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7 強姦罪的加重情節

強姦罪有五種加重情節,可以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分別如下。

1.強姦婦女、姦淫幼女情節惡劣的。情節惡劣,是指強姦手段殘酷、強姦一人多次或者強姦孕婦等。比如新聞曝光親生父親強姦生女,這就可以認定為情節惡劣。

2.強姦婦女、姦淫幼女多人的。多人,一般指3人以上。

3.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的。這裡的當眾強姦是指在公眾場所以使不特定人可以看到、聽到的方式強姦婦女。

當前還有一種特殊的方式,就是在強姦的時候開直播,網路空間可以擴張解釋為公共場所,適用加重情形。如果有人在直播時點贊打賞,自然可以理解為幫助犯。但是,如果行為人拍了性侵影片,然後把影片發在網上,就不能理解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因為犯罪地點依然是私密場所,發影片的行為構成傳播淫穢物品和侮辱罪,從一重罪。

4.兩人以上輪姦的。輪姦必須有兩人以上實施了強姦罪的姦淫行為。只要數人在客觀上有輪姦行為,即便其中的參與人未達刑事責任能力,這仍然屬於輪姦,達到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要承擔輪姦的罪責。甲、乙、丙三人試圖迷姦李四,甲、乙實施姦淫時,丙望風。甲、乙姦淫後,丙開始實施,發現李四是自己的同學,遂放棄,並送李四回家。丙成立輪姦的既遂,不過系從犯。

5.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這必須是性行為本身導致對方重傷、死亡或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甲將某女強暴後,女方害怕再次被強暴,跳入河中逃生。由於水性不好,大呼救命,甲任由女方淹死。死亡結果並非性行為本身導致的,所以甲的行為構成強姦罪和(不作為)故意殺人罪,應當數罪併罰。

強姦兒媳案

有一個極為怪異的案件就是強姦兒媳案。

滕某長期以來想勾引兒媳婦,一直勾引未果,他就找了好朋友董某,說:「麻煩你一個事,要不你去勾引我兒媳婦,因為我兒媳婦只要是外人都同意,我再去抓姦,然後她就會和我發生關係的」。

董某答應了,於是勾引滕某兒媳,果然勾引成功。結果滕某捉姦在床,對兒媳婦說:「你不答應自己人,外人倒同意。你如果不和我發生關係,我就告訴我兒子」。他兒媳婦沒辦法,就跟公公發生了關係。

這個案件非常經典,滕某構成強姦罪沒有問題,但董某是否構成呢?董某跟女方發生關係,得到了女方的同意,表面上不構成強姦,但他通過這種方法來幫助滕某強姦,所以還是構成強姦罪的幫助犯。需要注意的是,在這個案件中兩人都和女方發生了關係,但不構成輪姦,因為輪姦必須是兩個人都在違背婦女的意願下和女方發生關係。sup/sup

我們經常說人禽獸不如,有時這是在侮辱禽獸,因為禽獸是做不出這樣的事情的。

殺人強姦案

張三得知同村女青年李某獨自在家,遂產生強姦念頭。當日19時許,張三開啟李某家的大門後進入,將李某摔倒,並用石塊、手電筒、拳頭擊打其頭部,後掐其頸部,致李某昏迷。隨即,張三將李某抱至堂屋床上強姦。後張三發現李某已死亡,遂將其屍體藏於現場地窖內。也就是說,他完全是通過殺人的方法實施強姦,或者對女方的死活是不管不顧的。

經鑑定,李某系被他人用質地較硬的鈍器打擊頭部致嚴重顱腦損傷而死亡。權威判例認為,採取足以致人傷亡的暴力手段實施強姦,並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屬於強姦致人死亡,以強姦罪一罪論處。張三後被判處死緩,限制減刑。

如果張三的辯護律師提出了一個奇怪的辯護意見,認為沒有證據顯示李某的具體死亡時間,很有可能張三在實施強姦的時候,是在侮辱屍體。

面對這種辯解,如果你是法官,你如何應對?

其實很好解決,即便按照律師的辯解,張三的行為也可以分拆為兩段:第一段實施了故意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第二段主觀上想強姦,客觀上侮辱屍體,構成強姦罪的未遂,最後數罪併罰,也完全可以判處死刑。

自殺與強姦有因果關係嗎

曹某遇到前來找工作的趙女,遂以自己的飼料廠正需僱傭職工推銷飼料為名,答應僱傭趙某某。

一日,曹某以帶趙某某回自己的飼料廠為由,將趙某某騙至城鎮的一旅店內,租住了一間房,使用暴力兩次強行姦淫了趙某某。趙某某在遭強姦後,一直精神抑鬱,醫院診斷為神經反應症,於2001年5月21日服毒自殺身亡。

現在的問題在於,強姦與自殺有因果關係嗎?

如果有,就屬於強姦造成嚴重後果,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如果沒有因果關係,就只能在3至10年有期徒刑這個幅度量刑。

這裡涉及了經驗主義和理性主義的爭論,在理性主義看來,自殺是被害人自由意志的決定,危險是被害人自招的,因此不具備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但是從經驗主義看來,在這種情況下,自殺在經驗上具有高機率,所以存在因果關係。

法院最後認為曹某屬於強姦「造成其他嚴重後果」,判處曹某有期徒刑1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賠償經濟損失。sup/sup這其實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通常做法,在司法實踐中,所謂因強姦「造成其他嚴重後果」,除包括因強姦引起被害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外,還包括造成被害人懷孕分娩或者墮胎等其他嚴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後果。

想一想

自殺與強姦案中,你如何看待最終的判決呢?

滕開林、董洪元強姦案,《刑事審判參考》第395號。

曹佔寶強姦案,《刑事審判參考》第2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