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洗冤集錄 (南宋)宋慈 第2頁,共2頁

初檢,不得稱屍首壞爛不任檢驗,並須指定要害致死之因。

凡初檢時,如體問得是爭鬥分明,雖經多日,亦不得定作無憑檢驗,招上司問難。鬚子細定當痕損致命去處。若委是經日久變動,方稱屍首不任擺撥。初檢屍有無傷損訖,就驗處襯簟,屍首在物上,復以物蓋。候畢,周圍用灰印記,有若干枚,交與守屍弓手、耆正副、鄰人看守。責狀附案,交與複檢,免至被人殘害傷損屍首也。若是疑難檢驗,仍不得遠去,防複檢異同。

七、複檢

與前檢無異,方可保明具申。萬一致命處不明,痕損不同,如以藥死作病死之類,不可概舉。前檢受弊,複檢者烏可不究心察之,恐有連累矣。

檢得與前驗些小不同。遷就改正。果有大段違戾,不可依隨,更再三審問干係等人,如眾稱可變,方據檢得異同事理供申。不可據己見便變易。

複檢,如屍經多日,頭面胖脹,皮發脫落,唇口翻張,兩眼迭出,蛆蟲咂食,委實壞爛不通措手。若系刃傷、他物、拳手足踢痕虛處,方可作無憑複檢狀申。如是他物及刃傷骨損,宜沖洗子細驗之,即須於狀內聲說致命,豈可作無憑檢驗申上。

複檢官驗訖,如無爭論,方可給屍與親屬。無親屬者,責付本都埋瘞,勒令看守,不得火化及散落。如有爭論,未可給屍。且掘一坑,就所簟物屍安頓坑內,上以門扇蓋,用土罨瘞作堆,週迴用灰印印記,防備後來官司再檢覆,仍責看守狀附案。

八、驗屍

身上件數:○正頭面:有無髻子?髮長、若干?頂心、囟門、髮際、額、兩眉、兩眼、或開或閉。如閉,擘開驗眼睛全與不全。鼻、兩鼻孔。口、或開或閉。齒、舌、如自縊,舌有無抵齒。胲、喉、胸、兩乳、婦人兩奶膀。心腹、臍、小肚、玉莖、陰囊、次後,捻兩腎子全與不全。婦人言產門,女子言陰門。兩腳大腿、膝、兩腳臁肕、兩腳脛、兩腳面、十指爪。

翻身:腦後、乘枕、項、兩胛、背脊、腰、兩臀瓣、有無杖疤。穀道、後腿、兩曲、兩腿肚、兩腳跟、兩腳板。

左側:○左頂下、腦角、太陽穴、耳、面臉、頸、肩、膊、肘、腕、臂、手、五指爪、全與不全,或拳、或不拳。曲腋、脅肋、胯、外腿、外膝、外臁肕、腳踝。右側,亦如之。四縫屍首須躬親看驗。頂心、囟門、兩額角、兩太陽、喉下、胸前、兩乳、兩脅肋、心腹、腦後、乘枕、陰囊、穀道,並系要害致命之處。婦人看陰門、兩奶膀。

於內若一處有痕損在要害,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眾約死人年幾歲,臨時鬚子細看顏貌供寫,或問血屬尤真。

凡檢屍,先令多燒蒼朮、皂角,方詣屍前。檢畢,約三五步,令人將醋潑炭火上,行從上過,其穢氣自然去矣。

多備蔥、椒、鹽、白梅,防其痕損不見處,藉以擁罨。仍帶一砂盆,並捶研上件物。

凡檢覆,須在專一,不可避臭惡。切不可令仵作行人遮閉玉莖、產門之類,大有所誤。仍子細驗頭髮內、穀道、產門內,慮有鐵釘或他物在內。

檢出致命要害處,方可押兩爭及知見、親屬令見。切不可容令近前,恐損害體屍。

被傷處,鬚子細量長、闊、深、淺、小、大,定致死之由。

仵作行人受囑,多以芮一作茜草投醋內,塗傷損處,痕皆不見。以甘草汁解之,則見。

人身本赤黑色,死後變動作青色,其痕未見。有可疑處,先將水灑溼,後將蔥白拍碎令開,塗痕處,以醋蘸紙蓋上,候一時久,除去,以水洗,其痕即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