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苞《獄中雜記》今譯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裡,當我被關在刑部監獄的時候,看見犯人死了,由牆洞裡拖出去,平均每天總有三四個,不覺心裡奇怪。有個曾經做過洪洞縣長的杜君,站起來說:「這是生瘟疫了。現在天時正常,死的還少;過去有多到一天死十幾個的。」我問是什麼原因。杜君說:「這種病容易傳染。生這種病的,縱然是親人,也不敢住在一起。這監獄一共有四座老監房,每座監房有五個房間。獄卒住在當中的一間,前面有大窗通光線,屋頂有小窗透空氣;其餘四個房間都沒有窗,可是關的犯人經常有兩百多。每天天還沒黑,房間就上鎖了,犯人大小便都在房間裡,和吃飯喝水的氣味混在一道。加上寒冬臘月,沒錢的犯人睡在地上,等到春氣一動,沒有不發病的。監獄的規矩,一定要等天亮才開鎖。整個晚上,活人和死人就頭靠頭腳對腳地睡著,沒法閃躲,這便是傳染人多的原因。還有奇怪的是,凡屬大盜累犯或殺人要犯,大概由於氣質強悍旺盛,反倒被傳染上的不到十分之一二;縱使傳染上,也很快就好了。那接二連三死掉的,卻都是些案子輕的罪犯,或嫌犯,或保人,是些不該繩之以法的人。」
我說:「京師裡頭有順天府尹的直轄監獄,有五城御史的司坊,為什麼刑部的監獄還關著這麼多囚犯?」杜君說:「近幾年來打官司,凡情節比較重的,順天府尹和五城御史便不敢做主;又九門提督調查抓來的,也都撥歸刑部;而刑部本身十四個清吏司裡喜歡多事的正副滿漢郎官們,以及司法人員、典獄官、獄卒們,都因為人關得愈多愈有好處,所以只要沾上一點邊就給千方百計抓進來。人一進監獄,不問有罪沒罪,照例先給戴上手銬腳鐐,放進老監房,使你吃盡苦頭。在吃不消的時候,他們就教你怎樣取保,保出去住在外面,隨傳隨到;再照你的家庭、財產狀況,把錢敲詐來,由他們按成派分。中等以上的人家,都盡其所有出錢取保;其次,要想解下手銬腳鐐搬到老監房外板屋裡去住,費用也得幾十兩銀子。至於那又窮又無依無靠的,就手銬腳鐐毫不客氣,作為樣板,以警告其他的犯人。又有同案一起被關的,情節重的反能取保在外;情節輕的、沒罪的,卻吃著苦頭。這種人一肚子冤氣,沒好吃沒好睡,生了病,又沒錢治,就往往死翹翹了。」我認為我們的皇上和過去的聖人一樣有好生之德,每在批公文的時候總給犯人死中求生,但現在竟有無辜的人這樣倒霉的!如有仁人君子能向皇上上奏,除死刑及發配邊疆的重犯外,將其他輕犯和受到牽連還沒定案的另設看守所來關,不上手銬腳鐐,就不知可救多少人命了!聽說監獄本有五間房名叫「現監」的,是給涉案而沒定案的人住的。如果能查出這種規定,實行起來,倒也不無小補。杜君說:「皇上開恩,規定做官的可住優待房。現在窮人住進老監房,大盜累犯反住進優待房,這中間的微妙能細問嗎?這樣看來,只有另外關到一座監獄裡,才能根本解決啊!同我關在一起的朱老頭、姓餘的青年和關在一起的同僚,都這樣碰上疫症死了。論罪狀,他們都是不該受重罰的小罪。又有某氏控告兒子不孝,左右的鄰居都被關進老監,哭哭叫叫直從晚上鬧到天亮。」我聽了,有動於中,曾拿杜君這些話來普遍地問了問別人。結果大家說的一樣,我就決定記錄下來。
凡判死刑的,一經判決執行,行刑的人便先等在門外,派同黨進去索討財物,叫作「斯羅」。對有錢的犯人,要找他的親屬講條件;對沒錢的犯人,便當面直接講條件。如果判的是剮刑,便說:「答應了我的條件,便先刺心;不然的話,四肢解完,心還沒死。」如果判的是絞刑,便說:「答應了我的條件,第一絞便包斷氣;不然的話,絞你三次以後還須加用別的刑具,才死得了。」只有判的是殺頭,才沒什麼可討價還價的,但是仍舊可以扣留腦袋不給死者家屬,達成敲詐目的。因此,有錢的自然甘心賄賂幾十百兩銀子;沒錢的也會賣盡衣服雜物報效;只有窮得絕對拿不出錢的,才真照他們所說的執行。擔任捆綁的也一樣,如果不滿足他們開的條件,五花大綁時便先給你來個骨斷筋折。每年秋決的時候,雖然皇帝硃筆勾掉的只十分三四,留下的有十分六七,但全體囚犯都須捆綁著到西市,等待命令。其中被捆綁受傷的,即便幸而留下,也必須病幾個月才能好,甚或成為一輩子也治不好的暗傷。我曾問過一個老差役說:「大家對受刑受綁的既沒什麼深仇大恨,目的只不過希望弄點錢而已。犯人果真拿不出錢,最後又何妨放人一馬,不也算積德嗎?」老差役說:「這是因為要立下規矩以警告旁的犯人,並警告後來的犯人的緣故。如果不這樣,便人人都心存僥倖了。」負責上刑具和拷打的也一樣。和我同時被捕受審時捱過夾棍的有三個人。其中一個人給了二十兩銀子的代價,只骨頭受點輕傷,結果病了個把月;另一個人給了雙倍代價,只傷了皮膚,二十天便好了;再一個人給了六倍代價,當天晚上便能和平常一樣的走路。有人問這差役說:「犯人有的闊有的窮,既然大家都拿了錢,又何必更拿多少做分別?」差役說:「沒有分別,誰願意多出錢?」由這故事,印證孟子「選擇職業不可不慎重」的話,真是一點也不錯!
部裡的老職員家裡都收藏著假印信,公文下行到省級的,往往偷偷動手腳,增減著緊要的字眼,奉行的人是看不出來的。只上行上奏皇帝和諮行各部的,才不敢這樣。依照法律規定:大盜沒殺過人和有同犯多人的,只是主謀的一兩個人立時處決,其餘人犯交付八月秋審後概給減等充軍。當刑部判詞上奏過皇帝之後,其中有立時處決的,行刑的人先等在門外,命令一下便捆綁出來,一時一刻也不耽擱。有某姓兄弟因把持公倉入獄,依法應該立時處決,判詞都已擬好了。部員某對他們說:「給我一千兩銀子,我弄活你們。」問用什麼辦法。部員某說:「這不難,只消另具奏本,判詞不必更改,只把案末單身沒有親戚的兩個人換掉你們的名字。等到封奏時候,抽出真奏,換上此奏,就行了。」
他的一個同事說:「這樣辦可以欺矇死的,卻不能欺矇長官。假使長官發覺,再行申請,我們都沒活路了。」部員某笑著說:「再行申請,我們固然沒活路,但長官也必定以失察見罪,連帶免官。他不會只為兩條人命把自己的官丟掉的。那麼,我們最後還是沒有死的理由的。」結果便這麼辦,案末兩個人果然被立即處決。長官張口結舌給嚇呆了,可是終於不敢追究責任。我關在監獄的時候,還見過某姓兄弟,同獄的人都指著說:「這便是用某某人的命換來他們的頭的。」後來部員某忽然在一個晚上死了,大家都說這是上天報應。
凡屬殺人案件而判詞上沒有「謀殺」「故意殺人」等字眼的,大概經過秋審,列入「矜疑」(情有可矜而罪在疑似之間的)類中,便可以免死,司法人員因此也就可以在法律夾縫裡做手腳。有個叫郭老四的,曾四次犯殺人案,最後一次仍以「矜疑」減等,不久碰上大赦。出獄以前,他一天到晚都和同黨喝酒唱歌,有時直鬧到天亮。有人問他過去的事,他竟一件一件原原本本道來,神氣活現,好像自己了不起似的。唉!像那些無恥而惡毒的司法人員貪贓枉法,原不足深責;但道理並沒真正弄清,一班善良官吏往往以脫人死罪為功德,而不追究實情,就使死者含冤不淺了!
有些壞人在監獄裡坐久了,和典獄官獄卒們狼狽為奸,就很肥了。山陰有個姓李的,因犯殺人罪坐牢,每年都賺上幾百兩銀子。康熙四十八年,因大赦出獄。住了幾個月,無所事事。恰好他同鄉有犯殺人案的,他便冒名頂替。因為法律規定,如果不是故意殺人,必然可以長期監禁,不會判死罪的。五十一年依赦例減等充軍,他嘆氣說:「我沒辦法再能進這兒來了!」按照舊例,充軍的人都移押順天府待命。這時正是冬天,停止發遣,姓李的具狀要求仍回刑部監獄等候春天發遣。要求再三都沒被批准,他還老大不高興呢!
方苞《獄中雜記》原文
康熙五十一年三月,餘在刑部獄,見死而由竇出者,日四三人,怪之。有洪洞令杜君者,作而言曰:「此疫作也!今天時順正,死者尚稀,往歲多至日十數人。」餘叩所以。杜君曰:「是疾易傳染,遘者雖戚屬,不敢同臥起。而獄中為老監者四,監五室。禁卒居中央,牖其前以通明,屋極有窗以達氣;旁四室則無之,而繫囚常二百餘。每薄暮下管鍵,矢溺皆閉其中,與飲食之氣相薄。又隆冬,貧者席地而臥,春氣動,鮮不疫矣!獄中成法,質明啟鑰。方夜中,生人與死者並踵頂而臥,無可旋避,此所以染者眾也!又可怪者,大盜積賊,殺人重囚,氣傑旺,染此者十不一二,或隨有瘳;其駢死皆輕系及牽連佐證、法所不及者。」餘曰:「京師有京兆獄,有五城御史司坊,何刑部繫囚之多至此?」杜君曰:「邇年獄訟,情稍重,京兆五城即不敢專決;又九門提督所訪緝糾詰,皆歸刑部;而十四司正副郎好事者,及書史獄官禁卒,皆利系者之多,少有連,必多方鉤致。苟入獄,不問罪之有無,必械手足,置老監,俾困苦不可忍,然後道以取保,出居於外,量其家之所有以為劑,而官與吏剖分焉。中家以上,皆竭資取保;其次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唯極貧無依,則械繫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餘。或同系,情罪重者,反出在外;而輕者、無罪者,罹其毒,積憂憤,寢食違節,及病,又無醫藥,故往往至死。」餘伏見聖上好生之德,同於往聖,每質獄辭,必於死中求其生,而無辜者乃至此!儻仁人君子,為上昌言除死刑及發塞外重犯,其輕系及牽連未結正者,別置一所以羈之,手足毋械,所全活可數計哉?或曰:獄舊有室五名日「現監」,訟而未結正者居之。儻舉舊典,可小補也。杜君曰:「上推恩:凡職官居板屋。今貧者轉系老監,而大盜有居板屋者,此中可細詰哉?不若別置一所,為拔本塞源之道也。餘同系朱翁、餘生,及在獄同官僧某,遘疫死,皆不應重罰。又某氏以不孝訟其子,左右鄰械繫人老監,號呼達旦。」餘感焉,以杜君言泛訊之,眾言同,於是乎書。
凡死刑,獄上,行刑者先俟於門外,使其黨人索財物,名曰「斯羅」。富者就其戚屬;貧則面語之。其極刑,曰:「順我,即先刺心,否則四肢解盡,心猶不死。」其絞縊,曰:「順我,始縊即氣絕,否則三縊,加別械,然後得死。」唯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用此富者賂數十百金;貧亦罄衣裝;絕無有者,則治之如所言。主縛者亦然,不如所欲,縛時即先折筋骨。歲每大決,勾者十四三,留者十六七,皆縛至西市待命。其傷於縛者,即幸留,病數月乃瘳,或竟成痼疾。餘嘗就老胥而問焉:「彼於刑者、縛者,非相仇也,期有得耳!果無有,終亦稍寬之,非仁術乎?」曰:「是立法以警其餘,且懲後也。不如此,則人有幸心。」主梏撲者亦然。餘同逮以木訊者三人,一人予二十金,骨微傷,病間月;一人倍之,傷膚,兼旬愈;一人六倍,即夕行步如平常。或叩之曰:「罪人有無不均,既各有得,何必更以多寡為差?」曰:「無差,誰為多與者?」孟子曰:「術不可不慎。」信夫!
部中老胥,家藏偽章,文書下行直省,多潛易之,增減要語,奉行者莫辨也;其上聞及移關諸部,猶未敢然。功令: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餘經秋審,皆減等發配。獄詞上,中有立決者,行刑者先俟於門外,命下,遂縛以出,不羈晷刻。有某姓兄弟,以把持公倉,法應立決,獄具矣。胥某謂曰:「予我千金,吾生若!」叩其術,曰:「是無難,別具本章,獄詞無易,但取案末獨身無親戚者二人,易汝名,俟封奏時潛易之而已。」其同事者曰:「是可欺死者,而不能欺主讞者。倘復請之,吾輩無生理矣!」胥某笑曰:「復請之,吾輩無生理,而主讞者亦各罷去。彼不能以二人之命易其官,則吾輩終無死道也!」竟行之,案末二人立決。主者口呿舌撟,終不敢詰。餘在獄,猶見某姓,獄中人群指曰:「是以某某易其首者。」胥某一夕暴卒,人皆以為冥謫雲。
凡殺人,獄詞無謀故者,經秋審人矜疑,即免死,吏因以巧法。有郭四者,凡四殺人,復以矜疑減等,隨遇赦。將出,日與其徒置酒酣歌達曙。或叩以往事,一一詳述之,意色揚揚,若自矜謝。噫!渫惡吏忍於鬻獄,無責也;而道之不明,良吏亦多以脫人於死為功,而不求其情,其枉民也亦甚矣哉!
奸民久於獄,與胥卒表裡,頗有奇羨。山陰李姓以殺人繫獄,每歲致數百金。康熙四十八年,以赦出。居數月,漠然無所事。其鄉人有殺人者,因代承之。蓋以律非故殺,必久系,終無死法也。五十一年,復援赦減等謫戍,嘆曰:「吾不得復入此矣!」故例:謫戍者移順天府羈候。時方冬停遣,李具狀求在獄候春發遣,至再三,不得所請,悵然而出。(據商務印書館國學基本叢書本《方望溪先生全集》)
後記
方苞(1668—1749),字靈皋,晚號望溪,安徽桐城人。他是清朝進士。四十三歲時候,發生了戴名世《南山集》《孑遺錄》的文字獄,他被牽連。《清史稿》說:
五十年(1711),副都御史趙申喬劾編修戴名世所著《南山集》《孑遺錄》有悖逆語,辭連苞族祖孝標。名世與苞同縣,亦工為古文。苞為序其集,並逮下獄。五十二年(1713),獄成,名世坐斬。孝標已前死,戍其子登蟬等。苞及諸與是獄有干連者,皆免罪入旗。聖祖夙知苞文學,大學士李光地亦薦苞,乃召苞直南書房。未幾,改直蒙養齋,編校《御製樂律》《演算法》諸書。六十一年(1722),命充武英殿修書總裁。世宗即位,赦苞及其族人入旗者歸原籍。
據蘇悖元《方望溪先生年譜》,方苞被判死刑後,還照樣「閱禮經自若」。和他關在一起的人把他的書給丟在地上,說:「命在須臾矣!」可是方苞回答說:「朝聞道,夕死可也!」他前後坐了一年三個月的牢,被清聖祖免死後,清聖祖以「方苞學問,天下莫不聞」,命他以「白衣人」入南書房。此後他在朝裡做官,不料因為剛正敢言,被人整冤枉。據《清史稿》,乾隆皇帝:
乃降旨詰責,削侍郎銜,仍命修《三禮義疏》。苞年已將八十,病日深。大學士等代奏,賜侍講銜,許還裡。十四年(1749),卒,年八十二。苞既罷,祭酒缺員,上曰:「此官可使方苞為之。」旁無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