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 景帝紀 第五

漢書 班固 第1頁,共2頁

(漢景帝劉啟)

【原文】

孝景皇帝,文帝太子也。母曰竇皇后。後七年六月,文帝崩。丁未,太子即皇帝位,尊皇太后薄氏曰太皇太后,皇后曰皇太后。

九月,有星孛於西方。

元年冬十月,詔曰:「蓋聞古者祖有功而宗有德,制禮樂各有由。歌者,所以發德也;舞者,所以明功也。高廟酎,奏《武德》、《文始》《五行》之舞。孝惠廟酎,奏《文始》、《五行》之舞。孝文皇帝臨天下,通關梁,不異遠方;除誹謗,去肉刑,賞賜長老,收恤孤獨,以遂群生;減耆欲,不受獻,罪人不帑,不誅亡罪,不私其利也;除宮刑,出美人,重絕人之世也。朕既不敏,弗能勝識。此皆上世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親行之。德厚侔天地,利澤施四海,靡不獲福。明象乎日月,而廟樂不稱,朕甚懼焉。其為孝文皇帝廟為《昭德》這舞,以明休德。然後祖宗之功德,施於萬世,永永無窮,朕甚嘉之。其與丞相、列侯、中二千石、禮官具禮儀奏。」丞相臣嘉等奏曰:「陛下永思孝道,立《昭德》之舞以明孝文皇帝之盛德,皆臣嘉等愚所不及。臣謹議:世功莫大於高皇帝,德莫盛於孝文皇帝。高皇帝廟宜為帝者太祖之廟,孝文皇帝廟宜為帝者太宗之廟。天子宜世世獻祖宗之廟。郡國諸侯宜各為孝文皇帝立太宗之廟。諸侯王、列侯使者侍祠天子所獻祖宗之廟。請宣佈天下。」制曰「可」。

春正月,詔曰:「間者歲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絕天年,朕甚痛之。郡國或磽狹,無所農桑系畜;或地饒廣,薦草莽,水泉利,而不得徙。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

夏四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

遣御史大夫青翟至代下與匈奴和親。

五月,令田半租。

秋七月,詔曰:「吏受所監臨,以飲食免,重;受財物,賤買貴賣,論輕。廷尉與丞相更議著令。」廷尉信謹與丞相議曰:「吏及諸有秩受其官屬所監、所治、所行、所將,其與飲食,計償費,勿論。它物,若買故賤,賣故貴,皆坐臧為盜,沒入臧縣官。吏遷徙、兔、罷,受其故官屬所將、監、治送財物,奪爵為士伍,免之。無爵,罰金二斤,令沒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

二年冬十二月,有星孛於西南。

令天下男子年二十始傅。

春三月,立皇子德為河間王,閼為臨江王,餘為淮陽王,非為汝南王,彭祖為廣川王,發為長沙王。

夏四月壬午,太皇太后崩。

六月,丞相嘉薨。

封故相國蕭何孫係為列侯。

秋,與匈奴和親。

三年冬十二月,詔曰:「襄平侯嘉子恢說不孝,謀反,欲以殺嘉,大逆無道。其赦嘉為襄平侯,及妻子當坐者復故爵。論恢說及妻子如法。」

春正月,淮陽王宮正殿災。

吳王濞、膠西王-、楚王戊、趙王遂、濟南王闢光、-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皆舉兵反。大赦天下。遣太尉亞夫、大將軍竇嬰將兵擊之。斬御史大夫晁錯以謝七國。

二月壬子晦,日有蝕之。

諸將破七國,斬首十餘萬級。追斬吳王濞于丹徒。膠西王-、楚王戊、趙王遂、濟南王闢光、-川王賢、膠東王雄渠皆自殺。

夏六月,詔曰:「乃者吳王濞等為逆,起兵相脅,詿誤吏民,吏民不得已。今濞等已滅,吏民當坐濞等及逋逃亡軍者,皆赦之。楚元王子藝等與濞等為逆,朕不忍加法,除其籍,毋令汙宗室。」立平陸侯劉禮為楚王,續元王后。立皇子端為膠西王,勝為中山王。賜民爵一級。

四年春,復置諸關用傳出入。

夏四月己巳,立皇子榮為皇太子,徹為膠東王。

六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

秋七月,臨江王閼薨。

十月戊戌晦,日有蝕之。

五年春正月,作陽陵邑。夏,募民徙陽陵,賜錢二十萬。

遣公主嫁匈奴單于。

六年冬十二月,雷,霖雨。

秋九月,皇后薄氏廢。

七年冬十一月庚寅晦,日有蝕之。

春正月,廢皇太子榮為臨江王。

二月,罷太尉官。

夏四月乙巳,立皇后王氏。

丁巳,立膠東王徹為皇太子。賜民為父後者爵一級。

中元年夏四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封故御史大夫周苛、周昌孫子為列侯。

二年春二月,令諸侯王薨、列侯初封及之國,大鴻臚奏諡、誄、策。列侯薨及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奏諡、誄、策。王薨,遣光祿大夫吊-、祠、-,視喪事,因立嗣子。列侯薨,遣太中大夫吊祠,視喪事,因立嗣。其葬,國得發民挽喪、穿、復土,治墳無過三百人畢事。

匈奴入燕。

改磔曰棄市,勿復磔。

三月,臨江王榮坐侵太宗廟地,徵詣中尉,自殺。

夏四月,有星孛於西北。

立皇子越為廣川王,寄為膠東王。

秋七月,更郡守為太守,郡尉為都尉。

九月,封故楚、趙傅、相、內史前死事者四人子皆為列侯。

甲戌晦,日有蝕之。

三年冬十一月,罷諸侯御史大夫官。

春正月,皇太后崩。

夏,旱,禁酤酒。秋九月,蝗。有星孛於西北。戊戌晦,日有蝕之。

立皇子乘為清河王。

四年春三月,起德陽宮。

御史大夫綰奏禁馬高五尺九寸以上,齒未平,不得出關。

夏,蝗。

秋,赦徒作陽陵者死罪;欲腐者,許之。

十月戊午,日有蝕之。

五年夏,立皇子舜為常山王。六月,赦天下,賜民爵一級。

秋八月己酉,未央宮東闕災。

更名諸侯丞相為相。

九月,詔曰:「法令度量,所以禁暴止邪也。獄,人之大命,死者不可復生。吏或不奉法令,以貨賂為市,朋黨比周,以苛為察,以刻為明,令亡罪者失職,朕甚憐之。有罪者不伏罪,堅法為暴,甚亡謂也。諸獄疑,若雖文致於法而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

六年冬十月,行幸雍,郊五。

十二月,改諸官名。定鑄錢偽黃金棄市律。

春三月,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