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自由意志

如果你覺得自己和其他人的選擇的確是事先被決定的話,這很可能會改變你對事物的看法。比如說,你能夠責備自己抵抗不住誘惑,去吃了蛋糕嗎?如果說你本來就不能去吃桃子,那麼說「我本可以吃一隻桃子」,這話還有意義嗎?假如當時根本就沒有桃子,你這麼說當然毫無意義。但是如果雖然有桃子,你卻事先已經被決定了要選蛋糕,而不能去選擇桃子,這麼說又怎麼會有意義呢?

看起來,這會引起相當嚴重的後果。你不單是不能責備自己吃了蛋糕,而且也不能責備幹壞事的人和誇獎做好事的人。如果說他們做這些事是事先決定的,那麼這些事情也就是不可避免的:在當時的條件下,他們不可能做別的事情。這樣我們就沒有理由認為,他們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了。

假如有人到你家參加你開的派對,卻暗中偷了你珍藏的古典音樂唱片,你知道是誰幹的之後,一定對他非常惱火。但是,如果你相信他的這一行為是被他的本性和當時的情況所事先決定的,並且相信他所做的一切事,包括塑造他人格的幼年行為,都是被更早的條件所事先決定的,那麼你還能認為他應該對他的低劣行徑負責嗎?在此,如果把他的行為看成是一種自然災難,好像你的唱片是被白蟻蛀壞了一樣,似乎更為合理。

人們在這一點上意見不一。一些人認為,如果決定論是對的,那麼因為某人的行為而去誇獎或責備他,就是毫無理由的,正如因為天上下雨,而去誇獎或責備雨水一樣荒誕。另一些人認為,即使人的行為是不可避免的,揚善斥惡的做法仍然是有意義的。無論如何,就算一個人被事先決定要做壞事,這也並不意味著他所做的就不是壞事了。如果他偷了你的唱片,這就顯示出他這個人既自私又虛偽,無論他的行為是否被事先決定,都是如此。進一步來說,如果我們不去懲罰他,甚至不去責備他,難保他下次不會再犯。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認為他的行為是被事先決定的,而仍然要責罰他,這就像是因為一條狗咬了地毯而去懲罰它。這並不意味著我們認為他應該對他所做的負責,我們只是試圖以此來改變他將來的行為。我個人認為,因為一個人做了他絕不可能不做的事而去懲罰他,這是沒有意義的(當然,按照決定論,我會這麼想也是事先被決定的)。

如果決定論是正確的,我們就必須面對這些問題。但是也許它並不是正確的。現在許多科學家認為,對於基本粒子而言,決定論是不適用的。例如,在給定的條件下,電子的運動是不確定的。也許決定論對於人的行為也是不適用的,這就給自由意志和責任留下了餘地。如果說人的行為,至少是其中一部分,並非是事先就被決定好的,那又如何呢?如果說直到你做出選擇為止,你是選桃子還是選蛋糕仍是一種開放的可能性,那又如何呢?這樣的話,無論此前發生了些什麼事,你都能夠選擇其中任何一種,即使你事實上選擇了蛋糕,你當時還是能夠選擇桃子。

但是這對於自由意志來說就足夠了嗎?當你說「我本可以吃一隻桃子」的時候,你的意思僅僅是說,選擇並沒有被事先決定嗎?不只如此,這裡還有更多的意思。你相信是你通過做出選擇,決定了自己將要做什麼。這一選擇並非事先被決定,但是也不是自己發生的。你選擇了它,並且你也能夠選擇別的。但是這又意味著什麼?

這個問題看起來很有意思:我們都知道「做」某事的意思是什麼。但是問題在於,如果說你的行為並未被你的慾望、信念和人格及其他東西所事先決定,它看起來就是某件自己發生的事情,沒法給出什麼解釋。在這種情況下,你如何能夠「做」它?

一些人認為,這個問題沒有答案。自由行為是世界上的一種基本特性,不能夠再加以分解。某件事情不需要原因而發生,和一個行為不需要原因而被人做出,二者間有著微妙的不同。這種不同我們大家即使解釋不清楚,卻也都知道。

某些人會滿足於此,但是其他人會覺得,用「無法解釋」來解釋這種「我本可以吃一隻桃子」的意義,還是頗為可疑。到目前為止,看起來決定論是對「責任」的一大威脅。但是現在看來,即使我們的選擇並非事先已被決定,我們以何種方式能夠做我們實際上所沒有做的事情,仍然很難理解。兩種選擇在事先皆有可能,但是除非是「我」決定選其中某個,否則我仍然不需要對這種選擇負責,正如如果它是被在我之外的原因所決定的,我不需要為此負責一樣。因為,如果沒有東西決定它,我又如何能夠決定?

看起來,無論我們的行為是不是被決定的,我們都不必為此負責,這種可能性實在是令人擔憂。如果決定論是正確的,先前的條件就該為我們的行為負責,如果決定論是錯誤的,就沒什麼東西要負責了。這看上去是死路一條。

但是還有一種可能的觀點,與我們所說的大部分內容完全相反。一些人認為,談論行為的責任必須要求我們的行為是被決定的,而非自由選擇的。這一主張的理由如下:如果一個行為是你所做的,那麼它就是被你身上的某些東西所引起的。例如,當你選擇巧克力蛋糕的時候,這不是一件自己發生的事情,而是你所做的,因為是你更想要吃蛋糕而不是桃子。因為你想要吃蛋糕的慾望比想要避免增肥的慾望強烈,結果就使得你選擇了蛋糕。在其他一些行為中,對行為的心理學解釋要更為複雜,但是總是有一個解釋,否則這個行為就不是你所做的了。這一解釋看起來意味著你的行為最終仍然是被事先決定的。如果它並不是被任何東西所決定的,那麼就只是一個無法解釋的事件,是突然發生的,而不是你的選擇。

根據這種觀點,因果決定本身並不對自由的觀念構成威脅,僅僅是某些特定種類的原因才與自由相悖。如果你去拿蛋糕是因為有人拿槍逼著你這麼做,那麼這當然不是一個自由的選擇。但是自由的行為並不需要排除掉一切決定性的原因,只要這種原因是一種心理上的自願就可以了。

我個人並不同意這種觀點。一想到我的一切所作所為都是被周圍環境和心理條件所決定的,我就感到自己像是掉入了陷阱之中;如果我想到別人的行為也是被事先決定的,我又覺得他們像是一群傀儡。要讓他們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就好像要一條狗、一隻貓,甚至一部電梯為其活動負責一樣毫無意義。

另外,如果我們的行為不是被決定的,我也不太清楚為自己的行為負責的觀念究竟意義何在。如果說我身上沒有任何東西決定我的選擇,那麼說我決定了我的選擇又是什麼意思呢?因此,「我本可以吃一隻桃子,而非蛋糕」這種感覺可能在哲學上只是一種幻覺,無論選擇是否被決定,它都是錯誤的。

如果你要避免這種結論的話,就需要解釋兩點:第一,當你說自己能夠做某些與實際所做的不同的事情的時候,你的意思是什麼?第二,如果你的確有這種「能力」,那麼這種能力在這個因果聯絡的世界中又處於什麼位置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