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此條中關於電梯保養的週期問題,(一)、(二)兩個規定互相打架:第一條規定按照電梯說明書提出的保養週期進行保養;第二條又規定「至少15日」保養一次。由於電梯型別不同,如客梯、貨梯、自動扶梯等,其說明書提出的保養週期就會有所不同,如果與「至少15日」的要求不一致,是按第一條規定執行還是按第二條規定執行呢?令人無所適從。解決這一矛盾的方法是,將第二條修改為:「電梯使用維護說明書未明確保養週期的,至少每15日進行一次日常維護保養工作」。
3.搭配不當
第十七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委託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實施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活動。
「實施」與「活動」系謂賓不搭配。「實施」即實行,一般與「法令」、「政策」、「計劃」等搭配,不與「活動」搭配。此處應將「實施」改為「進行」。
第二十四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對涉及的被檢驗檢測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此句中「負有」與「義務」不搭配,「義務」作賓語時,與「有」、「盡」等搭配使用。此句改為:「……,有保密的義務。」;也可改為「……,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十一條……
(五)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執行和電梯乘客人身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時,應當迅速採取措施,停止電梯執行。
此句中「影響」與「乘客人身安全」不搭配,應用「危及」,可改為:「遇有火災、地震等影響電梯安全執行和危及電梯乘員人身安全的突發性事件時」。
4.用詞不準
第二十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在電梯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此句中「屆滿」一詞應改為「終止」,因為「屆滿」的含義是「擔任職務的時間已滿」,不適合此句的語言環境。
5.句式雜糅
第十九條……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電梯使用單位不得投入使用。
此條中「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電梯」一句,將「未經監督檢驗」和「檢驗不合格」兩個意思糾纏在一起,造成表意不清。應改為「未經監督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電梯」。
6.顧此失彼
第二十七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逾期未答覆或者電梯使用單位對電梯檢驗檢測機構的書面答覆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覆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複驗。
此條前面說了兩種情況:即「逾期未答覆」和「對答覆仍有異議」,而後面的處理辦法只針對第二種情況,對逾期未答覆的卻無下文。揣其意應改為:「可以在逾期未答覆或收到答覆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複驗。」
第十四條從事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和日常維護保養作業的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其中,從事電梯安裝、改造作業的人員,應當取得電梯安裝專案資格;從事電梯維修、日常維護保養作業的人員,應當取得電梯維修專案資格。未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此條也是犯了顧此失彼的錯誤。最後一句應改為:「未取得《特種裝置作業人員證》及相應資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7.概括失度
第三十四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發現轄區內電梯生產、使用單位存在電梯安全事故隱患或者違法行為時,應及時向所在地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此條中所說的「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至少包括地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交通安全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等單位,顯然,除了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外,其他部門沒有查處電梯安全隱患或違法行為的職權。所以,「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這一片語概括過度。在公文中經常用類別詞來概括同一類的事物,一定要選擇概括適度的類別詞,避免出現「大詞小用」、「小詞大用」、「外延交叉」的毛病。請見下例:
第三十一條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學校、幼兒園、機場、車站、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等人員密集場所以及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場所的電梯實施重點安全監察。
此條中將「人員密集場所」、「重要會議」、「重大活動」三個場所並列,其外延存在相互交叉、包容的問題,如「人員密集場所」的外延包含了「重要會議場所」、「重大活動場所」。修改方法是,將「重要會議或者重大活動場所」改為「重要會議或重大活動地點」。
8.成分餘缺
第十八條……電梯報廢時,電梯使用單位應當自報廢之日起30日內到原登記部門辦理登出。
此句中「辦理登出」後面缺少賓語,應加上「手續」二字。另一種改法是,刪去「辦理」二字,因為「登出」的意思就是「取消登記過的事項」,已然達意。
(一)按照電梯使用維護說明書提出的保養專案、方法和週期要求,制定電梯的日常維護保養方案,確保其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技術效能;
此句是無主語句,最後一句中的「其」字所替代的只能是前一句的「電梯」,這樣就與「其」字後面「維護保養電梯」重複,應刪去其中一項。可改為:「確保其安全技術效能」,或「確保維護保養電梯的安全技術效能」。
9.表意不明
第二十七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15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覆。
此句中「15日」前缺少限制詞,意思不確切。按此句上下文意思應改為:「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接到書面意見後15日內向電梯使用單位作出書面答覆。」
第三十三條……發現重大事故隱患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報告同級人民政府;需要有關部門支援、配合的,還應當通知其他有關部門。
此條最後一句中的「其他有關部門」,字面意思是「有關部門」之外的「有關部門」,不但表意不明,而且與該文本意不符。應改為「需要有關部門支援、配合的,還應當通知這些部門。」
10.內容不妥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電梯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未執行本市《電梯安裝維修作業安全規範》導致存在安全隱患的,由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改正的,處5000元以下罰款。
此條規定不妥。如按此規定執行,對違反有關安全規定並導致出現電梯安全隱患的,先是責令限期改正,如果逾期未改正,僅僅罰款而已。這樣的規定根本沒有盡到安全監管職責,因為僅靠罰款不會令違法行為自動改正,也不會令安全隱患自動消失。筆者認為,為了確保電梯安全執行,除罰款外,至少應該立即停止施工或停止電梯的使用,直至安全隱患消除。諸如此類「一罰了之」的條款,在此《辦法》中竟有七條之多。
第十二條從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的單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三)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應急演練;
第十五條電梯使用單位應當做到:……(五)制定電梯事故應急措施與救援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以上規定不切實際。按照以上規定,一部電梯要由電梯日常保養單位和電梯使用單位分別制定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還要分別進行應急演練。且不說這一規定有無必要,若電梯真的發生事故,是兩套預案一起實施還是隻選擇其中一套實施呢?弄不好要錯失救援良機。從實際來看,電梯的使用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使用單位自己負責電梯日常執行和維護保養,一種是由使用單位委託專業公司負責電梯日常執行和維護保養。對前一種情況,應由電梯使用單位制定救援預案和組織演練;對後一種情況,應由使用單位牽頭,與其委託的電梯日常保養單位共同制定救援預案和進行演練,這樣規定才易於執行。具體改法是,刪去第十二條的第(三)款;並在第十五條第(五)款後面加上「如委託電梯日常保養單位的,應與其委託的單位共同制定上述措施預案和進行演練」。
第三十條電梯檢驗檢測機構和檢驗檢測人員利用檢驗檢測工作故意刁難電梯生產、使用單位的,電梯生產、使用單位有權向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接到投訴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經調查屬實的,電梯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另行指定電梯檢驗檢測機構承擔該單位電梯的檢驗檢測工作。
此條規定對調查屬實的刁難者的處理,僅僅給受害者調換電梯檢驗檢測機構而已,對故意刁難者卻沒有任何說法,對因故意刁難給電梯生產、使用單位造成的損失也沒有任何說法。這樣的規定是不合情理的。
以上擇要評改了《辦法》中三十多處毛病,此外還有語言羅嗦、用詞不貼切等毛病,甚至還有未校對出來的錯字:如第十九條中「電梯的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的「過程」二字,應為「工程」之誤。至於語言羅嗦等毛病,多屬可改可不改,這裡就不說了。
公文語言在一篇公文中雖屬次要問題,但是一份省軍級的法規性檔案,被挑出這麼多硬傷、軟傷,也真是不應該。更不應該的是,經過公文起草部門一系列修改、審定,再送市政府核稿部門稽核,經過幾級領導審批簽發,竟然都沒發現些許問題,真是無話可說。只好借用錢學森一句「名言」:「人都幹什麼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