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斯傳新讀

中國命研究 李敖 第2頁,共2頁

我第一次做政治犯時候,同案除了我的老同學謝聰敏(彰化人)、魏廷朝(桃園人)外,還有李政一(臺南人)、劉辰旦(臺南人)、吳忠信(臺南人)、郭榮文(臺南人)、詹重雄(臺北市人),他們都是我不認識的,在起訴書上都是所謂爆炸案的兇手。他們被警總保安處吳彰炯少將主持的刑求,都比我重。他們都受到各種苦刑,包括灌汽油、坐老虎凳、背寶劍、三上吊、搖電話等等在內。這樣子長年逼供與迫害,最後取得的自白,其真實性也就可想而知了!

我們被捕後一年,才準與家屬會見,才準與律師會見(我沒請律師)。換句話說,在漫長的非法羈押裡,吳彰炯少將他們有足夠的時間去刑求逼供,並且不虞人犯外傷。因為受傷後,有足夠的時間去養得毫無痕跡。就這樣,一年以後被移送軍法處審判時,李政一等自然人人喊冤,詳述被刑求取供的經過。可是判決下來的是:

被告李政一等人主張之刑求逼供一節,經本部先後傳訊保安處、警務辦案人員何洪才、季貴成等人到庭具結作證,均堅決否認有非法取供之情形。且據保安處1971年11月22日堡處字第5100號函覆本部軍法處亦稱,經查並無刑求情事。按被告等均在軍事檢察官偵查中供認犯罪事實,歷述如繪,經核屬實,復無提出被刑求逼供具體事證,可資證明,所辯均不足採。

這種判決詞,根本就是軍法套語。因為這樣子的傳訊,誰會承認刑求別人呢?這樣子的行文調查,哪個衙門會承認「經查‘有’刑求情事」呢?人犯被關在黑牢裡、地下室裡,一切隔離,一年不得見除了刑求他的以外的任何人,又何來「可資證明」的「具體事證」呢?這種傳訊與行文調查,不是演戲,又是什麼呢?

所以,儘管法律上規定得冠冕堂皇,事實上,所有「不正之方法」取得的自白,在國民黨法官眼中都一律被採信,並且一律把被告之哀呼判為「所辯均不足採」了事。國民黨法官非但這樣判,並且還常常反問被告,你說你被刑求取供,但是檢察官去做偵訊筆錄的時候,至少檢察官沒刑求你呀,你為什麼不在檢察官的筆錄中翻供呢?

對呀,為什麼呢?其實為什麼,答案早就有了——答案就在《史記·李斯列傳》!《李斯列傳》中秦二世派去查案的「御史、謁者、侍中」等官員,就是相當今日的檢察官。但是,被告當時人被扣在趙高及其黨羽手中,誰敢翻供呢?誰又識得檢察官的真假呢?識得了,在現代一黨及第的偵審一家人作業下,又有什麼作用呢?

這種毫無作用,在武漢大旅社姚嘉薦命案裡,我們可以看到血淋淋的活證。這命案裡被告之一遊全球,在慘被刑求取供後,曾出現這樣的經歷:

我在調查局待了五十天,只有第三天唐錦黃檢察官來過一次。我說,報告檢察官,我是冤枉的。他說,好,你是冤枉的,問了一點筆錄就走了。

移到看守所後,唐檢察官來偵訊。我又說,報告檢察官,我冤枉。調查局的王琪馬上當著檢察官揍我,而且破口大罵:「他媽的王八蛋,叫你不要翻供你偏要翻供。」我說,我冤枉怎麼不講。王琪就跟唐檢察官說,一切照以前寫就是了。寫完,他要我蓋章,我不蓋。他又打,說,你非蓋不可。不得已,我只好蓋。

蓋下之後,檢察官也就回去了,我也被還押看守所,那時調查局的人員一分鐘也沒離開。第二天,又把我押回撥查局,又整整一個月。一回去就打,他們說,王八蛋你,你還翻供。我在調查局總共八十天,到正式公開審判的前幾天,他們才把起訴書給我。(1984年1月21日黃怡錄音訪問)

據遊全球告訴我,他在檢察官面前翻供,調查局的幹員一邊打還一邊說:「他媽的,冤枉也要冤枉到底啊!你翻供是什麼意思啊!太不夠朋友了!我們說你犯罪,你就犯罪;說你不犯,你就不犯。我們叫法官怎麼判,他們就怎麼判,你翻供有個屁用啊!別忘了我們是誰,我們是司法行政部調查局啊!」

人犯可以淪落到在檢察官面前被嚴禁翻供、被罵被打,檢察官可以淪落到敬陪末座躬逢其盛——這種情況下,什麼自白又寫不出來呢?

國民黨的自白認定方法是,被告的自白非有確實反證,得推定為出於任意性。這和採徹底的當事人主義的英美法「人本無罪」原則——對於被告在審判外的自白,推定為非任意性的情形——完全相反。這樣的惡法不改正,刑求取供的慘事,必然永遠不會停止。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19條已經明定,自白不許採為證據。無論自白是否真實,一律沒有證據能力,這才是根本的釜底抽薪的初步。當然國民黨縱使做到這一初步,也不是就停止了刑求,只是在刑求取供上應該使小百姓少一點自我作踐。當然追根究底,還是趙高及其黨羽的問題。這種「指鹿為馬」的宦豎小人不消滅,中國是永遠沒有希望的!

1984年3月1日下午,以三小時寫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