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熾情」
這種情感,也就是讓我們自己顯得在外界力量之下處於被動狀態的那些情感。
「某個情感是熾情,我們對它一形成清晰、判然的觀念,就不再是熾情。」理解一切事物都是必然的,這可以幫助精神得到控制情感的力量。
「凡清晰、判然地理解自己和自己的情感者,愛神;愈理解自己和自己的情感,愈愛神。」
由這個命題,我們初次接觸到「對神的理智愛」
,所謂智慧便是這種愛。對神的理智愛是思維與情感的合一:我認為不妨說,就是真思維結合把握真理時的歡悅。真思維中的一切歡悅都是對神的理智愛的一部分,因為它絲毫不含否定的東西,所以真正是整體的一部分,不像那種在思維中彼此分離以致顯得惡的片斷事物,僅在外表上是整體的一部分。
我方才說對神的理智愛包含歡悅,但這也許是個誤解,因為斯賓諾莎說神不為快樂或痛苦任何情感所動,而且又說「精神對神的理智愛即神對自己的無限愛的一部分。」可是我仍舊覺得「理智愛」中總有某種東西不純然是理智;也許其。
--114
第一篇從文藝復興到休謨31
中的歡悅被看成是什麼比快樂高超的事情。
據他說,「對神的愛必定佔精神的首要地位。」
到此為止,我把斯賓諾莎的證明都略去了,但這一來對他的思想我描述得就不夠完整。因為上述命題的證明很短,我現在全部照引下來;讀者然後可以想像著對其它命題補出證明。上述命題的證明如下:「因為這種愛(據卷五,命題十四)與身體的一切感觸相聯絡,並且(據卷五,命題十五)受所有這些感觸培養;所以(據卷五,命題十一)它必定佔精神的首要地位。
q。
e。
d。
1「
在以上的證明中提到的幾個命題:卷五,命題十四說:「精神能使得身體的一切感觸或事物的意象和神的觀念相關聯」
;卷五,命題十五前面引徵過了,即「凡清晰、判然地理解自己和自己的情感者,愛神;愈理解自己和自己的情感,愈愛神」
;卷五,命題十一說「意象所關聯的物件愈多,它就愈頻繁出現,或愈經常活現,並且愈多佔據精神。」
上面引的「證明」或不妨這樣來講:對我們所遭遇的事每增加一分理解,都在乎把事件和神的觀念關聯起來,因為實際上一切事物都是神的一部分。把一切事物當作神的一部分這樣理解,就是對神的愛。
等到所有的物件和神關聯起來,。。。。。
神的觀念便充分佔據精神。
可見「對神的愛必定佔精神的首要地位」這句話,從根
1q。
e。
d。
是拉丁文「quoderatdemonstrandum」
(此即所欲證)三詞的縮寫,是幾何證明中習慣用的符號。——譯者
--115
411卷三近代哲學
本講並不是一句道德上的勸善話;這話說明隨著我們獲得理解,不可避免地定要發生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