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於不受限制的自由,終於不受限制的專制。

——希加列夫語,陀思妥耶夫斯基小說《群魔》

著名歷史學家阿克頓勳爵曾評論盧梭說,他的「筆造成的影響超過亞里士多德、西塞羅、聖奧古斯丁、聖托馬斯·阿奎那,以及有史以來任何一人」。雖說這一見解顯然有誇張之嫌,不過也並非全然向壁虛構。我們還可以引用斯達爾夫人的話,她說:「盧梭沒有說出什麼新東西,不過他在各處點起了火焰。」

盧梭的偉大體現在什麼地方?他何以被視為一位重要思想家?他都說過些什麼?他有什麼新穎的或原創性的發現?難道他真的沒有說出什麼新東西嗎?(斯達爾夫人的話正確嗎?)假如他沒有什麼新見的話,阿克頓的這類話又是怎樣適用於他呢?

有人說,他的天才只體現在他卓絕的辯才、勾人魂魄的文風——例如《懺悔錄》體現的文風,這本書讓人愛不釋手,它對讀者的影響超過同類文學著作。可是,盧梭所言果真毫無新意嗎?莫非它只是新瓶裝舊酒?有人認為,他的獨創性表現在,以前的思想家都注重理性,盧梭卻讚美激情。但這絕對是不實之詞。狄德羅和愛爾維修、夏夫茨伯裡和休謨,在各自的著作中,都高談闊論激情和感情,他們總是說,不要像苦行的宗教那樣壓抑人的情感,另外,柏拉圖和斯賓諾莎等哲學家也曾要求,千萬不要抑制或傷害天性。對於情感固然需要疏通或引導,但沒有理由非壓制它們不可。相反,與歷史上其他思想家相比,18世紀所謂的經驗主義思想家這一派最強調情感、人類的自發性和人情溫暖。在這個主題上,沒有哪一位著作家比狄德羅更狂熱,有時更加感情用事。

如果我們考察盧梭的著作,就表面看來,情況正好相反。盧梭根本不贊成情感的放縱。相反,他說(而且他背後有一個偉大的哲學傳統):感情使人們分離,理性使人們統一。感情、情感是主觀性的、個體性的,因人而異,因國家而異,因氣候而異;只有理性才是每一個人都有的,而且只有理性才是一貫正確的。這樣一來,根據他的作品提供的證據,這個著名的區分當然是靠不住的,根據這項區分,盧梭預測了情感與冷靜的唯理主義之間的對立。

在盧梭看來,有關道德和政治的某些問題,例如,如何生活,該做何事,該服從誰,對於這些問題,人類長期以來積累的情感、偏見、迷信,給出了許多相互衝突的答案,找出了各種具有因果關係的——自然的——因素,導致人們在若干世紀中眾說紛紜。但是,如果我們尋找這些問題的真正答案,這麼做並不是辦法。我們提問題的方式必須使這些問題可以回答,這隻有通過理性才能做得到。就好像在科學中,一位科學家給出的正確答案,其他同樣理智的科學家都能接受,倫理學和政治學當中也應如此,合理的答案便是正確的答案:真理只有一個,錯誤卻是無窮。

這種看法簡直再普通不過了。哲學家大都能說出這類話,盧梭只是重複了前人的觀點。他說,每一個人都有理性,理性使人們團結,而每一個人的情感則是不同的,它使人們分裂。那麼,這種說法的原創性何在?當然,盧梭的名字是與《社會契約論》相提並論的,不過這本書也沒有什麼新意。社會中的人為了保全自己,不得不在歷史上結成某種契約關係;即便這並非史實,不管怎麼說,他們也得表現出結成契約關係的樣子;社會中的人,由於某些人比別人強大,或比別人顯得更為邪惡,他們只好建立一套制度,使佔據多數的弱勢群體防止強勢的少數派對他們作威作福,當然,這種觀念早在古希臘時代就有了。

那麼,除了少量改動之外,盧梭又往這個主題裡增添了什麼新東西?有人可能會說,他在個體的自由與社會的權威之間進行了調和。但是,這個問題前人已經探討無數次了。實際上,馬基雅維裡和博丹16、霍布斯和洛克等人主要關注的正是這個問題。在政治思想上,人們最熟悉和最容易想到的莫過於如下問題:「怎樣才能協調」人類爭取自由的願望與權威的需要?顯然,在所有政治哲學家看來,個體嚮往自由——也就是說,他們想為所欲為,不受他人的羈絆,不願意受別人強制去做自己不願意做的事情——不受強制這種自由是人們隨時準備去捍衛的一個主要目的和價值,這一目的的實現,是過上大多數人想過上的那種生活所不可或缺的。

當然,在另一方面,井然有序的生存方式是很有必要的。人總是在社會中生活,無論出於什麼原因或理由;正因為人是在社會中生活,個體就無法隨心所欲地行事,因為這樣做會妨礙他人,並且使他們的目的遭受嚴重挫折。因此,做出某種社會安排是必然之舉。

在早期思想家當中,這個關鍵問題已經引出各種答案。由於不同的思想家看待人類個體的觀點不同,這些答案也就各不相同。霍布斯對人性的評價有點低,他認為,總的說來,人並非善類,人類是野蠻的而不是溫順的,並且,他認為,為了遏止人與生俱來的狂亂不羈、無法無天和殘忍野蠻的衝動,強大的權威的存在是有必要的;因此,他在權威和自由之間劃分界線的時候,傾向於權威。他認為,有必要大量使用強制力量,以防止人類互相毀滅、自相殺戮,防止給社會上大多數人造成危險、骯髒、殘忍和貧困的生活狀況。因而,他給個體自由留下的空間非常小。

另一方面,洛克相信人是善的而不是惡的,他認為,在劃界線的時候沒有必要這麼傾向於權威,在他看來,人類在進入社會之前——當他們還處於「自然狀態」時——所擁有的一些權利,甚至在文明社會依然保留,他堅持認為,還是有可能創造出像這樣保留他們某些權利的社會;與霍布斯相比,他允許人類擁有更多個體性質的權利,他的理由是,人的天性主要是仁慈向善,沒有必要像霍布斯所要求的那樣嚴重摧毀、強制和約束他們,以便產生社會存在所需要的那種最低限度的安全。

不過,我的主要意思是,他們之間爭論的只是界線劃在哪裡的問題,然而這個界線是變動不居的。在中世紀,當時政治思想在很大程度上還是神學性質的,這場爭執表現在,在人的身上,原罪的力量是否大於自然或上帝所賦予的理性的力量——原罪使人狂放不羈、作惡多端、貪得無厭和無法無天,理性使人追求善和正確目的,它是上帝灌輸給他的。在比較世俗的時代,當這些概念悄無聲息地變成世俗的術語之時,在哪裡劃界的爭論卻呈現出更加世俗化的歷史形式或心理形式。現在的問題是:「有多少自由和多少權威?強制與個體自由佔多大比例?」必須達成某種妥協:你只需找到解決辦法——估計必須在什麼地方劃界——根據你所認為的人性的真正構成,或許依據科學資料,例如氣候、環境和其他類似因素的影響,孟德斯鳩這類思想家探討這個問題時,就使用了這類科學資料。

盧梭學說的原創性表現在,這一整套方法都不適用。他的自由觀念,還有他的權威觀念,都迥異於先前的思想家,雖說他使用的是同一類詞彙,可他放進去的卻是極為不同的內容。事實上,這就是他的著作雄辯有力和極富影響力的一大秘密。也就是說,雖然表面上看,他所說的與前人沒有什麼太大區別,他使用的句子與前人相同,他使用的概念顯然也與前人相同,然而,他改變了詞彙的意義,他扭曲概念以至在讀者那裡產生振聾發聵的效果,讀者不知不覺地被這些熟悉的表達帶到一個完全陌生的國度。

盧梭字面上說的是一回事,實際表達的又是另外一件事。他似乎在沿著一條老式路線論證,不過他在讀者面前所投射的景象,迥異於他似乎從前人那裡借鑑的方案。我們且以自由觀念、契約觀念、自然觀念為他學說中的核心概念,加以舉例說明。

先說自由。在盧梭看來,整個妥協性的自由思想,也就是說「好了,我們不可能有徹底的自由,因為那將導致無政府狀態和混亂;我們也不可能有絕對的權威,因為那將徹底摧毀個體,專制和暴政將應運而生;因此,我們必須在二者之間的某個地段劃一條界線,安排一場妥協」——這種思想絕對不可接受。在他看來,自由是一種絕對的價值。在他的眼裡,自由就好像是一種宗教式的概念。在他眼裡,自由與人類個體是等同的。說一個人成其為人,與說他是自由的,幾乎是一回事兒。

盧梭是怎樣看待人的呢?人是為自身行為負責的——他既可能做好事,也可能做壞事,既可能走上正確道路,也可能走上錯誤道路。如果他不自由,這個區分就毫無意義可言。如果一個人沒有自由,如果一個人不對他的行為負責,如果一個人沒有做他應當做的事情——說他應當去做,是因為他想這麼幹,因為這是他個人的、人類的目標,因為這樣一來,他得到了自己而不是別人此時此刻想得到的東西——如果他不去做,那麼他根本就不是人:因為他不負責任。整個道德責任觀念,在盧梭看來,幾乎超過了人的理性,是人的本質,它依靠的一個事實是,人能夠作出選擇,在其他可能性中進行選擇,在不受強制的情況下自由地選擇。

如果一個人受到強制,受到別人的強制,受到一位暴君,甚至受到物質環境的強制,那麼,說他作出選擇便是荒唐之言;在盧梭看來,他成了一個物,一件動產,自然界當中的一個物體,不可能指望他有責任心這樣的東西。桌子和椅子,甚至動物,我們無從判斷它們的對錯,因為它們要麼什麼也不做,要麼不知道自己的所作所為,如果它們不知道,就不能說它們在行動,如果它們不行動,就算不上人類。行動即是選擇,選擇即意味著在其他目標當中進行遴選。要是有人因為受到脅迫,不能在其他目標之間進行選擇,他就算不上人類。假如他是自然界決定的一個客體,正如物理學家們所教導的那樣,他只是一個血肉之軀。一個原子的集合,像自然界中沒有生命的物體那樣,受到物質定律的支配,那麼,就不能說他是人類。另外,假如他受到的決定不同於自然界中物體受到的決定,而是受到另一股力量的決定,因為他受到了暴君的威嚇和強制,因為他成為別人手裡的一件工具,別人利用他的恐懼、他的希望或他的虛榮心,他就像一個玩偶一樣任人操縱——像這樣的一件工具同樣無法完全獲得自由,完全不可能行動,因而他不是完整意義上的人類。

這裡沒有說,在這種情況下,人(在盧梭看來,他是奴隸)不大可能感到幸福,不過,幸福不是人追求的目標:人類追求的目標是過上一種正確的生活。因此,在盧梭看來,奴隸通常可能比自由人更幸福這個命題不是對奴隸制合理性的證明,正因為這個原因,他言辭激烈和義憤填膺地反對愛爾維修等人的功利主義思想。奴隸制可能是幸福的一個來源;不過它依舊是醜惡的。因為想當奴隸就得小心謹慎,但這種做派讓人厭惡、令人不齒。因為「奴隸制……有悖天理」,在受奴役狀態之下沒有異議,完全不同於一個真正的人的集合沒有異議。盧梭宣稱,「放棄自由,就是放棄人的資格,就是摒棄人的權利,甚至摒棄人的義務……這種放棄與人的天性格格不入。」

這就意味著,一個人失去了自由就失去了做人的資格,這就是人為什麼不能賣身為奴,因為他一旦成為奴隸,他就不再是一個人,因此他失去了權利,也不承擔義務,而且一個人不能取消自身,他不能去做出讓自己無法進一步有所作為的行為。這樣做就是道德自殺,而自殺可不是人應當採取的行動——「死亡可不是生命中的事情」。因此,在盧梭看來,自由是不可以調和或妥協的:不允許你失去絲毫的自由,更別說是失去更多的自由;不許你拿這麼多自由去換取這麼多安全,不許你用這麼多自由去換取這麼多幸福。你放棄「一點點」自由就等於向死亡走了一小步,喪失了「一點點」人性;盧梭以最大的熱忱所持守的信條,也就是他最為雄辯有力去捍衛的一個價值觀,就是人剛正不阿這種觀念,人類最嚴重的罪行,不是人天生就有的罪惡,而是喪失人性、貶低人格和剝削人。他用了大量充滿激情的言辭去抨擊那些利用他人的人——不僅因為他們給那些人造成了痛苦,還因為,他們損壞了那些人的形體,使他們失去了人類的外觀,在他看來,這就是反對聖靈(theholyghost)的罪惡。簡言之,在盧梭看來,人類的自由——獨立自主地進行選擇的能力——是一種絕對的價值。說一種價值是絕對的,就是在說,根本不能在它身上進行妥協。

到目前為止,一切順利。盧梭已經表明,他對人類的態度必然將自由視為人類最神聖的屬性——事實上根本不是一種屬性,而是人的本性。不過還存在別的價值。完全不可以這樣宣佈:自由,個體的自由,允許人們為所欲為、任何人想幹什麼就幹什麼的境況,會是人的理想狀態。原因有兩點。首先:存在經驗的或歷史的原因。出於某種原因,出於某種緣故,人確實是在社會中生活,這種情況產生的根源是什麼,盧梭從未給予清楚的解釋,也許是由於人的資質不平等的緣故,有些人比其他人強,從而使他們恃強凌弱,奴役他人。或許也是由於某種不可避免的社會進化規律的緣故,或許是由於某種自然的社交本能,使人們生活在一起。另外,還可能出於百科全書學派提到的原因:為了過上一種能夠滿足大多數人願望的生活而出現的勞動分工和合作,這些願望是更多的個體的願望,是野蠻人離群索居的生活無法滿足的。

有時候,盧梭談到野蠻人,就好像他們很幸福、天真和善良似的;而在別的時候,好像他們又頭腦簡單和野蠻。不過,即使如此,人的確在社會中生活,這樣一來他們必然制定出人類必須奉行的規則,彼此不要過多地妨礙,不要過分互相阻撓,不要利用他們的權力過多地阻擋彼此的目的和目標。所以現在我們面臨這樣一個問題:人類如何才能保持絕對的自由(因為,假如他沒有自由,他就算不上人類),同時又不允許他絕對地為所欲為?然而,如果他受到阻攔,怎樣才能算是自由的呢?因為,如果自由不是去做他想做的事情,而且做的時候不受任何阻攔,那麼自由該是什麼呢?

其次,在盧梭看來,強制的存在還有進一步的和更加深刻的原因。說到底,盧梭是日內瓦公民,深受加爾文教的影響;因此,在他看來,有關生活規則的看法是永遠存在的。他深切關注對與錯,公正與不公正。有些生活方式是正確的,有些生活方式是錯誤的。與18世紀的其他人一樣,他相信,「我應當怎樣生活」這個問題是一個實實在在的問題;因此,不管我們是怎樣遇到這個問題的,通過理性,或通過其他途徑,總會找到這個問題的答案。

假如我已經得到這個答案,或者說,假如我自認為已經獲得了這個答案——它將體現出生活規則的形式,事實上,這些生活的規則會說,「應該這樣做,不應該這樣做,」或者陳述說,「這是錯的:這是對的。這是公正的:這是不公正的。這是好的:這是壞的。這是美的:這是醜的。」但是一旦我們有了規則,一旦我們有了律令、原則、準則,一旦我們有了某種規約行為的規定,自由該會怎樣呢?自由怎麼能與規則相一致呢?畢竟,規則是用來限制人的,防備他絕對地為所欲為,告訴他應當做什麼和不應當做什麼,禁止他做某些事情,在一定程度上對他加以控制。

盧梭對此極為熱衷。他說,這些律令,這些生活的規則,決不是成規(conventions);它們不是人發明出來的,只是為了達到某種短期或者長期主觀目的的功利性手段。根本不是這樣的。允許我再引用他的一句話。他說起「自然的法則、向人們的心靈和理性言說的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則」,而且他還說道,它「在人們的心靈中比在《查士丁尼法典》中留下的印記更深刻」。他聲稱,嚮往或選擇正確道路的力量,不是任何機械法則所能解釋得了的。它是內在於人的心靈的東西,而不是自然科學研究的問題。人們奉行的道德法則是絕對的,人們知道自己離不開它。在這方面,盧梭的觀點是一種世俗的加爾文主義,因為他一直堅持認為,法則不是一成不變的慣例,不是實用性的工具,它完全是根據非人為的,因而是永恆的、普適性的、絕對的神聖真理和神聖規則,去制定適合於特定時間、地點和人物的規則的過程。

這樣一來我們就遇到一個悖論。我們面臨兩種絕對的價值:絕對的自由價值和絕對的正確規則價值。而且不容我們在它們中間進行妥協。不允許我們去做霍布斯認為可能去做的事情,即建立一個實際政權,容納許多自由、許多權威、許多控制、許多個人的首創精神。無論哪一種價值都不應違背:違背自由就是扼殺人的不朽靈魂;違背規則就是允許某些絕對錯誤、絕對糟糕、絕對邪惡的東西去反對規則的神聖來源,這個來源有時被稱做自然,有時被稱做為良知,有時被稱為上帝,但不管怎麼說,它都是絕對的。這就是盧梭所陷入的困境,他面臨的問題與以前的思想家大不相同,那些人相信,通過協調、妥協、經驗性的手段,可以發現問題的解決辦法,這個辦法當然不是理想的,但卻是勝任的;它既非完全良善也非全然邪惡,而是善多於惡;它使人們繼續前行,不至於太糟糕;它依據的是常識和應有的尊敬,是對彼此的主要願望適中的、得體的尊重,這樣一來,在總體上,人們雖然得不到他們想要的一切,不過卻保障了他們最低限度的「權利」,超出他們在其他制度下獲得的權益。這是霍布斯與洛克、愛爾維修與穆勒的典型看法,可在盧梭看來,這種看法卻全然不可接受。一種絕對價值意味著,你不能妥協,你不能去加以修正;而且他以一種非常生動的形式表述出來。他說,這個問題對他來說,就是「去發現一種社團形式……在這個社團裡,每個人與所有人團結一致,與此同時,他還可以自行其是而且像以前一樣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