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學說在本質上和以巴甫洛夫的實驗為根據的比較新近的「條件反射」論是一樣的。唯一的重大區別是,巴甫洛夫講的條件反射屬於生理學,而觀念聯合則是純粹心理方面的事。因此,巴甫洛夫的研究工作能加上一個像行為主義者加給它的那種唯物的解釋,而觀念聯合卻發展到一種多少有些跟生理學無關的心理學。
從科學上講,毫無疑問條件反射原理比舊原理前進一步。巴甫洛夫的原理是這樣:設有一個反射,即由乙刺激產生丙反應,再設某個動物在受到乙刺激的同時屢次受到了一個甲刺激,那麼往往到最後即使沒有乙刺激,甲刺激也會產生丙反應。決定這種事在什麼情況下發生,是一個實驗問題。
很明顯,如果把甲、乙、丙換成觀念,巴甫洛夫的原理就成了觀念聯合原理。
無疑問,這兩個原理在某個範圍內都是正確的;唯一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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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從盧梭到現代373
起爭論的問題是這個範圍的廣度問題。就像某些行為主義者講巴甫洛夫原理時誇大了這個範圍的廣度,邊沁和他的信徒們講哈特里原理時也誇大了這個範圍的廣度。
對邊沁來說,心理學中的決定論很重要,因為他想要制定一部會自動使人善良有德的法典,更廣地說,制定一個這樣的社會制度。在這一點上,為了給「德」下定義,他的第二個原理即最大幸福原理就是必要的了。
邊沁主張,所謂善便是快樂或幸福(他拿這兩個詞當同義詞使用)
,所謂惡便是痛苦。因此,一種事態如果其中包含的快樂超過痛苦的盈餘大於另一種事態,或者痛苦超過快樂的盈餘小於另一種事態,它就比另一種事態善。在一切可能有的事態當中,包含著快樂超過痛苦的最大盈餘的那種事態是最善的。
這個學說結果被人稱作「功利主義」
,並不是什麼新東西。
早在1725年哈契遜已經提倡過它。
邊沁把它歸功於普利斯特里,不過普利斯特里對此倒沒有特別資格。實際上洛克的著作中就包含有這個學說。邊泌的功績不在於該學說本身,而在於他把它積極地應用到種種實際問題上。
邊沁不僅主張善即是一般幸福,而且主張每個人總是追求他所認為的自己的幸福。所以,立法者的職責是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之間造成調和。我不偷竊,這是符合公眾利益的,但是除非存在著有效的刑法,這並不符合我的利益。因而刑法是使個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利益一致的一個方法;這便是刑法存在的理由。
用刑法來懲治人是為了防止犯罪,不是因為我們憎恨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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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3卷三近代哲學
人。刑罰分明比刑罰嚴厲重要。當時在英國,有許多很輕微的犯罪也不免遭死刑,結果陪審員們因為覺得刑罰過分,常常不肯判罪。邊沁提倡除極惡犯外對一切犯罪廢止死刑,在他逝世以前,刑法在這一點上有了緩和。
他說民法應當有四專案的:生存、富裕、安全、平等。
可以注意到他不提自由。事實上,他是不大愛好自由的。他讚賞法國大革命以前的仁慈的專制君主——凱薩琳大帝和弗朗西斯皇帝。他非常輕蔑人權說。他講,人權純粹是胡話;絕對的人權,是浮誇的胡話。當法國的革命者提出他們的「人權宣言」的時候,邊沁把它叫作「一個形而上學的作品——形而上學的neplusultra(極點)」。
他說它的條文可以分為三類:(1)無法理解的,(2)錯誤的,(3)既無法理解又錯誤的。
邊沁的理想和伊壁鳩魯的理想一樣,不是自由是安全。
「戰爭和風暴讀起來最妙,但是和平與寧靜比較好消受。」
他向急進主義的逐漸發展有兩個根源:一方面是從關於快樂和痛苦的計算推出來的一種平等信念;另一方面是把一切事情都付諸他所理解的理性去裁定,這樣一個百折不撓的決心。他對平等的愛好在早年曾經促使他主張人的財產由兒女均分,反對遺囑自由。在晚年,這又促使他反對君主制和世襲貴族政治,倡導包括婦女有投票權的徹底民主制。他不肯抱沒有理性根據的信念,因而他排斥宗教,包括信仰上帝;因而他對法律中荒唐和破格的地方,不管其歷史起源多麼古老,都抱著尖銳的批判態度。他不願意拿任何事情是傳統的為理由來原諒這件事。
他從青年時代初期起就反對帝國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