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蔣介石非法連任看錢穆與胡適

胡適與我 李敖 第1頁,共2頁

錢穆死了。臺灣除李敖外,又是眾口一聲、一片諛詞,並極顛倒是非之能事。錢穆的學生、國民黨同路人余英時發表談話,有這樣一段:「胡適是個受到他那個時代限制的學者,只管領一代風騷,但錢先生卻不會限於時代格局而褪色,時間愈久愈能看出他的價值,並且在這個時代,沒有人有資格去評論他,因為他們沒有足以與錢先生相比的學識;且錢先生不做媚俗之言,因此只要還有真正的學術傳統,將來中國文化還未滅絕,就會有人認識他不朽的一面。」(1990年8月31日《聯合晚報》)這些話,全是胡說。相反地,錢穆所做的「媚俗之言」,遠在胡適之上。胡適愈老說話愈圓滑,但重要關節,卻還知所把持;但錢穆卻一身媚骨,全無大儒風範。以對蔣介石非法連任第三任總統的態度而論,就可概見。

非法連任?二十五年

縱蔣介石做所謂「行憲第一任總統」合法,但從1950年3月1日復職起,到1975年4月5日死掉止,前後二十五年之間,他的總統身份,卻是非法的。因為他在1949年1月21日下臺後,早已是平民。他在1949年4月27日發表《為南京撤守告全國同胞書》(《和平絕望奮鬥到底》)中,也自認「引退於野,為國民一分子」。既已為「國民一分子」了,說回頭重任總統就重任總統,而不依「中華民國憲法」規定的程式,自然是站不住的。因為下臺明明是「中華民國憲法」第49條「總統缺位」的情況,縱繼任的李宗仁在美構成「缺位」,依法仍應「由行政院長代行其職權」,再「依本憲法第30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既然「憲法」硬性規定如此,既然當時已「由行政院長代行其職權」(行政院長是閻錫山),則蔣介石的復職,即屬違憲。

蔣介石在1950年3月1日復職後,非法總統幹到1960年,出了大問題,因為「中華民國憲法」第47條規定:「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可見縱使1960年以前乾的都合「憲法」,1960年到了,既滿了兩個六年,也不能再超過「連任一次」的限制,也得下臺。但1960年將屆,蔣介石再變花樣,硬不肯下臺,他以使「國大代表」加薪到和「立委」相同等賄選手段,由非法的「國民大會」通過了修改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案,竟通過「動員戡亂時期,總統副總統得連選連任,不受憲法第47條連任一次之限制」。1960年3月11日,蔣介石公佈了這一條款;十天以後(3月21日),他就憑這一條款再幹上第三任總統,以後如法炮製,至死方休了。

贊成連任「總統英明」

在蔣介石一連二五年的非法總統過程裡,1960年的一次,是個重要關口,因為這次違憲,比復職那次違憲還明確,照「中華民國憲法」第47條規定,根本沒有第三任,白紙黑字,清清楚楚,所以蔣介石悍然違憲,要費一陣手腳。蔣介石在頭一年(1959年)召見錢穆,問以「此次選舉,汝是否有反對我連任之意」,就是全盤手腳中的一個小動作。錢穆在蔣介石追問下,否認此事。蔣介石「隨即起身向書架取書」,要用書證明錢穆的否認不可靠。錢穆當時即連忙說:「總統勿再檢此書,應是我‘民國三十九年’(1950)初到香港時所寫向政府進忠告,並非為選舉總統事而發。」這時蔣介石說:「今且問汝此次選舉之意見。」錢穆答道:「今已時移境易,情況大不同。此待總統英明,內定於一心,斷非他人所能參與其意見。我當時勸總統下野,因見中山先生手創民國,開歷史上未之前有之大業,而此下形勢所迫,廣州再起,在國人心中,一若仍為一未成功人物,此對國人對我民族國家前途信心有損。總統抗日成功,亦歷史上前所未有之一大勳業。若總統在勝利後下野,明白昭示一成功人物之榜樣在國人心中,或可於國家民族前途有另一番甚深之影響。我當時意見只如此。然而情勢所迫,以至今日,總統在此奠定一復興基地,此又是總統對國家一大貢獻。然而多數國人,終不許總統不繼續擔負此光復大陸之重任。擔負此重任之最適當人物,又非總統莫屬。穆私人對此事,實未能有絲毫意見可供總統之採納。」(以上見錢穆《屢蒙總統召見之回憶》,收入1964年5月10日《中央日報》刊印《領袖精神萬古常新》。)

細看錢穆1950年的文字,那時他還沒向蔣介石伸手拿每月三千港幣,身份尚與拿錢後不同,所以字裡行間,對國民黨尚有微詞;可是,一旦身份淪為被「倡優畜之」的史家,他的曲學阿世,也就一發不可收拾。在連任問題上,他把大儒的立場盡失,也就可想而知矣!

反對連任?胡適堅持

但是,對照起胡適的態度來,就完全不一樣了。

在蔣介石競選所謂「行憲第一任總統」前夜,1948年,胡適本是廁身第一屆「國民大會」主席團,與吳敬恆、于右任、張伯苓等二百餘人發起連署「勸進」的一員。但是,到了1960年,蔣介石要非法連任第三任「總統」的時候,胡適再也忍不住了。他力持反對。此中內情,由於今年《王世傑日記》的出版,我們看到不少秘辛。《王世傑日記》1959年12月14日記載:

日前接許孝炎君寄來適之近日日記數則,謂已將其對於總統選舉問題之主張,託張嶽軍轉達蔣先生。

1960年1月1日記載:

總統選舉事,本黨負責諸人似已內定於國民大會集會時,酌改憲法之臨時條款,將憲法上連任以一次為限之限制,暫行停止適用。在臺灣唯有胡適之曾直率託張嶽軍向蔣先生建言,反對蔣先生做第三任總統。

同年1月5日記載:

晚間胡適之來說,謂彼擬(一)致函蔣先生指出我國憲法上臨時條款即是憲法之一部分,如擬修改臨時條款,以變更憲法上關於總統連任限制之條文,即是修憲,與蔣先生所公開宣佈反對修憲之言相矛盾;(二)擬表示不願充今年國民大會主席。餘告以第(一)點宣告已非必要(因適之反對修憲及不贊同蔣先生任第三任總統,已為眾所周知之事實),且或引起公開決裂,於國家不利;至於第(二)點則似可考慮適當方式為之。總之餘意適之儘可保持其一貫立場,唯宜避免公開決裂。

同年2月5日記載:

今晚胡適之在辭修宅中餐席上,向嶽軍辭修質問,國大即將開會(本月20日集會),為何國民黨迄今未提出任何人為總統候選人;並謂不可修憲,蔣先生此次不可再為總統候選人,致遭違憲之責難。嶽軍微有反駁,辭修未發言。

同年2月11日記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