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燃可燃品第十(十六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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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論觀燃可燃品第十(十六偈)

問曰應有受受者。如燃可燃。燃是受者。可燃是受。所謂五陰。答曰。是事不然。何以故。燃可燃俱不成故。燃可燃。若以一法成。若以二法成。二俱不成。問曰。且置一異法。若言無燃可燃。今云何以一異相破。如兔角龜毛無故不可破。世間眼見實有事而後可思惟。如有金然後可燒可鍛。若無燃可燃。不應以一異法思惟。若汝許有一異法。當知有燃可燃。若許有者則為已有。答曰。隨世俗法言說。不應有過。燃可燃若說一若說異。不名為受。若離世俗言說。則無所論。若不說燃可燃。云何能有所破。若無所說則義不可明。如有論者。破破有無。必應言有無。不以稱有無故而受有無。是以隨世間言說故無咎。若口有言便是受者。汝言破即為自破。燃可燃亦如是。雖有言說亦復不受。是故以一異法。思惟燃可燃。二俱不成。何以故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則一

若燃異可燃離可燃有燃

燃是火。可燃是薪。作者是人。作是業。若燃可燃一。則作作者亦應一。若作作者一。則陶師與瓶一。作者是陶師。作是瓶。陶師非瓶。瓶非陶師。云何為一。是以作作者不一故。燃可燃亦不一。若謂一不可則應異。是亦不然。何以故。若燃與可燃異。應離可燃別有燃。分別是可燃是燃。處處離可燃應有燃。而實不爾是故異亦不可。複次

如是常應燃不因可燃生

則無燃火功亦名無作火

若燃可燃異。則燃不待可燃而常燃。若常燃者則自住其體。不待因緣人功則空。人功者。將護火令燃。是功現有。是故知火不異可燃

複次若燃異可燃燃即無作。離可燃火何所然。若爾者火則無作。無作火無有是事。問曰。云何火不從因緣生。人功亦空答曰

燃不待可燃則不從緣生

火若常燃者人功則應空

燃可燃若異。則不待可燃有燃。若不待可燃有然。則無相因法。是故不從因緣生。複次若燃異可燃。則應常燃。若常燃者。應離可燃別見有燃。更不須人功。何以故

若汝謂燃時名為可燃者

爾時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若謂先有薪燒時名可燃者。是事不爾。若離燃別有可燃者。云何言燃時名可燃。複次

若異則不至不至則不燒

不燒則不滅不滅則常住

若燃異可燃。則燃不應至可燃。何以故。不相待成故。若燃不相待成。則自住其體。何用可燃。是故不至。若不至則不燃可燃何以故。無有不至而能燒故。若不燒則無滅。應常住自相。是事不爾。問曰

燃與可燃異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燃與可燃異。而能至可燃。如男至於女。如女至於男。答曰

若謂燃可燃二俱相離者

如是燃則能至於彼可燃

若離燃有可燃。若離可燃有燃。各自成者。如是則應燃至可燃。而實不爾。何以故。離燃無可燃。離可燃無燃故。今離男有女。離女有男。是故汝喻非也。喻不成故。燃不至可燃。問曰。燃可燃相待而有。因可燃有燃。因燃有可燃。二法相待成。答曰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