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洗冤集錄 (南宋)宋慈 第1頁,共2頁

其咬破處瘡口一道,週迴骨折,必有膿水淹浸,皮肉損爛,因此將養不較致命身死。其痕有口齒跡及有皮血不齊去處。

驗自刑人,即先問元申人:其身死人是何色目人?自刑時或早或晚?用何刃物?若有人來識認,即問身死人年若干?在生之日使左手使右手?如是奴婢,即先討契書看,更問有無親戚?及已死人使左手使右手?並鬚子細看驗痕跡去處。

更須看驗,在生前刃傷即有血行,死後即無血行。

二十四、殺傷

凡被人殺傷死者,其屍口、眼開,頭髻寬或亂,兩手微握,所被傷處要害分數較大,皮肉多卷凸,若透膜,腸臟必出。

其被傷人見行兇人用刃物來傷之時,必須爭競,用手來遮截,手上必有傷損。或有來護者,亦必背上有傷著處。若行兇人於虛怯要害處一刃直致命者,死人手上無傷,其瘡必重。若行兇人用刃物斫著腦上、頂門、腦角後、髮際,必須斫斷頭髮,如用刃剪者。若頭頂骨折,即是尖物刺著,須用手捏著其骨損與不損。

若尖刃斧痕;上闊長,內必狹。大刀痕淺必狹,深必闊。刀傷處其痕兩頭尖小,無起手收手輕重。槍刺痕淺則狹,深必透。簳,其痕帶圓。或只用竹槍,尖竹擔斡著要害處,瘡口多不齊整,其痕方、圓不等。

凡驗被快利物傷死者,須看元著衣衫有無破傷處,隱對痕、血點可驗。○又如刀剔傷腸肚出者,其被傷處須有刀刃撩劃三兩痕。且一刀所傷。如何卻有三兩痕?蓋凡人腸臟盤在左右脅下,是以撩划著三兩痕。

凡檢刀、槍刃斫剔,須開說屍在甚處向當?著甚衣服,上有無皿跡,傷處長、闊、深分寸?透肉不透肉?或腸肚出、膋膜出作致命處?仍檢刃傷衣服穿孔。如被竹槍、尖物剔傷致命,便說尖硬物剔傷致死。

凡驗殺傷,先看是與不是刀刃等物,及生前死後痕傷。如生前被刃傷,其痕肉闊、花文交出;若肉痕齊截,只是死後假作刃傷痕。

如生前刃傷即有血汁,及所傷痕瘡口、皮肉、血多花,鮮色,所損透膜即死。若死後用刀刃割傷處,肉色即乾白,更無血花也。蓋人死後血脈不行,是以肉色白也。

此條仍責取行人定驗,是與不是生前、死後傷痕。

活人被刃殺傷死者,其被刃處皮肉緊縮,有血蔭四畔。若被支解者,筋骨皮肉稠粘,受刃處皮肉骨露。

死人被割截屍首,皮肉如舊,血不灌蔭,被割處皮不緊縮,刃盡處無血流,其色白,縱痕下有血,洗檢擠捺,肉內無清血出,即非生前被刃。

更有截下頭者,活時斬下,筋縮入。死後截下,項長,並不伸縮。

凡檢驗被殺身死屍首,如是尖刃物,方說被刺要害。若是齊頭刃物即不說「刺」字。如被傷著肚上、兩肋下或臍下,說長闊分寸後,便說斜深透內脂膜,肚腸出,有血汙,驗是要害被傷割處致命身死。若是傷著心前肋上,只說斜深透內,有血汙,驗是要害致命身死。如傷著喉下,說深至項,鎖骨損,兼週迴所割得有方圓不齊去處,食系、氣系並斷,有血汙,致命身死,可說要害處。如傷著頭面上或太陽穴、腦角後、髮際內,如行兇人刃物大,方說骨損。若腦漿出時有血汙,亦定作要害處致命身死。如斫或刺著沿身,不拘那裡,若經隔數日後身死,便說將養不較致命身死。

凡驗被殺傷人,未到驗所,先問元申人曾與不曾收捉得行兇人?是何色目人?使是何刃物?曾與不曾收得刃物?如收得,取索看大小,著紙畫樣。如不曾收得,則問刃物在甚處?亦令元申人畫刃物樣,畫訖,令元申人於樣下書押字。更問元申人,其行兇人與被傷人是與不是親戚?有無冤仇?

二十五、屍首異處

凡驗屍首異處,勒家屬先辨認屍首,務要子細。打量屍首頓處四至訖,次量首級離屍遠近,或左或右,或去肩腳若干尺寸。支解手臂、腳腿,各量別計,仍各寫相去屍遠近。卻隨其所解肢體與屍相湊,提捧首與項相湊,圍量分寸。一般系刃物斫落。若項下皮肉卷凸,兩肩井聳,系生前斫落;皮肉不卷凸,兩肩井不聳,系死後斫落。

二十六、火死

凡生前被火燒死者,其屍口、鼻內有菸灰,兩手腳皆拳縮。緣其人未死前,被火逼奔爭,口開氣脈往來,故呼吸菸灰入口鼻內。若死後燒者,其人雖手、足拳縮,口內即無煙灰。若不燒著兩肘骨及膝骨,手、腳亦不拳縮。

若因老病失火燒死,其屍肉色焦黑或卷,兩手拳曲、臂曲在胸前,兩膝亦曲,口、眼開,或咬齒及唇,或有脂膏黃色突出皮肉。

若被人勒死拋掉在火內,頭髮焦黃,頭面渾身燒得焦黑,皮肉搐皺,並無揞漿蟽皮去處,項下有被勒著處痕跡。

又若被刃殺死卻作火燒死者,勒仵作拾起白骨,扇去地下灰塵,於屍首下淨地上用釅米醋、酒潑。若是殺死,即有血入地,鮮紅色。須先問屍首生前宿臥所在?卻恐殺死後移屍往他處,即難驗屍下血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