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6 性同意年齡

刑法規定,姦淫幼女的以強姦罪從重處罰。司法實踐中,幼女的標準是不滿14週歲,也就是說,只要故意和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幼女同意還是拒絕,都構成強姦罪。

這裡就涉及一個同意年齡的概念。法律在此處採取家長主義,通過限制不滿14週歲的幼女的性自由來對幼女進行保護,以防止強者對弱者的剝削。

明知與姦淫幼女

在姦淫幼女的案件中,行為人最常見的辯護理由就是不知道對方是幼女。姦淫幼女屬於強姦罪的一種特殊情況,作為故意犯罪,司法機關必須要證明行為人對年齡存在明知。

明知是可以按照經驗進行推定的,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週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不滿12週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按照意見,我國的司法實踐中,幼女可以分為兩段,一段是不滿12週歲,一段是12至14週歲。不滿12週歲的女孩屬於小學生,很容易推定出行為人存在「明知」,沒有任何辯護理由;存在困惑的案件主要集中在12至14週歲的區間段,司法意見認為應當根據一般人的生活經驗來判斷:對於已滿12週歲不滿14週歲的被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行為人需要證明自己確實不知道對方是幼女。

有一個真實的案件,張三(23歲)在公園見到一戴紅領巾的女生乙(13歲半,164釐米),即上前調戲,並將乙騙到偏僻處,以交朋友為名姦淫了乙。在審理時,張三辯解說,乙長得高,不知是幼女,而且發生兩性關係時沒有采取暴力,不應以姦淫幼女定罪。而法院認為,紅領巾是少年兒童佩戴的,這是基本常識。因此,可以推定存在故意。

同意年齡有無調高的必要

當前世界各國在同意年齡問題上有一個明顯的趨勢,那就是提高性同意年齡,主要是考慮到人的性生理發育與性心理發育是不一致的。人類的性成熟更多表現在性心理的成熟。個體在性生理發育成熟的過程中,與之伴隨的是性心理的形成和發展。

研究表明,性心理的初步形成期是在15至17歲,其表現就在於早戀現象的出現。到18歲以後,性心理才逐漸發育成熟。人們才能正確認識男女兩性的關係,形成正常的性情感和性意志,能夠自覺按照社會道德規範和法律要求,主動控制自己的性衝動和性行為,這才是個人性成熟的基本標誌sup/sup。考慮到性成熟並不單純依賴於生理上的成熟,而那些生理剛剛發育成熟的女性往往更容易成為男性的性慾物件,因此許多國家都提高了性同意年齡,把保護物件擴大到少女。

需要說明的是,大部分國家很少會規定單一的同意年齡,通常都會根據刑事政策的需要規定數個不同幅度的同意年齡。比如美國《模範刑法典》規定了三個年齡,10歲、16歲和21歲。與不滿10歲的女性發生性行為是二級重罪,與10歲至16歲之間的女性發生性行為則是三級重罪,但同時如果男方對於女性存在信任地位,比如是對方的監護人或對其福利負有通常的監督職責之人,則年齡是21歲。比如說監護人和被監護人,醫生和患者,教師和學生等,這是利用信任地位形成的性剝削。美國50個州在修改刑法時都參照《模範刑法典》,即使絕大多數州覺得21歲偏高,大部分州的規定也至少是18歲。

我國其實也借鑑了這種做法,比如把不滿14週歲區分為12歲和14歲兩個年齡段。同時,司法意見指出:「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該意見也明確了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範圍,也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但是,司法意見畢竟不是法律,其權威性有限,而且司法意見認為特殊職責人員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構成強姦罪仍然限定為「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就範。也就是說必須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為才構成犯罪。因此,很容易被人鑽法律漏洞。

因此,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姦罪。當雙方存在特定關係,未成年人對特殊職責人員有關性的同意在法律中應視為無效,只要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特殊職責人員就應該以強姦罪論處。

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立法,當行為人與被害人存在信任關係,由於雙方地位不平等,未成年人對性行為的同意是無效的,信任關係的存在也導致被害人無從反抗,這種濫用信任關係的行為明顯侵犯未成年的性自治權。特殊職責人員對未成年人具有優勢地位,濫用優勢地位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是一種赤裸裸的剝削,必須予以嚴懲。換言之,法律對未成年人要起到家長的作用,限制未成年的性自由正是為了防止強者假借自由之名欺凌弱者。

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姦的立法是為了防止行為人濫用優勢地位剝削弱者的性利益,但如果被害人是正常的成年人,法律則沒有必要對其自由進行過多的干涉。因此,世界各國通常都把此類犯罪行為的被害人限定為未成年人,當然這裡的未成年人並不限於普通的未達性同意年齡的人,它要高於一般的同意年齡。

因此,為了維護未成年的合法權益,有必要在刑法中規定濫用信任地位型的強姦罪。被害人的年齡可以限制為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這也可以和《未成年人保護法》相一致,避免過分干涉公民的私人生活。因此,在條件成熟的時候,法律可以明確規定:如果行為人與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與之發生性關係就構成犯罪。此處的特殊職責可以採納司法意見的規定,也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自由不能成為放縱私慾的藉口,也不能成為強者剝削弱者的說辭,否則人與獸就沒有區別。人是目的,不是純粹的手段,在任何時候,避免人的物化,重申對人的尊重都是法律要極力倡導的價值。

青梅竹馬的辯護理由

郎騎竹馬來,繞床弄青梅。兩小無猜是人們對少年男女感情的一種浪漫寫照。隨著生理的發育成熟,有些孩子會嘗試早戀,這在當前的中學生中並不罕見。如果雙方發生性行為,刑法是否要進行干涉呢?

必須認識到,之所以規定一定年齡以下的人沒有性同意能力,主要是為了防止大人利用孩子的無知來滿足自己的慾望。然而很少有孩子會利用未成年人的無知,他們往往是在好奇心的驅使下發生性行為的。性行為的發生一般經過雙方同意,有時甚至是未成年人主動誘惑。雙方對性行為的發生都有責任,由一方承擔這種責任顯失公平。因此司法解釋認為,「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男少年,同不滿14歲的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姦淫幼女罪,責成家長和學校嚴加管教」。

如何理解此處的「情節顯著輕微」呢?首先,其前提必須是雙方自願。當少年採取暴力、脅迫等手段實行性侵犯,這當然是犯罪,比如15歲的小孩,把幼女灌醉了,實施迷姦,這當然構成強姦。只不過考慮行為人年幼,對其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其次,雙方年齡應當相差不多。如上文所述,對於你情我願之事,法律所要打擊的僅僅是行為人利用未成年人的無知。而在相似年齡的男女之間發生的性行為卻一般不屬於法律所關涉的物件。因為這很少會有利用對方未成年的情況。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只對一方施加刑事責任是不公正的。美國《模範刑法典》規定,對於不滿16歲的未成年人實施的法定強姦,其處罰條件是至少比被害人大4歲。sup/sup我們或許可以借鑑年齡差來理解「情節顯著輕微」,把這稱為兩小無猜的辯護理由。

想一想

廣東雲浮一數學教師多次姦汙班上女生,並以不再給孩子上課做威脅,不讓孩子聲張。受害女孩上了初中後,才在老師的鼓勵下報案。在法庭上,教師聲稱女孩身材高大,不知道她未滿14週歲。你覺得可信嗎?

彭曉輝:《性科學概論》,科學出版社2002版,第326頁。

美國法律學會,《模範刑法典》(第二部分特定罪刑的定義,220.1至230.5),費城,賓夕法尼亞州,第376頁。theamericanlawinstitute.modelpenalcodeandcommentaries(partiidefinitionofspecificcrimes§§220.1to230.5)[m],philadelphia:pa,p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