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防彈頭盔、防彈背心、防彈盾牌、防暴服、防毒面具、防化服、救生衣等防護類裝備。
4、自動步槍、班用機槍、輕型衝鋒槍、狙擊步槍、防暴槍、抓捕網、長警棍等武器警械。
5、爆炸物探測儀、車底檢查鏡、行動式x光機、搜爆服、排爆服、排爆機器人等安檢排爆裝備。
5、撞門工具、氣氧切割機、毀鎖器、雙輪逆向破拆鋸、冷切割工具等破拆裝備。
6、雷射測距儀、數字風速儀、生命探索儀等偵查觀測裝備。
7、伸縮式攀登梯、錨鉤發射器等攀登裝備,索降器材等。
王理強看完搖頭道:「好傢伙,這簡直就是一份完整的東西啊。有了這個東西我們按圖索驥就行了。只不過別的方面沒有問題,只是裝備方面……實話說,這裡面的裝備我大部分都不知道。怎麼辦?」
劉鎰華笑道:「這些裝備別說你沒有看到。有一些全世界還沒有研發出來。但這些都不是問題,軍隊那邊會想辦法搞好這些裝備的。我們現在有世界上最厲害的研發團隊,伯父你就放心吧。」
劉鎰華可不是吹牛,在劉鎰華的運作下,正華集團已經網羅了世界各地的很多知名的專家加入了正華集團香港研製中心。這個研究中心現在看起來還不顯山不露水,但是用不了多久那裡就可以變成世界上最厲害的高科技研發中心。
「好,聽你這麼一說我就放心了。哎呀,這個特警大隊人員的要求和素質真的是很高。有時我們全部的***人員都能具備那麼高的水平那該多好?」王理強感嘆道。
劉鎰華笑了笑搖頭道:「伯父,你也知道。那是不可能的。只不過,我們可以通過一些紀律來約束一下我們的隊伍。你看,我們部隊裡只有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嘛!為什麼***系統不能有?」
王理強一愣,興奮道:「怎麼?在這個方面你也有想法?」
劉鎰華大言不慚道:「那是!我這裡有一個五條禁令!」
王理強立刻好奇道:「說說。」
劉鎰華立刻開始滔滔不絕了:
「一、嚴禁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二、嚴禁攜帶槍支飲酒,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三、嚴禁酒後駕駛機動車,違者予以辭退;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開除。
四、嚴禁在工作時間飲酒,違者予以紀律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辭退或者開除。
五、嚴禁參與賭博,違者予以辭退;情節嚴重的,予以開除。」
民警違反上述禁令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紀律處分。民警違反規定使用槍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槍犯罪的,對所在單位直接領導、主要領導予以撤職;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上一級單位分管領導、主要領導應引咎辭職或者予以撤職。對違反上述禁令的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包庇袒護的,一經發現,從嚴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一條為了完善***機關監督機制,保障***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部督察委員會領導全國***機關的督察工作,負責對***部所屬單位和下級***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部部長負責。***部督察機構承擔***部督察委員會辦事機構職能。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關督察機構,負責對本級***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情況進行監督,對上一級***機關督察機構和本級***機關行政首長負責。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關的督察機構為執法勤務機構,由專職人員組成,實行隊建制。
第三條***部設督察長,由***部一名副職領導成員擔任。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關設督察長,由***機關行政首長兼任。
第四條督察機構對***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下列事項,進行現場督察:
(一)重要的警務部署、措施、活動的組織實施情況;
(二)重大社會活動的秩序維護和重點地區、場所治安管理的組織實施情況;
(三)治安突發事件的處置情況;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偵查、調查、處罰和強制措施的實施情況;
(五)治安、交通、戶政、出入境、邊防、消防、警衛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的情況;
(七)處置公民報警、請求救助和控告申訴的情況;
(八)文明執勤、文明執法和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情況;
(九)組織管理和警務保障的情況;
(十)***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的其他情況。
第五條督察機構可以向本級***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機關派出督察人員進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級***機關督察機構對專門事項進行督察。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關督察機構查處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向上一級***機關督察機構報告查處情況;下級***機關督察機構查處不力的,上級***機關督察機構可以直接進行督察。
第七條督察機構可以派出督察人員參加本級***機關或者下級***機關的警務工作會議和重大警務活動的部署。
第八條督察機構應當開展警務評議活動,聽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人民群眾對***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見。
第九條督察機構對群眾投訴的正在發生的***機關及其人民警察違法違紀行為,應當及時出警,按照規定給予現場處置,並將處理結果及時反饋投訴人。
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已經進入信訪、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式的,督察機構應當將投訴材料移交有關部門。
第十條督察機構對本級***機關所屬單位和下級***機關拒不執行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命令的,可以責令執行;對本級***機關所屬單位或者下級***機關作出的錯誤決定、命令,可以決定撤銷或者變更,報本級***機關行政首長批准後執行。
第十一條督察人員在現場督察中發現***機關人民警察違法違紀的,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當場處置:
(一)對違反警容風紀規定的,可以當場予以糾正;
(二)對違反規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車輛、警用標誌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車輛、警用標誌;
(三)對違法違紀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以及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
…………
***:稍後修改下。有同志肯說這一章會有很多資料。但是大家不知道盡歡找這些資料的時間不止寫5000字了,為什麼還出力不討好?大家覺得這些東西如果再80年代實行會怎麼樣?我們國家會怎麼樣?這就是盡歡一個美好的yy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