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警隊的紀律及監督

未來特警 謝邪 第2頁,共2頁

4.執行職責時怯懦;

5.違反警察規例或任何書面或口頭的警察命令;

6.不服從上級;

7.由於昏醉而不適宜執行職責;

8.疏於職守或忽視命令;

9.裝病;

10.在執行職責的過程中,或在關乎警隊履行任何職責或職能方面,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

11.不合法或不必要地行使權能,引致其他人或政府蒙受損失或損害;

12.蓄意破壞政府財產或因疏忽致令政府財產遺失或損壞;

13.其行為刻意致使公共服務聲譽受損。

對違紀人員,視情節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1.警誡;

2.譴責;

3.嚴厲譴責;

4.延遲或停止增薪;

5.沒收薪金;

6.降級;

7.迫令辭職或退休;

8.革職。

《警察(紀律)規例》對違紀個案的調查程式和處分許可權都規定得很具體。對警署警長以下初級警務人員的紀律處分程式,由1名警司組成適當審裁體,委託1名督察主持;對督察級人員的紀律處分程式,則由1名總警司以上高階警務人員或警務處長委任的委員會,或布政司委任的委員會組成適當審裁體,委任1名警司主持。違紀者須到受委人席前應訊,凡不認錯的均由適當審裁體組織聆訊。對違紀警務人員的處理,各級職責明確,在執行中有職有權,案件查處快,執紀力度大。

第二節警隊的內部監督系統

一、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功能

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是香港警隊的內部監察機構,隸屬警務處「丁」部門的監管處,直接向警務處助理處長(服務質素監察)負責。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主要職責是監察所有針對警隊或警隊人員的投訴,並就針對行使或聲稱行使警務或政府權力的當值或休班警隊人員(含警務人員、文職人員和僱員)所作的投訴進行調查。

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總部由一名總警司管轄,轄下包括投訴警察課和內部調查課。科總部在港島、九龍及新界的非警察建築物中設立三個總區辦事處,直接接受市民以口頭、函件或電話方式進行的投訴。此外,市民亦可向任何一個分割槽、警署或任何一名警務人員投訴。接受市民投訴的分割槽、警署或警務人員須記錄並上報單位指揮官和投訴警察課。

投訴及內部調查科對於輕微投訴,一般經總區指揮官轉交分割槽指揮官,或經處長委任為警隊紀律主任的警務人員進行調查,調查程式是指派一名督察級以上人員主持,循簡易程式解決,即由調查人分別傳召被投訴人和投訴人盤問,作好記錄,對違紀人員進行口頭或書面訓誡,並記入本人的服務記錄,要求在21天完成後,將該人的資料及案件檔案經分割槽、總區指揮官呈交投訴警察課。對於嚴重投訴,或有可能引起刑事罪行指控的,則交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負責調查,由被投訴人單位的指揮官指派一名與調查人員同等級別的警務人員協助,並提供調查場所、裝置和尋找投訴人。

投訴及內部調查科核准人事編制共有122名警務人員和81名文職人員。組織機構圖如下:

二、投訴警察課的職責及調查程式

投訴警察課由一名高階警司主管,向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總警司負責。其職責,一是就所有針對警隊人員行為不當的投訴或刑事指控的調查;二是有關警方行政程式和執行方法有欠妥善引致投訴的調查;三是保障警隊人員免受無理取鬧及惡意的投訴。

投訴警察課有8個調查隊,其中7個調查隊負責處理針對警方的嚴重投訴;1個刑事調查隊專責處理可能會被投訴提出刑事控罪的個案,同時對投訴人虛假不確供詞提出檢控。每個調查隊包括1名總督察,2名高階督察/督察、1名警署警長、4名警長及1名警員。調查隊有三個隊派駐九龍,負責九龍區投訴個案的調查;兩個隊派駐荃灣,負責新界區投訴個案的調查;兩個隊派駐港島區,負責處理涉及港島、水警區及警察總部人員的投訴個案。而刑事調查隊則設在港島區,專責監察、調查全港所有源自投訴而對警務人員提出的刑事指控和不論源自何處而涉及警務人員的刑事指控。此外,有1名投訴警察課總區總督察負責監察轉介各分割槽的輕微投訴,並作出最後定案。港島、九龍、新界設立的三個投訴警察課總區,共有5名總督察,而每個總督察均配有2名高階督察、2名警長和1名警員協助他的工作。

投訴警察課對所有針對警察的投訴須向由非警務人員組成的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報告,所採取的調查行動和所作出的調查結果亦須向其報告。投訴警察課在向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提交報告前處理投訴的過程如下圖:

三、內部調查課的職責及作用

內部調查課的主要工作,是就指稱警隊人員違反紀律事件而進行的責任研究,監察所有其他單位、部門及組織對指稱警務人員牽涉刑事罪行事件進行的調查。同時,接受監管處副處長所指示的調查。另一方面,內部調查課也要協助警務處就有關警隊的貪汙案件的調查與廉政公署聯絡。

內部調查課的調查,由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高階警司、內部調查課警司或該課總督察負責,與警隊紀律主任和廉政公署行動處有關調查組保持密切聯絡。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高階警司是代表警務處長與廉政公署聯絡的法定聯絡主任。

內部調查課的調查記錄,呈交有關單位指揮官參考,並對有關警務人員在適當時候採取紀律行動。如一名警務人員在三年內積累兩項「證明屬實」、「無法完全證實」的投訴或四項任何類投訴,其記錄將會被納入投訴手冊。對警務人員的使用和晉升有影響。

第三節警隊的外部監督系統

一、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的職權

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成立於1986年。前稱投訴警方事宜監察委員會,接手處理原來由行政、立法兩局非官守議員警方投訴事宜常務小組負責的工作,於1994年12月31日改為現在名稱。委員會是非法定而獨立的組織,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均為非警務人員,1996年已有15人,均由當時的總督委任。委員會主席由行政局議員出任,兩名副主席由立法局議員出任,其他委員來自法律、教育、醫學等各界和政黨組織。

委員會的職權,是監察和檢討投訴警察課調查市民投訴警方的工作。具體說有四個方面:一是監察警方處理市民投訴的方法和調查結果;二是檢討警務人員引起市民投訴的各類行為的統計數;三是檢討警方的工作程式,找出引起投訴的不當之處;四是向警務處長提出建議。委員會獲取投訴的渠道很多,如市民親往或致電(函)投訴,經廉政公署轉交,經立法局、司法部門或律師轉送,由警察公共關係科、報界、電臺轉送,經政府其他部門轉交,由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秘書處直收,在囚犯收押所或監獄中提取,以及其他途徑等等。為了減少或避免市民因投訴警方的調查工作完全由警務人員負責而引起的誤解,所以,除了警隊人員互相投訴和市民投訴沒有行使警察權力的休班人員的個案外,其餘投訴個案的調查報告均須呈交委員會審查批准。

投訴警察課完成投訴個案調查後,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進行的監察過程如下頁圖示。

二、委員會秘書處的職能

委員會秘書處是獨立全職機構,由1名首席行政主任出任秘書長,其下有23名文職人員,還有1名高階檢察官擔任委員會的法律顧問。監察工作由港島、九龍、新界三個組負責執行,分別由高階助理秘書主管,另有一個策劃及支援組負責會見證人、研究和宣傳工作。

委員會秘書處的工作程式是:

投訴警察課在完成調查工作後,按調查結果將投訴分類,並編寫報告呈交委員會審查複檢。委員會秘書處的行政主任會詳細審閱這些報告,如有需要,會向秘書處的高階檢察官徵詢法律意見。除了簡單的個案外,所有投訴警察課的報告均交由秘書處在個案會議中討論,會議由委員會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在舉行個案會議後,會以書面向投訴警察課提出意見或查詢。在適當情況下,秘書長也會促請該課注意現行的警方政策、工作程式和慣常做法中的不足之處,並會建議改善措施。秘書處對投訴警察課的答覆,均詳細審閱。秘書處隨後為這些投訴個案另行編寫總結報告,供委員會委員考慮,每隔14天便將已審閱的個案,以傳閱方式呈交各委員考慮。委員分為4組,分擔審閱工作。每組有2名或3名委員,兩位副主席各負責兩個組的工作。每宗投訴個案均由各組的副主席及委員審閱。主席須審閱所有嚴重個案,以及任何由委員會秘書長及副主席或委員呈交給他審議的個案。如案情複雜、涉及政策問題或不能透過秘書處與投訴警察課之間的文書往來解決,便會提交委員會及投訴警察課聯席會議處理。聯席會議的主席由委員會主席擔任。委員會批簽報告後,投訴警察課將調查結果分別通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並採取適當的補救措施。

三、廉政公署與警隊之間的聯絡

警務處為香港政府最大及最嚴密的部門。在1981年,廉政公署為了完成警隊數量龐大而具規模的防貪報告,建立雙方良好的工作關係,廉政專員與警務處長同意成立警察防止貪汙小組,負責協調在警務處的防貪工作。該防貪小組的職權範圍是:

1.確定審查專案;

2.編排審查工作優先次序;

3.考慮審查報告的建議和工作進度;

4.審議防貪報告,並確定其中建議;

5.審議推行建議的報告。

該小組每年要對已完成的工作進行檢討,先徵詢警方各主要單位指揮官的意見,加上廉政公署的分析,訂出下個年度工作具體意見及計劃,再交由防貪諮詢委員會通過。

警察防止貪汙小組每年開會兩次,一名高階助理警務處長獲委任為防貪諮詢委員會當然委員。

同時,廉政公署審查貪汙舉報諮詢委員會每年舉行8次會議,警務處長為當然委員。在會上,廉署行動處長向各委員彙報有關警隊貪汙的情況和趨勢,促進警隊調查和檢討工作。廉署的行動若牽涉警隊人員的拘捕或搜查,行動前會簡報總區指揮官,行動後亦會彙報。

另外,廉署行動處還派高階調查員,分別為警員復修、警長升級和初、中、高階指揮班設計並講授反貪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