自己的男人的婦女,他們很少表現得十分嚴厲,因為他們本能地感到,社會在照常運轉,這種犯罪對它沒有多大威脅,而且在一個被拋棄的姑娘不受法律保護的國家裡,她為自己復仇,非但無害,反而有益,因為這可以事先嚇阻那些未來的誘姦者。
陪審團就像任何群體一樣,也深受名望的影響,德·格拉熱先生十分正確地指出,陪審團的構成雖然十分民主,他們在好惡態度上卻很貴族化:「頭銜、出身、家財萬貫、名望或一位著名律師的幫助,總之,一切不同尋常或能給被告增光的事情,都會使他的處境變得極為有利。」
傑出律師的主要用心所在,就是打動陪審團的感情,而且正如對付一切群體一樣,不要作很多論證,或只採用十分幼稚的推理方式。一位在因為刑庭上贏了官司而赫赫有名的英國大律師,總結出以下應當遵循的行為準則:
進行辯護時,他要留心觀察陪審團。最有利的機會一直就有。律師依靠自己的眼光和經驗,從陪審員的面容上領會每句話的效果,從中得出自己的結論。第一步是要確認,哪些陪審員已經贊同他的理由。確定他們的贊同不必費很多工夫,然後他應把注意力轉向那些看來還沒有拿定主意的人,努力搞清楚他們為何敵視被告。這是他的工作中十分微妙的一部分,因為指控一個人除了正義感之外,還可以有無限多的理由。
這幾句話道出了辯護術的全部奧妙。我們可以理解,事先準備好的演說為何效果甚微,這是因為必須隨時根據印象改變措辭。
辯護人不必讓陪審團的每個人都接受他的觀點,他只爭取那些左右著普遍觀點的靈魂人物既可。就像一切群體一樣,在陪審團裡也存在著少數對別人有支配作用的人。「我通過經驗發現,」前面提到的那位律師說,「一兩個有勢力的人物就足以讓陪審團的人跟著他們走。」需要用巧妙的暗示取得信任的就是那兩三個人。首先,最關鍵的事情就是取悅於他們。群體中已成功博得其歡心的那個人,是處在一個就要被說服的時刻,這時無論向他提出什麼證據,他很可能都會認為十分令人信服。我從有關拉肖的報道中摘錄一段反映上述觀點的趣聞逸事:
大家都知道,拉肖在刑庭審判過程的一切演說中,絕對不會讓自己眼睛離開兩三個他知道或感到既有影響又很固執的陪審員。通常他會把這些不易馴服的陪審員爭取過來。不過有一次在外省,他不得不對付一個陪審員,他花了大半個小時,採用最狡猾的論辯,此人依然不為所動。這個人是第七陪審員,第二排椅子上的第一人。局面令人沮喪。突然,在激昂的辯論過程中,拉肖停頓了片刻,向法官說:「閣下是否可以命令把前面的窗簾放下來?第七陪審員已經被陽光曬暈了。」那個陪審員臉紅起來,他微笑著表達了自己的謝意。他被爭取到辯方一邊來了。
許多作家,包括一些最出眾的作家,最近開展了一場反對陪審制度的強大運動,而面對一個不受控制的團體犯下的錯誤,這種制度是保護我們免受其害的唯一辦法。有些作者主張只從受過教育的階層招募陪審員,然而我們已經證明,甚至在這種情況下,陪審團的判決也同回到目前的制度沒什麼兩樣。還有些作者以陪審團犯下的錯誤為根據,希望廢除陪審團,用法官取而代之。真是令人難以理解,這些一廂情願的改革家怎麼會忘了,被指責為陪審團所犯下的錯誤,首先是由法官犯下的錯誤,而且當被告被帶到陪審團面前時,一些地方官員、督查官、公訴人和初審法庭已經認定他有罪了。由此可見,如果對被告作出判決的是地方官而不是陪審團,他將失去找回清白的唯一機會。陪審團的錯誤歷來首先是地方官的錯誤。因此,當出現了特別嚴重的司法錯誤時,首先應當受到譴責的是地方官,譬如最近對l醫生的指控就是如此。有個愚蠢透頂的督查官根據一位半痴呆的女孩的揭發,對他提出起訴。那個女孩指控醫生為了30個法郎,非法地為她做手術。若不是因為惹惱了公眾,使最高法院院長立刻給了他自由,他是一定會身陷囹圄的。這個被指控的人得到了自己同胞的讚譽,這一錯案的野蠻性由此昭然若揭。那些地方官自己也承認這一點,但是出於身份的考慮,他們極力阻撓簽署赦免令。在所有類似的事情上,陪審團在遇到自己無法理解的技術細節時,自然會傾聽公訴人的意見,因為他們認為,那些在搞清楚最複雜的事態上訓練有素的官員,已經對事件進行了調查。那麼,誰是錯誤的真正製造者?是陪審團還是地方官?我們應當大力維護陪審團,因為它是唯一不能由任何個人來取代的群體型別。只有它能夠緩解法律的嚴酷性。這種對任何人一視同仁的法律,從原則上說既不考慮也不承認特殊情況。法官是冷漠無情的,他除了法律條文不理會任何事情,出於這種職業的嚴肅性,他對夜黑中的殺人越貨者和因為貧困、因為受到誘姦者的拋棄而殺嬰的可憐姑娘,會施以同樣的刑罰。而陪審團會本能地感到,與逃避開法網的誘姦者相比,被誘姦的姑娘罪過要小得多,對她應當寬大為懷。
在瞭解了身份團體的心理,也瞭解了其他群體的心理之後,對於一個受到錯誤指控的案件,我不可能仍然認為,我不應當去和陪審團打交道,而應當去找地方官。從前者那裡我還有些找回清白的機會,讓後者認錯的機會卻是微乎其微。群體的權力令人生畏,然而有些身份團體的權力更讓人害怕。
第四章選民群體
提要:選民群體的一般特點/說服他們的辦法/候選人應當具備的素質/名望的必要性/工人農民為何很少選舉自己的同行/詞語和套語對選民的影響/競選演說的一般特點/選民的意見是如何形成的/政治委員會的權力/它們代表著最可怕的專制/大革命時期的委員會/普選權雖有缺陷,但不能廢除/為何即使限制選舉權也不會改變選舉結果。
選民群體,也就是說,有權選出某人擔任官職的集體,屬於異質性群體,但是由於他們的行為僅限於一件規定十分明確的事情,即在不同的候選人中作出選擇,因此他們只具有前面講到過的少數特徵。在群體特有的特徵中,他們表現出極少的推理能力,他們沒有批判精神,輕信、易怒並且頭腦簡單。此外,從他們的決定中也可以找到群眾領袖的影響,和我們列舉過的那些因素——斷言、重複和傳染——的作用。
讓我們來看一下說服選民群體的辦法。從最成功的辦法中,可以很容易發現他們的心理。首先,非常重要的是,候選人應當享有名望。能夠取代個人名望的只有財富。才幹甚至天才,都不是非常重要的成功要素。
極為重要的另一點是,享有名望的候選人必須能夠迫使選民不經討論就接受自己。選民中的多數都是工人或農民,他們很少選出自己的同伍來代表自己,原因就在於這種人在他們中間沒有名望。當他們偶然選出一個和自己相同的人時,一般也是由於一些次要原因,例如為了向某個大人物或有權勢的僱主——選民平常要依靠他——洩憤,或是因為通過這種方式他能夠一時產生成為其主人的幻覺。
候選人若想保證自己取得成功,只有名望是不夠的。選民特別在意他表現出貪婪和虛榮。他必須用最離譜的哄騙手段才能征服選民,要毫不猶豫地向他們作出最令人異想天開的許諾。
如果選民是工人,那就侮辱和中傷僱主,再多也不過分。對於競選對手,必須利用斷言法、重複法和傳染法,竭力讓人確信他是個十足的無賴,他惡行不斷是人盡皆知的事實。為任何表面證據而費心是沒有用處的。對手如果不瞭解群體心理,他會用各種論證為自己辯護,而不是把自己限制在只用斷言來對付斷言,如此一來,他也就沒有任何獲勝的機會了。
候選人寫成文字的綱領不可過於絕對,不然他的對手將來會用它來對付他。但是在口頭綱領中,再誇誇其談也不過分。可以毫無懼色地承諾最重要的改革。作出這些誇張能夠產生巨大的效果,但它們對未來並沒有約束力,因為這需要不斷地進行觀察,而選民絕對不想為這事操心,他並不想知道自己支援的候選人在實行他所贊成的競選綱領上走了多遠,雖然他以為正是這個綱領使他的選擇有了保證。
在以上這種事情中,能夠看到我們前面討論過的所有說服的因素。我們在各種口號和套話——我們已經談到過這些東西神奇的控制力——所發揮的作用中還會看到它們。一個明白如何利用這些說服手段的演說家,他能夠用刀劍成就的事情,用這種辦法照樣可以辦到。像不義之財、卑鄙的剝削者、可敬的勞工、財富的社會化之類的說法,永遠會產生同樣的效果,儘管它們已經被用得有些陳腐。此外,如果候選人滿嘴新詞,其含義又極其貧乏,因而能夠迎合極不相同的各種願望,他也必能大獲全勝。西班牙1873年那場血腥的革命,就是由這種含義複雜、因而每個人都可以自己作出解釋的奇妙說法引起的。當時的一位作者描述了這種說法的出現,值得引用於此:
激進派已經發現集權制的共和國其實是喬裝打扮的君主國,於是為了遷就他們,議會全體一致宣告建立一個「聯邦共和國」,雖然投票者中誰也解釋不清楚自己投票贊成的是什麼。然而這個說法卻讓人皆大歡喜。人們無比高興並陶醉於其中。美德與幸福的王國就要在地球上揭幕。共和主義者如果被對手拒絕授予聯邦主義者名稱,會認為自己受到了致命的侮辱。人們在大街上以這樣的話互致問候:「聯邦共和國萬歲!」然後便響起一片讚美之聲,對軍隊沒有紀律這種奇怪的美德以及士兵自治大唱讚歌。人們對「聯邦共和國」是如何理解的呢?有些人認為它是指各省的解放,即同美國和行政分權制相似的制度;還有些人則認為它意味著消滅一切權力,迅速著手於偉大的社會變革。巴塞羅那和安達路西亞的社會主義者贊成公社權力至上,他們建議在西班牙設立一萬個獨立的自治區,根據它們自己的要求制定法律,在建立這些自治區的同時禁止警察和軍隊的存在。在南部各省,叛亂很快便開始從一座城市向另一座城市、一個村莊向另一個村莊蔓延。有個發表了宣言的村莊,它所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立刻破壞了電報線和鐵路,以便切斷與相鄰地區和馬德里的一切關係。處境最可憐的村莊註定只能寄人籬下。聯邦制給各立門戶大開方便之門,到處都在殺人放火,人們無惡不作。這片土地上充斥著血腥的狂歡。
至於理性對選民的頭腦可能產生的影響,要想對這個問題不生任何疑心,千萬別去讀那些有關選民集會的報道。在這種集會上,言之鑿鑿、痛罵對手、有時甚至拳腳相加此起彼伏,但絕對聽不到論證。即使有片刻安靜的時候,也是因為有個享有「粗漢」名聲的人在場,宣稱自己要用一些讓聽眾開心的麻煩問題難倒候選人。然而反對派的滿足是短命的,因為提問者的聲音很快就會被對手的叫喊壓倒。從報紙的上千個類似事例中選出來的關於公眾集會的以下報道,可以作為這方面的典型:
會議的組織者之一請大會選出一名主席,騷亂立刻席捲全場。無政府主義者跳上講臺,粗暴地佔領會議桌。社會主義者極力反抗;人們相互扭打,每一派都指責對方是拿了政府佣金的奸細。等等……一個眼睛被打青了的公民離開了會場。
會議總算在喧鬧中各就各位,說話的權利轉移給了x同志。
這位演講人開始激烈抨擊社會主義者,他們則用「白痴、無賴、流氓!」等等的叫罵聲打斷他。x同志則針對這些髒話提出一種理論,根據這種理論,社會主義者是「白痴」或「可笑的傢伙」。
昨晚,為五一節工人慶祝會的預演,阿勒曼派在福伯格宮大街的商會大廳組織了一次大會。會議的口號是「沉著冷靜!」。
g同志——暗指社會主義者是「白痴」和「騙子」。
所有這些惡言惡語都會引起相互攻擊,演講者和聽眾甚至會大打出手。椅子、桌子、板凳,全都變成了武器。
等等,不一而足。
千萬不要以為,這種描述只適用於固執的選民群體,並且取決於他們的社會地位。在不管是什麼樣的無名稱的集會中,即使參與者全是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會上的爭論也沒什麼兩樣。我已經說過,當人們聚整合一個群體時,一種降低他們智力水平的機制就會發生作用,在所有的場合都可以找到這方面的證明。例如,下面是我從1895年2月13日的《時報》上摘錄的有關一次集會的報道:
那個晚上,隨著時間的流逝,喧囂聲有增無減。我不相信有哪個演講者能夠說上兩句話而不被人打斷。每時每刻都有人從這裡或那裡大聲叫喊,或者是喊聲四起。掌聲中夾雜著噓聲,聽眾中的個別成員也在不斷地相互激烈爭吵。一些人可怕地揮舞著木棒,另一些人不停地擊打地板。打斷演說的人引來一片呼喊:「把他轟下去!」或「讓他說!」
c先生滿嘴都是白痴、懦夫、惡棍、卑鄙無恥、唯利是圖、打擊報復之類的用語,他宣稱要把這些東西統統消滅。
等等,等等。
人們也許會問,處在這種環境裡的選民怎麼能夠形成意見呢?提出這樣的問題,等於是在集體享有自由的程度這件事上掩蓋一個奇怪的謬見。群體持有別人賦予他們的意見,但是他們絕不能誇口自己持有合乎理性的意見。在這裡所談論的事情上,選民的意見和選票是操在選舉委員會的手裡,而它的領袖人物通常都是些政客,他們向工人許諾好處,因此在這些人中間很有影響。謝樂先生是今天最勇敢的民主鬥士之一,他說:「你可知道什麼是選舉委員會?它不多不少,是我們各項制度的基石,是政治機器的一件傑作。今日法國就是受著長期選舉委員會的統治。」
只要候選人能夠被群體所接受,並擁有一定的財源,對群體產生影響並不困難。根據捐款人的招認,300萬法郎就足以保證布朗熱將軍重新當選。
選民群體的心理學就是如此。它和其他群體一樣:既不更好也不更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