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洗冤集錄 (南宋)宋慈 第1頁,共2頁

《洗冤集錄》

作者:(南宋)宋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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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冤集錄》是中國古代法醫學著作。南宋宋慈著,刊於宋淳祐七年(1247),是世界上現存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專著。

說明

《洗冤集錄》是中國古代法醫學著作。南宋宋慈著,刊於宋淳祐七年(1247),是世界上現存第一部系統的法醫學專著。該書的最早版本,當屬宋淳祐丁未宋慈於湖南憲治的自刻本,繼又奉旨頒行天下,但均已不傳。現存最早的版本是元刻本《宋提刑洗冤集錄》;蘭陵孫星衍元槧重刊本或稱《岱南閣叢書》本;此外又有從《永樂大典》中輯出的2卷本;清代多種刻本與元刻本完全相同。還有1937年商務印書館的《叢書整合(初編)》本。現較通行的有:法律出版社1958年的《洗冤集錄點校本》;群眾出版社1980年出版楊奉琨校譯本《洗冤錄校譯》;上海科學技術出版社1981年出版賈靜濤點校本。

宋慈(1186-1249),字惠父,南宋福建建陽人,法醫學家。少受業於同邑「考亭高第」吳稚門下,受朱熹的考亭學派(又稱閩學)影響很深。南宋寧宗嘉定十年(1217)進士,歷任主簿、縣令、通判兼攝郡事。嘉熙六年(1239),升提點廣東刑獄,後又移任江西提點刑獄兼知贛州。淳祐年間,除直秘閣,提點湖南刑獄併兼大使行府參議官,協助湖南安撫大使陳處理大使行府一切軍政要務。宋慈居官清廉剛正,體恤民情,不畏權豪,決事果斷。20餘年官宦生涯中,大部分時間與刑獄方面有關,深知「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認為檢驗乃是整個案件「死生出入之權輿,直枉屈伸之機括」,因而對於獄案總是審之又審,「不敢生一毫慢易心」。發現吏仵奸巧欺侮,則亟予駁正;若疑信未決,必反覆深思,決不率然而行。認真審慎的實踐,得出一條重要經驗,「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於是博採近世所傳諸書如《內恕錄》、《折獄龜鑑》等數家,薈萃釐正,參以自己的實際經驗,總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於湖南憲治,供省內檢驗官吏參考,以指導獄事的檢驗,達到「洗冤澤物」的目的。宋慈死後,理宗為表彰他的功績,曾為其御書墓門。其摯友劉克莊(後村)在墓誌銘中贊他「奉使四路,皆司臬事,聽訟清明,決事剛果,撫善良甚恩,臨豪滑甚威,屬部官吏以至窮閭委巷,深山幽谷之民,鹹若有一宋提刑之臨其前。」

本書5卷53目,約7萬字。前有作者自序。卷1包括條令、檢覆總說、疑難雜說等目;卷2-卷5分列各種屍傷的檢驗區別等項。《條令》目下輯有宋代歷年公佈的條令29則,都是對檢驗官員規定的紀律和注意事項。其餘52目,排列分卷不甚有序,各目下內容亦有穿插交錯,但細加縷析,其內容大致可分三方面:1、檢驗官員應有的態度和原則;2、各種屍傷的檢驗和區分方法;3、保辜和各種救急處理。本書對屍體現象、窒息、損傷、現場檢查、屍體檢查等方面都有較科學的觀察和歸納,有的達到相當精細的程度。主要成就有:屍斑的發生與分佈;腐敗的表現和影響條件;屍體現象與死後經過時間的關係;棺內分娩的發現;縊死的繩套分類;縊溝的特徵及影響的條件;自縊、勒死與死後假作自縊的鑑別;溺死與外物壓塞口鼻而死的屍體所見;窒息性玫瑰齒的發現;骨折的生前死後鑑別;各種刃傷的損傷特徵;生前死後及自殺、他殺的鑑別;致命傷的確定;焚死與焚屍的區別;各種死亡情況下的現場勘驗方法等。第52目"救死方"下,收集了自縊、水溺、暍死、凍死、殺傷及胎動等搶救辦法及單方數十則,都是通過經驗證明是行之有效的。

洗冤集錄序

獄事莫重於大辟,大辟莫重於初情,初情莫重於檢驗。蓋死生出入之權輿,幽枉屈伸之機括,於是乎決。法中所以通差今佐理掾者,謹之至也。年來州縣,悉以委之初官,付之右選,更歷未深,驟然嘗試,重以仵作之欺偽,吏胥之奸巧,虛幻變化,茫不可詰。縱有敏者,一心兩目,亦無所用其智,而況遙望而弗親,掩鼻而不屑者哉!慈四叨臬寄,他無寸長,獨於獄案,審之又審,不敢萌一毫慢易心。若灼然知其為欺,則亟與駁下;或疑信未決,必反覆深思,惟恐率然而行,死者虛被澇漉。每念獄情之失,多起於發端之差;定驗之誤,皆原於歷試之淺。遂博採近世所傳諸書,自《內恕錄》以下,凡數家,會而稡之,釐而正之,增以己見,總為一編,名曰《洗冤集錄》,刊於湖南憲治,示我同寅,使得參驗互考,如醫師討論古法,脈絡表裡先已洞澈,一旦按此以施針砭,發無不中。則其洗冤澤物,當與起死回生同一功用矣。淳祐丁末嘉平節前十日,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閣、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參議官宋慈惠父序。

賢士大夫或有得於見聞及親所歷涉,出於此集之外者,切望片紙錄賜,以廣未備。慈拜稟

洗冤集錄序終

一、條令

諸屍應驗而不驗;初復同。或受差過兩時不發;遇夜不計,下條准此;或不親臨視;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當,謂以非理死為病死,因頭傷為脅傷之類。各以違制論。即憑驗狀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覺舉之例。其事狀難明定而失當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諸被差驗復,非系經隔日久而輒稱屍壞不驗者,坐以應驗不驗之罪。淳祐詳定。

諸驗屍,報到過兩時不請官者;請官違法或受請違法而不言;或牒至應受而不受;或初複檢官吏、行人相見及漏露所驗事狀者,各杖一百。若驗訖,不當日內申所屬者,准此。

諸縣承他處官司請官驗屍,有官可那而稱闕;若闕官而不具事因申牒;或探伺牒至而託故在假被免者,各以違制論。

諸行人因驗屍受財,依公人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