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 事件的真相(6-10)

米樂的囚犯 土屋隆夫 第2頁,共2頁

——你好像把我的臉看得很清楚嘛。你儘管去報警沒有關係,我無所謂。這個國家有一套叫少年法的仁慈法律。只要你未滿十六歲,不管你殺害或是強暴幾個人,都不用接受刑法審判。這法律很好吧?哈,反正去觀護所或感化院待個一年半載就會被無罪釋放了。真是太輕鬆了!

我記得……我是說感化院啦,我已經跟從那裡出來的大哥請教過了。進到裡面,包你三餐不用說,連電視都有得看,還可打球、做運動。此外還有所謂的學習時間,這些全部都不用錢,普通的國中、高中,哪有可能對你這麼好?所以嘍,老大也說了,十六歲之前,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不好好遊戲人間可是自己的損失。多虧有少年法這道聖旨,讓我感動得要掉眼淚了。

不過,女孩子就沒這麼好過了。我被逮捕後,就跟警方說一大堆,所以連你也會被警察叫去。我說的話是真的嗎?警方會直接跟你求證,進行所謂的偵訊。這一問可傷腦筋了,他們會檢查你的身體,問你口紅塗在哪裡,是怎麼塗上去的。你的rx房被怎麼了?他的手指又插進你的哪裡?當時你有抵抗嗎?還是任那個男的為所欲為?刑警裡不乏好色之徒,說不定他們還會要你赤身露體,做一番實地演練的檢查呢。

一個黃花大閨女,讓人這樣搞不太好吧?當然,這件事要是傳了出去,你就別想正正當當地嫁人了。

怎樣?你要把我扭送法辦嗎?還是把今天的事深藏在心理,讓它成為永遠的秘密?

我呀,今天玩得很愉快,也好心地開導過你了。好了,你可以回去了……。

章二哥,彷彿已經死去的我,聽到那男人的聲音隔著空氣從遠方傳來。如今,我不顧羞恥儘可能地把當時的情況詳細記下。正如那男的所說,光想到要把這麼丟臉的事告訴警方,我就全身發抖。當然,我也沒辦法跟爸媽說清楚是怎麼一回事。在留給爸媽的遺書裡,我提到自己被強暴了,不過我特地交代,請他們對親朋好友說我是受不了升學壓力而自殺的。

章二哥,你一定覺得為了這種事而自我了斷生命的我,是個膽小鬼。說不定你還會認為不敢把事實真相告訴警察,將那個禽獸繩之以法的美季很沒用。

可是,不是這樣的。

我的父親曾做過村裡兩屆教育委員。當縣裡校園暴力、欺負同學等問題日益嚴重時,父親也買了很多有關少年犯罪、少年法的書籍來閱讀,做了很多研究。就因為這樣,我有時也會閱讀此類書籍、雜誌,還曾和父親討論過。因此對於少年法,我或多或少也有最基本的瞭解。

所以我知道,章二哥,雖然我不甘心,但我必須承認那個男的講的都是事實。只要他未滿十六歲,不管他強暴了多少女性,甚至因為這樣害對方受傷、失去生命,他自己本身都不用受到任何刑罰。為什麼呢?理由非常簡單,因為‘他是少年’,就只有這句話。

這個國家稱未滿二十歲的人為‘少年’。不管是出於一時衝動在書店偷了一本漫畫;或是以殘酷的手法虐殺了某個人,只要未滿二十歲,這些全叫做‘少年犯罪’。犯罪內容是什麼不重要,重要的是身份證上的年齡。

這就是‘少年法’這部奇怪律法的實際情況。

特別是針對未滿十六歲的少年,法律給的恩典可說是無微不至,想盡辦法營救他們。它的理由是,這個年齡的少年身心尚未發展齊全,與其追究他們的罪責,倒不如採取特別措施,營造良好的環境,讓他們能夠健全成長,矯正性格的偏差。

也就是說,這部法律的目的是呵護犯罪的少年。被害者的存在完全被漠視了,只能自生自滅。反正人死不能復生,被奪走的無法挽回,你們就摸摸鼻子、自認倒霉吧。

被害者和他們家人心中的怨恨和遺憾無法宣洩。這麼不合理、不完善的法律,有存在的必要嗎?

犯罪的少年——被他們殺死的人不可能再活過來。破碎的家庭,其憤怒和悲傷也永遠無法消逝。被他們侵犯的女性,終其一生都忘不了心靈和肉體所承受的傷痛。不安、惶恐,交雜著恐懼的屈辱回憶是她一輩子都忘不了、丟不掉的。

然而,做下這些事的少年,卻如那個男的所說的,被保護在包吃包住的國家設施中,既不用服勞役,也不用被處罰,過著和普通國中、高中生一樣的生活,一年半載之後,他就會從所謂的觀護所或感化院裡放出來。然後,好像什麼事都沒發生似地融入社會,像一般人一樣。

他所犯的罪,從逮捕到調查,整個過程都受到法律的嚴密保護,一般人根本連他叫什麼名字都不知道,就算你想看他的臉或是聽他的聲音,都不被允許。你想想看,就連愛子被他殺死的雙親,也只能透過媒體報導得知‘少年a’這個抽象的符號,你說這叫做父母的情何以堪?除了徒呼負負外,又能怎麼辦?

被害者的沉痛吶喊被少年法這道冰冷的鐵門擋在門外。不負責任、不瞭解別人痛苦的‘教育權威’,或是美其名為‘文化人’的衛道人士,高唱著‘保護少年’的大合唱,徹底蓋過了被害者的聲音。

章二哥。

我被那個男的強暴之後,有整整兩天的時間都在看父親收藏的有關少年問題的書,讓我得知此一絕望的事實。我之所以決定自殺,就是在那之後。這是我反覆思索,哭乾眼淚後所做出的結論。

你還記得嗎?大紋川上施放煙火的那一晚。在我家後院的池畔,我們一邊觀賞螢火蟲,一邊講話?

那是我生平第一次對男人做出這麼丟臉的事,但章二哥你卻只是溫柔地抱著我。當時我就在心裡發誓,我已經離不開這個人了。一輩子,不管到天涯海角,我都要跟著他……

如今這個願望也已成空。我這不潔的身體已不配走在章二哥身邊。

章二哥,明年的夏天可否請你也到池畔來?然後在黑暗中,望著漫天流竄的螢光想起我?或許,其中一隻螢火蟲飛落在章二哥的肩頭,你就把它當作是我吧。青白閃爍的螢光,就彷彿此刻濡溼美季臉頰的淚光……章二哥,我已經寫不下去了,我太難過、太悲傷了,筆動不了了。

永別了!章二哥。美季絕筆。」

9

美季的遺書我反覆讀了十幾遍。每讀一遍,我的血液就更加沸騰,幾乎要發狂了。遺書裡的每一句、每一字都深深刻鑿進我的心裡。潦草的筆跡、淚水暈染的墨痕,至今我依然能夠鮮明地記起。

當時還是大三學生的我只要拿出美季的遺書,就會在心裡叫道:「美季!我要替美季報仇!」當然,我也知道現代社會是禁止私下復仇的。

不過,日本在封建時代,卻將報仇傳為美談。曾我兄弟[注]、赤穗浪士[注]的故事一直流傳到後世,人人對他們的行為表達讚許,也很能理解。

[注:曾我佑成、時政兄弟於建久四年(西元一一九三年),於富士山下的獵場狙殺工藤祐經,為父報仇。]

[注:赤穗浪士,即著名的忠臣藏事件。赤穗四十七烈士為了替前藩主淺野內匠頭長矩報仇,在大石內藏助的帶領下,忍辱負重,終於手戮仇敵吉良上野介,並在復仇成功後,集體切腹以明其志,忠孝節義,傳為美談。]

就歷史來看,隨著國家的勢力越是強盛,對私刑的限制就越是嚴苛。國家為了獨佔制裁權,制定了刑則法規,禁止人民自己報仇。

所以,現行的刑法才會制定死刑或無期徒刑的罰則。也就是說,刑則法規的根源是源於禁止私下報復,由國家代為行之的思想。所謂的「死刑」,如同字面上的意思,指的是終結犯罪者的生命。而懲役則是為了懲罰犯罪者,拘禁其身體,使其從事辛苦勞動的方法。這種國家制裁權的行使對遏止犯罪確實有其一定的成效,不過,也因為有此制度,被害者的怨恨和復仇心才能得到某種程度的紆解吧?

日本的刑事裁判權就是秉持此一思想而運作,至少,從明治到大正時代是如此。

刑罰多了「教育」、「重生」的意義,應該是時代變遷之下的產物吧。

我收到美季遺書的那一天,就到書店把有關少年法的書全買了回來。當我讀過那些法律條文和文章之後,我就知道當今社會對犯罪少年非常保護,幾乎可說是過當了。就像美季在遺書裡所寫的,裡面列舉的盡是「令人絕望的事實」,漠視被害者權益的無情文字比比皆是。

我下定決心要替美季「報仇」,可是在讀完少年法的瞬間,我突然領悟到那是多麼不可能的任務。

假設,侵犯美季的少年日後因為某種罪行被逮捕,他在偵訊之際,供出自己曾經強暴數名女性,然而,這些事實和內容絕對不會經由報導讓社會大眾知道。因為只要觸及少年案件,被優先考量、擺在第一順位的就是「保密」(少年警察活動要綱·第一〇條之(b))。

「被交付家庭裁判所審判的少年,以及以少年身份犯法而被提起公訴者,有關其姓名、年齡、職業、住所、容貌等,凡是能讓人推測此人即為該起事件的犯罪人的相關報導,包括報紙上的照片或其他出版物,一律不準刊登。」

這段文字有點拗口,不過,簡而言之,就是凡是與犯罪少年有關的事,一律不準寫。若有照片或文章點出嫌犯的臉部特徵,讓人因此察覺到:「啊,就是住在哪邊的那個誰」,這些刊物就完蛋了。

就算攻擊美季的傢伙後來被逮捕了,人們看到的也只不過是個「架空的存在、少年a的抽象符號」,正如美季信中所寫的。他躲在少年法的堅固屏障裡被保護得好好的,我無奈地認清這項事實。

連敵人是誰我都不知道,更遑論要替美季報仇雪恨了。我咬牙切齒、滿腔憤慨,卻只能捏緊那封厚厚的遺書……

——就這樣,十五年的歲月流逝了。然後,某一天,這段傷心的往事忽然又躍到我的眼前。

10

今年五月。

我擔任某項文學獎的評審委員,輾轉收到署名為大紋敬的新人的投稿。那是一篇名為《屍體和口紅》的短篇小說。

錯字連篇、文筆拙劣,但不管怎麼樣,總要把它讀完吧?

然而,我繼續往下讀的視線卻凍結住了,讓我一時忘了呼吸。

就是他!

這個叫大紋敬的作者,就是這傢伙強暴了美季!

瞬間,我的身體一陣痙攣。沒錯,這傢伙就是無情蹂躪美季的男人!

《屍體和口紅》的可笑內容,我不須在這裡贅述。大體而言,就是一名少年連續強暴年輕女孩,並在她們身上塗抹口紅,如果對方膽敢反抗就殺無赦的故事。

不過,其中有一段吸引了我的目光,那是描寫少年對女生講話的場面。他在內褲已被剝除的女生身上塗抹口紅取樂,並說了這樣的話:

「女人的身體上下各有一個唇。你看,我幫你把下面的唇也弄漂亮了。讓我來親吻它,烙上愛的印記。這可是我獨創的新奇玩法喔!」

這一瞬間,深深刻鑿在我記憶中的美季的遺書,伴隨著她的悲痛吶喊甦醒了。同樣的話,那男的也對美季說過!

這絕對不是偶然,這個男的是把自己的親身體驗直接寫進小說裡。

文章最後,按照規定必須寫下作者的簡歷。

「長野縣出身,本名段內敬士,現在從事與風俗有關的職業。」沒錯,段內這個姓經常出現在我老家隔壁的村落,筆名大紋,應該是取自流經當地的大紋川吧。這個人確實有可能出現在美季身邊,這下子事情明朗了。

我為了接近他,不顧其他評審的反對,硬是選他的作品為佳作。當時的我,已經捨棄作家的魂魄了。

我去他工作的牛郎俱樂部,也只是為了確認他右眼上方是否有大大的黑痣。我拼命壓抑想要殺死他的衝動,當場稱讚起他的作品。

那時,他還很得意地這麼說:

「老師,那種題材我多得是。怎麼說呢?我從十三、四歲起就過著放蕩的生活,十五、六歲時最是快活。在日本有一部叫做少年法的好律法,未滿十六歲以前,不管做了什麼事,都不用接受刑法的審判。他們還是孩子,所以要寬容以對,我們必須保護孩子的人權……真是笑死人了。這年頭十五、六歲的孩子,比那些制定這套法律的偉人們,不管在身體還是心靈都更像大人呢……」

接著,他繼續說道:

「那部作品裡或多或少有放入我個人的體驗。不管你強暴了多少女人,只要進去感化院待上一年就能一筆勾消。那裡有所謂的輔導老師,那傢伙問我:‘你出去之後打算做什麼?’這種時候該怎麼回答,前輩已經告訴我了。於是我回答說:‘我以後會努力讀書,希望將來能做一名志工,對社會有所貢獻……’結果,那個老師就拍拍我的肩膀,鼓勵我說:‘很好,要加油喔。’很好笑吧?四十幾歲的大人被十五歲的小孩騙得團團轉……。其實我心裡恨不得能早點出去,在十六歲之前,不管是殺人還是強xx,盡情地給它做個過癮……」

他繼續喋喋不休地講著,我笑容可掬地看著他,心裡卻想著:終有一天叫你死在我的手上。

不過,他講的話確實有幾分道理。

根據日本的少年法,只要未滿二十歲都算是少年。也就是說,法律著重的是犯案少年當時幾歲,而不是他犯的是什麼罪,身份證上的年齡才是重點。少年法的最大弊端就在這裡。特別是涉及青少年的性犯罪,這部法律幾乎可說是無知到極點。

我記得是在去年吧。我在某份英文報紙上看到,發生在英國的集體性侵害案。報導上寫著,小學四年級的男生利用午休時間,把同班女同學押到廁所,輪流對她性侵害。警方將施暴的五人全數逮捕,並以猥褻、性侵害的罪名,將其中已滿十歲的四人,處以正式的判決。

在英國,性犯罪的適用年齡原本是十三歲,如今已經修正,下降到十歲。這起案件裡只有一名少年是九歲,因而得以逃過正式判決。這是以民主立本的國家英國的現況。和我國的少年法比較起來,其落差之大,真可謂一個天、一個地!

我很清楚自己這樣寫會遭受強烈的抨擊。人權論者會反駁說:「犯罪的少年是社會的犧牲者。我們必須教育這些少年,維護他們的人權。光是嚴厲處罰,並沒有辦法遏止步年犯罪。」

這種話我早就聽煩了,根本是強詞奪理。那好,我請問你:「就算有少年法的存在,少年犯罪的案件就減少了嗎?」

我再問你。

你可有過這樣的經驗?自己的愛女被少年強暴,變成一具慘不忍睹的冰冷屍體?

當你的妻子被少年剝光,盡情玩弄過後,為了掩飾罪行,他還放一把火燒了你家,連你的母親一起燒死,你曾直接面對這樣的現實嗎?

你的寶貝金孫被少年大卸八塊,他還把他的頭腳四肢當作裝飾品,擺在你家門口,你曾看過這樣的景象嗎?

當你知道這些惡行全是未滿十六歲的少年做出來的,你還能夠心平氣和地說要保護他們嗎?

我想那些人權論者一輩子都不會碰上這種事,他們的生活安詳平靜,說穿了,他們是幸運之人。反正事不關己,他們聽不到被害者的悲痛吶喊。就像美季在遺書裡所寫的,被害者的泣血哀嚎完全被「守護少年」的大合唱給掩蓋住了。

我這樣寫,並不代表我主張應該嚴厲懲罰所有犯罪的少年。我只是想指出,面對年年累增的少年犯罪案件,以及犯罪人口的低年齡化現象,現行的少年法已經不足以應付,喪失它應有的功能。

當然,每次犯罪都有所謂的加害者和被害者。我們的少年法對加害者(少年)呵護備至,卻完全漠視被害者的利益。舉例來說,加害者(少年)的姓名、住所、職業,甚至連他的家人都在法律的保障下,得以完全隱匿,社會無從得知,可是,反觀被害者,又是如何呢?

這些人除了每天悲嘆度日外,他們的名字、住址、職業就不用說了,就連他們的家人都會因為追根究柢的媒體而曝了光。鉅細靡遺的報導,不只是照片,就連和案件無關的過去、隱私都會被攤在陽光底下。打著教育、矯正的名號,犯罪少年被送進寄宿學校,悠哉地過著日子,被害者卻為了躲避世人的目光,只能偷偷摸摸地活著。這不是全顛倒了嗎?少年法的保密精神為什麼不普及被害人呢?

更令人不解的是,法律規定審判犯罪少年的時候,不允許負責偵辦的警察或是檢察官到場。

一般的刑事裁判,對於法官的不當裁決或是誤判,檢方可以提起抗告,只要拿出新的證據,還有上訴一途可走。但有關少年的審判卻完全交給一名法官,由他來裁決一切。

而且,審判的時候,除了犯罪少年本人之外,只有他的監護人、律師可以出席,被害者這一方根本看不到審判是如何進行的。

站在被害者的立場,他當然想知道對方是基於怎樣的理由非得加害自己;對於這樣的行為,對方是否感到自責、反省?這種事,被害人當然想透過自己的眼睛親自確認。如果情況允許的話,他想和那名少年當面對質,就算只聽到一句抱歉都好。

可是,法律不給他們這樣的機會。因此,少年和他的律師可以扭曲事實,只提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有時甚至說出假供詞,你也對他莫可奈何。這種密室審判,完全忽視了被害人和其家族的存在。

不僅如此,針對審判的進行還特地加上一條「以誠懇為宗旨,必須儘可能寬容」的周到條文。

這麼一來,與其說這是審判,倒不如說這是以犯罪少年為主角,順便讓他的父母、律師也參一腳的輔導「座談」。在這種情況下,要如何揭開犯罪的真相,又如何進行公正的審判呢?

段內敬士在侵犯美季之後,曾說過:「多虧有少年法這道聖旨,讓我感動得要掉眼淚了。」就是這個意思。

日本憲法主張: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然而,法律卻只對加害者的少年百般呵護,讓他們蒙受恩澤,但相對地,被害者的人權卻慘遭踐踏,被置之不理。對了解現實狀況的人而言,這樣的憲法根本就形同虛設!

美季臨死之前,留下遺書給我,在裡面她曾經提到:

「被害者和他的家人心中的怨恨和遺憾無法宣洩。這麼不合理、不完善的法律,有存在的必要嗎?」

這段話毫無疑問地是臨死前的美季從靈魂深處發出的吶喊。當時,我心中早已決定要賭上自己的生命,回應她的吶喊。

這就是我殺害段內敬士的動機。我代替不合理的法律制裁了他。我一點都不後悔。

當麻布西署的秋宮警部補帶著他的部下,到我家來拜訪我的時候,我正把義足解下,將用布巾包好的亞砒酸粉末藏在裡面。看守所的獄卒不會去碰我的義足,所以到現在我都收得好好的。那是我為了以防萬一,事先準備的毒藥,看來它就要派上用場了。

剛被逮捕的時候,我原本打算在法庭上公開陳述我以上的那番意見。不過,被警方拘留的期間,我的想法改變了。就演算法官願意給我申述的機會和時間好了,能夠聽到我這番意見的人也只是少數幾位旁聽者。就算報紙會報導好了,我的意見也會被濃縮成短短幾行文字。

修正少年法的主張,我想讓大多數的人知道。因此,我決定以小說的形式將它發表出來。《米樂的囚犯》在我死後,會由文苑社出版發行。

至今為止,我的所有著作都寫上「謹將此作品獻給e」的獻辭。

不過,當讀者拿到即將刊行的《米樂的囚犯》時,在首頁的地方,應該會看到以下的獻辭吧。

謹將此作品

供奉在伊娃和美季的靈前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