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憲法,你能背嗎?
啊,是這樣啊?我告她就要我提證據的啊?早說嘛,不說人家怎麼會知道?我不滿地瞪了一眼那個失態的書記員。書記員是個年輕mm,長著一張娃娃臉,看起來完全不夠老成持重。她很吃力地重新坐直了身子,不過因為忍笑,憋得滿臉通紅。
「原告,你有責任出示你的證據,以主張你的權利。」審判長大概也從竊笑狀態下恢復過來,再次告誡我說。
證據證據,一定要有證據才能說話嗎?我憤憤地想,證據這一塊,我能夠掌握的確實不多:u盤裡的小說底稿算一個吧,在起訴的時候就跟訴狀一塊呈上去了,不然人家法院不會受理這個案子。但從事實上來說,這一證據只是理論成立,實際上毫無作用――這個底稿人家林曼琴電腦裡也有啊,根本說明不了任何問題。
好歹還有人證吧。
我定下心神,繼續詢問林曼琴。
「林曼琴,我在送小說稿給你時,還有一個人在場――就是你們出版社的陳社長,你承認嗎?」
林曼琴看了我一眼,還是沒有回答,她轉頭看向了審判長席。
審判長向我點點頭,問:「原告,你是否需要提起新的證人?」
「是的。」我說,「長川市出版社的陳社長,他可以證明。」
「那麼,你提出的證人是否到庭?」
「不知道,我不知道他有沒有來這裡。」我說,「我沒有聯絡過他。但是肯定能夠找到他啊。」
審判長倒吸一口涼氣,有點難以置信的樣子。他足足看了我半分鐘,才說:「原告,你提出的證人,理應由你通知到場,這――你不清楚嗎?」停了一下,他又問:「你為什麼不請代理人?」語氣很不友善。坐在審判長下首的書記員mm又開始抖動肩膀。
我的臉微微發燙,估計已經紅了。我知道審判長是對我在法律程式上的無知表示不滿。怎麼會這樣?我有點慚愧,當然,只有一點點。
我得老實承認,對這個環節我還真的是不太清楚。從起訴到開庭的幾天裡,我一直都泡在網上,當然也是在為這個案子做準備,比如看過不少有關法律方面的電視劇什麼的,在那裡邊我都是看到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的律師唇槍舌劍、針鋒相對、你來我往、互不相讓,最後能說的那個贏官司――好象就這麼簡單。至於證據――看起來電視裡的律師都能從對方發言裡找到破綻,然後見縫插針、旁敲側擊、跟蹤逼問、窮追猛打,痛毆落水狗直問到對手兩眼翻白甚至昏倒在地,這個證據也就自動生成,或者說根本就不再需要了,而劇情至此,肯定是案件水落石出真相大白天下。
我據此推斷,得出結論:法庭辯論就是一場官司的精華,辯論贏了官司就拿下了,所以這個證物或者證人什麼的,找些什麼應該怎麼去找,具體細節我沒去留意。當然電視裡應該也有出現過有關這些的場景和劇情,可是都給我直接跳過去――我光挑著看那些庭審的情節了。
現在有種出糗的感覺。
陳社長這個證人我事先就想好了,可是怎麼找他這個問題我倒沒去細想,我不好意思地問:「審判長,可以打電話什麼的啊,這麼大一社長,不可能找不到他。」
審判長顯然失去了耐心,他用手裡的槌子敲敲桌子,提高了聲音:「誰主張誰舉證,你提起的證人,理應由你找來!原告,你到底能不能傳至證人?」
開什麼玩笑?按電視劇裡,法官宣佈傳喚某證人,那個證人要麼立馬到庭,要麼就是已經被殺身亡。這個陳社長估計給人幹掉的可能性不大,應該可以出庭,可是我上哪找他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