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政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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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政治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是國家為了方便行政管理的實施,而劃分行政區域、設立地方分治機構的制度和慣例。

一、行政區劃

(一)行政區域的劃分

中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為:

1、全國分為省、自治區、直轄市;

3、縣、自治縣分為鄉、民族鄉、鎮;

5、自治州分為縣、自治縣、市。

中央政府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

(二)中國行政區劃的層級

二級制:直轄市——區;

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四級制: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市——鄉、民族鄉、鎮。

二、地方政府的型別

(一)一般行政地方的政府

包括:在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分別設立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法院和檢察院。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和人民政府;由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人民*所產生的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經國務院批准而組織的維護本地治安的武裝部隊。

(三)特別行政區的地方政府

特別行政區的政府制度,由全國人民*以法律具體規定。

(四)特殊形式的地方政府

經濟特區政府、開發區、礦山工業區、自然保護區等,其行政管理機構的設定不同於一般地方政府。

三、省政府

(一)省政府

省政府是中國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全國共有23個省。

省政府必須服從國務院的統一指揮和領導。國務院有權規定中央和省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並有權釋出或撤銷省政府作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省政府執行省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省人大及其常委會有權監督省政府的各項工作,改變或撤銷省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省政府有權統一領導轄區的市、縣、鄉、鎮等各級政府的工作,統一管理轄區內的經濟、社會、文化建設等行政事務。

(二)省、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關

省、自治區的政府在必要的時候,經國務院批准,可以設立若干派出機關。

所設立的派出機關一般被稱為」行政公署」(行署)。

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區政府的派出機關,不是一級政府。它所管轄的區域也不是一級行政區域。其基本職責是代表省、自治區政府指導、協調所屬縣、市的工作。

行政公署設專員一人、副專員、顧問若干人,由省、自治區政府任免。

行政公署實行專員負責制。

行署由專員、副專員、顧問、專員助理、正副秘書長組成行署專員辦公會議,討論行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由專員最後決定。

行署成員無法定任期,人員變更根據工作需要和幹部有關規定而定。

行署設立工作機構,一般稱為局,大致在40-50個之間。

四、城市政府

(一)直轄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是中國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全國共有北京、天津、上海、重慶4個直轄市。

直轄市政府必須服從國務院的統一指揮和領導。國務院有權規定中央和直轄市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並有權釋出或撤銷直轄市政府作適當的決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